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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我國的經濟高速的發展,科技與技術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船舶的設計與建設也是其中的受益者?,F代的船舶不再是簡單的航海的工具,它是聚集許多的設備為一體的海上交通的工具。船舶的設備最大的特點就是種類繁多、數量多、程序復雜。我們不能忽視設備的重要性,只有重視船舶的設備的管理才能保證船舶在航海中的安全。
2船舶設備管理的重要性
建造一艘船舶需要許多的時間和設備,是一項浩大的工程。船舶是聚集了航海設備、生活起居、通訊設備、工作設備、大型設備、安全設備、自動化設備為一體的大型海上交通工具。船舶的設備的種類繁多,這就需要信息管理設備發揮它的作用,綜合協調各種設備使其能夠正常發揮。如果信息管理設備出現故障,不能綜合管理其他的設備,是會出現不可挽回的生命財產的損失,所以我們應當重視船舶的設備信息管理。
2.1船舶設備復雜
船舶的設備復雜是船舶的一個重要的特點,一般的船舶都要在海上運行很長的時間,在茫茫的大海上要準確的定位、勘測周圍的海上情況、生活黑水系統、技術淡水設備、壓載控制系統、報警系統、廚房消防系統、值班室呼叫系統、水霧消防系統、自動駕駛儀系統、甲板衛生間通風系統、全球衛星定位系統、還有最基本的生活起居等等許多的設備。這些設備的分配和管理也是船舶設備在設計和建造時候需要嚴格管理的重要工作,同時也反應了設備管理的重要性。
2.2船舶設備建設是各個部門的協作
船舶的設計和建設是一項龐大而繁雜的工作,就建造而言,不是在一個地方就能夠順利建造完成的,它其中的很多設備都是來自不同的地方有很大的地域跨度。還有在時間上也有很大的跨度。首先,就設備的供應和制造都是世界上不同的國家設計和建造的,這些設備的建造上的差異會影響船舶的建造。再者,就是在船舶的建設過程中涉及了很多的部門和人員,設計者、技術人員、采購人員、物流人員。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人員和部門之間相互的協調與配合無論哪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對船舶的建造造成影響。船舶的設備是一項浩大的工程,我們應當加強管理這些設備,如果哪個環節上出現紕漏那么將會出現不可忽視的生命財產安全的損失。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船舶設備的管理的重要性。
3船舶設備信息管理
上面我們看到了設備的管理的重要性,我們在管理設備的時候并不是毫無頭緒的管理,我們也有自己的管理方法,其中設備信息的管理是設備的管理的核心工作。充分和正確的了解各種設備的信息是建造船舶的重要的步驟,這將會直接影響船舶的建設和使用。上面我們就提過,船舶上的設備種類繁多,數量多每種設備都有屬于自己的信息,如果不加以管理會加重工作負擔。所以設備信息管理就是能夠解決這個問題的平臺,通過這個平臺將各個設備的信息進行分類匯總,按照一定的規律和原則進行管理,當需要的時候通過這個平臺進行調取和查詢通過這個平臺來了解設備的信息來滿足各個部門的要求。
3.1船廠設備信息管理的原則
就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們在收拾自己的房間的時候物品的擺放順序和擺放位置都不是隨意的擺放的,在擺放的時候都是為了滿足自身的需求。鞋架放在門外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進出門的時候方便同時也保證了房間的衛生。船廠在進行設備的管理的時候也是有自己的原則,船廠的原則也和我們上面所舉得例子也是一樣的在管理的時候也是為了滿足要求。所謂的滿足需求就是,設備信息齊全準確和設備信息準時,在管理設備信息保證質量按時滿足設計,物資和生產各個部門的需求。
3.2船廠設備信息的內容
我們在進行設備信息管理的時候,首先要知道設備有些什么信息并且按照這些信息進行分類我們常見的設備的信息內容有三種:
3.2.1技術信息
技術信息:就是這種設備在船舶的建造中有什么作用,一般安裝在什么位置在整個船舶的運行中起到的作用。技術信息是提供物資部門和生產部門所需要的信息,一套完整的技術信息需要體現設備的基礎信息,設備參數信息和設備布置信息。
3.2.2物資信息
物資信息:是由物資部門提供的一些信息,采購部門、物流部門、等等這些部門做的資料和圖表。
3.2.3生產信息
生產信息:就是這種設備的生產廠家,生產廠家的位置,生產時間。
3.2.4相關設備的資料
相關設備的資料:就是這種設備的名稱、大小、作用、怎樣安裝等等一些基本的資料。這些資料中分為兩種:技術協議信息和設備技術管理信息,這些都是由生產廠家制定的。
3.3船廠設備信息的管理
船廠對設備的信息管理也是通過一些手段和方法進行的,通過這些方法對信息進行整合、分類進行資料的管理。我們經常使用的方法有很多種,其中有幾種是實用的:設備信息的歸檔整理、工作協調這些方法都是運用了數據庫,通過數據庫進行管理這些設備的信息早已成為各個信息管理部門的新寵。
3.3.1設備信息的歸檔整理
我們通常使用的文件整理工具有很多種,大多都是按照一定的規則和模板進行排列的,我們把信息放在這個平臺上在需要的時候方便我們查看信息,這樣做既可以保證信息不會遺失有很好的保存效果,同時也有助于信息的更新。同樣的,我們上面提過數據庫成為信息管理部門的新寵,相關的部門按照數據庫的要求將信息錄入。這樣也可以形成信息的共享。
3.3.2工作協調
信息的管理工作不是一個部門就能完成的,這是一個由許多的部門協同完成的過程。各個部門通過數據庫上的信息形成了信息共享的現象,一個部門需要信息時另一個部門進行傳送和支持工作,這樣兩個部門之間相互協調與合作形成了設備的信息管理。
4結語
船舶的設計與建造是一項巨大的工程,之所以巨大是因為船舶上有數量繁多的設備。對這些設備的管理是我們不可避免的問題,信息化是當今社會上的主流我們也應該利用信息化的管理方法對這些設備進行管理,通過這種方法的管理相信會給船舶的建造帶來更多的方便同時也會減少不必要的時間和金錢的浪費,提高船廠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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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淺析 船舶 應急 管理
船舶作業安全關系著公司的直接經濟效益,關系著船員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船舶、貨物、港口和海洋環境的安全。在船舶航行技術和應急技術設備逐漸完善的今天,船舶事故仍然層出不窮,屢屢造成人員傷亡、海洋環境污染等問題,如何在事故發生后通過訓練有素的應急反應,盡可能減少事故造成的后果,作者總結了多年的船舶工作和岸基應急管理經驗,從應急管理制度建設、應急設備檢查與維護、應急培訓和演習、外部專業應急資源、安全檢查與績效考核、船長的素質等幾個方面進行簡要分析船舶應急管理的要素,用以提高船舶應急管理水平。
1.應急管理制度建設
1.1應急管理組織架構
明晰的應急管理組織架構是應急管理中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事故發生后,在最短的時間內將信息傳遞給負責人,以便于其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出正確的決策,統籌內部、外部的資源進行及時救助,并根據事態的發展,及時決定是否提高應急反應級別,以取得更多、更大范圍的應急力量介入,從而保障整個應急反應的成功。
1.2應急崗位職責
應急崗位職責要明確。在應急管理中每一個人的崗位職責都要有具體的安排,在應急反應中,每個人都應知道自己應該干什么,負責什么具體內容,便于在應急反應中迅速展開工作,在自己負責的方面上為決策者提供技術支持和詳實的資料,便于決策者做出正確的決定。
1.3建立應急預案
船舶公司應該根據自己的主營業務,提前分析歸納出可能面臨的重大作業風險,編制針對重大作業風險的應急反應預案,明確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岸基和船舶的責任、各級負責的具體內容以及應急反應程序等,這樣使岸基和船員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熟悉應急反應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統一指揮,協同作戰,將事故損失情況降到最低程度。
1.4建立現場應急處置預案
在船公司建立了各種應急預案的前提下, 船舶作為基層管理單元,需要建立符合自己船舶實際情況的、針對性強的現場應急處置預案,即要編制好《船舶應變部署表》,編制《應急部署表》要遵循實際船舶情況,應符合本船的船舶條件、船員條件、客貨條件、航區情況以及作業情況,并且要把握關鍵崗位、關鍵動作安排有經驗、得力的人員,同時,針對船舶人員的具體情況,可以安排一人多職,一職多人,以便于順利完成應急任務。
2.應急設備檢查與維護
根據現行的《船舶與海上設施法定檢驗規則》中的要求,對船舶的救生設備和消防設備等應急設備的配備都有明確和具體的要求,對應急設備的使用、維護和檢查都有管理規定。在船舶營運期間的任何時候,具體責任人根據各自的職責都要按時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對于發現的缺陷和問題,及時進行修理和補充,隨時保證其處于可用狀態,這也是應急反應是否成功的先決條件。
在檢查維護保養中,要特別核對《防火控制圖》上標注的識別符號和實際應急設備是否一致,核查應急物資是否存在被挪用現象,并要按照規范要求,將至少一套防火控制圖永久性地置于甲板室外,并有醒目標志的防風雨的盒子中,以便于岸上消防人員取用。
3.應急培訓與演習
船員雖然都經過主管機關的應急方面的培訓,但是,由于每一艘船舶的作業性質、應急設備、環境、布局等方面均存在著差異,同時,船員休假導致新上船的人員對應急設備和情況的不了解,所以,定期的、在船上進行的各種應急方面的培訓是非常必要的,是提高船員應急反應能力的基礎。
有組織的應急演習是船舶應急反應成功與否的關鍵,完善的應急預案、豐富的應急設備如不能使船員熟練掌握,則不可能在應急反應中發揮有效的作用。應急演習包括船岸聯合演習和船上應急演習。船岸聯合演習主要演練應急事件發生后的報告程序,通過和岸基演練和溝通,及早獲得船舶最需要的岸基支持,在船舶進行自救的同時,通過岸基的協調調度,及早獲得外部力量的援助。船上應急演習主要是根據應變部署表的崗位分工,進行有計劃的按照應急預案的每一個步驟操練,通過演習,使每個船員熟悉自己在應急預案中的位置和職責,模擬操作使用應急設備,演練協同配合,強化反應速度,提高應急反應能力,為在實戰中節約寶貴的時間。
4.外部專業應急資源
船舶發生了應急事件,如果發生在遠離陸地的大洋上,那只能通過自救方式完成自我救贖。但是,在碼頭或在沿海,通過陸地應急資源的介入,越來越多的失事船舶和船員被成功救助,專業的應急裝備和訓練有素的專業救助隊伍是處理近海應急事件的有力手段。特別是隨著國家實力的提升,國家在中國沿海的重點水域和航道安排了專業的應急船舶和航空救助直升機,這大大提升了應急反應能力和救助水平,為此,借助外部專業的應急資源也是船舶應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補充部分。
5.安全檢查與績效考核
主管機關會定期到船進行安全檢查,有關應急設備、存在狀況、數量、有效期、船員培訓、應急預案、應變部署表的編制等方面是每次檢查的重點,并由此產生的缺陷項目會導致船舶被滯留,船長和船員證書被扣留。隨著船舶應急硬件設備的管理水平的提高,船舶應急演習正逐步成為主管機關安全檢查的檢點,船員是否在規范要求的時間內完成應急設備的操作,演習過程中是否訓練有素,是否滿足主管機關的要求,也同樣會導致船舶滯留。為了加強應急管理,船公司應將主管機關的安全檢查和公司自己安全檢查的結果與船員的績效考核掛鉤,檢查結果的好壞將直接影響船員的收入,這樣,利用經濟杠桿作用來推動船舶應急管理水平。
6.船長的素質
關鍵詞:船舶 檢驗 管理
1 船舶檢驗的概念
船舶檢驗是指具有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船運貨物集裝箱和海上設施的建造、設計、營運(使用)中安全狀態進行鑒定、檢驗或評審,并作出合格、符合、認證或適航等結論的技術活動過程。船舶檢驗是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及其設備的技術狀況進行審核、檢驗、鑒定和測試的總稱。船舶技術證書是證明船舶技術狀況的文件。要想取得必要的技術證書或保持技術證書繼續有效,只有使船舶通過相應的檢驗。
2 船舶檢驗的作用
①船舶檢驗的基礎作用是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作業的技術條件。②船舶檢驗是維護國家權益,保障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③船舶檢驗是航運業迅速發展壯大不可缺少的保證。④船舶檢驗是促進造船業和船用產品發展的重要動力。
3 船舶檢驗的種類和特點
船舶檢驗按其性質分為三大類:
3.1 船舶法定檢驗:船舶法定檢驗,英文名稱:statutory survey,法定檢驗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主管機關頒布的技術規范(法規),以及船旗國政府批準接受、承認或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條約),由主管機關下設的船舶檢驗機構或主管機關委托、授權、指定的檢驗機構對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實施的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要求的檢驗活動。
船舶法定檢驗的主要特點:①它是國家管理權的體現。②它表現為檢驗與評定方式,但其實質是船舶檢驗機構的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為。③它是強制實施的,以國家強制力為基礎的,由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機構專門行使(專署權力),其他部門和機構均不得為之。④國際性,國際航行船舶須滿足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
3.2 船舶入級檢驗:船舶入級檢驗,英文名稱:class survey,其他名稱:船級檢驗,船東為保險和市場競爭的需要,為取得某船級社的船級而自愿申請該船級社進行的檢驗。
3.2.1 入級檢驗。系指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管理人在法定檢驗的基礎上為了保險和航運市場競爭的需要,向船級社申請入級,由船級社對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是否符合船級社的船舶入級規范的檢驗活動。它包括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及相關工業產品的入級檢驗和發證工作。入級是船東由于保險和船舶登記的需要而自愿申請,接受船級社的檢驗,使自己的船舶或海上設施在該船級社的監督下并按照該船級社的技術規范建造或由該船級社進行全面的初次入級檢驗,證明符合或等效于此船級社的規范或規定,即為取得該種船級。入級檢驗合格后,由船級社發給證書,授予船級符號及附加標志,并登入船級社出版的船舶名錄內。
3.2.2 船舶入級檢驗的性質和特點。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入級檢驗是由船級社根據其制定的規范、檢驗程序對船舶實施的檢驗。入級檢驗是一種商業性質的檢驗服務,從法律意義上講,屬于非強制性檢驗。但目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規定了幾類特殊船舶需要進行入級檢驗。
入級檢驗具有以下特點:①船東可以自由選擇取得不同船級社的船籍。船舶入級的目的是通過取得該船級社船級,提高船舶在航運中的競爭能力。②入級檢驗一般和法定檢驗結合進行。③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④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上的客船。⑤載重量一千噸以上的油船。⑥滾裝船、液化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運輸船。⑦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要求入級的其他船舶。
3.3 船舶公證檢驗:船舶公證檢驗,英文名稱:justice survey。公證檢驗是指船檢機構接受委托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某種情況進行鑒定,出具證明的一種檢驗。檢驗機構進行公證檢驗后出具的檢驗報告可作為交接、計費、索賠及海事仲裁行為的有效憑證。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檢驗、保修項目檢驗、船舶買賣核價及核定廢鋼船鋼鐵重量等均屬公證檢驗。
4 我國目前船舶檢驗機構
交通部直屬船檢局(黑龍江、廣東);中國船級社(CCS);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船舶檢驗機構;農業部所屬漁船檢驗局。
5 船舶檢驗管理
5.1 船舶檢驗管理機構及職責
5.1.1 船舶檢驗管理機構。根據1998年國務院《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1998]67號)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船舶檢驗的主管機關。為了加強管理,交通部海事局分別在上海、武漢、大連、天津、廣州設立船舶檢驗管理處。
5.1.2 船舶檢驗管理職責。船舶檢驗管理的主要職責有:組織擬訂船舶技術政策和綜合性法規;跟蹤和研究、實施有關國際海事公約;制定并組織實施船舶和海上設施法定檢驗技術規范、規則;監督管理中國籍船舶、海上設施及我國沿海作業的外國海上設施的法定檢驗發證工作;管理船舶檢驗和技術監督工作;承辦法定檢驗授權事宜;審定船舶檢驗機構及驗船師資質并實施監督管理;審批外國驗船組織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并實施監督管理;辦理船舶檢驗的免除、等效。
5.2 船舶檢驗機構管理。船舶檢驗機構資質分為A、B、C、D四類:①經主管機關資質認可,具有A類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包括國際航行船舶在內的船舶、海上設施、集裝箱和相關產品的圖紙審查、法定檢驗及簽發相應證書。②具有B類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除國際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關產品的圖紙審查、法定檢驗及簽發相應證書。③具有C類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內河航行船舶和相關產品的圖紙審查、法定檢驗及簽發相應證書。④具有D類資質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小型(20米以下)船舶及其相關產品的圖紙審查、法定檢驗及簽發相應證書。⑤驗船人員管理。驗船人員從事的船舶檢驗業務分為以下七類:國際航行海船(A);沿海航行海船(B);內河船舶(C);海上設施(A);沿海小型船舶(C);內河小型船舶(C);船用產品、設備、集裝箱(簡稱船用產品)。
6 結束語
在我國船舶工業發展的新時期,我們應積極開展誠信作風建設活動,切實嚴格抓好產品質量,不搞以次充好,杜絕偷工減料,防止假冒偽劣,提升設計水平,重視知識產權,加強行業自律、加強采購管理以及加強勞務工隊伍建設等工作,維護中國造船行業良好形象和中國造船信譽,增強榮譽感和責任感,提高中國造船在國際造船中的地位、信譽和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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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關鍵詞】船舶;能效管理;計劃
1.船舶能效管理內涵與理念發展
船舶能效管理主要為通過對船舶運行耗費能源狀況、總體資源利用效益、產生排放二氧化碳氣體實施有效管控,明確方針,制定能效管理策略、體制,進而實現能源節約、污染降低、改進能源的最終目標。船舶能效管理理念的形成受到京都議定書的影響。該協議明確了有關溫室氣體應承擔的減排任務?;诤_\事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當時該議定書并沒有明確需要在報告之中涵蓋該行業數據,而是通過IMO進行減排。經過研究,IMO明確了船舶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總量,并清晰計算出其占世界排放量的百分比,通過環委會的綜合審議,制定了針對性節能減排策略。最終船舶能效設計標準指數、相關的分析方式、能效管理計劃以及運營指數等通過核準,為船舶能效管理工作明確了指標與核心依據。IMO在2011年7月15日通過納入船舶能效要求的MARPOL附則VI修正案MEPC62,該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實施,適用于所有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新造船即實施,現有船在2013年1月1日后的第一次中間檢驗或換證檢驗時實施。
2.船舶能效管理計劃目標
海洋運輸的發展運營、綜合管理雖然對全球環境產生的影響并不大,但基于單獨一艘船舶運行效率優化,可顯著的節約燃油耗費,降低成本投入,抑制對環境的破壞,因此,從整體層面來講實施綜合調控效果將十分顯著。為此,各國逐步意識到進行有效的船舶能效管理尤為重要,并制定了相關計劃導則,體現了計劃管理的自愿性。同時,通過能效理念,而非片面的溫室氣體,令船舶能效管理的外延更加廣泛。制定船舶能效管理計劃的核心目標在于為企業以及船舶創建有效提升運營作業、生產管理能效的制度體系。理想的目標為,船舶能效管理計劃需要同管控、運行及所有船舶的單位綜合能效管理策略緊密相關,進而意識到只有針對自身特征、運營特點、綜合需要制定有針對性的船舶能效管理計劃,自愿而為,方能取得顯著成效,降低成本,保護生態環境,獲取長效利益。
3.船舶能效管理計劃科學制定策略
3.1完善準備、明確職能,全面制定管理計劃
船舶能效管理計劃的科學制定,首先應在初期階段做好充分的準備,明確船舶運行耗費能源狀況、具體應用狀態以及優化能效的核心預期。確保計劃制定階段不能操之過急,應花費充分的時間進行論證,方能明確最為契合、最切實可行的能效管理計劃。進行船舶的更新改造,提升運行效能的方式多種多樣。例如,進行船舶速度優化更新、航線完善、船體保養維修,并提升運行效能等。因此,就特定船舶,應合理明確優化更新能效的顯著方式,通過列表方式記錄有效的改進措施,進而明確可制定計劃并貫徹執行的宏觀狀況。該階段中應明確并分析船只應用能源的現實狀況,而后由列出的具體優化策略表格之中,找到真正能節約能源的有效方式,并明確該類方式對于優化船舶能效具體的效果程度。應關注的是,并不是各個方式對各類船舶均適用,即便同類船舶,其呈現的運行服務狀況不同,則方式也有可能產生互相排斥,并影響實踐應用效果。
當然,優化船舶運營整體效果,不僅需要針對獨立的船舶進行優化管控協調,還應從利益相關聯的角度出發,也就是說需要從船舶維護修理場所、承租方、船東、航行港口以及交通運輸服務管控等層面進行協調管控。該類相關利益方只有關系融洽、協調有序,能效管理實踐效果方能實現優化提升。一般來講,該類協調管控需要基于戰略視角,做好全方位管控。因此公司應承擔主要職責,而非單獨的一只船舶管理。公司要明確整個船隊應制定怎樣的能效管理計劃,規范實踐體制,并做好各方利益的有效協調與管控。再者,為確保選用策略的全面貫徹執行、落實崗位職能到位,應做好岸上員工、船舶人員的綜合管理。引入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激勵策略,通過廣泛宣傳、專項培訓,提升員工能效管理意識,優化實踐工作效果。進行目標的設定其核心用意在于,可令員工提升警覺意識,進而形成良好的創造力,激發主觀能動性,制定出有效的執行方案,并提升能效,堅守承諾。因此,目標形式無需固定,只要可行、可度量便可以接受。
3.2有效執行、科學監測管理
為優化船舶能效管理工作的執行效果,應創建執行系統。即一旦船舶以及相關單位明確了執行能效管理計劃的相關策略后,核心任務在于明確能效管理工作的流程,構建相關措施的有利執行體系。通過任務的明確定義,實現層級的任務落實與分配,方能實現責任到位,優化執行效果。因此,船舶能效管理計劃應針對具體的執行措施、方式策略以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清晰的界定與描述。另外,應依據預先構建的系統進行計劃方略的有效履行,并全面登記各項措施完成的狀況、具體效果。該項工作對于以后執行效果評估、優化措施檢驗發揮了有利影響。倘若受到某類因素的影響,導致執行措施效果不佳、或根本無法執行,則應將引發成因全面記錄,并為內部系統的參考應用提供依據。執行階段中還應實施有效的監測管理,優選管控工具。例如,可應用能效運營指數,依據相關操作指南展開科學的分析計算。同時,還可應用他類量測方式,并且該類手段、監測方法應首先在初期計劃環節予以明確。再者,應創建切實可行的監測管理系統,匯總集成各類全面的船舶運營信息數據,鞏固監測管理基礎。管控系統應涵蓋數據信息的全面匯總、制定具體負責人等內容。為預防令船舶工作人員面臨較多的行政壓力與負擔,實施監測管理交由岸上人員進行負責。同時,應采用已有記錄,例如日志、船舶燃油記錄等,額外信息則可選擇適宜方式有效獲取。
3.3實施自我評估與合理整改
該環節工作主要針對船舶能效管理計劃的手段策略以及執行效果進行分析,進而深化船舶運營顯著特點,明確何類措施能夠全面發揮效用,何類措施效果不佳,形成的作用影響與具體成因,探究船舶能效未來更新優化趨勢方向,為后續周期計劃的制定提供科學參考。實施自我評價階段中,應參照監督管理階段中獲取的各項信息數據,實施周期性評估分析。為優化后續的管理計劃,綜合客觀的自我評估,明確船舶的具體表現實施有效的因果分析。
4.船舶能效管理計劃實踐制定中應注意的問題
制定船舶能效管理計劃,應明確各公司以及各船舶的顯著特點、核心運行需要。公司在計劃制定以及執行階段,應確保船舶管理面臨較低的負擔。首先,做好船舶航線的優化、完善氣象導航管理、確保準時的實踐生產、進行船速以及軸功率的合理優化。同時有效管理壓載物,完善螺旋漿管理,確保自動駕駛設施的合理應用。再者,應完善船體保養,做好動力系統、廢棄回收系統的優化管理,提升裝卸系統以及船隊管理水平,做好能源系統管控,優選燃料,探究科學應用再生能源,進而真正提升船舶能效管理水平,創造顯著效益。
5.結語
總之,為船舶能效管理意義重大。我們只有明確其核心內涵,科學制定管理計劃,有效執行、規范落實,方能優化實踐管理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全面保護生態環境,提升船舶整體運營服務水平,實現可持續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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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六條修改為:從事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企業應當根據其提供海務管理、機務管理服務的船舶數量,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管理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管理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管理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并與該船舶管理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二、第八條修改為:申請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三)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本規定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及其復印件;
(六)覆蓋其所管理船舶范圍的有效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三、第九條修改為: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在十五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經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國內船舶管理企業出具籌建通知書。當事人憑籌建通知書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申請審核等手續。
五、第十二條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六、第二十六條后增加一條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刪除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
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
(2001年7月4日交通部根據2009年1月5日交通運輸部
《關于修改〈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維護船舶管理市場秩序,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船舶管理業,是指船舶管理經營人根據約定,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務:
(一)船舶機務管理;
(二)船舶海務管理;
(三)船舶檢修、保養;
(四)船舶買賣、租賃、營運及資產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務。
第三條從事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和國家其他規定對船舶管理業實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負責船舶管理業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
第五條經營船舶管理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符合本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
(三)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從事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企業應當根據其提供海務管理、機務管理服務的船舶艘數,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管理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管理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管理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并與該船舶管理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第七條申請經營國內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三)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五)本規定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及其復印件;
(六)覆蓋其所管理船舶范圍的有效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第八條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在十五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并報交通運輸部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條經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國內船舶管理企業出具籌建通知書。當事人憑籌建通知書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申請審核等手續。
第十一條船舶管理經營人領取《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后,應當在開業前十五日內將《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復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報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舶管理經營人的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原批準機關、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歇業或者停業,應當向原批準機關、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在依法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船舶管理業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船舶管理經營人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簽定船舶管理合同后,應當將船舶的名稱、國籍、船舶類型、總載重噸、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稱、住所等情況報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管理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義務。
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義務,不因將船舶已委托給船舶管理經營人管理而改變。
第十七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所管理的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須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經營船舶管理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價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務,妨礙公平競爭;
(二)在會計賬簿之外暗中給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攬船舶管理業務;
(三)濫用優勢地位,限制他人選擇其他船舶管理經營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務;
(四)允許不具備船舶管理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船舶管理業務;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九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應當按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業務統計資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對船舶管理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有關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義務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船舶管理經營人接受船舶管理經營監督檢查,應當如實提供必需的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船舶管理經營人開業后達不到規定經營資質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船舶管理業;
(二)超越經營范圍經營船舶管理業;
(三)強行限制他人選擇其他船舶管理經營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備案手續;
(二)不報送有關業務資料。
[關鍵詞] 技術協議;認可圖紙; 報驗;詳細設計;ERP
0 引言
船舶設備的特點是種類復雜,數量繁多。從船舶設備種類看,它包括航行設備,生活起居設備,通訊導航設備,工作設備,大型機械,安全設備,自動化設備等[1]。船舶設備數量也是非常龐大的,一個半潛鉆井平臺的設備總量通常都在12 000 個以上,有的海工船舶設備總量達到23 000 個。所以必須建立一套參照標準體系[2]并結合設備和船廠實際的設備信息管理體系。
現在國家和船舶企業都在探索現代化的造船模式[3-4],要求托盤的精細化管理,而設備信息是托盤化管理的基礎。因此綜合船舶設備的自身特點和船舶建造模式的發展,決定了合理完善的船舶設備信息管理在船舶的設計和建造過程中有著重要意義。
1 船舶設備管理的重要性
船舶建造是一個龐大的建造工程。首先,其建造流程復雜、涉及部門較多;其次,船舶上使用的設備種類多、數量多,船舶設備在整個船舶周期中要經過很多部門的相互合作才能準確合理地安裝在船舶上并正常運轉。因此,準確的設備管理將大大降低船舶在設計和建造過程中的修改率,而高效的船舶設備管理流程將直接影響船舶設計和建造效率。
2 船舶設備在整個船舶設計和建造過程中的流程
本文介紹基于船廠角度的船舶設備流程和各部門對于設備的信息需求。這里我們將設備流程分為兩部分:設備實體的物理流程和設備相關設計流程。
3 船舶設備信息管理
設備信息的管理是設備管理的核心工作。設備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直接影響設備的設計流程、設備的采購、物流倉儲和設備安裝運行。
3.1 船廠設備信息管理的原則
滿足需求是船廠的設備信息管理的原則。這里的需求包括所有與設備相關各個工序的工作需求。如何判斷設備信息是否滿足需求呢? 我們認為有兩個要點:設備信息齊全準確和設備信息準時。船廠設備信息管理的原則是管理設備信息要保證質量,按時滿足設計,物資和生產各部門的需求。
3.2 船廠設備信息的內容
船廠設備信息通常包含:技術信息、物資信息、生產信息和相關的設備資料。
3.2.1 設備技術信息
設備的技術信息定義為由技術部門提供的信息。技術信息的提供是按時按階段進行的。通常在設計前期技術部門應該提供的信息包括:設備編號、設備名稱、設備分類、原理系統號、技術協議、供貨方、需求證書等;在設計中期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設備詳細參數、設備重量、設備尺寸、防護等級、設備安裝方式、設備樣本等;在設計后期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設備定額、設備基座、設備位置信息、設備完工資料、設備重心、設備接口信息等。
3.2.2 設備物資信息
設備的物資信息定義為由物資部門提供的信息。物資部門包括:采購部、物流部和倉儲部門;物資信息包括:設備的采購情況、物流過程和存儲狀態、設備的圖紙資料、證書和到貨日期等。到貨日期和入庫情況是生產部門制定生產計劃的重要依據。
3.2.3 設備生產信息
設備的生產信息定義為由生產部門提供的信息。
3.2.4 設備資料
設備資料記載了設備訂貨、設計、安裝、報驗的整個過程。設備資料的整理歸檔是一項繁瑣而重要的工作。通常設備資料分為:技術協議信息和設備技術管理信息。技術協議信息由船廠主導制定,包括:技術協議與采購申請文件等。設備技術管理信息主要是由設備廠家提供的資料,包括:認可資料、施工圖、完工圖、證書、備件清單等。
3.3 船廠設備信息的管理
設備信息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設備信息的歸檔整理、工作協調、計劃制定與監控和數據統計?;跀祿斓脑O備信息管理已成為當今的主流。
3.3.1 設備信息的歸檔整理
首先將所有的設備信息以標準模板的形式建立數據庫。每個標準模板包括了3.2 節中介紹的設備技術信息、物資信息、生產信息和相關的設備資料。各部門相關人員負責錄入相關信息以實現共享,同時各部門也可以從數據庫中查閱自己需要的設備信息。
3.3.2 工作協調
信息管理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工作協調,就是將相關的設備信息及時輸出給需要的部門,設備信息數據庫的建立可以實現便利的查詢功能。例如電裝車間需要知道A201 分段所有的電氣設備, 就可以建立查詢條件進行查詢,這樣就可以知道該分段所有的電氣設備的布置信息、圖紙信息與樣本信息等,便于生產工作安排和施工。
3.3.2 計劃制定與監控
基于數據庫的信息管理平臺可制定有效的計劃和良好的監控。
首先,該平臺能實現計劃制定的精細化。其次,該平臺提供了多樣的監控方法,并且可以根據具體需求設置相應的監控內容。
3.3.3 數據統計
項目數據統計是項目經驗的積累,基于數據庫的設備信息管理系統可以提供強大的數據統計功能, 其表現是一般數據統計軟件無法比擬的。它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開發性,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設置數據統計,而且能夠形成數據對比。例如,我們可以統計半潛平臺設備電功率總和或設備總重量等等,這些都是設計部門重要的經驗數據。
4 結論
設備管理是船舶設計和建造的重要工作,信息化的管理方法已成為當今主流?;跀祿斓脑O備信息管理平臺不僅能很好地進行設備信息和資料整理,而且有著很好的信息處理和管理能力。其既滿足了船舶設備種類復雜、數量繁多、建造流程復雜、涉及部門多和精細化管理的特點,也可實現多人、多部門同時操作和信息的高效傳遞,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
[1] 中國船舶工業公司. 船舶設計實用手冊[M]. 北京:國防工業出版社.2007.
[2] 中國標準化協會企業標準化分會. GB/T 15497-2003 企業標準體系-技術標準體系[S]. 2003.
《船舶檢驗管理規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經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楊傳堂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船舶檢驗管理,規范船舶檢驗服務,保障船舶檢驗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檢驗活動及從事船舶檢驗活動的機構和人員的管理適用于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船舶檢驗是指對船舶、水上設施、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的檢驗。
軍用船舶、體育運動船艇、漁業船舶以及從事石油天然氣生產的設施的檢驗,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舶檢驗管理。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對船舶檢驗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權限開展船舶檢驗監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檢驗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船舶檢驗機構是指實施船舶檢驗的機構,包括交通運輸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置的船舶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和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驗船公司(以下簡稱外國驗船公司)。
交通運輸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審批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或者外國驗船公司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驗船機構審批條件作出是否予以審批的決定。予以審批的,同時應當明確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和外國驗船公司的檢驗業務范圍。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應當向社會公布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業務范圍。
第五條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按照A、B、C、D四類從事船舶法定檢驗:
(一)A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包括國際航行船舶、國內航行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和相關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
(二)B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國內航行船舶的法定檢驗和相關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
(三)C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內河船舶的法定檢驗;
(四)D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內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閉水域內船長不超過30米、主機功率不超過50千瓦的貨船和船長不超過30米、主機功率不超過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檢驗。
第六條外國驗船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依據船旗國政府授權,對懸掛該國國旗及擬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海上設施實施法定檢驗和人級檢驗;
(二)對本款第(一)項規定的船舶、海上設施所使用的有關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等船用產品實施檢驗;
(三)對外國企業所擁有的船運貨物集裝箱實施檢驗;
(四)經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認可,在逐步開放的范圍內對自由貿易區登記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實施入級檢驗。
第七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船舶檢驗活動。
第八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報告年度船舶檢驗工作情況,包括質量體系運行、檢驗業務量、檢驗人員變化等情況。
第九條船舶檢驗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檢驗技能,滿足國家有關船舶檢驗人員資質的要求。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統一組織船舶檢驗人員考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船舶檢驗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條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船舶檢驗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和不定期持續知識更新培訓。
第三章法定檢驗
第十一條法定檢驗是指船旗國政府或者其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對船舶、水上設施、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的安全技術狀況實施的強制性檢驗。
法定檢驗主要包括建造檢驗、定期檢驗、初次檢驗、臨時檢驗、拖航檢驗、試航檢驗等。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或者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建造檢驗:
(一)建造船舶、水上設施的;
(二)改變船舶主尺度、船舶類型、分艙水平、承載能力、乘客居住處所、主推進系統、影響船舶穩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設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設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應當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十三條營運中的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簽發船舶檢驗證書的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定期檢驗可以委托營運地國內船舶檢驗機構代為進行。
第十四條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初次檢驗:
(一)外國籍船舶、水上設施改為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
(二)體育運動船艇、漁業船舶改為本規定適用的船舶;
(三)營運船舶檢驗證書失效時間超過一個換證檢驗周期的;
(四)老舊營運運輸船舶檢驗證書失效時間超過一特別定期檢驗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檢驗周期按照原證書檢驗周期計算。
第十五條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
(一)因發生事故,影響船舶適航性能;
(二)改變證書所限定的航區或者用途;
(三)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證書失效時間不超過一個換證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裝,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變更船舶檢驗機構;
(六)變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響航行和環境安全,海事管理機構責成檢驗的。
對于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設施申請檢驗時,國內船舶檢驗機構須對失效期內應當進行的所有檢驗項目進行檢驗,檢驗周期按照原證書檢驗周期計算。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的外國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簽發檢驗證書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外國籍船舶的發證機構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驗船公司的,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對移動式平臺、浮船塢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設施進行拖帶航行,起拖前應當申請拖航檢驗。
第十七條船舶試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國內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試航檢驗,并取得試航檢驗證書。
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在簽發試航檢驗證書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檢驗要求進行檢驗,并確認船舶試航狀態符合實施船舶圖紙審查、建造檢驗的船舶檢驗機構批準的船舶配載及穩性狀態。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從事鉆探、開發作業的外國籍鉆井船、移動式平臺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授權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下列檢驗:
(一)作業前檢驗;
(二)作業期間的定期檢驗。
第十九條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所使用的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應當進行船用產品檢驗。
應當進行法定檢驗的船用產品范圍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船用產品法定檢驗技術要求,對納入法定檢驗范圍內的船用產品開展工廠認可、型式認可、產品檢驗。
第二十一條船運貨物集裝箱的制造廠商或者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下列檢驗:
(一)船運貨物集裝箱制造時,申請工廠認可、定型設計認可和制造檢驗;
(二)使用中的船運貨物集裝箱,申請營運檢驗,采用定期檢驗或者按照經檢驗機構進行技術審核的連續檢驗計劃進行檢驗。
第二十二條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將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工廠認可、型式認可或者定型設計認可及單件產品的檢驗結果錄入國家船舶檢驗數據庫并對外公布。
第二十三條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和水上設施、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經檢驗符合相關的法定檢驗技術要求后,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應當使用國家船舶法定檢驗發證系統簽發相應的檢驗證書或者技術文件。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經檢驗符合相關的法定檢驗技術要求后,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應當使用經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認可的法定檢驗發證系統簽發相應的檢驗證書或者技術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法定檢驗證書和國內航行船舶的檢驗報告和記錄格式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和嚴格執行保證檢驗發證質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根據船舶法定z驗技術規范,對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的法定檢驗要求實施等效、免除的,應當達到海事國際公約或者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報告,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入級檢驗
第二十六條人級檢驗是指應船舶、水上設施的所有人和經營人自愿申請,按照擬人級的船舶檢驗機構的人級檢驗技術規范,對船舶、水上設施進行的檢驗,并取得人級船舶檢驗機構的人級標識。
第二十七條除本規定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外,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加入船級的,應當向中國船級社申請入級檢驗。
第二十八條下列中國籍國內航行船舶加入船級的,應當向中國船級社申請人級檢驗: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額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載重量1000噸以上的油船;
(三)滾裝船、液化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運輸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申請人級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條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經入級檢驗符合相關的檢驗技術規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檢驗證書的,船舶檢驗機構方可簽發入級檢驗證書或者技術文件。
第三十條從事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入級檢驗業務的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將其人級檢驗技術規范和證書格式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備案。
第五章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
第三十一條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包括與船舶、水上設施、船用產品、船運貨物集裝箱相關的涉及航運安全及水域環境保護的檢驗制度、安全標準、檢驗規程等。
第三十二條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組織制定,經交通運輸部批準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并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制定的,參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檢驗發證:
(一)船長15米及以下的內河渡船;
(二)船長20米以下的普通貨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載客船舶。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的制定機構應當組織開展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后評估:
(一)實施滿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關國際公約有重大修改或者調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影響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適宜性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后評估的情形。
第六章檢驗管理
第三十四條船舶檢驗機構開展檢驗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檢驗業務范圍開展檢驗工作,不得拒絕滿足法定檢驗受理條件的申請。
船舶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檢驗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檢驗工作,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檢驗機構不得檢驗:
(一)船舶和水上設施的設計、建造與修造單位未建立質量自檢制度;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報廢的船舶、水上設施;
(三)未提供真實技術資料;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新增運力審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為船舶檢驗人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在船舶、水上設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開工前,對開工條件進行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展檢驗。
第三十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或者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船舶、水上設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機構授予的船舶識別號的,船舶檢驗機構不得簽發法定證書。
第三十八條船舶和水上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船用產品和船運貨物集裝箱制造廠商,船舶和水上設施的設計、建造與修造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提交檢驗相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報廢的,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報告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注銷檢驗證書。
第四十條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變更船舶檢驗機構,新接受的船舶檢驗機構在發放檢驗證書時應當收回存檔原檢驗證書。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定檢驗技術規范檢驗的船舶,船舶檢驗機構變更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舶檢驗機構的,新接受的船舶檢驗機構可以按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法定檢驗技術規范重新進行檢驗。
第四十一條外國籍船舶、水上設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強制取消船級的,新接受的境內設立的外國驗船公司應當驗證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檢驗。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2--的,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停止檢驗或者撤銷相關檢驗證書:
(一)違規建造、違規重大改建;
(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三)未通過檢驗。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還應當報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涂改檢驗證書或者以欺騙行為取得檢驗證書,船舶檢驗機構未撤銷檢驗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船舶檢驗機構撤銷檢驗證書。
第四十三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建立船用產品法定檢驗質量監督機制,發現法定船用產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撤銷檢驗證書或者禁止裝船使用。
第四十四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為其提供服務的檢修、檢測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質量、技術條件的控制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關檢驗檔案資料。
中國籍船舶、水上設施變更船舶檢驗機構的,原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將包含圖紙的全部技術檔案轉交變更后的船舶檢驗機構。
第四十六條交通\輸部海事局應當組織對船舶檢驗機構檢驗能力和條件進行核查,對船舶檢驗機構檢驗質量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發現涉及船舶檢驗重大質量問題或者有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七)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報相關船舶檢驗機構。
涉及船舶檢驗重大質量問題的,應當報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組織調查處理。
相關船舶檢驗機構應當對檢驗質量問題進行分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八條船舶檢驗機構應當配合海事管理機構開展船舶檢驗質量監督和調查。船舶檢驗機構對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和調查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報告。
第四十九條申請檢驗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檢驗結論持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船舶檢驗機構申請復驗,接到復驗申請的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復驗的答復。
對復驗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提出再復驗,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組織技術專家組進行檢驗、評議并作出最終結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應當在接到再復驗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再復驗的答復。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移動平臺、浮船塢、大型船舶、水上設施拖帶航行,未經船舶檢驗機構進行拖航檢驗,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拖航,并對船舶、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0元以上22萬元以下罰款,對船長處以l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至12個月,對水上設施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試航船舶未經試航檢驗并持有試航證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試航,并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試航船長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至12個月。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從事鉆探、開發作業的外國籍鉆井船、移動式平臺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按規定申請作業前檢驗或者作業期間檢驗,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作業,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報廢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向船舶檢驗機構報告,由海事管理機構對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條的規定,船舶、水上設施和船上、設施上有關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設備無相應的有效的檢驗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水上設施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船舶、水上設施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擅自航行或者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停止航行或者作業;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業的,暫扣船舶、浮動設施;情節嚴重的,予以沒收。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無相應的有效的檢驗證書及未持有合格的檢驗證書,包括下列情形:
(一)沒有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
(二)持有的z驗證書屬于偽造、變造、轉讓、買賣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檢驗證書失效;
(四)檢驗證書損毀、遺失但不按照規定補辦。
第五十五條船舶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發的相應檢驗證書無效,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開展相關檢驗業務,并向社會公告:
(一)超越認可的業務范圍開展檢驗業務;
(二)違反規定開展檢驗;
(三)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船舶檢驗人員獨立從事檢驗活動;
(四)違反檢驗規程受理檢驗;
(五)船舶、水上設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開工前,未對開工條件進行檢查或者在檢查不合格的情況下開展檢驗;
(六)對未按照規定取得新增運力審批的建造船舶開展檢驗;
(七)未對向其提供服務的檢修檢測機構的安全質量、技術條件進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規定取得船舶識別號前,簽發法定檢驗證書;
(九)出現重大檢驗質量問題。
第五十六條船舶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一)國內船舶檢驗機構未對檢驗人員進行培訓;
(二)外國驗船公司未對外國籍檢驗人員按照公約要求進行培訓;
(三)未按規定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報告有關事項;
(四)未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條船舶檢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可視情節給予警告、撤銷其檢驗資格:
(一)未進行檢驗而簽發相關檢驗證書;
(二)超出所持證書范圍開展檢驗業務;
(三)未按照法定檢驗技術規范執行檢驗;
(四)未按規定的檢驗程序和項目進行檢驗;
(五)所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或者檢驗報告與船舶、水上設施的實際情況不符;
(六)發生重大檢驗質量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