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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號
《土地復墾條例》已經2011年2月22日國務院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一一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規范土地復墾活動,加強土地復墾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第三條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但是,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以下稱歷史遺留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第四條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對依法占用的土地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土地損毀面積,降低土地損毀程度。
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第五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
第六條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工程、進行土地復墾驗收等活動,應當遵守土地復墾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遵守土地復墾行業標準。
制定土地復墾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根據土地損毀的類型、程度、自然地理條件和復墾的可行性等因素,分類確定不同類型損毀土地的復墾方式、目標和要求等。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土地資源損毀和土地復墾效果等情況。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和土地復墾數據信息。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加強對土地復墾情況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擾亂、阻撓土地復墾工作,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和設備。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土地復墾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的土地復墾技術。
對在土地復墾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二章生產建設活動
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十條下列損毀土地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一)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
(二)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
第十一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標準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第十二條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和項目區土地利用狀況;
(二)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和土地復墾的可行性評價;
(三)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
(四)土地復墾應當達到的質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五)土地復墾工程和投資估(概)算;
(六)土地復墾費用的安排;
(七)土地復墾工作計劃與進度安排;
(八)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土地復墾方案。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或者土地復墾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建設用地,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第十四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開展土地復墾工作。礦山企業還應當對土地損毀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和評價。
生產建設周期長、需要分階段實施復墾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土地復墾工作與生產建設活動統一規劃、統籌實施,根據生產建設進度確定各階段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工程規劃設計、費用安排、工程實施進度和完成期限等。
第十五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六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建立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復墾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首先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剝離的表土用于被損毀土地的復墾。
禁止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土地復墾后,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的,不得用于種植食用農作物。
第十七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以及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用和實施土地復墾工程的監督。
第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
確定土地復墾費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損毀前的土地類型、實際損毀面積、損毀程度、復墾標準、復墾用途和完成復墾任務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復墾費的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土地復墾義務人繳納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損毀的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負責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損失補償費。
損失補償費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在申請新的建設用地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在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時,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第三章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進行調查評價。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調查評價的基礎上,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確定復墾的重點區域以及復墾的目標任務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投入資金進行復墾,或者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投資進行復墾。土地權利人明確的,可以采取扶持、優惠措施,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按項目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和年度土地復墾資金安排情況確定年度復墾項目。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明確復墾項目的位置、面積、目標任務、工程規劃設計、實施進度及完成期限等。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權利人或者投資單位、個人應當組織編制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并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由土地權利人或者投資單位、個人依法自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土地復墾項目設計書進行復墾。
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實施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土地復墾驗收
第二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接到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進行土地復墾驗收,應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踏勘,查驗復墾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復墾標準以及土地復墾方案的要求,核實復墾后的土地類型、面積和質量等情況,并將初步驗收結果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相關權利人對土地復墾完成情況提出異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向相關權利人反饋;情況屬實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接到土地復墾驗收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經驗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書面整改意見,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項,由土地復墾義務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驗收。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后,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最終驗收。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驗收。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三十一條復墾為農用地的,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驗收合格后的5年內對土地復墾效果進行跟蹤評價,并提出改善土地質量的建議和措施。
第五章土地復墾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原狀的,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三十三條社會投資復墾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者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屬于無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投資單位或者個人長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
社會投資復墾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或者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或者有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投資單位或者個人與土地權利人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明確復墾的目標任務以及復墾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條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以及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行將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進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的補充耕地指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負有土地復墾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建設用地或者批準采礦許可證及采礦許可證的延續、變更、注銷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復墾費的;
(三)在土地復墾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在審查土地復墾方案、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組織土地復墾驗收以及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地面積處每公頃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四十一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土地復墾義務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土地復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土地復墾義務人為礦山企業的,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和設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復墾條例;損毀土地;原則與責任
《土地復墾條例》已于2011年2月22日國務院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92號令公布,自2011年3月5日期實施?!锻恋貜蛪l例》共7章44條?!锻恋貜蛪l例》(以下簡稱《條例》)明確了土地復墾的內涵、原則、責任、驗收、激勵措施、法律責任及其現實意義。
一、土地復墾的內涵
《條例》所稱的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理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土地復墾依據其損毀原因,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由于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如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損毀的土地、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二是由于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這種類型比較復雜,既有現時的,也有時間久遠的歷史問題,既有人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土地復墾的原則
為了便利、規范土地復墾工作,落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必須堅持必要的基本原則:
第一,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土地復墾是一項復雜的涉及面廣的系統工程,涉及社會各個方面,關系到生態環境、目前與長遠利益等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制定科學的規劃方案,這個規劃方案必須體現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理念,體現它的綜合性與整體性。
第二,堅持經濟性與合理性原則。土地復墾應貫徹經濟可行性和合理性原則。土地復墾方案中,首先應對復墾方案的可行性進行評價,對土地復墾工程投資估(概)算,土地復墾經費的安排等進行論證,復墾后的社會經濟效益測算,分析土地復墾工程的經濟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三,堅持“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辦事,也就是說,由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這是土地損毀者應盡的義務。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或由于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第四,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由于歷史遺留損毀的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社會投資的,我們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土地權利人明確的,可以采取扶持、優惠措施,鼓勵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如果是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復墾的,復墾后的權益歸相應投資的人民政府。
第五,堅持復墾后的土地優先用于農業的原則?!稐l例》第4條明文規定,“復墾后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第16條指出,禁止將重金屬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到金屬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土地復墾后,達不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的,不能用于種植食用農作物。
三、實施《土地復墾條例》的現實意義
第一,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對土地資源的法制管理。《土地復墾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法規性文件,《條例》第6章是法律責任,共8條,規定了土地復墾實施的具體法規,明確規定了依法給予處分(罰款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梢哉f,《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補充和延伸,提高了土地法制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有利于促進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由于生產建設活動毀損土地與自然災害損毀土地未能及時復墾,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條例》的實施促進損毀土地的復墾,有利于生態環境的恢復與建設,同時對生產建設損毀土地程度也會有所減輕,從《條例》對復墾義務人的規定,有利于約束人們生產建設損毀土地的行為,有利于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
第三,有利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社會主義新農村應該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文明、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農村,《條例》的實施有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的實現,特別是生態文明建設有直接影響,《土地復墾條例》的實施,有利于實現天人合一,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有利于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第四,有利于增加耕地資源,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基礎設施投入增加,鐵路、公路等發展迅速,占地較多,人地矛盾凸顯,據有關報道,1996年-2000年,工業化、城鎮化等非農建設占用導致耕地減少1.25億畝。正常年景下,每年要征用農民土地約280萬畝,2009年,因金融危機擴大建設投資規模,征用農民土地達到315萬畝、占建設用地面積的70%。我國現有耕地18.26億畝,離18億畝的警戒線只有2600萬畝,公告顯示,2011年全國住房用地計劃共用21.8萬公頃(即327萬畝),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17.13萬公頃(256.95萬畝)。這樣,不足10年,就會突破18億畝紅線。所以,土地復墾增加耕地面積,有利于確保18億畝耕地不被突破。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S].
2、《土地復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Z].2011-03-05.
山西省土地復墾條例如何實施一、高度重視,深入學習,廣泛宣傳
《土地復墾條例》確立了新形勢下進一步規范土地復墾活動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的深化和體現。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高度重視《土地復墾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特別是要結合山西省有關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改革實驗區和創新礦業用地管理機制合作協議的精神要求,利用我省礦山企業兼并重組的有利契機,把土地復墾工作作為耕地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和抓手,進一步增強責任感,采取多種形式,認真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做到準確理解、掌握和應用;要按照《通知》要求,進一步爭取政府支持、加強部門協調、強化責任主體配合,構建土地復墾共同責任機制。
二、準確把握,明確監管職責
《土地復墾條例》對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土地復墾監管職責提出了嚴格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明確各自的監督管理職責,按照《通知》要求,對各類土地復墾施行全面、全程監管;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山西省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后續工作和《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國土資函〔20xx〕127號)的要求,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督促土地復墾義務人嚴格依照國土資源部20xx年第17號公告的《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技術要求,盡快編報《土地復墾方案》,積極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后續工作中《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工作,認真做好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的初審、論證和審批備案工作,切實履行復墾方案的實施監管責任;同時要督促土地復墾責任人自覺履行復墾義務、落實復墾責任、實施土地復墾項目,不斷推動土地復墾工作的深入發展。
三、加強領導,健全機構,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土地復墾條例》明確了土地復墾責任主體,劃分了土地復墾責任。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土地復墾工作職責,抓緊機構建設、人員培訓,研究監管工作流程,結合土地整治規劃,及早啟動本區域損毀土地現狀及復墾潛力調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土地資源損毀的情況和土地復墾效果等情況,不斷探索土地復墾工作的有效制度,逐步規范全省土地復墾工作的管理。
四、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反腐懲防體系
要以《土地復墾條例》為重要依據,結合我省礦業用地改革的實際、積極探索土地復墾工作的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特別要建立土地復墾工作中的反腐懲防體系,要依法行政,樹立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的理念,確保土地復墾工作健康、穩步的前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支持礦山企業編制土地復墾方案,要在工作的協調上發揮作用,在相關資料的提供上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名義對企業和報告編制單位設置門檻,不準吃、拿、卡、要,不準在資料提供上推諉扯皮,借機向企業和報告編制單位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五、主動作為,職能到位,加強土地復墾任務和義務的落實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能主動作為,做好轄區內礦山企業土地復墾的監督與管理,對土地復墾方案已審定備案的礦山企業,要督促土地復墾工作的具體落實,建立土地復墾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摸索土地復墾資金的提取、使用和監管的新機制,抓好土地復墾工作中各環節的銜接,保證土地復墾任務和義務落到實處。
土地復墾的原則下列損毀土地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一)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
(二)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根據《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復墾應當綜合考慮復墾后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
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土地復墾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鐵路、交通、水利、環保、農業、林業等部門的協同配合和行業指導監督。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外,開展土地復墾調查評價、編制土地復墾規劃設計、確定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實施土地復墾工程質量控制、進行土地復墾評價等活動,也應當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土地管理行業標準。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工程建設和造價等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復墾信息管理系統,利用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對土地復墾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及時收集、匯總、分析和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損毀、土地復墾等數據信息。
第二章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六條 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采礦權申請手續時,依據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的要求,組織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具體承擔相應建設用地審查和采礦權審批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送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審查。
第七條 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條例施行后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方案的補充編制工作,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八條 土地復墾方案分為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和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依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以及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采礦項目,應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其他項目可以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第九條 生產建設周期長、需要分階段實施土地復墾的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含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跨縣(市、區)域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中附具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
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和以縣(市、區)為單位的土地復墾實施方案應當明確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位置、主要措施、投資概算、工程規劃設計等。
第十條 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根據論證所需專業知識結構,從土地復墾專家庫中選取專家。專家與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申請項目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要求回避。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也可以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專家回避。
土地復墾方案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向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查詢專家意見。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一條 土地復墾方案經專家論證通過后,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最終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通過審查:
(一)土地利用現狀明確;
(二)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科學;
(三)土地復墾目標、任務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復墾費用測算合理,預存與使用計劃清晰并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
(五)土地復墾計劃安排科學、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復墾方案已經征求意見并采納合理建議。
第十二條 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應當包含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土地復墾方案未通過審查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土地復墾義務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或者采礦審批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因生產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規模等發生變化,或者采礦項目發生擴大變更礦區范圍等重大內容變化的,應當在三個月內對原土地復墾方案進行修改,報原審查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規定補充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復墾方案的,依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實施土地復墾工程前,應當依據審查通過的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將土地復墾方案和土地復墾規劃設計一并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钍褂玫脑瓌t。
第十七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共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明確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和使用的時間、數額、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
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項目動工前一個月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后一個月內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改土地復墾方案后,已經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不足的,應當在土地復墾方案通過審查后一個月內補齊差額費用。
第十九條 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實行一次性預存和分期預存兩種方式。
生產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項目,應當一次性全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
生產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可以分期預存土地復墾費用,但第一次預存的數額不得少于土地復墾費用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余額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土地復墾費用預存計劃預存,在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前一年預存完畢。
第二十條 條例實施前,采礦生產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中已經包含了土地復墾費用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向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屬實的,可以不再預存相應數額的土地復墾費用。
第二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工作計劃和土地復墾費用使用計劃,向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h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
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從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支取土地復墾費用,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年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土地損毀情況,包括土地損毀方式、地類、位置、權屬、面積、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復墾費用預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
(三)年度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包括復墾地類、位置、面積、權屬、主要復墾措施、工程量等;
(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年度報告內容。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報告事項履行情況的監督核實,并可以根據情況將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年度報告在門戶網站上公開。
第二十三條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復墾義務人使用土地復墾費用的監督管理,發現有不按照規定使用土地復墾費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的約定依法追究土地復墾義務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生產建設活動中應當遵循保護、預防和控制為主,生產建設與復墾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對可能被損毀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應當進行表土剝離,分層存放,分層回填,優先用于復墾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剝離厚度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表土剝離應當在生產工藝和施工建設前進行或者同步進行;
(二)露天采礦、燒制磚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應當合理確定取土的位置、范圍、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礦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對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應當采取充填、設置保護支柱等工程技術方法以及限制、禁止開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規定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粉灰、廢油等。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的規模、程度和復墾過程中土地復墾工程質量、土地復墾效果等實施全程控制,并對驗收合格后的復墾土地采取管護措施,保證土地復墾效果。
第二十六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依法轉讓采礦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復墾義務同時轉移。但原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完成的土地復墾義務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復墾義務人已經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復墾義務,由原土地復墾義務人與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轉讓合同中約定。
新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重新與損毀土地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簽訂土地復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
第三章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
第二十七條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調查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損毀土地現狀調查,包括地類、位置、面積、權屬、損毀類型、損毀特征、損毀原因、損毀時間、污染情況、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
(二)損毀土地復墾適宜性評價,包括損毀程度、復墾潛力、利用方向及生態環境影響等;
(三)土地復墾效益分析,包括社會、經濟、生態等效益。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認定為歷史遺留損毀土地:
(一)土地復墾義務人滅失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
(二)《土地復墾規定》實施以前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
第二十九條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認定結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復墾義務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答復。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裁定。
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做出的認定結果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責令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重新認定。
第三十條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復墾潛力分析;
(二)土地復墾的原則、目標、任務和計劃安排;
(三)土地復墾重點區域和復墾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復墾項目的劃定,復墾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復墾資金的測算,資金籌措方式和資金安排;
(六)預期經濟、社會和生態等效益;
(七)土地復墾的實施保障措施。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土地整治規劃。
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的修改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復墾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復墾年度計劃,分年度、有步驟地組織開展土地復墾工作。
第三十二條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資金來源包括下列資金:
(一)土地復墾費;
(二)耕地開墾費;
(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四)用于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復墾的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復墾的資金。
第四章 土地復墾驗收
第三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完成土地復墾任務后,應當組織自查,向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驗收調查報告及相關圖件;
(二)規劃設計執行報告;
(三)質量評估報告;
(四)檢測等其他報告。
第三十四條 生產建設周期五年以上的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分階段提出驗收申請,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分級驗收。
階段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總體驗收由審查通過土地復墾方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
第三十五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組織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依據土地復墾方案、階段土地復墾計劃,對下列內容進行驗收:
(一)土地復墾計劃目標與任務完成情況;
(二)規劃設計執行情況;
(三)復墾工程質量和耕地質量等級;
(四)土地權屬管理、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五)工程管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 土地復墾階段驗收和總體驗收形成初步驗收結果后,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告,聽取相關權利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相關土地權利人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期內向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提出。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核查,形成核查結論反饋相關土地權利人。異議情況屬實的,還應當向土地復墾義務人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土地復墾工程經階段驗收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的,負責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出具階段或者總體驗收合格確認書。驗收合格確認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土地復墾工程概況;
(二)損毀土地情況;
(三)土地復墾完成情況;
(四)土地復墾中存在的問題和整改建議、處理意見;
(五)驗收結論。
第三十八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在申請新的建設用地、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時,應當一并提供按照本辦法規定到期完工土地復墾項目的驗收合格確認書或者土地復墾費繳費憑據。未提供相關材料的,按照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由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項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初步驗收,驗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辦法規定外,按照資金來源渠道及相應的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初步驗收完成后,依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進行最終驗收,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出具驗收合格確認書。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復墾的項目竣工后,依照本條規定進行驗收。
第四十條 土地權利人自行復墾或者社會投資進行復墾的土地復墾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章 土地復墾激勵措施
第四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憑驗收合格確認書向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意見的申請。
經審核屬實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意見。土地復墾義務人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退還耕地占用稅手續。
第四十二條 由社會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對屬于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以出資購買指標。
第四十三條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建設用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依照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但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復墾的耕地除外。
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復墾后應當交給農民集體使用。
第六章 土地復墾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年度檢查、專項核查、例行稽查、在線監管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當事人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要求被檢查當事人就土地復墾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土地復墾現場進行勘查;
(四)責令被檢查當事人停止違反條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復墾管理規定、技術標準、土地復墾規劃、土地復墾項目安排計劃以及土地復墾方案審查結果、土地復墾工程驗收結果等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國土資源主干網等按年度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工作開展情況等逐級上報。
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落實土地復墾法律法規情況、土地復墾義務履行情況、土地復墾效果等進行績效評價。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土地復墾檔案實行專門管理,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土地復墾驗收有關材料和土地復墾項目計劃書、土地復墾實施情況報告等資料和電子數據進行檔案存儲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 復墾后的土地權屬和用途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土地復墾費用支取通知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的;
(三)其他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預存土地復墾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和采取管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關鍵字:[收稿日期:
基金項目: 貴州省科技廳聯合基金項目資助(黔科合J字LKT[2012]07號)
作者簡介:盧德彬(1987-),男,布依族,貴州荔波人,助教,碩士,主要從事區域發展與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研究.
]土地復墾;可持續發展;土地利用
中圖分類號:D65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土地開發復墾的潛力分析,即評價、測算土地開發整理潛力的類型、級別、數量和分布,是編制土地開發復墾專項規劃的基礎。其分析成果的準確程度直接影響到土地開發復墾專項規劃目標的確定、重點區域及重點項目的定點定位,同時也直接影響到土地開發復墾專項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1]。本文從秀山縣土地復墾開發的現狀出發,著重分析土地復墾開發的潛力,以及進行,為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探索新增加耕地的方法和對策。
1、秀山縣土地利用結構現狀
據秀山縣第二次土地調查和2010年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統計,秀山縣的土地總面積為245337.48公頃,2010年末全縣農用地總面積224682.27 hm2,占土地總面積的91.23%;建設用地11808.16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4.81%,;未利用地9715.47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3.96%。
2、秀山縣土地復墾資源調查
土地復墾是指在一定經濟、技術和生態環境條件下 ,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及其自然災害等破壞造成廢棄的土地進行整治, 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土地復墾潛力是指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和各種污染、自然災害等造成破壞的、廢棄的土地,采取相應的整治措施,使其恢復正常利用和經營,可以增加的有效耕地和其它用地面積[2]。
根據土地復墾內涵,結合秀山縣復墾資源現狀,經研究確定:秀山縣土地復墾對象包括農村居民點、采礦用地、交通用地;土地復墾潛力來源于地災搬遷避讓、高山移民、生態移民、村莊整治等原因引發的農村居民點復墾,廢棄采礦用地復墾,廢棄交通用地復墾三部分。
(1) 2010年末,全縣建設用地總面積為11913.97 hm2,其中農村居民點用地面積7855.26 hm2,占65.93%。農村居民點用地的主要特點為:第一,人均、戶均農村居民點占地面積大,平均每戶占地555.64 m2,人均農村居民點占地面積為145.66 m2,大于《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93)中的120 m2;第二,零星散落分布戶數多,約有93.87 hm2,占農村居民點總面積的1.2%;第三,地災隱患處戶數多,共有5293間房屋處于地災地段,面積達101.20 hm2;第四,高海拔、交通不便區信息閉塞區域居民多;第五,農村閑置房屋多,孝溪鄉上囤村抽樣調查顯示房屋閑置率為2%;第六,村莊布局散亂,配套設施不完備,缺乏統一規劃布局。
(2) 2010年末,全縣采礦用地面積為476.96 hm2,共全縣建設用地總規模的4%。秀山縣錳礦資源豐富,錳礦業發達,錳礦開采與錳礦加工為占地面積大,集中在溶溪、膏田等鄉鎮。但隨著錳礦資源的減少甚至枯竭,大量采礦用地將廢棄閑置,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另外,全縣小型磚瓦窯數量多,約3000余個,占地約200-250 hm2,主要集中在梅江等鄉鎮。這些磚瓦窯規模小、產量低,且多占用良田,土地資源未得到合理利用。
(3) 2010年末,全縣公路、鐵路用地面積共約1067.53 hm2,占全縣建設用地總規模的8.96%。渝湘高速公路、國道319線、國道326線、渝懷鐵路通過秀山,另有省道304線、縣道平貴路、龍石路、秀溶路等干線公路,已初步形成了以秀山縣城為中心向四周輻射的路網主骨架。然而交通建設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土地資源浪費的現象,如:公路改道后,原有道路閑置;公路改擴建中,廢棄物對公路周圍土地的壓占等。
3、秀山縣土地復墾潛力分析與評價
3.1 土地復墾標準和分類體系
世界各國都在認真研究確定土地復墾標準。根據我們近年的調查,參考國內外的有關研究,針對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復墾標準[3-6]。
1)接近破壞前的土地適宜性與第一性生產力水平。
2)改造為新環境下的可墾土地并接近或超出破壞前第一性生產力水平。
根據秀山縣的資源情況以及國務院的 《土地復墾規定》和國土資源部的《省級土地整理規劃編制要點》的具體規定,提出復墾對象分類系統[7-8](詳見表 1) 。
3)根據秀山縣的實際情況,復墾潛力劃分為三級。即增加耕地系數>=90%為Ⅰ級;增加耕地系數50%-90%為Ⅱ級;增加耕地系數
表1 秀山縣土地復墾對象分類體系
表2 秀山縣土地復墾潛力分級指標
3.2復墾潛力分析方法
3.2.1農村居民點的復墾
如前所述,農村居民點復墾的原因有地災搬遷避、高山移民、生態移民等。對于不同原因的農村居民點復墾,本專題采取不同的研究分析方法。
(1) 對于地災搬遷避讓、高山移民、生態移民的復墾農村居民點:采取資料匯總分析與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法,結合秀山縣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其復墾規模,按照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新增耕地面積。
(2) 對于村莊整治引起的農村居民點復墾:采取理論測算與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法,首先基于人均農村居民點用地標準,從理論上測算農村居民點減少規模,再用可實現程度對其較正、調整,最后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新增耕地面積。具體步驟方法如下:
A.預測目標年總人口,結合戶改情況預測農村人口數量:
目標年總人口=基期年人口數×(1+自然增長率)增長年限+(遷入人口數-遷出人口數)=基期年人口數×(1+自然增長率)增長年限+遷移人口
B.測算農村居民點減少規模
減少規模=基期年農村居民點規模-目標年農村居民點總規模=基期年農村居民點規模-目標年人均用地×目標年人口
C.用可實現程度進行較正、調整;計算新增耕地面積。
3.2.2交通用地復墾
采取資料匯總分析與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法,結合《秀山縣交通發展十二五規劃》及礦業相關規劃信息確定采礦與交通用地復墾規模,按照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新增耕地面積。
3.2.3采礦用地復墾
經分析,秀山縣采礦用地中可復墾采礦用地面積約164.71hm2,可復墾的磚瓦窯面積約200 hm2,鑒于二調中將小型磚瓦窯用地測成了耕地,本專題不再計算其復墾潛力。根據調查分析,復墾出的土地80%宜于農業耕作,20%宜于還林;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可新增耕地105.41 hm2??蓮蛪ǖ慕煌ㄓ玫丶s4.24 hm2,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
4、結果分析
4.1農村居民點分析結果
(1) 根據《2010年秀山縣地質災害隱患點明細表》,全縣共有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點190個,散布在全縣29個鄉鎮內,涉及農戶1767戶,房屋5293間,面積約101.20 hm2。此部分農村居民點可全部復墾,用于農業耕作。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可新增耕地80.93 hm2。
(2) 根據實地調研,結合各鄉鎮2006-2010年鄉鎮規劃,全縣高山移民與生態移民涉及9500余戶,面積約534.31。此部分農村居民點可全部復墾,根據調查分析80%宜于農業耕作,20%宜于還林。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可新增耕地341.98 hm2。
(3) 通過理論測算,結合2010年秀山縣《關于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與2011年《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報告》,預計2020年秀山縣總人口約69.17萬人,其中農村人口44.35萬人。根據國家《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93),對秀山縣農村居民點用地作如下調整規劃:現狀人均居民點用地面積大于150 m2的,2020年減至150 m2 ;小于150 m2但大于120 m2的,減至120 m2;小于120 m2的不作調整。由此,規劃目標年農村居民點總規模為5742.17hm2,較現在減少2113.09 hm2。由于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并非所有農村居民點都可得到整治,經咨詢最高實現程度約為50%。據此計算,通過拆舊建新等村莊整治全縣農村居民點規模將減少1056.61hm2。節約出的這部分土地可用于農業耕作,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可新增耕地845.26 hm2。
4.2采礦與交通用地復墾潛力分析
采取資料匯總分析與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法,結合《秀山縣交通發展十二五規劃》及礦業相關規劃信息確定采礦與交通用地復墾規模,按照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新增耕地面積。
經分析,秀山縣采礦用地中可復墾采礦用地面積約164.71hm2,可復墾的磚瓦窯面積約200 hm2,鑒于二調中將小型磚瓦窯用地測成了耕地,本專題不再計算其復墾潛力。根據調查分析,復墾出的土地80%宜于農業耕作,20%宜于還林;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可新增耕地105.41 hm2??蓮蛪ǖ慕煌ㄓ玫丶s4.24 hm2,按80%的新增耕地率計算,可新增耕地3.40 hm2。各鄉鎮采礦與交通用地得墾潛力及新增耕地面積見表4-2。
4.3建設用地綜合復墾潛力評價
通過上述分析,全縣可復墾建設用地規模為1861.07 hm2,其中復墾農村居民點面積1692.12 hm2,其他建設用地復墾面積為168.95 hm2,全縣共可新增耕地1376.98 hm2。各鄉鎮土地復墾規模及新增耕地面積及新增耕地率見表4-1。
表4-3各鄉鎮建設用地復墾潛力一覽表
單位:hm2;%
根據新增耕地面積,將全縣32個鄉鎮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三個潛力區,各潛力區所包括的鄉鎮名及新增耕地面積詳見表4-2。
表4-4秀山縣建設用地復墾潛力分級表
面積單位:hm2
5、結語
在耕地后備資源調查的基礎上,我們進行了待開發復墾土地資源數量、質量、分布的調查,對可開發復墾土地進行適宜用途評價,明確土地開發復墾后的利用方向,用潛力系數對開發復墾土地進行潛力級別劃分,明確土地開發復墾的空間布局和數量分布,有助于各級部門對土地開發復墾進行宏觀決策,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科學制定土地開發復墾專項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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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姜廣輝,張鳳榮.農村居民點與企業用地的布局調整和整理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重點內容.
關鍵詞: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土地復墾條例;新變化
土地復墾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生產建設和生態環境破壞的必然產物。它涉及生態、環境、法學等多門學科,而且土地復墾的過程也是恢復生態系統、保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的過程[1]。由于土地復墾工作的綜合性特點,復墾過程需要多方向同時治理,以達到綜合治理的效果。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制度體系顯得尤為重要。20世紀70年代后期,世界各國相繼制定了專門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土地復墾規劃內容、驗收標準、復墾資金來源、各政府部門的職責及復墾技術作了詳細的規劃[2]。由于其完整的規劃體系及嚴格的執行制度使得大多數發達國家土地復墾率達到50%~80%左右[3]。我國土地復墾工作起步相對較晚,為了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國務院于1988年制定了《土地復墾規定》(簡稱《規定》),由于相關規定的不健全,使得我國平均土地復墾率低于20%,有的地方甚至不足10%,這些都與我國“建設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相背離。
1 我國《土地復墾條例》新的變化
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占用耕地需求不斷增大,然而實踐過程中經濟建設損毀和環境破壞土地嚴重,為了使土地復墾工作順利進行必須加大資金投入、明確復墾義務人和加強公眾參與力度,于是原有的《土地復墾規定》必須加以修改[4]。經過多年的論證分析,2011年3月5日,正式頒布實施了《土地復墾條例》,遵循原《規定》合理部分的同時,修改和增加了相應的條例,使其更能夠符合現今中國的土地發展狀況,并在2012年12月11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明確了詳細的實施細則。首先對《土地復墾條例》新的變化作如下總結:
1.1 定義的變更 《土地復墾條例》第2條對土地復墾的概念進行了重新的定義:本條例所稱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以及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或者恢復生態的活動[5]。相對與《規定》中的定義而言,增加了歷史遺留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地的整治,同時要達到恢復土地的生態活動能力的目標。增加了復墾土地的類型,擴大了復墾土地的面積,由簡單的強調破壞土地的恢復上升到生態修復,在原有的經濟效益的基礎上增加了土地復墾工作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增加土地復墾范圍的同時提升了復墾的宗旨。
1.2 強化了土地復墾責任主體 《土地復墾條例》規定,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生產建設損毀土地的土地復墾義務責任人由造成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同時復墾義務人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落實復墾費用、實施土地復墾工程和投資預算、報告有關情況,并對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給于處罰,同時對在土地復墾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于表彰或者獎勵?!稐l例》中對歷史遺留廢棄地和自然災害毀損地能夠復墾的,首次提出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復墾,有效明確了這部分損毀土地的責任主體。
1.3 加強了土地復墾監督管理體制 《土地復墾條例》把土地復墾方案作為申請工礦用地或建設用的必要程序,同時也是監督復墾義務人履行復墾義務的重要依據和手段。規定中指出,在申請建設用地等使用權前必須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未按要求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或者方案不符合要求時,不得頒發采礦用地許可證或不得批準建設用地。對于土地復墾工程建設費用應設置專項土地復墾資金,并將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資金的使用要按照土地復墾方案規劃中提取。同時相關主管部門應督促復墾目標在規定的時間保質保量的完成,如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質量不達標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土地復墾費,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使監督管理部門起到應有的作用。
1.4 支持土地復墾科研創新,明確法律責任 國家鼓勵并且支持與土地復墾相關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特別是對于歷史遺留和自然損毀地,其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明確,應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利益主體投資和政府的資金投入等多種籌集資金的渠道。這樣既落實了土地復墾義務,又激勵了社會投資主體及地方政府的參與,同時使土地權利人獲取應有的利益?!稐l例》中首次規定了國家監管人員不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不按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繳納復墾費用、非法使用復墾資金等根據情況不同給予不同形式的懲罰,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2 《土地復墾條例》存在的不足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現《條例》相對以前的《法規》,從基本概念到資金管理形式、公眾參與的鼓勵方式、政府的監督機制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上都更有針對性、更全面完善。這對于現今我國土地復墾現狀有很大的作用,對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更加明確,為了保證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所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也明確細化了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和歷史遺留地與自然災害損毀地的土地復墾方案的目標、任務、生產建設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土地復墾專項規劃的內容、復墾驗收原則、土地復墾激勵措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等。對于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提供了有效的依據和重要的指導。但是相對我國土地復墾工作的復雜、長期性,《條例》并未從根本上改變我國土地復墾法律體系的現狀,現存的很多實際問題也需要解決。
2.1 我國土地復墾法律體系不完善 雖然現行的很多法律法規中都相應的對土地復墾有初步的定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七十四條和七十五條規定對破壞土地應進行復墾,對不履行義務者給于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第十八條、二十八條、四十一條和四十四條作出了同上類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第十七條和三十一條對采礦權人應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詳細描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對損毀的土地資源的恢復、治理辦法、資金籌措方式等都有不同形式的規定;還有比較廣泛的地方性規章或規定都為土地復墾工作提供了相應的依據。但是,在這么多不同形式的法規中,除《土地復墾條例》比較全局性的針對土地復墾項目制定外,并沒有專門的土地復墾法律,不同的損毀土地復墾只是零星的出現在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這些法規對土地復墾的規定相對比較簡單,隨著經濟建設的增大,用地需求的緊缺,使得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不能在較高層次解決土地復墾問題。地方性的規章沒有深入實踐,未能依據不同地區地質、地形條件、采礦用地規模等出臺相應的復墾規章。這些都說明我國土地復墾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性。
2.2 專門的土地復墾管理機構缺乏 土地復墾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因此需要有專門的管理機構來執行此項工作,但我國到目前為止并未設置此類型的專業機構,相關工作基本都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耕地保護部門負責。由于土地復墾涉及的學科較多、領域比較廣,使得單一部門開展工作時相對比較困難,一是缺乏專業性和技術指導,二是與其他相關學科領域的協調機制較弱,最終導致土地復墾工作開展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和低效性。
2.3 土地復墾法規缺乏針對性 我國土地面積較大,地形比較復雜。而政府并未針對不同地區出臺不同性質的土地復墾法規,如西北地區水資源短缺,氣候惡劣;礦山開采地區荒漠化嚴重,存在一定的地質災害等,這些都沒有很好的土地復墾技術支持,這與我國在土地復墾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方面的不足有關,這些都使現存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顯得很“脆弱”。
2.4 公眾參與形式缺乏多樣性 雖然《土地復墾條例》中規定了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但是具體的參與形式、程序并未明確規定,使得公眾并未參與決策過程、參與功能并不明顯,缺乏群眾基礎。
3 結束語
面對目前我國嚴重的人地矛盾問題的嚴重性,土地復墾是解決用地不足的有效手段,同時對保護土地也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體系,加大土地復墾工作的資金投入,研究先進的復墾技術,加強政府的管理機制,鼓勵公眾的參與力度變得尤為重要。
近年來,雖然我國已形成一些比較成熟的復墾方法和技術,但由于土地復墾工作起步相對較晚,各項管理機制、法律法規不健全,并且待復墾面積大,復墾資金投入不足,加之公眾認識度不高,使得土地復墾率一直較低。為了緩解這種矛盾,近兩年國土資源部和地方政府不斷補充和完善土地復墾的政策法規,但由于損毀土地類型較復雜,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并且復墾技術理論研究又落后于實踐工作,至今仍然未形成一套完整、適合的土地復墾體系來指導土地復墾工作。要健全科學使用的土地復墾法律、法規。就要適應土地復墾工作范疇的擴展和工作要求的提高,加強管理技術體系,優化和補充復墾技術研究,加大公眾參與力度,完善資金來源與使用程序,細化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復墾方法,投入土地復墾工作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改善我國土地復墾的現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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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復墾;政策法規;對比分析
0 引 言
耕地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和保障,我國作為世界第一人口大國,人均耕地僅為0.1hm2,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然而,為滿足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和能源的適應性、需求性開發利用對土地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土地保護面臨嚴重挑戰,使人們認識到土地復墾對于恢復土地資源、保障耕地紅線、解決人地矛盾和恢復生態環境的重要性。
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內外豐富的土地復墾實踐經驗表明,土地復墾事業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范圍廣的綜合性任務。本研究通過闡述我國土地復墾政策的發展過程,分析不同時期政策轉變的條件,來簡介我國土地復墾政策的特點及發展。并通過與國外已有土地復墾政策對比,探討目前我國復墾政策的不足,并基于國內外成功的土地復墾實踐經驗,探討我國現有土地復墾政策的發展方向。
1 土地復墾的定義
隨著土地復墾法律法規的不斷更新和完善,土地復墾的定義也隨之改變,涵蓋范圍越來越廣,定義越來越清晰:1988年頒布的《土地復墾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定義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而2011年頒布的《土地復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土地復墾進行了重新定義和范圍界定,即除了生產建設過程中損毀的土地外,還包括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
2 我國土地復墾發展的關鍵政策法規
20世紀50年代開始至今,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經歷了零散——有組織有計劃——較健全法規監管的過程,標志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發展的最明顯標記即為同一時期相協調的土地復墾政策法規:1988年《土地復墾規定》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土地復墾事業告別無組織、零散階段,步入有組織和計劃的復墾階段,但法律性和約束性較弱;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次修訂,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土地復墾的定義及復墾的強制性,標志著土地復墾初步步入法律層面;之后國家相關部門頒布的有關土地復墾方面的政策法規,主要是圍繞明確復墾對象、確定復墾責任人及受益人、提高土地復墾的監管力度等方面,細化和明確了土地復墾工作,加快了我國土地復墾前進的步伐,但土地復墾的管理趨于渙散,急需具有法律效力、專門性質的政策法規;時隔23年,2011年《土地復墾條例》的頒布,明確了土地復墾的內涵、原則、責任、激勵措施和法律責任,標志著我國土地復墾事業進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階段;為了加強《條例》的實施力度,2013年國土資源部頒布了《土地復墾條例實施方法》,強化了《條例》的具體實施方法,保證了土地復墾的有效實施。
3 我國目前土地復墾政策法規
目前我國土地復墾工作遵循的是2011年國務院頒布的《條例》、2013年1月開始實行的《條例實施方法》和其他一些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工作監管方面的政策法規。這些法規的日漸健全,標志著我國土地復墾進入制度化、標準化和法制化階段:
(1)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土地復墾定義是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
(3)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等原則,并且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4)明確土地復墾監管部門,分級監管區域土地復墾工作;
(5)遵守土地復墾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編制土地復墾方案;
(6)鼓勵和支持土地復墾科學研究,推廣復墾技術,激勵單位和個人進行土地復墾工作。
(7)土地復墾方案和具體實施都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3.1 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政策
(1)復墾對象:采礦造成的挖損、塌陷、壓占等損毀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
(2)復墾責任主體:遵循“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復墾;
(3)按照相關規定編制復墾方案,報送、審批;
(4)按照復墾方案進行土地復墾,履行復墾責任人的義務,并定期匯報土地復墾進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3.2 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政策
(1)復墾對象:由于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自然災害損毀土地;
(2)復墾責任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損毀土地進行調查評價、土地復墾專項規劃、上報審批、組織實施;
(4)損毀土地復墾按照項目實施管理,安排專項資金、編制土地復墾設計書、上報審查、公開招標、監督施工、評價驗收;
(5)可以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投資復墾,并政府部門給予相關扶持和鼓勵。
4 土地復墾政策法規對比分析
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發展的最主要的兩個轉折點即1988年《規定》和2011年《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本文從兩法規頒布背景、目的、意義、基本原則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兩法規進行對比分析得(見表1):
(1)《條例》所規定的復墾對象更全面,范圍更廣泛,跨越時間比較長,既包括人為損毀土地,也包括自然災害損毀土地,而《規定》所定復墾土地僅人為損毀土地;
(2)《條例》把恢復農業作為優先,注重保護農業用地的重要性;
(3)《條例》應用專門章節進行法律責任論述,把土地復墾推向了法律的高度,注重復墾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并設定了比較詳細的處罰條例,可操作性強。
5 我國土地復墾政策法規存在的差距
5.1 政策法規存在的差異
(1)《規定》的出臺雖然讓土地復墾走向系統化和組織化,但法律效力較弱,約束性和實踐性較差;《條例》的出臺又彌補了我國土地復墾事業的法律層面,但就我國法律系統來講,《條例》屬行政范疇,且條文相對原則性,真正法律效力較弱;
(2)美國擁有專門的土地復墾監管部門,執行土地復墾法和監管全國的土地復墾活動;而中國雖有土地復墾專屬法規,卻沒有專門的監管部門,而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耕地保護部門管理復墾工作,然而土地復墾工作涉及土、礦、農、林及環境等多個方面,致使土地復墾工作效率低、監管力度大;
(3)雖然《條例》規定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復墾,但是經費的來源和分配沒有清楚注明;美國設立了專門的“復墾基金”,其來源包括企業征收費用、復墾余款、社會各界捐款和其他款項,并由內政部部長管理和分配等;
(4)雖然《條例》第9條明確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土地復墾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的土地復墾技術,國家也對土地復墾的科技創新提供了一定的便捷,但這遠遠不夠,土地復墾事業是一項艱巨而又造福于未來的重大科研項目,需要國家提供更多方面的支持。
5.2 政策法規建議
基于我國現有土地復墾政策法規存在的缺陷,本文提出幾點建議:
(1)建立專門的土地復墾管理機構,遵循《規定》要求,按照《辦法》實施對土地復墾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在各個管轄區域設立分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提高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管力度和工作效率;
(2)建立專門的土地復墾基金,并且由專門機構監管,之外要發揮《條例》的激勵作用,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投資、捐款,作為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等損毀土地的復墾資金來源;
(3)建立健全生產建設單位復墾資金計算標準及保證制度,并做好相關的監督管理;
(4)加強土地復墾工作的監管力度,嚴格按照《條例》實施土地復墾工作,對違反《條例》規定或不積極組織復墾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5)建立具體的土地復墾科技創新保障措施:充足的研究資金,專業的學術團體,專門的研究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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