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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興起,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在我國獲得快速發展。各保險公司紛紛開辦住房和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一時間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市場熱鬧紛繁。但是,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形勢急轉直下。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開始暴露,保險公司面臨的業務風險開始顯現。如某財產保險公司從2001年開始經營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截止2003年5月底,累計保費收入1872萬元,累計賠款459萬元,賠付率24.5%。逾期貸款3296萬元,占保費收入的176.1%,其中逾期3個月以上的貸款達2515萬元。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嚴重影響到保險公司的持續經營和健康發展,一些公司被迫全面收縮相關業務。人保、天安公司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清理整頓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平安產險公司也在近日對部分地區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亮起黃牌。
一、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面臨的障礙
幾年前還是人人爭搶的“香餑餑”怎么忽然就變成了“雞肋”呢?問題是多方面的:社會信用基礎薄弱,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銀行盲目競爭,違規發放個人消費貸款,放松對房地產公司和車行的資信調查;產品設計存在缺陷,風險責任不對稱等。但筆者認為,真正的問題卻是來自保險公司自身,就是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的風險認識不足,業務管理不嚴格,市場運作不規范,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由于管理缺失產生的風險才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
(一)保險公司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風險認識不足,風險管理缺乏長期觀念。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屬于高風險業務,而且業務周期長,短則2、3年,最長可達30年,期間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風險具有巨大性和滯后性特征。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的特殊性,要求保險公司對業務管理和風險安排要有長期思想,業務經營要立足長遠,要正確把握經濟發展的基本趨勢和周期性特點,要妥善處理短期利益和長期目標之間的關系。
目前,保險公司在經營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費收入)、重市場拓展,輕業務管理、輕市場研究的現象,缺乏嚴謹、科學的經營理念,不能全面地認識和分析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環境,為公司的穩健經營和長遠發展帶來潛在隱患。如一些基層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產業形勢一片大好,居民購房踴躍,房價節節攀升的表面現象,而沒有把房地產業納入到整個經濟發展的全局中來分析,也沒有和當地的經濟發展形勢結合起來分析,更沒有意識到房地產業出現的投資增幅過高、商品房空置面積增加、房價上漲過快以及低價位住房供不應求和高檔住宅空置較多等結構性問題,對房地產項目不做分析、不加區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擴大住房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最近,人民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國務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就是對房地產業投資過熱、出現泡沫現象的一種警示,應當引起保險公司的高度重視。
(二)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不正當競爭現象嚴重,市場秩序混亂。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主要依靠銀行開展,業務一般占業務總量的90%以上。因此,與銀行的合作就成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拓展的主要環節。目前,各保險公司與銀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協議+條款”的方式進行。
由于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不強以及對渠道的過度依賴,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經營過程中違規現象嚴重。保險公司普遍存在不嚴格執行標準條款費率的情況,違規與銀行簽定“不平等”協議,將本應由銀行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保險公司自己承擔,由此產生了巨大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1.擴大保險責任范圍,將意外傷害和疾病責任擴展為履約責任。如某保險公司條款本來只將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繼續履行還款義務作為保險責任,擴展后變為只要投保人連續三個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即為保險責任。
2.縮減責任免除,取消免賠額。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條款是保護保險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重要內容。縮減責任免除就是變相擴大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減輕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道德約束,增加了保險人面臨的道德風險。同時,取消免賠額弱化了被保險人的風險責任意識,造成被保險人的風險責任缺位。
3.降低費率,一般在標準費率基礎上下浮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設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風險控制的一種有效手段。對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風險度的業務,保險公司通過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進行調節,可以有效地控制風險。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業務風險、加大了風險管理難度。
一、履約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
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是一項非凡的財產保險業務,它是指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險產品而成立的保險法律關系。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息時,保險人需向被保險人賠付所有未還貸款本息。
其幾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下圖表示:
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購買以銀行為被保險人的履約保證保險;
銀行審查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履約保證保險保單,發放借款;
一旦出現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
從法律角度看,即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投保人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保險人對其因保險事故的出現所導致的被保險人的損失負責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權利;相對應而言,投保人的義務和權利分別是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不難看出保證保險合同具有雙務性、有償性、諾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
由于保證保險是從《擔保法》中的保證制度演變而來的,是保證制度與保險制度相結合的產物,故從外在表象上存有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擔保的性質,最終是為了保證被保證人的利益不受損失;均是事先以書面形式,即合同設定幾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條件具備或不具備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內承擔法律責任。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實踐中產生履約保證保險項下的糾紛時,則往往使不同利益主體對糾紛定性產生不同理解和熟悉。至此,明確兩種法律制度的區別則至關重要。筆者認為,雖然兩種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處,但其本質上的差異才是其根本所在。
其一,法律性質不同。保證保險是一種損害補償手段,而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則是一種債權保障方法。因而,保險合同能夠獨立存在,而保證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從合同,附屬于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獨立存在。對保證合同而言,不僅它的存在、消滅以主合同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應承擔的責任也受主合同的影響,即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而對保險合同來講,雖然也要以被保險的合同債權存在為前提,但這只是有關當事人簽訂保證保險合同的原因或依據。保證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產生被保險債權的合同效力的影響。
其二,責任方式和責任性質不同。保證責任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責任之分,且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承擔的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只要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就應當承擔賠付責任,不存在責任種類及先訴抗辯權的問題。
其三,對債權人的保護方法不同。保證保險屬于事后保護,保險人依據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對被保險人進行保護,是基于事先收取固定費用為前提的,主要是對保險范圍內且屬已經發生的損失進行補償。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投保人必須已繳納保費;危險事故屬事先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必須是已經發生的事故,而非將要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危險事故。保證擔保則是依據債權人與保證人的合同約定,當一種事實或行為發生或債務人不作為某種行為時,利用保證人提供的信用對債權人進行保護,集事先保護和事后保護于一體。
此外,履約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的區別還體現在二者主體范圍、當事人權利義務、解決爭議所適用法律不同等方面,在此不再贅述。
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作為一項“非凡”的財險業務,非凡性主要體現在:保證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個人“信用”,即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事故,并非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是針對被保證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危害,而這在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中是被列為除外責任的,即基于投保人故意行為所形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予理賠。
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都是以信用風險為標的的保險,均是從保證制度演變而來的,但二者同樣存在一定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主體和適用范圍上的不同。信用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只能是債務人的相對人,即債權人;而保證保險中的投保人既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被保險人只能是債權人。在適用范圍上,信用保險的應用領域要小于保證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侵權損害賠償
兩種行為中均發生了經濟上給付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同樣存在根本差別。履約保證保險下,保險人理賠義務的發生緣于投保人的信用不良,即保險事故的發生并非保險人的行為所致。保險人之所以要承擔補償損失的責任,是因為法律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侵權損害賠償中,賠償責任的產生則是以侵權人自身的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發生為前提。其承擔責任的依據主要是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間的約定。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區別是: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僅是損失補償的責任,即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就補償,未形成的損失就不補償;在約定范圍內,損失多少補償多少。而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則可能包括目前尚未發生的損失部分。
二、銀行消費信貸業務如何更好地利用履約保證保險
自1998年起,中國人民銀行先后出臺《個人住房貸款治理辦法》、《汽車消費貸款治理辦法》及《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等政策規定,要求各有關金融機構提高對消費信貸重要性的熟悉,抓
住這一業務發展的戰略性機遇,把消費信貸業務作為銀行新的業務增長點。目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已成為各商業銀行重要的資產業務,并作為調整銀行信貸結構的重要內容開展起來。在保證保險這一金融產品應用于個人消費信貸之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中擔保環節的操作模式大致是:個人住房消費貸款,以所購房產設定抵押并辦理財產保險,此外還要求房產商提供全程或階段性的保證擔保及回購承諾,并開立保證金專戶,以按揭額的一定比例存入相應款項;汽車消費信貸中,同樣除設定所購車輛的財產抵押擔保外,還需汽車經銷商提供信用保證。應當說,這種業務操作模式是特定條件下的產物。而隨著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數量不斷增長、業務品種的日益齊全及治理機制的科學化、制度化,這一業務已逐步完善和成熟起來。履約保證保險在有效鎖定風險的前提下,大大簡化了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操作環節和手續,但同時第二還款來源的籌碼全部落在了保證保險上。所以,銀行怎樣有效利用保證保險,充分維護自身資產質量,以及如何完善保證保險手續,合理合法轉嫁授信風險,則是需要在實踐中加以探討的問題。
銀行應從維護自身權益角度出發要求對保險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條款予以補充、修改和變更
這一問題實質上是保險合同是否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方式進行變更的問題。有人認為,保險合同是標準合同、是符合合同,即指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事先已確定的合同條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就保險單所確定的條款進行修改。但筆者不認同這一觀點。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對保險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做出了詳盡的規定,第十九條、二十條則又明確賦予當事人“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做出約定”、“可以變更保險合同有關內容”的權利。所謂“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歸根結底是雙方當事人就共同事業而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即一種“合意”的書面體現。保險合同以標準合同的形式出現,是由“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一方主體相對特定,而另一方主體不特定的業務特點所決定的,絕非表示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權利義務上或法律地位上有主次、輕重之分。所以,換言之,對保險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只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均可通過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協商進行修改、變更和補充。
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保險責任、保險賠付的范圍
在肯定了上述問題后,隨后便面臨第二個現實問題:保險責任及保險理賠的范圍。出于對自身利益的維護,保險人當然愿意盡量縮小保險責任的范圍,而增加免責條款,降低保險賠付的金額。但作為銀行而言,信貸資金的安全與否,除依靠借款人誠信履約外,則主要仰仗于保險人的如期如數賠付了。為順利實現這一目標,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則須在投保初期作好有關保險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協議工作。如前所述,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并非危險事故或不可抗力,而是針對債務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危害。因此,保險人對于投保人故意所致損害不負賠償責任的基本法則,不能在保證保險中適用。以汽車消費貸款舉例來講,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應當約定:只要借款人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拖欠貸款本息未予償還的,就由保險人負責賠付。而不論這一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債務人客觀上沒有能力履行還是主觀上不愿履行所致。所以,銀行應盡量以貸款本息費是否已按期收回作為衡量保險事故的標準與保險人訂立補充協議,而不宜以債務人違約行為的發生原因作為尺度進行約定。
同時,在免責條款的設定上,銀行應爭取只限于法定免責事由,而不宜任意擴大。值得注重的是,除法定免責事由外,對被保險人因違約或違反法律而導致的損失,被保險人的相對人可資援引的約定免責事由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保險人是不承擔賠付義務的。
此外,實踐中還應注重對保險賠付的范圍約定。仍以汽車消費貸款舉例:若債務人已連續三期未予還款,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此情形已屬違約行為,銀行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本息。而此時保險人賠付的應是全部貸款本息呢,還是僅賠付應還未還的已逾期貸款本息部分?筆者認為,這要取決于保險合同中當事人如何約定。若就此問題未做出明確約定,則保險人僅賠付已逾期部分的貸款本息更符合保險的法律特征,即對已形成的損失進行理賠。但若反之,保險人則只能依約進行全額賠付,這恐怕也可稱其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集中體現吧。所以,銀行在此間期待獲得怎樣的賠付,應以書面形式與保險人、投保人明確約定。
確定合理適度的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人的最高限額。銀行貸款發生逾期后,則產生逾期利息、復利,若向債務人依法進行追償,則還可能產生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而保險人對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金額大多僅限定為貸款本金及合同期內正常貸款利息。如此一來,則將罰息和費用部分拋除在外了,意味著銀行將有一小部分權益無法通過保證保險獲得實現。而這在債務人亦無力還款的情形下,則只能作為壞賬損失進行核銷了。所以,確定合理適當的保險金額將直接關系到最終債權的實現程度。實踐中,有的銀行在辦理此類業務時,是以貸款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的110%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保險人也太多能夠接受。筆者認為,這種作法是較為可取的。經測算,正常貸款本息之和的10%基本可將罰息及部分費用涵蓋在內了。
履約保證保險應與其他財產險種相獨立
實踐中,一些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如投保人未能如期續繳車損險、盜竊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的保費時,已一次性繳納保費的履約保證保險同時失效。該條的設定,對保險人有效提高其他財險的保費收入固然意義重大,但對銀行而言,則可能利益受損。銀行已督促借款人一次性支付了履約保證保險三年的保費,全面履行了投保人的義務,而在出現保險事故時理應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至于車損險、盜竊險等未及時繳納保費,保險人免除的應是該險種項下的保險人義務。因此,上述條款的設定有違老實信用、公平互利的原則。對已簽訂此類保險合同的銀行,應積極行使權力、避免此條款所帶來的消極影響。筆者認為,應區分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處理:對已出現逾期的貸款,銀行應在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到期前及時向保險人提出履約保證保險項下的賠付申請;對貸款償還正常但車損險等險種即將到期的,應積極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繳存下年度保費,否則有權以違約行為進行處理,要求其提前歸還所有貸款本息。
選擇實力雄厚的保險人開辦保證保險業務
一、履約保證保險的法律性質
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是一項特殊的財產保險業務,它是指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債務人)向被保險人(債權人)提供保險產品而成立的保險法律關系。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本息時,保險人需向被保險人(銀行)賠付所有未還貸款本息。
其幾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下圖表示:
(1)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費,購買以銀行為被保險人的履約保證保險;
(2)銀行審查借款人還款能力及履約保證保險保單,發放借款;
(3)一旦出現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保險金。
從法律角度看,即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投保人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保險人對其因保險事故的出現所導致的被保險人的損失負責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權利;相對應而言,投保人的義務和權利分別是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不難看出保證保險合同具有雙務性、有償性、諾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一)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
由于保證保險是從《擔保法》中的保證制度演變而來的,是保證制度與保險制度相結合的產物,故從外在表象上存有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擔保的性質,最終是為了保證被保證人的利益不受損失;均是事先以書面形式,即合同設定幾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條件具備或不具備時,承擔相應的責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內承擔法律責任。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實踐中產生履約保證保險項下的糾紛時,則往往使不同利益主體對糾紛定性產生不同理解和認識。至此,明確兩種法律制度的區別則至關重要。筆者認為,雖然兩種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處,但其本質上的差異才是其根本所在。
其一,法律性質不同。保證保險是一種損害補償手段,而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則是一種債權保障方法。因而,保險合同能夠獨立存在,而保證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從合同,附屬于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獨立存在。對保證合同而言,不僅它的存在、消滅以主合同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應承擔的責任也受主合同的影響,即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而對保險合同來講,雖然也要以被保險的合同債權存在為前提,但這只是有關當事人簽訂保證保險合同的原因或依據。保證保險合同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產生被保險債權的合同效力的影響。
其二,責任方式和責任性質不同。保證責任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責任之分,且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承擔的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只要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就應當承擔賠付責任,不存在責任種類及先訴抗辯權的問題。
其三,對債權人的保護方法不同。保證保險屬于事后保護,保險人依據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對被保險人進行保護,是基于事先收取固定費用為前提的,主要是對保險范圍內且屬已經發生的損失進行補償。承擔責任的前提是:1.投保人必須已繳納保費;2.危險事故屬事先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3.必須是已經發生的事故,而非將要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危險事故。保證擔保則是依據債權人與保證人的合同約定,當一種事實或行為發生或債務人不作為某種行為時,利用保證人提供的信用對債權人進行保護,集事先保護和事后保護于一體。
此外,履約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的區別還體現在二者主體范圍、當事人權利義務、解決爭議所適用法律不同等方面,在此不再贅述。
(二)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險
履約保證保險作為一項“特殊”的財險業務,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保證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個人“信用”,即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危險事故,并非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是針對被保證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性危害,而這在一般財產保險合同中是被列為除外責任的,即基于投保人故意行為所形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予理賠。
(三)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都是以信用風險為標的的保險,均是從保證制度演變而來的,但二者同樣存在一定的差別,主要體現在主體和適用范圍上的不同。信用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只能是債務人(被保證人)的相對人,即債權人;而保證保險中的投保人既可以是債權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被保險人只能是債權人。在適用范圍上,信用保險的應用領域(大多僅限于信用借貸和信用買賣)要小于保證保險(適用于一切債務履行)。
(四)履約保證保險不同于侵權損害賠償
兩種行為中均發生了經濟上給付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同樣存在根本差別。履約保證保險下,保險人理賠義務的發生緣于投保人的信用不良,即保險事故的發生并非保險人的行為所致。保險人之所以要承擔補償損失的責任,是因為法律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侵權損害賠償中,賠償責任的產生則是以侵權人自身的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發生為前提。其承擔責任的依據主要是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間的約定。此外,還有一個重要區別是: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僅是損失補償的責任,即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就補償,未形成的損失就不補償;在約定范圍內,損失多少補償多少。而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則可能包括目前尚未發生的損失部分。
二、銀行消費信貸業務如何更好地利用履約保證保險
自1998年起,中國人民銀行先后出臺《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及《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等政策規定,要求各有關金融機構提高對消費信貸重要性的認識,抓住這一業務發展的戰略性機遇,把消費信貸業務作為銀行新的業務增長點。目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已成為各商業銀行重要的資產業務,并作為調整銀行信貸結構的重要內容開展起來。在保證保險這一金融產品應用于個人消費信貸之前,個人消費信貸業務中擔保環節的操作模式大致是:個人住房消費貸款,以所購房產設定抵押并辦理財產保險,此外還要求房產商提供全程或階段性的保證擔保及回購承諾,并開立保證金專戶,以按揭額的一定比例存入相應款項;汽車消費信貸中,同樣除設定所購車輛的財產抵押擔保外,還需汽車經銷商提供信用保證。應當說,這種業務操作模式是特定條件下的產物。而隨著個人消費信貸業務數量不斷增長、業務品種的日益齊全及管理機制的科學化、制度化,這一業務已逐步完善和成熟起來。履約保證保險在有效鎖定風險的前提下,大大簡化了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操作環節和手續,但同時第二還款來源的籌碼全部落在了保證保險上。所以,銀行怎樣有效利用保證保險,充分維護自身資產質量,以及如何完善保證保險手續,合理合法轉嫁授信風險,則是需要在實踐中加以探討的問題。
(一)銀行應從維護自身權益角度出發要求對保險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條款予以補充、修改和變更
這一問題實質上是保險合同是否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方式進行變更的問題。有人認為,保險合同是標準合同、是符合合同,即指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事先已確定的合同條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就保險單所確定的條款進行修改。但筆者不認同這一觀點。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對保險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做出了詳盡的規定,第十九條、二十條則又明確賦予當事人“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做出約定”、“可以變更保險合同有關內容”的權利。所謂“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歸根結底是雙方當事人就共同事業而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即一種“合意”的書面體現。保險合同以標準合同的形式出現,是由“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一方主體相對特定,而另一方主體不特定的業務特點所決定的,絕非表示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權利義務上或法律地位上有主次、輕重之分。所以,換言之,對保險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只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均可通過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協商進行修改、變更和補充。
(二)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保險責任、保險賠付的范圍
在肯定了上述問題后,隨后便面臨第二個現實問題:保險責任及保險理賠的范圍。出于對自身利益的維護,保險人當然愿意盡量縮小保險責任的范圍,而增加免責條款,降低保險賠付的金額。但作為銀行而言,信貸資金的安全與否,除依靠借款人誠信履約外,則主要仰仗于保險人的如期如數賠付了。為順利實現這一目標,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則須在投保初期作好有關保險責任、保險賠付范圍的協議工作。如前所述,保證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并非危險事故或不可抗力,而是針對債務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觀危害。因此,保險人對于投保人故意所致損害不負賠償責任的基本法則,不能在保證保險中適用。以汽車消費貸款舉例來講,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應當約定:只要借款人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拖欠貸款本息未予償還的,就由保險人負責賠付。而不論這一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債務人客觀上沒有能力履行還是主觀上不愿履行所致。所以,銀行應盡量以貸款本息費是否已按期收回作為衡量保險事故的標準與保險人訂立補充協議,而不宜以債務人違約行為的發生原因作為尺度進行約定。
同時,在免責條款的設定上,銀行應爭取只限于法定免責事由,而不宜任意擴大。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定免責事由外,對被保險人因違約或違反法律而導致的損失,被保險人的相對人(債務人)可資援引的約定免責事由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保險人是不承擔賠付義務的。
此外,實踐中還應注意對保險賠付的范圍約定。仍以汽車消費貸款舉例:若債務人已連續三期未予還款,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此情形已屬違約行為,銀行有權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本息。而此時保險人賠付的應是全部貸款本息(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呢,還是僅賠付應還未還的已逾期貸款本息部分?筆者認為,這要取決于保險合同中當事人如何約定。若就此問題未做出明確約定,則保險人僅賠付已逾期部分的貸款本息更符合保險的法律特征,即對已形成的損失進行理賠。但若反之,保險人則只能依約進行全額賠付,這恐怕也可稱其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集中體現吧。所以,銀行在此間期待獲得怎樣的賠付,應以書面形式與保險人、投保人明確約定。
(三)確定合理適度的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人的最高限額。銀行貸款發生逾期后,則產生逾期利息、復利,若向債務人依法進行追償,則還可能產生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而保險人對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金額大多僅限定為貸款本金及合同期內正常貸款利息。如此一來,則將罰息和費用部分拋除在外了,意味著銀行將有一小部分權益無法通過保證保險獲得實現。而這在債務人亦無力還款的情形下,則只能作為壞賬損失進行核銷了。所以,確定合理適當的保險金額將直接關系到最終債權的實現程度。實踐中,有的銀行在辦理此類業務時,是以貸款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的110%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保險人也太多能夠接受。筆者認為,這種作法是較為可取的。經測算,正常貸款本息之和的10%基本可將罰息及部分費用涵蓋在內了。
(四)履約保證保險應與其他財產險種相獨立
實踐中,一些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如投保人未能如期續繳車損險、盜竊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的保費時,已一次性繳納保費的履約保證保險同時失效。該條的設定,對保險人有效提高其他財險的保費收入固然意義重大,但對銀行而言,則可能利益受損。銀行已督促借款人(投保人)一次性支付了履約保證保險三年的(或更長期限)保費,全面履行了投保人的義務,而在出現保險事故時理應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至于車損險、盜竊險等未及時繳納保費,保險人免除的應是該險種項下的保險人義務。因此,上述條款的設定有違誠實信用、公平互利的原則。對已簽訂此類保險合同的銀行,應積極行使權力、避免此條款所帶來的消極影響。筆者認為,應區分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處理:1.對已出現逾期的貸款,銀行應在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到期前及時向保險人提出履約保證保險項下的賠付申請;2.對貸款償還正常但車損險等險種即將到期的,應積極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繳存下年度保費,否則有權以違約行為進行處理,要求其提前歸還所有貸款本息。
近年來,隨著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興起,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在我國獲得快速發展。各保險公司紛紛開辦住房和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一時間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市場熱鬧紛繁。但是,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形勢急轉直下。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開始暴露,保險公司面臨的業務風險開始顯現。如某財產保險公司從2001年開始經營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截止2003年5月底,累計保費收入1872萬元,累計賠款459萬元,賠付率24.5%。逾期貸款3296萬元,占保費收入的176.1%,其中逾期3個月以上的貸款達2515萬元。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嚴重影響到保險公司的持續經營和健康發展,一些公司被迫全面收縮相關業務。人保、天安公司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清理整頓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平安產險公司也在近日對部分地區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亮起黃牌。
一、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面臨的障礙
幾年前還是人人爭搶的“香餑餑”怎么忽然就變成了“雞肋”呢?問題是多方面的:社會信用基礎薄弱,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銀行盲目競爭,違規發放個人消費貸款,放松對房地產公司和車行的資信調查;產品設計存在缺陷,風險責任不對稱等。但筆者認為,真正的問題卻是來自保險公司自身,就是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的風險認識不足,業務管理不嚴格,市場運作不規范,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由于管理缺失產生的風險才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
(一)保險公司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風險認識不足,風險管理缺乏長期觀念。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屬于高風險業務,而且業務周期長,短則2、3年,最長可達30年,期間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風險具有巨大性和滯后性特征。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的特殊性,要求保險公司對業務管理和風險安排要有長期思想,業務經營要立足長遠,要正確把握經濟發展的基本趨勢和周期性特點,要妥善處理短期利益和長期目標之間的關系。
目前,保險公司在經營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過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費收入)、重市場拓展,輕業務管理、輕市場研究的現象,缺乏嚴謹、科學的經營理念,不能全面地認識和分析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經營環境,為公司的穩健經營和長遠發展帶來潛在隱患。如一些基層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產業形勢一片大好,居民購房踴躍,房價節節攀升的表面現象,而沒有把房地產業納入到整個經濟發展的全局中來分析,也沒有和當地的經濟發展形勢結合起來分析,更沒有意識到房地產業出現的投資增幅過高、商品房空置面積增加、房價上漲過快以及低價位住房供不應求和高檔住宅空置較多等結構性問題,對房地產項目不做分析、不加區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擴大住房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最近,人民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國務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就是對房地產業投資過熱、出現泡沫現象的一種警示,應當引起保險公司的高度重視。
(二)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淡薄,不正當競爭現象嚴重,市場秩序混亂。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主要依靠銀行開展,業務一般占業務總量的90%以上。因此,與銀行的合作就成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拓展的主要環節。目前,各保險公司與銀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協議+條款”的方式進行。
由于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不強以及對渠道的過度依賴,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經營過程中違規現象嚴重。保險公司普遍存在不嚴格執行標準條款費率的情況,違規與銀行簽定“不平等”協議,將本應由銀行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保險公司自己承擔,由此產生了巨大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1.擴大保險責任范圍,將意外傷害和疾病責任擴展為履約責任。如某保險公司條款本來只將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繼續履行還款義務作為保險責任,擴展后變為只要投保人連續三個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即為保險責任。
2.縮減責任免除,取消免賠額。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條款是保護保險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道德風險的重要內容??s減責任免除就是變相擴大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減輕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道德約束,增加了保險人面臨的道德風險。同時,取消免賠額弱化了被保險人的風險責任意識,造成被保險人的風險責任缺位。
3.降低費率,一般在標準費率基礎上下浮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設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風險控制的一種有效手段。對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風險度的業務,保險公司通過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進行調節,可以有效地控制風險。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險公司的業務風險、加大了風險管理難度。
5.高額手續費,以及由此產生的退保風險。保險公司在辦理住房和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時,一般一并承保房屋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且一次性收取保費,按協議支付商手續費。據了解,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手續費為10%—15%左右,房屋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業務手續費為20%~30%,一般以現金形式坐扣。如果投保人提前償還銀行貸款后提前辦理相關保證保險的退保,或者投保人在獲得銀行貸款后提前辦理房屋保險或機動車輛保險的退保,保險公司將面臨直接的經濟損失。如果這種情況集中發生,保險公司該業務項下當期的保費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退保費,出現“紅字”保費。巨大的支付壓力將給公司的正常經營帶來困難,并可能由此造成巨額虧損。
(三)保險公司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管理不嚴格、控制能力不強、措施落實不到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的產生是多方面的,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具備較強的風險管理能力。目前,各公司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均建立了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了業務操作流程,加大了業務培訓力度,采取授權經營、集中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從掌握的情況看,一些基層公司風險意識不強、管理粗放,沒有把風險管理容人業務管理的各個環節,有關規章制度不健全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如對商的管理,遷就的多、制約的少,沒有建立起相應的管理制度。不僅沒有很好地研究環節的風險控制,反而通過協議將銀行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轉移給保險公司自己承擔,造成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經營過程中銀行的風險責任缺位,從而進一步弱化了銀行的責任意識。對投保人的資信調查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控制的重要環節。一方面,目前我國社會信用的基礎十分薄弱,經濟活動中信用缺失現象嚴重,企業和個人的信用體系尚未建立,為保險公司開展信用資信調查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有制度不執行或執行不堅決,工作不夠扎實、細致,相關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實,調查程序流于形式。如一些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員工、親屬以個人購房名義或通過虛增樓房面積、虛增樓層騙取銀行個人住房消費貸款用于房地產項目開發。一些犯罪分子勾結不法車行,利用假身份證騙取銀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等。這些情況時有發生,說明保險公司在資信調查環節仍然存在較大漏洞。
二、加強管理,促進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
(一)要提高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重要性的認識。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在業務總量中占的比例較低,未引起有關方面足夠的關注;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所具有的促進消費、拉動經濟增長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發揮;消費信貸保證保險風險的巨大性和滯后性也未得到應有的重視。保險界應加強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研究和分析,要站在經濟全局的高度,認識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在促進經濟增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發揮的作用;要站在保險業發展的高度,分析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自身的發展前景以及對保險業發展的帶動作用;要站在防范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的高度,提高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加強和改善業務管理,規范市場經營行為,增強做好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責任感。
(二)要強化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管理環節產生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主要風險是管理風險。因此,加強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管理,是防范和化解風險的重要環節和有效手段。
1.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操作流程。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的風險點多,業務環節多,操作程序復雜。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的操作流程是業務健康發展的基礎和保證。保險公司要充分認識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風險的多樣性,在商的選擇、投保人的資信調查、逾期貸款的跟蹤管理和追償等各個環節都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強業務人員的培訓,落實責任制,徹底改變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責任不到位的狀況。
2.授權經營、集中管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屬于高風險業務,要求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能力。授權經營、集中管理是一種有效控制風險的經營模式選擇。分級授權經營,由上級公司按照統一標準對下級公司經營該業務的資質情況進行考核驗收,允許具備條件的公司開辦此業務;業務管理則集中到省級分公司,應開發專門的業務管理系統、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負責核保、核賠、債權追償等具體管理工作。
3.加強對商和銷售商的管理,認真做好資信調查工作。要加強對商和銷售商的業務宣導,提高其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作用的認識,端正經營思想和行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是商、銷售商擴大經營規模,增加銷售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商、銷售商防范經營風險的重要措施。保險公司和商、銷售商之間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關系,應相互尊重共同發展。資信調查工作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風險控制的重要節點。要充分利用社會上公開的企業和個人信用資信平臺開展資信調查,盡可能地擴大對投保人信息的采集范圍,確保信用評級的科學性、客觀性。同時,應加強各保險公司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4.加強市場研究,及時總結經驗,調整經營策略。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屬于新興業務,保險公司業務數據積累不夠充分、管理經驗不足。加強對銀行消費信貸業務和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市場的研究,及時發現和總結業務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公司經營理念和經營行為,可以有效地防止風險的擴大。例如通過對發生賠案的業務進行分析發現,法人類、營運類、工程機械類業務的出險率高,保險公司可以采取細分客戶群、提高首付款比例和擔保條件、限制抵押物用途等方式來預防和降低可能由此產生的風險。
1.家庭財產保險產品設計同需求
脫節從家庭財產保險的產品設計上來講,家財險的產品種類可謂繁多,產品種類從傳統型到綜合型,種類較為齊全。然而,在家財險產品較為豐富的情況下,家財險卻發展較為緩慢,究其原因,主要是產品種類的設計不能有效的同需求相匹配。一直以來我國保險主要依靠集體銷售的模式,后來依靠銀行按揭式半推半銷模式,而在這些產品的開發中,并沒有考慮消費者的需求。
2.家庭財產保險營銷力度較弱
家庭財產保險較弱的營銷力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保險公司對銷售渠道的依賴。早期的保險公司主要從事單位集體投保的保險業務,后來,隨著銀行保險業務的開展,保險公司開始同銀行開展合作,除此之外,保險公司在其他渠道建設方面一直處于停滯狀態,加之銀行對保險業務的非專業性,不僅使得保險企業因手續費產生了額外的負擔,而且業務拓展進展也較為緩慢。另一方面,由于過低的業務提成率,家財險在發展的過程中缺乏必要的激勵性,許多業務員不愿意將有限的精力投資于家財險的推銷中去。
3.公眾對于家庭財產保險的參保意識較為淡薄
由于我國民眾長期受計劃經濟時代思維的影響,加之我國特殊的消費文化觀念,使得人民群眾的風險僥幸心理較為根深蒂固。在災害發生之后,他們往往寄希望于國家和單位的支持與幫助。另一方面,由于家庭財產保險較低的業務提成率,使得許多保險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氣去做該產品的營銷推廣工作,致使人民群眾對家庭財產保險缺乏足夠的認識,從而無法刺激他們的需求。
二、有效推動我國家庭財產保險發展的有效策略
1.推動家庭財產保險產品多元化
關注與需求的匹配家庭財產保險在我國實現發展的首要問題是解決需求的匹配問題,也就是明確消費者的核心需要和基本需求以及如何有效的滿足這些需求。現階段,多數家財險主要針對對象多為各種自然災害。然而,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住房條件極大改善,傳統形式下,針對自然災害的家庭財產保險產品已經無法滿足現階段人們的需求,因此,保險公司應當與時俱進,跟上時展的需求,盡快改變家財險保險的范圍。另一方面,絕大多數家財險是將地震排除在外的,而地震恰恰是我國民眾參保關注的重點,因此保險公司不應固守在過去的條條框框里,應當根據時間、地點、地區的特殊性,制定靈活多變的家財險政策,以期同需求相匹配。
2.將家庭財產保險同國家政策
相結合上文講,為了滿足與需求相匹配的要求,保險公司需要根據地區,時間等因素的不同,開發不同的家財險產品品種,如此以來就會不斷放大保險的標的范圍,而使得風險責任不斷放大。特別是將地震加入保險的范圍,更會無限地擴大風險的責任,這會造成企業的巨大負擔,因此,保險公司在風險無法有效承受的情況下,應當同國家的需求和政策相結合起來。一方面,國家為了更好的應對地震風險,應當將地震風險歸類為政策保險,給投保地震的消費者一定的保費支持,同時給保險公司地震險一定的補貼,另外可以通過構建地震險保險基金,為地震災害增加牢固的保險支持。另一方面,有效將家庭財產保險同地震風險家庭財產保險相結合。當國家對地震險銷售給予補助時,保險公司會獲得足量的激勵,會在該領域投入大量的銷售精力,同時,保險公司可以借地震險的激勵,將家庭財產保險結合銷售出去。
3.構建重災保險基金及再保險的債券化組合正因為重災的巨大破壞性
使得重災賠償工作成為了各國政府關注的重點。隨著重災事件的不斷發生,盡快出臺有效的災害管理辦法刻不容緩。正如前文所講,作者認為可以將地震險作為政策險,將國家,企業,個人家庭的力量集中起來,共同抵御災害帶來的創傷。但僅僅依靠上述方法還遠遠不夠,還需要構建巨災基金制度,把適當業務進行再保險,并在資本市場發行巨災債券,使風險更好的在國際上分散。因為雖然直接保險與國家撥款每年預計可以集聚的資金很可觀,但我們應該使風險在更大范圍、更徹底的分散。建立巨災保險基金與巨災再保險、產品債券化相結合,這樣不僅可以使風險更好分散,而且不至于把太多的分保費分給再保險公司。充分發揮我國家財險的作用。
三、結語
(一)20世紀90年代以來城鄉居民消費的變化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我國居民儲蓄率呈下降趨勢,最終消費率和居民消費率都呈上升趨勢,但進入2000年以后,居民儲蓄率持續上升,消費需求卻開始萎靡不振,經濟增長大部分依賴于出口和投資,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圖1描述了90年代中后期我國居民消費和儲蓄的變動過程。以2000年為分界點,居民消費率和最終消費率經歷過一個先上升后下降的過程,而居民儲蓄率的變動則正好相反。其中最終消費率先從1995年的58.1%上升到2000年的62.3%,然后下降到2012年的49.5%;居民消費率則從46.6%上升到47%,然后下降到2012年的33.5%。同一時期,居民儲蓄率則是從24.2%下降到23.9%,然后上升到2012年的50.2%。圖2描述了90年代中后期我國城鄉居民平均消費傾向,可以發現城鄉居民消費傾向的變化特征并不相同。其中1995-2000年間城鄉居民的平均消費傾向在波動中呈下降趨勢,2000年以后城鎮居民消費傾向下降的趨勢加快,而農村居民平均消費傾向較為穩定,2005年以后農村居民消費傾向開始高于城鎮居民。但同一時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為13.45%,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率為12.5%,城鎮居民收入增長速度快于農村居民。由此可見2000年后居民消費率的下降主要是由于城鎮居民的消費下降所引起的,而消費下降并不是由收入下降所導致的。主要是因為2000年前后正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深化的重要階段,這一階段傳統的福利制度如教育、住房、醫療和社保體制的市場化改革也隨之逐步展開。根據預防性儲蓄理論,各項改革措施的實施導致居民對未來預期不確定性增加,因此開始降低當期消費,增加預防性儲蓄。已有的研究表明居民儲蓄意愿首位是由不確定所帶來的預防性儲蓄動機,目前為應對未來不確定的儲蓄動機已占到57.7%,其中為醫療(養老+防?。┒M行的預防性儲蓄動機已占總儲蓄意愿的12.3%(甘犁、劉國恩,2010)。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城鎮居民經歷了比農村居民更為曲折的改革路徑,因此城鎮居民的預防性儲蓄動機要強于農村居民,其消費傾向也快速下降。在幾項重大體制改革之中,醫療體制改革對城鎮居民具有重要影響,接下來我們將基于微觀調查數據考察城居保這項重要的醫療體制改革對城鎮家庭消費的政策效果。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改革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自1998年開始正式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該保險制度只覆蓋了部分城鎮從業者,沒有將非正規就業的勞動者和無繳費能力的職工覆蓋,上述弱勢群體只能以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為主。為了完善城鎮的醫療保障制度,填補城鎮醫療保障制度覆蓋的空白區,國家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簡稱城居保)。城居保主要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無工作的居民為參保對象,是由政府主導建立并引導個人、家庭和集體等多方籌集資金,以大病統籌為主的醫療保險制度。近幾年我國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循序漸進地推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完善,逐步覆蓋我國全體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保障城鎮居民能夠平等地獲得基本醫療服務。2007年城居保在全國79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進一步擴大了試點的范圍,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由于城居保所要覆蓋的人群是經濟水平多樣化且分布分散的多個群體組合,因此在具體實施中,遵循自愿參加的原則,但為了減少逆向選擇的發生,有些試點城市也在嘗試以戶為單位自愿參保。根據CFPS項目的入戶調查數據,得到調查地區城居保的參保情況,結果見表1。2008年北京、上海和廣東三個樣本城市城居保的參保比例為12.29%。2007-2008年間城職保的參保比例小幅增加,而城鎮居民中新農合和其他醫療保險的參保比例大幅下降,可見沒有醫療保險人數比例的降低一定程度上歸因于城居保參保比例的提高。
二、研究方法和數據
(一)數據
本文使用數據全部來自北京大學“985”項目資助、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執行的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FPS)的微觀調查數據,旨在通過跟蹤搜集個體、家庭、社區三個層次的高質量微觀數據,反映中國社會、經濟和健康的變遷情況,以分析社會民生方面的問題。該項目于2008年和2009年在北京、上海和廣東通過PPS抽樣方式進行了入戶調查,本文通過對這兩年樣本的整理,獲得了模型回歸所需要的845個家庭所有變量的面板數據。本文按照臧文斌等(2012)的方法區分城居保家庭與非城居保家庭,把在2007年至少有一人符合參保條件并在2008年至少有一人參保的家庭作為城居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符合參保條件但在兩年里都沒有參保的家庭作為非城居保家庭。通過這樣的處理,我們把前一組作為實驗組,后一組作為控制組,來考察城居保政策對城鎮家庭消費的影響。從表2數據統計結果可以看出,2008年城居保家庭的人均收入和消費支出要低于非城居保家庭,其中人均醫療支出要高于非城居保家庭,而其他各項支出都要低于非城居保家庭。另外,城居保家庭男性戶主所占的比例高于非城居保家庭,全體樣本戶主年齡平均大約為54歲,城居保家庭戶主的年齡要比非城居保家庭戶主的年齡要大6歲左右。戶主婚姻狀況以已婚為絕大多數,且城居保家庭戶主受教育年限要低于非城居保家庭。
(二)計量估計方法及變量設定
我們首先用雙差法(DID)來估計城居保對城鎮家庭消費的影響。居民是否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自愿行為,而差分的方法可以較好地解決由于自我選擇所導致的內生性問題。雙差法可以消除所有不隨時間變化的選擇性偏差,在估計面板數據模型時較好地控制了家庭和年份的固定效應,模型中所有不隨時間變化的影響被家庭固定效應所控制,而所有家庭隨時間變化的影響由年份固定效應所控制。本文中雙差法(DID)的回歸方程如下:Yit=α0+α1Yeart+α2Secut+α3Yeart*Secut+α4Xit+α5Dit+εit其中,Yit是家庭i在時間t消費支出①的對數值。Yeart是代表年份固定效應,如果2008年則取值為1,否則為零。Secut代表家庭固定效應,是用來區分控制組(非城居保家庭)和實驗組(城居保家庭)的變量,如果家庭中至少有一個人在調查期間參加了城居保則取值為1,否則為零。Yeart*Secut是時間和保險政策變量的交叉項,其系數代表DID模型估計城居保政策對家庭消費的凈影響。Xit代表隨時間變動可能會影響消費行為的戶主特征變量,包括戶主性別、年齡及其平方②、婚姻狀況和教育程度③;Dit代表家庭特征變量,包括家庭年人均收入對數④、家庭常住人數⑤、家庭參加公費醫療和城職保的人數。該模型中交叉項Yeart*Secut的系數α3代表城居保改革對家庭消費的凈影響,理論上講由于家庭參加了醫療保險后醫療支出的不確定性減少,家庭的預防性儲蓄可能下降,因此α3可能會大于0。但該理論假設成立存在著兩個問題:首先,是因為城居保是自愿參加的,可能存在逆向選擇的問題,即那些身體健康狀況差的家庭選擇參加保險,為了消除這種選擇性偏差,我們借鑒白崇恩和李宏彬(2012)的方法通過加入年份和2007年健康狀況的交叉項,來控制不同初始健康狀況的家庭在消費上有不同的潛在時間趨勢。另外,參加城居保的家庭可能本身比不參加的家庭富裕,而且不同收入家庭有不同的消費增長率,同樣我們通過加入年份和收入的交叉項來允許消費的時間趨勢隨收入而變化。
三、實證結果
(一)城居保對家庭醫療消費支出的影響
城居保對家庭自付醫療支出影響的回歸結果見表3,模型(1)只估計了時間、城居保以及交叉項和對醫療消費支出的影響,隨后逐漸放寬模型假設,模型(2)中加入家庭人均收入對數、年份與家庭人均收入對數的交叉項,模型(3)加入年份與家庭初始健康狀況的交叉項,模型(4)加入戶主和家庭變量特征的控制變量?;貧w結果顯示,四個模型交叉項回歸系數都為正,但在10%以上的水平上均不顯著,說明城居保沒有增加參保家庭的自付醫療消費支出??梢姵蔷颖U咴诓⑽疵黠@增加居民醫療負擔的同時提高了城鎮居民對醫療服務利用效率(Lin,2009)??赡艿脑蚴浅蔷颖=档土酸t療衛生服務的相對價格,改善了醫療衛生服務的可及性,提高了參保家庭的相關福利水平。模型(2)回歸結果顯示,家庭收入增加1%,醫療消費支出會相應增加17.8%,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這說明醫療服務既是必需品也是正常品,其需求隨著收入的增加也逐漸增加,但增長的速度隨著收入增加而逐漸降低(黃楓,2012)。模型(3)的回歸結果顯示初始健康狀況差的家庭的醫療消費支出有著明顯的增加,可見參加城居保的家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逆向選擇的問題。模型(4)回歸結果顯示,在戶主特征變量方面,隨著戶主年齡的增長,家庭醫療消費支出逐漸減少,但從年齡平方的回歸系數中可以看出,當戶主年齡達到約35歲以后,家庭醫療消費支出則隨著年齡增長開始增加。戶主已婚家庭在醫療消費上的開支要多于未婚家庭,可能原因是已婚家庭撫養小孩的可能性較大,醫療花費也會相應增加。戶主的教育年限對醫療服務支出有顯著正效應,戶主教育每增加一年,家庭醫療消費支出增加5.7%,可能是因為受教育越多的人自我保健意識越強,會增加對醫療服務的需求。在家庭特征變量方面,家庭常住人口越多,醫療消費支出也越多,即家庭成員每增加一個人,醫療消費支出增加3.4%,可能是因為家庭人口增多的同時也增加了對醫療服務的需求,而且家庭規模的擴大也增強了家庭的抗風險能力,使得家庭成員可以更多的利用衛生服務。參加公費醫療的人數每增加一個人,家庭醫療消費支出增加6.7%。值得注意的是公費保險人群醫療支出的增加要大于其他保險人群,反映出公費醫療具有一定的道德風險,而城鎮職工與城鎮居民保險人群的醫療消費支出增加較小,與所有人群的平均水平大體相當(趙紹陽,2010)。
(二)城居保對家庭非醫療消費支出的影響
城居保對家庭非醫療消費支出的DID回歸結果見表4,在此不包括醫療消費支出,以避免參保家庭由于醫療支出增多所帶來總消費支出提高的偏差。模型回歸步驟同上。四個模型交叉項的回歸系數都顯著為正,模型(4)的回歸結果顯示參加城居保的家庭的非醫療消費額大約增加6.9%,可見城居保對非醫療類消費的正向作用比較穩健。這個估計結果要小于臧文斌等(2012)估計我國城居保對家庭消費的影響(13.0%),但是和美國20世紀80年代Medicaid條件放寬后家庭消費的增加相近(5.2%)。可能的原因是北京、上海、廣東屬于我國收入較高的地區,因此城居保對家庭消費的拉動效應要小于其他城市。就參保家庭而言,2008年參加保險家庭的人均非醫療消費大約是11147.06元,6.9%的增幅大約是769.1元,要高于各地的保費支出①。從表4可知2008年城鎮家庭平均的邊際消費傾向僅為0.211,所以城居保對居民消費的刺激作用也要高于政府直接的現金轉移支付。參保家庭非醫療消費增加的原因可能有兩個,一個是因為醫療保險減少了參保家庭的醫療開支,使得家庭可以把節約的開支用于家庭消費的其他方面;另一個也是因為參加保險減少了未來支出的不確定性,所以居民把減少的預防性儲蓄用于增加當期消費。模型(3)的回歸結果顯示初始健康狀況差的家庭非醫療消費會降低,可見潛在的醫療負擔會減少家庭消費,但負向效應較小,表明醫療保險減輕了醫療負擔,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消費保險的作用。模型(4)的回歸結果顯示,在戶主特征變量方面,戶主的教育年限對非醫療消費具有顯著的正效應,戶主教育每增加一年,家庭消費平均增加7.8%。這可能是因為教育水平較高的居民具有穩定的工作和良好的收入預期,所以這樣的家庭具有較強消費能力。在家庭特征變量方面,家庭常住人口對消費支出具有顯著的正效應,常住人口每增加一人,家庭消費增加2.9%,隨著家庭規模的增大,家庭消費支出水平也趨向增加。但如果家庭消費水平持續提高,家庭規模對消費支出的影響將逐漸下降,可能是由于消費支出較高的家庭自身生活質量較高,因此家庭規模變動所引起的消費支出變動較?。ê聳|陽,2011)。家庭中參加其他保險的人數越多,非醫療消費支出就會越高,參加公費醫療和城職保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家庭非醫療消費分別增加6.3%和5.2%。值得注意的是公費醫療保險對消費正效應要大于城職保,反映了參加醫療保險人群的預防性儲蓄動機要低于其他的社會群體,特別是享有公費醫療的人群更是如此。
(三)城居保對不同收入分組家庭各項消費支出的影響
為了進一步分析城居保對家庭消費的影響,接下來我們考察了該政策對不同收入的參保家庭分項消費支出的影響,回歸結果見表5。本文根據家庭年人均收入的分布把所有參保家庭(實驗組)樣本分為三等分組,即家庭為年人均收入少于或等于10000元的家庭為低收入家庭,收入界于10000元和27000元的家庭為中等收入家庭,收入在27000元以上的家庭為高收入家庭。從非醫療消費的回歸結果來看,低收入家庭參保后其非醫療消費支出比參保前增加11.9%,但中高收入家庭的非醫療消費在參保前后沒有顯著變化。城居保對低收入組家庭消費的影響和臧文斌估計結果(13.0%)接近,可見城居保對于北京、上海和廣東三個地區的低收入組家庭消費的拉動效應和其他城市大體相近,但參保對于三個地區的中高收入組家庭的消費幾乎沒有影響。從分項消費的回歸結果來看,對低收入家庭而言,參加城居保對日常生活及其他支出①的正向影響最大(系數為0.094),可見低收入家庭把減少的預防性儲蓄大部分用于增加家庭日常開支。其次,參加城居保對教育支出也有顯著的正效應(系數為0.072),說明由于醫療支出的不確性減弱,使得低收入家庭調整了人力資本投資的構成,相應增加了教育支出。最后,參加城居保對居住支出沒有顯著影響,因為居住支出屬于家庭的長期規劃,短期變化彈性較小。對于中高收入家庭而言,參加城居保對家庭的非醫療消費沒有顯著影響。在家庭醫療消費方面,參保對中低收入家庭醫療支出有顯著的正向影響(系數分別為0.095和0.038),可見因為醫療保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家庭的醫療負擔,解決“看病貴”的問題,上述結果表明參加醫療保險釋放了中低收入階層的醫療需求,但對高收入家庭的醫療支出沒有明顯的影響。
(四)城居保對不同地區家庭各項消費支出的影響
城居保對三個地區城鎮家庭各分項消費開支的DID回歸結果見表6。在非醫療消費方面,北京家庭參保后非醫療消費支出增加最多,其次是上海和廣東,非醫療消費分別比參保前增加11.4%、9.7%和8.1%。從分項消費支出的估計結果來看:在教育支出方面,廣東家庭參保后該項消費增加最多,比參保前增加11.2%,其次是上海和北京??紤]三個地區不同的家庭結構,我們可以發現廣東家庭在校子女的人數最多,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釋廣東的教育支出為何增加最為明顯。在日常生活及其他支出方面,北京家庭參保后該項消費增加最多,比參保前增加10.1%,其次是上海和廣東,說明參保后的北京家庭把減少的預防性儲蓄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消費和提高自身生活質量。由于日常生活支出是家庭非醫療消費的主要支出,因此參保對于日常生活支出的影響和非醫療消費的影響是一致的。在家庭醫療消費方面,廣東家庭參保后該項支出增加最明顯,比參保前增加了9.6%,其次是上海和北京。2008年的調查數據顯示,三個地區中北京家庭的健康狀況最好,其次是廣東和上海。從過去半年的患病情況可以看出,北京近半年來從未患病的比例高于上海和廣東。廣東近半年一度患病和二度患病的比例要明顯高于北京和上海。上海近半年來一度患病的比例高于北京,二度患病比例和北京相近。其他控制變量對消費支出的影響基本上是符合理論假說的。例如,戶主變量特征方面,戶主的受教育水平對家庭的教育支出有正向影響,其中北京地區的正向效應最明顯,然后是上海和廣東。分地區數據顯示,北京擁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數達到了10.3%,上海的比例是8.8%,而廣東的比例僅有4.2%,不足北京和上海的一半。家庭變量特征方面,家庭收入的增加對非醫療消費有正向效應,其中上海地區的正效應最大,廣東居中,然后是北京。這可能跟各地的收入水平有關。2008年的調查數據顯示上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最高,約2.1萬元;廣東居中,約1.4萬元;北京最低,約1.3萬元(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2010)。
五、簡短的結論和建議
【關鍵詞】保險公司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履約責任
貨款購車消費信貸履約保單借款合同
一、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我國汽車消費貸款業務發展迅猛。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車消費貸款的余額已達1800多億元。全國“私車族”中,近20%使用了汽車消費貸款。2002年底,全國各金融機構汽車消費貸款余額為1100多億元,而截至2003年7月底,僅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車貸余額就高達1409億元。(1)從2000年起,銀行與保險公司聯手打造汽車消費信貸的“蛋糕”,使得汽車消費信貸不斷升溫,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市場越做越大。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大力發展也帶動了其它車輛險業務的發展。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甚至成為一些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增長點,有些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的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占比有時達到50%以上。
但是,去年8月,車貸履約險,相繼在北京、廣州、上海、深圳、蘇州、杭州等城市被緊急叫停。今年1月,中國保監會頒布《關于規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現行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在3月31日前停止,并對新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采取了“緊縮”政策。
廣州保險同業公會今年第一季度的統計數據顯示,廣州地區各財險公司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平均賠付率高達135.57%,個別公司的賠付率竟達到400%。所有開辦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無不在這一業務上陷入虧損的泥潭。資料顯示,截至2002年底,廣東省內各保險機構收取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保費共計2.039億元,而因借款人未按約定還款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金額高達1.5843億元(2)。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消費者、汽車經銷商、貸款銀行和保險公司均有責任。
在購車人方面。由于我國尚未成立起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社會信用環境相對較差。加上保險公司、貸款銀行管理上的漏洞,作為貸款購車者,在發現違約成本較低時,往往選擇違約,甚至欺詐。由于近年汽車不斷降價,一款車型一次降三四萬元并不鮮見。貸款購車人買車時花去了幾十萬元。(3)但幾年后可能連對折都不值。當貸款人發現為舊車還貸比買輛新車交的錢還多時,就可能故意不還款。一些經營者利用汽車消費貸款的有利條件,購置車輛進行商業運營,這不僅加快了車輛的折舊,而且,貸款人還面臨著十分嚴重的車車輛損失風險和商業風險。最終造成大量購車人到期無法按約還款。更有甚至者則利用貸款銀行和保險公司管理上的漏洞進行詐騙。如將還車貸的錢挪作它用?;驉阂廛囐J,車一到手就立即轉賣“黑典當”或“地下錢莊”,隨即隱匿行蹤,進行貸款詐騙。由于我國信用體系的滯后,信用風險逐漸暴露出來,據調查統計平均違約率高達30%,使保險公司無法承受,導致保險公司與銀行之間的理賠訴訟糾紛不斷,青島市6億多元車貸險理賠訴訟就是一個典型案例(4)。
在汽車經銷商方面。作為經銷商,其目的是為了增加汽車銷售量,至于購車人是全額購車還是貸款購無所謂,如果保險公司能夠提供保證保險增加其銷量和手續費收入則一舉兩得。如果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對購車人的資格、風險進行認真地調查或評估,必然會有相當多的有購車意向的人不符合購車條件,這與經銷商的利益相悖。所以,經銷商總是盡可能使所有的貸款購車人符合保證保險的條件,增大了保險公司和貸款銀行的風險。在法律實踐中,經銷商幾乎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貸款銀行方面,貸款銀行最大的責任就是放松了貸前審查。作為貸款方,商業銀行認為通過保險公司的履約保證保險來保證貸款的安全是幾乎無風險的貸款。根據一些保險公司相關條款的規定,保險公司可就銀行貸款的90%提供保證保險。因此,一些銀行在放款的標準上遠遠低于保險公司的要求,甚至認為:只要有保險公司提供保證保險,銀行可以不做貸前的風險調查或評估。降低汽車消費貸款門檻了。如:大幅下調首付比例,有的銀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將規定的3年還貸年限延長到5年--8年;大幅下調貸款利率;將放貸人對象逐步由高收入者擴展到一般的工薪階層;放寬、簡化信用審核,甚至取消擔保人制度等。
在保險公司方面。事實上,保險公司在汽車消費履約責任保險方面大幅虧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該險種的風險管理不善。作為保險人,保險公司承擔了該消費貸款90%的風險,但是保險公司內部沒有專門的對信貸風險進行評估、風險管理的部門或專業人員,缺乏對信貸風險的評估、防范方面的經驗和能力,導致的結果就是過分依賴貸款人。而銀行對汽車按消費貸款的發放,是根據保險公司調查材料和履約保單、機動車輛保單簽發的,如此的操作程序不可能不產生巨大的風險。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近兩年保險公司為拓展經營而推出的一項新業務。我國辦車貸保證保險時,該險種尚未引入精算機制,對面臨的信用風險既沒有歷史數據,又無法準確預測,只是在對市場前景的憧憬中推出了產品。在這種情況下倉促地設計產品很難保證對風險進行有效地控制,忽視了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保險公司承擔巨大的損失也是再所難免的。另一方面,部分基層保險公司迫于規模壓力,為做大業務,與銀行簽訂了大量的補充協議,將保險業務變相轉為擔保業務。這也是保險公司在該險種上出現大幅虧損的一個原因。
三、汽車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中的法律關系
在實踐中,汽車消費貸款履約責任保險一般是這樣操作的:首先,由保險公司、貸款銀行和汽車經銷商之間訂立合作協議,作為三方合作的基礎。根據該協議,汽車經銷商協助購車人與貸款銀行簽訂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合同、與保險公司簽訂汽車消費貸款履約責任保險合同等。有時,經銷商也可以為購車人提供借款保證。所以,在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中經常涉及四方當事人:銀行、借款人、銷售商和保險公司。其中的法律關系包括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銀行與銷售商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借款人與銀行(有時是保險公司)之間的消費品抵押合同關系、和保險公司與借款人、銀行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其中,產生糾紛最多的是擔保合同與保險合同。所以解決這類糾紛的關鍵在于區別是兩類不同性質的合同。
履約保證保險合同是信用保險合同的一種,信用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賒銷中因債務人基于正常的商業風險未能如約履行合同而遭受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與信用借款合同和買賣合同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是獨立的財產保險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合同屬于保險法調整的對象,這種保險合同雖具有保證的性質,但其與保證在責任承擔,追償權行使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質的區別。保證擔保合同是當事人根據擔保法訂立的,受擔保法的調整,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一般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從合同無效。但是履約保證保險合同是保險人根據大數法則和保險原理,根據保險法訂立的。是一個獨立的合同,它雖然與借款合同或買賣合同有一定的關系,但其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或買賣合同的影響。雖然民事合同是保險合同的前提或基礎,保險合同并不是民事合同的從合同,民事合同的權利義務是保險人確定承保的條件的基礎,但不能改變兩個合同在實體上或程序上的法律獨立性。
四、汽車消費履約責任保險糾紛的處理
去年以來有關汽車的投訴和官司劇增。據北京市工商局統計,汽車已成為北京十大消費投訴熱點之一,2003年度共受理汽車投訴272件,其中因車貸引發的糾紛又占了大頭。杭州上城區法院執行局局長顧震輝透露,去年上半年,他們受理的610件金融案件中,汽車信貸官司占到八成多,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近4倍,涉案標的1.71億元,同比增長7倍。
筆者認為:在處理這種復雜的糾紛時,在實體法上要分清各個合同的性質,明確它們之間的主次關系,從而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然后根據實體法上的法律關系確定訴訟法上的問題。
首先,抵押人應當首先承擔擔保責任。在主次關系上要明確抵押合同與保證合同和保險合同的關系。在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中,銀行和銷售商為降低風險,經常要借款人用所借款項購置的消費品設定抵押,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而保證合同與保險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債的關系。根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則,當借款人不能歸還到期債務時,權利人應當首先行使抵押物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擔保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彼裕盅喝藨敵袚谝豁樞虻呢熑?。
其次,保證人應當承擔第二順序的責任。在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中,銀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實踐中多由銷售商作為這種保證人。既然是連帶責任保證,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保險人承擔第三順序的責任。保險是根據大量法則,對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無法控制的風險進提供保障的商業活動。近代以來,一般規則及其模式為:通過立法及其解釋將保險事故之范圍定性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消費貸款履約保證保險,顧名思義,是保險人保證債務人履約的一種保險,它是對債務人的履約能力或履約信用提供保險,如果債務人喪失履約能力,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債權人只有在其債權無法實現的時候,才能行使其附屬權利。如果債務人有履約能力而不履約,債權人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保護其債權。既然有抵押權和和連帶責任保證,說明債務人還有部分履約能力或履約的信用能力。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是以被保險人喪失履約能力為保險事故發生而承擔保險責任的,既然被保險人還有上述履約能力或履約的信用能力,這時就不能認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僅應當承擔在抵押人、連帶責任保證人之后的第三順序的責任。
第四,保險合同與一般的合同具不同的法律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將原《經濟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種有名合同都收進了新法,卻單獨把保險合同剔除了,這本身就說明保險合同雖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作為一種射幸合同具有獨特的補償,所以,保證保險只能作為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擔保人也不能履行義務時的一種補償。
另外,銀行作為債權人有義務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防范和控制自己的風險。如按照貸款程序嚴格審查借款人和保證人的履約能力,嚴格審查抵押手續,以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如果保險人首先承擔保險責任的話,容易增加借款人的逆選擇,導致大量的道德風險的發生。
由于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上的法律關系復雜,導致一些訴訟上的爭議,如訴訟的管轄權問題、訴訟當事人的確定問題。在汽車消費履約責任保險糾紛的訴訟管轄方面。它不受民事合同約定的限制,由于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有一定的基礎關系,所以,在訴訟的管轄權問題上也容易產生爭議。法律實踐中,這兩類合同均有爭議的處理條款,而條款中均選擇了不同的法院管轄,筆者認為,這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是兩獨立的合同,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一般不應合并審理。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要考慮責任保險的性質,作為責任保險,合同的標的不是投保人借款所購的汽車,而是投保人的履約責任。所以,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一般應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訴訟當事人的確定問題上,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和擔保合同糾紛時一般不應當追加保險人為第三人或列為共同被告。
五、防范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風險的一些建議
據估計,到2005年,我國有購車能力的家庭將達到4200萬戶。(4)對于開辦汽車信貸的金融機構來說,這意味著巨大的市場份額;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理應也有著巨大的增長空間,同時,該險種還可以給保險公司帶來長期的、較為穩定的車險客戶,從而帶動其它車輛保險產品的銷售??梢哉f汽車消費貸款履約責任保險有著美好的發展前景。
首先,保險公司應當吸取以前的教訓,加強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風險的防范和管理。以前,部分保險公司在經營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過程中,操作不夠規范。如放貸管理不規范,貸前調查走訪、健全檔案等各項制度沒有很好落實,在簽訂協議時將保險責任無限擴大等。這些都使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成本和承保風險不斷加大,賠付率不斷上揚。有的保險公司甚至委托汽車經銷商或銀行開具保證保險單,在對信貸對象信用情況的調查審核中很難發揮作用。所以,保險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風險管控制度,規范操作流程。嚴格限定貸款人的資格,加強貸前風險審查,將貸款車的用途嚴格規定在個人消費方面。
其次,保險公司應當更新經營理念,堅定以效益為中心的經營思想,調整經營策略。
目前,部分保險公司仍然采取以盲目追求保費規模為中心的粗放型經營方式,而總公司和分公司經營目標的差異性更加強化了保費收入最大化的經營模式。分公司不掌握投資權,其可支配費用直接同保費收入掛鉤,因此分公司大都將保費收入作為首要經營目標,陷入盡可能擴大保費規模以獲得經營費用最大化的惡性循環。這樣,一些保險公司為擴大保費規模,自覺不自覺地放松了風險管理控。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汽車經銷商擴大了銷售量,銀行轉嫁了信貸風險,所以,對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樂此不疲,在保險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成了保險公司最容易擴大保費規模的險種??梢?,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迅速發展是這種經營理念的必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