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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款的種類
借款的種類決定借款的期限、利率和其他合同條款。因此,合同中必須規定好借款的種類。
借款的幣種
借款合同的標的是作為特殊商品的貨幣,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因此,合同中必須約定借款的幣種。
借款用途
這是借款合同的最主要內容,出借方可以據此監督借款方的資金使用方向。只有符合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所規定的用途,并保證??顚S?,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才能給予貸款。目前,我國的貸款范圍還限于生產、經營、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社會服務等。至于彌補虧損、工資福利、墊支稅款等支出,不能申請和發放貸款。
借款金額。
這是指根據借款方申請、經銀行核準的借款數額。借款人可以按約一次性提取借款,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使用,但不得超額。
借款利率。
在中國,銀行的借款利率是由國家根據區別對待、擇優扶植、有所鼓勵、有所限制的原則,對不同行業規定不同利率。借款合同均須根據這種規定的利率簽約。
借款的期限。
中國的銀行貸款有短期和中、長期貸款之分。短期貸款一般不超過一年,中、長期貸款可達1一5年,甚至更長。無論是短期貸款還是中、長期貨款,到期均需還本付息。
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國有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后增加的產品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占用費等。鄉鎮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產品利潤和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等。在還款期間,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從所屬企業貸款項目中提取利潤和各項基金?;窘ㄔO“撥改貸”項目的利息,由建設銀行按年計算,并在項目投產后,連同本金逐年償還,且在新增加項目增加的利潤中支付。超過規定的還款期限,則由企業的自有資金支付。至于如何歸還,可以分期歸還,也可以一次性歸還。歸還的方式不相同。應付的利率也相應不同。
保證條件。
借款合同必須規定保證條件,這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經濟合同的地方。借款合同的保證,以物資保證為主。在取得貸款方同意的情況下,借款人也可以采用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我國的《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變更和解除借款合同:
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規、政策、國家計劃發生重大變化,原概算或預算發生重大變化甚至取消的;
②原批準機關決定緩建或停建該借款項目的;
③借款方經國家決定關閉、停產、合并、分立或轉產,以致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的;
④由于不可抗力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此外,如借款方出現下列行為,經制止無效的,也可以導致出借方解除借款合同:違反財經紀律;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或任意擴大項目規模;或管理不善,浪費嚴重,或進度緩慢,遲遲不能竣工的;或借款合同簽訂后,借款超過規定期限尚未用款的,都可以變更或解除原借款合同。
違約責任
出借方的責任是:未能按期限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并按銀行規定的罰息計息方法,付給借款方違約金。借款方的違約責任是:
①如果不按合同的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出借方有權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②借款方如不按期償還借款,出借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規定加收罰息。
③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出借方有權收回本息。再由有關部門追究借款方的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形式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協議書等有關材料均為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形式由借貸雙方當事人約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或者雖然有約定,但是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認為借款人無須支付利息。
對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約定了借款人要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要遵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得違反。
房屋買賣合同形式辨析2018形式合同(2)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及其原則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為合同內容的合意的外觀方法或者手段。簡言之,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睹穹ㄍ▌t》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是法律關于合同形式的一般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的選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最高法院民法研究室認為,我國《合同法》與世界各國合同的通例相一致,對合同形式采取了從寬態度,盡可能促成合同成立,盡可能促成合同有效,盡可能減少因為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的現象。
二、書面形式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定形式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筑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盡管法律法規并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采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范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并不因為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于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簽、蓋章生效,并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為登記文件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并不限于這個期間)。為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為本約合同。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為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并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為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無疑排除了以“數據電文”為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為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置和價款。
三、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
由于法律法規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故,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買賣雙方以口頭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買賣合同。認定口頭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際履行條件?!逗贤ā返?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或書面合同形式存在重大缺陷的,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即可認定合同成立。如買方已支付大部分(50%以上)購房款,賣方接收,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須證明付款用途為購房,且房屋具置確定。如賣方已交付房屋,買方接收,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須證明房屋系為買賣目的所交付,且房屋價款能夠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司法解釋明確了《合同法》第10條規定的“其他形式”,即指以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亦稱默示合同。《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的合同成立形式,指的就是“其他形式”。
四、應當認定本案爭議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有觀點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并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筆者認為,此觀點不能成立,應當認定甲、乙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一)“認購書”已經具備本約性質,不應認定為預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只能針對預約合同適用。本案中,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雖名為“認購書”,但約定內容并不限于對將來進行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而是對有關房屋買賣事項的作出了具體明確的約定,如房屋價款確定,付款期限明確,且約定全部購房款應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之前付清等。“認購書”不再屬于預約合同,而是具備了本約合同的性質。協議中雖約定應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系為辦理合同備案及產權轉移登記所需。這種情況下,應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不應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
(二)甲方已經付清了全部購房款,實際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乙方已經接收,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既違背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維護交易安全的司法原則。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對預約合同的內容要求較為嚴格,但對實際履行條件規定較為寬松,即“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對履行義務的程度未作要求。而本案中,乙于約定期限屆滿次日付清全部購房款,雖不符合約定,但甲已經接受,視為雙方以實際履行變更原合同約定。乙付清全部購房款,甲接收并出具發票,理應屬于“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一方接受”。即使甲、乙雙方并未簽訂認購書,根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也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認定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導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卻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只能要求乙方返還購房款,其權益必然受損,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
訂立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什么形式2018形式合同(3) 回答:借款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活動,采用什么形式訂立合同,對于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著重要作用。
根據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為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必經程序,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也是銀行進行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除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外,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金融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為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顚S?,使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
4、數額。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5、利率。是指貸款人在一定時期內應收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金額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能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一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十年,超過十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公民之間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7、還款方式。是指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么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
以上所列舉的合同內容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點的條款,除了以上七項內容外,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作出約定。
我國如何規定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形式合同(4) 核心內容:如何規定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都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是而借款合同內容要包括種類、幣種、用途、利率等條款。自然人之間借款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下面為您一一介紹。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的規定。
借款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活動,采用何種形式訂立合同,對于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著很重要的作用。
對于金融機構的借款,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都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為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的必經程序。本條明確除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可以約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借款采用書面形式。金融機構應當依據該規定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為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專款專用,以保證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
4、數額。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約定的應當收的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比率。
內容提要: 合同形式自由為近現代法的通例,我國合同法一改過去過分強調書面形式的做法,與各國的通例相一致,屬一項重大改進。合同形式的目的主要包括:證據目的、警告目的、境界線目的、信息提供目的以及其他目的。合同形式的類型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存有缺陷,以合同不成立作為其一般效果,惟于特別場合,可發生合同無效或其他特別效果。合同形式的缺陷可因履行而治愈,這體現了合同法鼓勵交易的思想。
凡合同必然要采取一定的形式,近現代合同法以合同自由為原則,而“形式自由”為合同自由的題中應有之意,不言自明。因而,近現代法上,普遍地是以形式自由作為一般原則的,惟于例外情形,要求特定的形式。合同依其成立是否要求一定的方式為標準,可區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當事人采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比如合同法第197條第1款、第238條第2款、第270條、第330條第3款、第342條第2款等)。不要式合同,指對其成立法律沒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對于不要式合同究竟采取什么形式,取決于當事人的自由意思。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我國原來的三部合同法,與此不同,原則上要求合同采取書面形式,[1]我國參加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也對于公約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規定(第11條)作了保留。[2]合同法第10條拋棄了我國原有合同法的規則,與民法通則第56條相一致,回歸到合同形式自由的原則上來。
就合同形式的沿革與走向而言,在古羅馬法上,曾經特別強調形式的重要性,法的約束力來源于特定形式的完全(比如握取行為mancipatio),當事人實際的內心意思如何,并不重要,只要符合的既定的形式要求,買賣就可以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果。后來,適應交易經濟的需要,合同的形式逐漸多樣,出現了諸如問答合同、諾成合同。近現代法以合同形式自由為原則,出于證據、防止欺詐等的考慮,對于特定的行為,例外地要求采取特定的形式(比如法國民法典第1341條,英國1677年欺詐防止法等)。時至今日,又有許多國家出于保護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在涉及消費者的交易中,往往強調采用特定的形式,比如要求經營者有義務就交易內容作成書面形式,交付給消費者,時代的潮流大有峰回路轉之勢,法國人稱之為“形式主義的復興”(renaissanceduformalisme)。[3]
二合同形式的目的
當事人按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或者按照他們自己的特別約定,采取特定的合同形式締約時,往往要為此花費相當的時間和精力,比如在采取書面形式場合,要事先起草合同書,之后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因而,法律僅在出于特定目的場合,始要求合同形式。當事人約定采取特定的形式,也必有特定的目的。總體上而言,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形式,其目的大致如下:
(一)證據目的
如果當事人只是在口頭上達成合意,日后不免就是否有效地締結了合同、何時成立的合同、以何內容成立的合同等事項發生爭執。而一旦當事人將其合意作成書面形式,特別是經過簽字或者蓋章的合同書形式,雖不能說可以完全杜絕日后發生爭執,但可以大量地避免此類爭執的發生。(二)警告目的對于一些在法律上具有相當重要性的意思表示,通過要求形式要件,實際上是最后給當事人一次深思熟慮的機會,以避免作出草率的決定。
(三)境界線目的
形式的規定,往往還具有在合同交涉與合同締結之間劃定境界線的目的。[4]在諸如不動產買賣之類的合同場合,當事人通常會經過長時間的合同交涉,其間當事人可能會達成一些合意,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就此很容易發生爭執。在對合同作出書面要求的場合,其答案則是顯而易見的了,當事人很容易就明白,在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之前,自己在交涉過程中單純的口頭的或信件上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上的拘束力。反過來,相對人對于這種意思表示,也應當明白是不可以信賴的。
(四)信息提供目的
在現代的立法上,出于保護消費者之類弱者的目的,往往特別要求經營者就交易內容作成書面形式交付給消費者,稱為“合同書面的作成交付義務”,[5]尤其是就其中的關鍵事項,要求必須用明確的文字表示出來。在這種場合,書面形式還具有信息提供的目的。[6]
(五)其他目的
除上述目的外,特定的合同形式(特別是合同書)要求還可以具有其他的目的或功能,比如包括:對合同締結及其內容的確認,合同對外的公示,特定企業對同種類合同的內容的管理,因書面化而可以使其內容對外展示等等。另外,內容經過公證的書面合同還可因此具有執行擔保的功能;而且,將締結的合同書面化,作為一種勝利成果對于當事人也還可以具有心理上的意義。[7]在重要的合同場合,要求雙方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還可以具有儀式的要素。
三合同形式的類型
在我國法上,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0條第1款)。有時法律或者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有特別的要求,訂立合同時應當符合這種要求。
(一)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現合意內容而訂立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數據電文,原來常見的有電報、電傳和傳真;現在新興的而且會有重大發展前途的有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EDI),是指將商業或者行政事務處理按照一個商定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或信息數據格式,從計算機到計算機的電子傳輸方法。或者說是指電子計算機之間信息的電子傳輸,而且使用某種商定的標準來處理信息結構。電子郵件(E2mail),是通過電子計算機系統以及國際互聯網絡實現的信息傳遞方式。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是進入現代信息社會后辦公無紙化的典型表現,具有快捷、簡單、經濟、高效等特點。然而因特網通信也有其難點,其中之一便是郵件由誰發出難以確認,解決這一難題的技術稱為“電子認證”,以所謂“數字署名”或“電子署名”為其代表。此類署名與普通的紙面上的簽字蓋章并不一樣,如何在法律上加以規范,是一項新的課題。從世界范圍內看,美國、歐盟、UNCITRAL以及亞洲的馬來西亞(1997)、新加坡(1998)、韓國(1998)都有這方面的立法出臺。[8]因特網在我國的迅速發展和普及,也要求我國的法律作出積極的回應,合同法雖然為此留有一席之地,具體的規范還是沒有的。一些相關的法律問題(比如網絡安全和網絡責任等)的解決仍有待進一步摸索和積累經驗。
關于公證、鑒證、登記、審批是屬于合同的書面形式范疇,抑或屬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國立法規定不一?,F在的學說理論上,有見解認為不應當將它們作為特殊的書面形式,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證、鑒證、登記、審批皆為當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屬于成立要件的范疇,而屬于效力評價的領域,尤其是登記、審批宜定為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要件。從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表述和第11條[9][10]未把公證、鑒證、登記、審批列入合同的書面形式范疇可知,這一結論是有法律根據的。此項見解,值得贊同。
(二)口頭形式
合同采取口頭形式并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人們到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商店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認為合同成立的要件。[11][12]
(三)其他形式
1推定形式
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僅用行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該要約,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為作為承諾,合同成立。例如某商店安裝自動售貨機,顧客將規定的貨幣投入機器內,買賣合同即成立。[13]
2混合形式
事物的“混合”本身就有其長處,可以起到優勢互補,發揮特殊的功能。針對合同而言,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內容混合于同一合同內,成為混合合同,比如旅游合同便混合有買賣、運輸等合同的內容;不獨內容可以混合,合同的形式同樣也可以混合。合同的部分內容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其余的部分則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這是合同自由、方式自由的題中應有之意。而且,這種混合形式可以結合不同方式的優點,更好地為當事人服務。
四合同形式缺陷的后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0條第2款)。違反此種要求的法律后果如何呢?對此,合同法雖然沒有作出明確的一般規定,但從整個的價格體系來看,仍然可以反映出相應的規則。
(一)一般后果:合同不成立
通常的理論認為,要式合同所要求之方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14][15]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是對合同書面形式法律效果的例外規定,對此作反面解釋,即可認為如果應當采用而沒有采用書面合同原則上不成立。(4)
(二)特別后果:合同無效
我國原來的司法實踐中,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認定為無效。[16]從比較法來看,有些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也是將合同欠缺法定形式的效果規定為無效。(5)現在,我國合同法原則上是將要式合同的方式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的。不過,合同法第44條第2款又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边@是鑒于有的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將合同的方式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边@類規定比較特別,且已遭到法學界的批評。
(三)其他特別后果
除上述法律效果外,還可以有其他的特別后果。比如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一,口頭形式口頭形式的合同,簡稱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只以口頭意思表示達成協議的合同。
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
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第二,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書面合同較口頭合同復雜,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在實踐中,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一種合同約定形式。
第三,公證形式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
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
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
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
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
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
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鑒證形式鑒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
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
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
鑒證也采取自愿原則。
除國家規定必須鑒證的合同外,鑒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鑒證。
對于地方性法規規定必須予以鑒證的合同,在作出鑒證規定的行政區
域內簽訂時應從其規定。
第五,批準形式批準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采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一種合同形式。
這類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
這類合同的生效,除應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還須同時具備書面形式和批準形式這兩個特殊要件。
合同的批準形式是國家對某些特殊類別合同的特殊要求。
法律不要求合同批準形式的,當事人不能約定或要求國家進行批準。
須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合同,自始就無法律效力。
即使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認為他們之間成立了合同。
這是合同的批準形式與其他幾種法定形式的重要區別。
第六,登記形式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采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
登記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合同。
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其轉讓也采取登記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陬^形式優點是簡便易行,廣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點是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尤其是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特點,法律又允許一般贈與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撤銷贈與,那么對贈與人就更難有約束力了,因此,口頭形式多用于小金額贈與。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贈與人以書面文字表達贈與內容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形式。書面形式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而且還有實體法上的效力,因此,貴重物品或數額較大的贈與,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三)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所訂立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形式的贈與合同效力優于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只要贈與合同一經公證,就對贈與人產生法律上的強制贈與性,即合同公證后,如果贈與人反悔,不愿交付財產的,根據合同法188條規定,受贈人可依法要求贈與人交付。
第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的合同,簡稱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只以口頭意思表示達成協議的合同??陬^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第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書面合同較口頭合同復雜,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實踐中,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一種合同約定形式。
第三,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鑒證形式
鑒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鑒證也采取自愿原則。除國家規定必須鑒證的合同外,鑒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鑒證。對于地方性法規規定必須予以鑒證的合同,在作出鑒證規定的行政區域內簽訂時應從其規定。
第五,批準形式
批準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采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一種合同形式。這類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這類合同的生效,除應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還須同時具備書面形式和批準形式這兩個特殊要件。合同的批準形式是國家對某些特殊類別合同的特殊要求。法律不要求合同批準形式的,當事人不能約定或要求國家進行批準。須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合同,自始就無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認為他們之間成立了合同。這是合同的批準形式與其他幾種法定形式的重要區別。
第六,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采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登記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合同。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其轉讓也采取登記形式。合同的登記形式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
第七,合同確認書
第一,口頭形式口頭形式的合同,簡稱口頭合同,是指當事人只以口頭意思表示達成協議的合同。
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
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
對于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頭形式。
第二,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書面合同較口頭合同復雜,在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于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在實踐中,書面形式是當事人最為普遍采用的一種合同約定形式。
第三,公證形式公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訂立合同時所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
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后,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
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
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采取自愿原則。
合同是否須經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就須公證,不經公證不生效。
但對一些重要的合同種類,法律也可以規定必須進行公證。
當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賦予合同的公證形式以證據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鑒證形式鑒證形式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
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
鑒證的作用在于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
鑒證也采取自愿原則。
除國家規定必須鑒證的合同外,鑒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鑒證。
對于地方性法規規定必須予以鑒證的合同,在作出鑒證規定的行政區
域內簽訂時應從其規定。
第五,批準形式批準形式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別的合同須采取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的一種合同形式。
這類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才能生效。
這類合同的生效,除應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在合同形式上還須同時具備書面形式和批準形式這兩個特殊要件。
合同的批準形式是國家對某些特殊類別合同的特殊要求。
法律不要求合同批準形式的,當事人不能約定或要求國家進行批準。
須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合同,自始就無法律效力。
即使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認為他們之間成立了合同。
這是合同的批準形式與其他幾種法定形式的重要區別。
第六,登記形式登記形式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采取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訂立合同的一種合同形式。
登記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動產的買賣合同。
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視為不動產,其轉讓也采取登記形式。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被保證人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第二,債務人的履行的期限;
第三,保證的方式;
第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第五,保證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