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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在職研究生
2016年招生簡章
浙江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學校,是首批進入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設的若干所重點大學之一。浙江大學前身求是書院成立于1897年,為中國人自己最早創辦的新式高等學府之一。1952年,在全國高等院校調整時,曾被分為多所單科性學校,部分系科并入兄弟高校。1998年,同根同源的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合并組建新的浙江大學。經過一百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已成為一所基礎堅實、實力雄厚,特色鮮明,居于國內一流水平,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研究型、綜合型大學。
為幫助在職人員進一步適應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法治建設需要,幫助學員掌握更加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提高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決定在學院本部開設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國際法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班。
一、招生對象與條件
參加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在職研究生班學習的在職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與要求: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欲申請碩士學位者需在取得學士學位滿一年后方可報名。
二、報名方式及時間
1. 報名時間:即日起報名,每班人數為60名;
2. 報名地點: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2號樓112室(杭州市之江路51號),郵編:310008;
3. 報名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學歷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2)1寸免冠照片和2寸免冠照片各2張;(3)報名登記表(需加蓋單位公章)。
4.上課地點:a,、杭州市之江路51號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杭州班)
b、溫州市浙江工貿學院1號樓(溫州班)
三、錄取事項
1. 錄取審查: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和浙江大學研究生院共同進行錄取資格審查;
2. 正式錄取及學費收?。悍矊彶楹细裾撸l入學交費通知。學員依據通知規定,入學前完成交費。
四、學習年限及收費
1. 學習年限兩年。按規定學時面授,充分利用在職人員業余時間;
2.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民商法學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公司與金融法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刑法學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經濟法學方向)
五、主要專業方向及課程
民商法學:法學前沿(含刑事法學)、民法總論、債權法學、商法學(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保險法等)、民事訴訟與仲裁法、國際法學、碩士生英語、民商法專題、民事法律與特別法、法律行為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商事案例研習、服務合同專題、侵權案例研習、票據法專題。
公司與金融法:法學前沿、民法總論、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碩士生英語、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刑法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法學方法論、刑法原理、各罪研究、民法總論、國際刑法、證據法學基礎理論、犯罪學專題、刑事訴訟法專題、刑事偵查與司法鑒定專題、行政法專題等。
經濟法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法學方法論、經濟法專題、商法專題、行政法專題、民法專題、刑法專題、訴訟法專題、知識產權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國際經濟法、勞動法學、環境法研究、財稅法、企業法等。
六、結業與學位申請
1. 進修學員按專業培養計劃完成課程學習,考核或考試合格,發給浙江大學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
2. 獲得浙江大學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具有學士學位并通過全國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外語統一考試與法學綜合課考試者,通過浙江大學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進入碩士論文階段,碩士論文答辯通過,授予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費直撥】 4000,716,617
關鍵詞 民族地區高校 法學教育 學科建設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1 學科現狀
1.1 主要成績
吉首大學法學學科自1982年創建以來,在學校和社會各界的幫助和支持下,經過全體教職員工的共同努力,法學學科的各項事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為未來的發展奠定了較好的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辦學思路。法學學科立足于西部民族地區,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治服務,將其建設成為在湖南省同類高校中處于領先地位、在全國有一定影響、武陵山經濟協作區法學教育、研究與服務中心,為地方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2)師資隊伍。法學學科自創立以來,經過近些年來的不懈努力,一支人員穩定,年齡、職稱、學歷、學位、學緣、專業結構合理,有交叉學科優勢,團結協作的學科學術梯隊已經初步形成。目前學科所有成員均由本校教職工組成,畢業于全國各大著名高校,現有專任教師27人,其中高級職稱15人,博士及在讀博士16人。學科的帶頭人為湖南省省級學科帶頭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師培養對象3人、湘西州“132”人才工程人選1人。
(3)科學研究。法學學科自創立以來,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9項,國家留學基金項目3項,教育部基金項目4項,國家體育總局研究項目1項,湖南省社科基金項目及湖南省科技廳、湖南省教育廳等研究項目50余項,科研經費達264.2萬元。近5年來發表科研論文320余篇(其中CSSCI40余篇,CLSCI 10余篇),出版專著5部、高級別教材8部。
(4)人才培養。法學學科瞄準前沿領域,突出地方特色。強調教學、研究和實踐相結合,以培養法律理論功底扎實、掌握科學研究方法的法律專門人才,滿足西部地區、民族地區及欠發達地區法制建設的急切需要。在法學本科教育方面,每屆學生都積極開展法學專業辯論賽、模擬審判、法律援助、普法宣傳、送法下鄉、實習等實踐活動。獲得大學生研究性學習和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省級1項,校級7項,在《法治研究》等專業刊物上20余篇。英語四級通過率平均在98%,六級通過率平均約35%。司法考試通過率2008年為31%,2009年為35%,2010年為44%,2011年為54%,2012年為64%。研究生教育的發展前景喜人,2005年獲得武陵山片區首個法學碩士點授予權,迄今共招收研究生80余人。就業率100%,所有畢業論文抽檢率均達到優良以上。
(5)社會服務。學科組織專家先后參與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及由湖南省人大組織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修訂案草案 征求意見第三稿)”座談會等立法活動,以專家建議的方式積極參與到立法實踐當中。
1.2 存在的主要問題
(1)區域劣勢。從地緣上看,吉首大學處于湘鄂渝黔四省邊區,這里素有“老、少、邊、窮”之稱。遠離湖南省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這種在區位分布上的劣勢狀態,對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對高等法學教育的需求變化,以及學科建設發展面臨的形勢缺乏必要的認識;優質法學教育實施的源頭受到限制,很難確保優質生源和師資隊伍的穩定;利用市場機制籌措經費改善辦學條件的渠道較少;迅速獲取信息的能力等較為欠缺。
(2)學科競爭弱勢。民族地區高校的學科專業的民族性和地方性最能凸顯學校的特色和優勢,比如民族學、民族經濟、民族語言文學、民族藝術、民族教育、地方史、高原生態環境以及民族理論和政策等,紛紛被確定為重點支持的特色優勢學科,得到了相應的建設和發展。①法學專業不但進入不了特色優勢學科的范疇,反而受到這些特色優勢學科的擠壓,步履艱難。
(3)物質保障不力。對民族地區高校來說,政府對民族地區高校的投入生均經費只有3000元左右。而國家部委所屬院校,政府則投入經費生均達7000元以上。由于處在市場經濟發展相對比較落后的地區,民族地區高校難以使用通過市場機制籌措必要發展經費這一發達地區慣用的手段,結果導致包括法學學科在內的民族地區高校整體發展受到極大限制。法學學科建設的經費除了用于維持正常的辦公經費外,少有經費用于學科建設和發展。由此導致學科的硬件與軟件建設亟需改進,如法律專業可用圖書很少且陳舊,專業期刊殘缺不全,這給教學科研與研究生培養帶來了極大的影響。
2 學科建設的定位
一是類型定位。根據學校的定位,結合我?,F有的專業布局,科研基礎、歷史淵源,學院遠景發展規劃及專業拓展基本思路,法學學科發展定為教學研究型。二是層次定位。以本科和碩士研究生為主體,在法學一級學科下拓展研究生教育,創造條件積極發展法學專業碩士教育(JM)。其中,本科教育以培養適應基層、特別是適應農村鄉鎮和城市社區綜合性法律工作的基層應用型專業人才;研究生教育主要以培養服務于中西部地區(武陵山片區)西部基層應用型卓越法律人才。三是人才培養定位。熟悉國家的民族立法和民族政策;具有公平、公正的民主法治信念;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基礎、較強的法律實踐能力、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具有獲取知識的能力、交流的能力、適應社會的能力、初步的研究能力、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能力。②
3 學科建設的任務措施
3.1 學科方向的建設發展及措施
為了在2015年前獲得法學碩士學位一級學科授予權,學科根據實際情況,本學科將設置四個二級學科方向:理論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刑事法學。
3.2 學科隊伍的建設發展及措施
至2015年底,在教研團隊建設方面,民商法與理論法學獲得校級教學團隊,刑事法獲得省級教學團。每個學術研究團隊至少打造一名在武陵山片區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學術帶頭人。在學科梯隊建設方面每個教研團隊的高級職稱達到3人,博士5名。在雙師型教師建設,聘請武陵山片區實務部門的精英擔任兼職教授,爭取“雙師型”教師達到15人左右。
3.3 科研成果的建設發展及措施
至2015年底,通過立項申報方式,高水平的學術專著方達到15部,CSSCI學術論文達50篇,其中,舉全學科之力,每年發表法學類CSSCI學術論文2~3篇。在科研課題方面,學科力爭新上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0項以上,給承擔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學術選題的團隊成員從事學術研究以充裕的時間保證。在課程建設方面,至少建設好已立項的4門省校級優質課程。在教研成果獎方面,本學科至少應獲得省、校級科研與教學成果獲獎10項以上。
3.4 教研平臺的建設發展及措施
為建好教研平臺,具體措施為:建設吉首大學武陵山片區法治研究中心,使其成為湖南省民族法制建設研究的重要基地,為湘西自治州甚至整個武陵山區的民主和法制建設獻計獻策。力爭在2020年前將該中心成為湖南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成立吉首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和湘西州法律培訓基地,為湘西州司法實務和人才培訓服務。建設吉首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竭力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高質量的無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中心憑借法學學科強大的智力資源,由精通法律理論和實踐的法學專家、學者和一批專業基礎扎實、責任感強、吃苦耐勞的法學高年級本科生、研究生組成。這可將法律援助中心打造成宣傳學校的窗口和服務武陵山片區的民間公益機構。同時也為培養兼具理論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形成教學、實踐、服務三位一體的先進的法學教育模式。建設法學學科圖書室,大力購買圖書資料,五年內配齊所有專業期刊雜志。在整個武陵山片區力爭建立5個集教學和科研一體的實踐基地。
3.5 研究生培養質量的建設發展及措施
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措施為:穩定現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規模,在“課題培養法”的指導下,加強研究生培養質量,進一步強化研究生學術創新能力的訓練和培養。確保本學科的研究生在獲得碩士學位前平均應至少發表本學科相關學術論文2篇。加強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爭取在未來五年內,本學科至少有2~3篇碩士論文被評為湖南省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完善學位課和非學位必修課的設置,使之更加科學、合理,適當減少課程的計劃學時。非學位必修課可以按研究方向設置。加強碩士研究生的教材建設,在選擇優秀教材和參考的同時,創造條件組織本學院的教師編寫部分研究生教材。
基金項目:本文系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改革研究項目(湘教通[2013]37號)、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教學改革研究項目(湘教通〔2012〕142號)、吉首大學教學改革研究項目(2012JSUJGA21)、吉首大學實驗教改項目(2013SYJG00)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注釋
關鍵詞 電子銀行 消費者權益 安全意識 立法監管
中圖分類號:TP301 文獻標識碼:A
1研究背景與意義
21世紀以來,網絡科技迅速崛起,并逐漸走到了人們的視線當中。銀行在經營傳統柜臺業務的同時,將互聯網技術與傳統業務相結合,產生了一種新型的銀行服務模式―電子銀行,它打破了銀行以往的業務模式,并呈現出了電子銀行逐漸代替傳統柜臺業務的發展趨勢。相比傳統銀行,電子銀行給消費者帶來了快捷的服務,因此逐漸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
中國金融認證中心的《2015中國電子銀行調查報告》中可以看到:中國電子銀行業務逐年增長,2015年個人網銀用戶比例達40%,對比2014年增加了4.6個百分點,同比增加了13%;2015年全國個人手機銀行用戶比例為32%,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近14.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81%。此外,2015年全國網銀用戶比例為73%,與2014年相比增長了5個百分點,同比增長7%。由此可見,電子銀行的消費者數量不斷增加,但同時也伴隨著風險的加大,比如黑客攻擊、個人信息泄露、網絡病毒侵襲、網上銀行資金被盜等問題層出不窮。因此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刻不容緩。
2電子銀行發展過程中與消費者權益間存在的問題
2.1 電子銀行消費者的隱私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
在使用電子銀行的過程當中,隱私權的保護表現在個人信息的維護上,比如個人身份證號、信用卡和電子消費卡賬號和密碼、電話號碼等。消費者在辦理電子銀行業務時,因業務需要銀行工作人員會將客戶的基本信息輸入銀行的客戶資料庫,其中這些資料可以在公開的計算機網絡上進行操作,因此會存在消費者信息被盜用的問題。
2.2電子銀行消費者難以獲得合理的求償權
由于電子銀行業務主要在互聯網上進行,不會涉及紙質版的相關資料,這使得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的電子記錄只能儲存在電子銀行的計算機數據庫中,因此消費者在取得合理求償權時存在收集證據的困難。電子銀行法律關系責任得承擔主體涉及到多個主體,各個主體之間復雜的法律關系導致責任認定更為困難,也是導致消費者合理求償權很難實現的一個原因。
2.3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支付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來網銀詐騙事件頻繁發生,加上手機銀行的開通,使得電子銀行交易中的支付安全風險凸現出來。如瑞星“云安全”系統曾經連續截獲到許多“工行”系統升級的詐騙短信,內容顯示用戶工行網銀電子密碼已失效,需要訪問指定網址進行升級才能繼續使用,在此期間不法分子會借此盜取客戶的工行賬號和密碼,并將卡內資金瞬間盜走。
3加強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3.1政府應該完善法律體系,加強對電子銀行的監管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電子銀行消費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當前針對我國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還不健全,因此有關立法部門應該考慮把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以此來維護電子銀行消費者的權益。完善相關法律救助,明確銀行等金融機構告知、保密、信息披露等義務,同時對電子銀行的合同熱蕁⒕僦ぴ鶉緯械?、道`右行協議的相關條目等進行強制規定。
3.2銀行需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
(1)健全自身的網絡安全系統。加強對電子銀行系統的技術改造投入,成立災難備份與恢復系統,及時更新、升級防毒軟件和防火墻,提高電子銀行系統抵抗外部網絡進攻和抗病毒侵擾的能力。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消費者在電子銀行領域的教育力度。各銀行需要完善自身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該業務包含內容、相關收費規定、使用時間或操作流程等。同時當有關內容發生變動時,應提前在營業網店或官網上進行公布,或通過電子郵件或短信的方式告知消費者。
3.3明確電子銀行金融糾紛仲裁機構,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設立電子銀行糾紛仲裁機構,確保能對電子銀行交易爭議的責任主體進行仲裁,從而有效地解決電子銀行交易爭議。同時,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專門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問題時負責調查取證、公布處理進程信息,并與仲裁機構合作,共同對事件執行法律裁決。
4結論與展望
本文通過分析電子銀行在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缺失問題,提出了應該從法律、技術、監管方面來著手提高電子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策略。用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不被侵犯。
作者簡介:牛潔,女,1985.1,漢族,陜西,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副主任科員,碩士研究生,經濟法學。
參考文獻
[1] 白月明子.淺析我國電子銀行的發展及監管對策[J].長沙:金融經濟,2011(24):40-41.
關鍵詞:課程評價;評價理念;評價方法;評價的有效性
作者簡介:朱長根(1979-),男,江西南昌人,江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講師,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曾素文(1963-),女,江西南昌人,江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經濟法。
課題項目:本文系江西省高校省級教改立項項目“課程評價導向下的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編號:JXJG-09-34-3;主持人:曾素文)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7518(2012)17-0062-03
一、 課程評價對課程建設的導向作用
課程評價是課程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由于研究者對課程概念認識的不同以及評價目的的不同,表現在課程評價對象上人們的觀點是不一樣的。本文討論的前提是基于“大課程觀”的課程評價,既包括對課程標準、課程方案、教科書等的評價,也包括對教師教學的評價、師生相互作用的評價。在國外,第一個提出把課程評價納入課程論研究的,是美國著名課程論專家拉爾夫·泰勒。泰勒認為,課程評價過程實質上是一個確定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際達到教育目標的程度的過程。繼其之后,斯塔弗爾比姆提出了背景、輸入、過程、結果評價模式(簡稱CIPP模式),強調了評價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證明,而是改善。無論何種定義,課程評價作為衡量課程建設效果的價值判斷和方法是毋庸置疑的,其導向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這是課程評價發展和激勵的體現。課程評價的內容與標準體現了課程開發和管理的指導思想。從課程目標來說,課程評價可以起到評估的作用,其應根據社會或學生的需要,以此作為課程開發的直接依據。從課程實施過程來說,課程評價對課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導向和質量監控的作用,有利于改進課程管理與決策。從教學效果來說,也要靠課程評價來衡量與檢驗。課程評價也是激勵教師進行教學方法與手段創新的現實動力。
二、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評價中的不足
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于課程特點。由于近幾年高等教育領域對課程建設工作的普遍重視,從而形成了不同行政層次下的課程評價實踐活動,但其表現出高度的標準化和同一性,并沒有根據課程特點來進行個性化的評價,不利于教師和學生在教學與學習過程中的創新。
(一)評價理念過于重視知識標準而忽視了能力發展
評價理念體現了人們對教學活動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態度和觀念,行為都是受理念支配的,可以這樣說,有什么樣的評價理念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教學行為。
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同一化教學不可避免。這就帶來一個問題,高等教育有沒有必要、可不可以實現多樣化?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大量標準化的人才,但是創新性、特異化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且更為高端的。然而,本質主義教學觀主導下的現代同一化教學在培養具有多樣化知識背景與獨特競爭優勢的人才存在著天然的缺陷?,F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出“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 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為教育的目標之一。而在中國,中學階段的應試教育并沒能承擔起培養學生主體性的責任。我國高校課程評價在理念上過分注重評價的獎懲功能,忽視了改進與激勵的功能;過分關注評價的結果,忽視了評價過程本身的意義;過分注重學生的學業成績,而忽視了學生綜合素質和全面發展的評價。
(二)課程目標較為籠統
一般而言,課程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課程知識應達到的深度和廣度,以及對能力培養和技術訓練的總體要求;二是確立課程預備知識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本門課程對滿足后續課程在知識與技能上的基本需要。課程目標確定之后,課程的內容體系、教學方法與手段的選擇便有了明確的依據。因此,正確制定課程的目標是課程發揮最佳功能的必要前提。然而,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忽視了對經管類《經濟法》課程目標的準確定位,更沒有對其進行層次性的細化。比如,理論知識要達到何種深度和廣度,實踐能力要達到什么程度,這些問題都欠缺研究。經濟法是法學專業和經濟類、管理類專業的必修課,但在不同領域有著不同的內容。法學領域的經濟法,是和民商法、行政法并列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主要由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市場運行監管法律制度等部分組成。經管類專業的經濟法,更多的指代與經濟有關的常用法律。其教學體系既包括合同法(傳統的屬于民商法范疇、公司法、票據法等,也有反壟斷、證券監管等經濟法范疇的內容。這從相關的執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考試也可以反映出來,例如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職稱考試。但這種專業背景和培養目標的差異在教學過程中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從教學理念、教材到教法都沒有做明確的區分,影響了教學的效果,不能很好地實現非法學專業學習法律課程的意義。如果《經濟法》的課程定位目標不清晰、不細化,則會相應地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不協調。是側重理論講授還是應用實踐能力開發,哪一方面應作為教學的側重,不同地區、不同專業的學生的特殊偏好是怎樣的,對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較為系統的研究。
(三)評價內容不夠全面
我國的課程評價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卻局限于對某些方面的評價,缺乏整體性。綜觀世界范圍內課程評價發展的實踐,評價的內容早已從單一的對課程方案實施結果的評價發展到對目標、過程和結果的全面評價。
雖然國家精品課程評審指標提出“在教學內容方面,要處理好經典與現代、理論與實踐的關系理論與實踐的關系,重視在實踐教學中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笨墒抢碚摵蛯嵺`在經管類《經濟法》課程中的體現,是體現在理論課時和實踐課時上的劃分,還是教學方法上的,抑或是教學內容的設計?這個問題并沒有明確。對結果的評價標準模糊。是相關考試的通過率還是思維方法的改進,而這種思維方法的改進又該如何檢測?是否主要依據專家評教,學生評教在其中占多大分量?對課程評價者的評價對又該如何進行?
(四)評價方法過于突出量化功能,導致評價質量不高
目前的課程評價較多地注重教學材料的齊備性、學生出勤率、多媒體的應用和教學成果的規范性等因素,評價標準偏重對學科知識特別是書本知識掌握,而忽視了在課程學習中對學生學習方法、思維方式、創新精神的培養。并且,這些因素并不能很好的通過量化指標體現出來。雖然許多學者提出應采取“質性評價”的范式,但其不可計量性也確實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例如,經管類《經濟法》是非常適合采取案例教學的課程,但是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只重視了教學方法的多樣化,而未關注這種多樣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沒有關注案例教學與理論講授如何結合。
(五)評價的有效性仍在驗證階段
根據評價主體的不同,課程評價可以分為學生評教、教師自評、專家評教以及社會評價。囿于學生個人的認識和短期功利目標的影響,學生評教的情況往往不能真實反映課程學習的實際情況。學生對要求嚴厲的老師可能會評分低,對于內容深奧的課程也往往評分不高。有的教師在學生評教的壓力下,較易產生功利的短期行為。部分教師為了贏高的評教分數,只講學生感興趣的內容;有的教師由于擔心學生的打分,只揀簡單的、學生能很快接受的知識點授予學生;甚至還有教師為迎合學生而放松要求、大給高分的情況。另一方面,以用人單位和行業團體為主體的社會評價的缺失導致當前的課程評價工作看上去還是在教育系統內循環,并沒有很好地解決與社會要求接軌的問題。這些現象的產生,降低了高校課程評價的效度。
三、改進經管類《經濟法》課程評價的建議
(一)在科學評價理念下合理定位課程目標
現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出“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為教育的目標之一。經管類《經濟法》在課程評價的價值取向上,應立足于學生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這一評價理念下,可以對課程目標進行具體分解?!督洕ā氛n程的淺層次目標是讓學生了解和熟悉《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主要規則,更進一個層次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具備與執行業務相適應的實踐技能。實踐能力又分為正確確定案件性質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掌握文件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這樣,可以針對分解后的目標根據一級指標、二級指標的模式逐項達標,有利于課程目標的實現。
(二)評價時要重視課程所承載的知識量
現實中的一個誤區就是用課程評價替代了“去評價課程”。很多人把“評價”看作是為課程改革配套的東西,課程在前,評價在后,是對既定的課程進行具有“促進功能”的評價。這導致對課程本身的研究不足,突出表現在對課程內容的設計并沒有很好的契合社會需求和學生特點。
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趨勢進一步強化了同一化教學的狀況。反映在課程內容的選取上,有的高校甚至要求教學大綱要與所選教材大致相同(不能有過多不講的章節),教學計劃要與教學大綱完全一致。從效率的角度來講,評價標準統一化有助于考核,但是從學科知識標準來講,同一化也是一種代價。學術自由中教師教學的自由和學生學習的自由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筆者認為,要重視探究性學習、研究性學習,教學內容的設計還應考慮能為學生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即教學內容既有基礎學習領域、又有專業學習領域、還應有拓展學習領域的要求。在當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設計上,哪些內容略講、哪些內容詳講、哪些內容自學,往往不是根據實踐技能來設計的?;诮洕ǖ囊鬃冃?,教師一方面要不斷了解經濟法理論與立法的最新動態,不斷補充、更新教學內容,擴大學生的知識吸收量;另一方面要避免淪為不斷追趕最新發展情況的介紹者,而要從立法理念與背景、思維方式與邏輯上培養學生自學新法律法規的能力,不但要向學生介紹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還要使學生掌握經濟法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能具體運用法律原理和具體規范來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
(三)課程評價的內容應包含對評價者的評價
課程評價者的知識水平、興趣及價值觀等直接關系到評價結果。因此,課程評價者的評教活動也應成為評價對象,其評教有效性也應歸屬于評價的內容。教師是對課程加以理解和設計的“專業特權者”,也是課程實踐即教學行為的承擔者,因此,教師也應成為評價主體。評價標準應強調認識對象的整體性、差異性和豐富性,強調真實情景中的主觀感受。目前的評價標準更多地體現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統一化,把教師排除在外。應當根據授課的具體內容和授課對象來考察其教學方法,例如不是所有的內容采取案例教學都能效率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高質量的案例教學不是例子加理論的簡單描述和說明,而是幫助學生形成知識網絡,指導其運用相關理論自主解決問題,并不是僅僅教給學生現成的答案,更不是提供唯一的答案。此外,現行的評價模式往往將任課教師排除在課程評價主體之外,這容易使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淪為傳遞課程的教學機器或工具,使教學變為程序性的勞動,教學的過程成為機械地傳授他人材料的過程。當前教育理念的轉變中強調了以學生為主體,但以教師為主導的理念卻相對失落。如果規范化下帶來的是重復和雷同,這也是值得深思的。
總之,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于需要評價的課程特點。評價標準應該是能表現授課行為的豐富性、靈活性,并具有情景性的。課程既是靜態也是動態發展的,課程評價應體現開放性和個性化。
參考文獻:
[1]周超.課程評價理論在國家精品課程建設項目中的應用研究[D].西北大學碩士論文,2007.
【關 鍵 詞】法律/淵源/不成文法/非正式淵源
對于行政法的淵源,過去國內教科書幾乎無例外地解釋為:行政法律規范的載體形式,大致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法律解釋、國際條約和行政協定九種形式。異口同聲之下,偶然也能聽到少許不同的聲音,有少數學者已經注意到行政法淵源中的不成文部分,甚至有學者干脆提出:"行政法淵源包括習慣法、成文法和法律原則與法律解釋三種形式。"(注:王連昌主編:《行政法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頁。)
面對這些孤掌難鳴的聲音,我們有必要反思,究竟什么是法律淵源?在中國,行政法的淵源只限于成文法嗎?如果不是,那又應該包含哪些不成文法源?
一、法源的內涵
法的淵源,簡稱為法源,是一個多義詞。臺灣學者張家洋在其《行政法》一書中介紹了八種不同的理解。(注:詳見該書第57-59頁,三民書局1991年印行。)大陸學者姜明安則介紹了六種不同的理解,它們是法存在形式說、法原動力說、法原因說、法制定機關說、法律規范說、法事實說。姜教授在其主編書中采法存在形式說,即將法源界定為各法律部門法律規范的載體形式。凡載有某一法律部門法律規范的各種法律文件或其他法的形式均為該法律部門的法源。把法源普遍理解為法的表現形式是可以接受的。(注:德國行政法學研究上,對何為法律淵源也存在多種定義,從法理上分析,大都認為"實在法的識別標志"即為法律淵源,它是法律規范產生和存在的表現形式。見[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頁。)問題在于:大陸學者在概括法源類型時都"遺忘"了非制定法,將行政法法源的界定限于成文法。(注: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7頁。)我國法理學教科書也普遍認為,法律淵源是指法的表現形式,即由不同國家機關制定并且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種表現形式。(注: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04頁。)
美國著名法律哲學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把法源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兩大類。(注:[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等譯,華夏出版社1986年版,第395-396頁。)"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可以從體現于官方法律文件中明確條文形式中得到的淵源,主要有憲法與法規、行政命令、行政法規、條例、自治或半自治機構和組織的章程與規章、條約與某些其他協議,以及司法先例。"非正式淵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料和考慮,這些資料和考慮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權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闡述和體現。它包括正義標準、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質的原則、個別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會傾向以及習慣法。當一種正式的法律淵源提供了一個明確的答案時,在絕大多數情形下,就無需也不應當去考慮非正式的淵源;但在極罕見和極端情形下,亦即適用某種法律正式淵源與正義和公平中的基本要求、強制性要求以及占優勢要求發生沖突時,例外也成為必要。當正式法律文件表現出可能會產生兩種注釋作法的模棱兩可性和不確性時,應訴諸非正式淵源,以求得一種最利于實現理性和正義的解決辦法。另外,當正式淵源不能為案件的解決提供審判規則時,非正式淵源理所當然應變為強制性淵源。
E·博登海默的劃分,尤其關于非正式淵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雖然在西方法學中一直存在爭議,但其所表現的經驗和睿智是值得肯定的。如果相信成文法永遠落后于時代的現實,相信運用語言表述的成文法或多或少存在理解上的差異性,相信正義偶然游離于成文法文字之外的可能性,就應該考慮法律的非正式淵源。由此上溯,不難發現我國學者在給法源作界定時的教條主義和理想主義;據此才可能全面理解為什么西方發達行政法治國家在談到淵源時總包含非制定法的成份。正象日本著名比較法學家大木雅夫所言:"法源是一個多義詞,在比較法學中,使用這一用語是指決定對社會成員具有約束力的規范的全部要素、原因及行為。因此,法律、命令、判決、習慣法、倫理性規范、宗教啟示中的戒律、巫術或宗教信條、慣例、習俗等等,不拘形式,都包含在法源的范疇中。"(注:[日]大木雅夫:《比較法》,范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頁。)
至此,筆者同意如下界定:法律淵源是指因產生形式與來源不同因而對于法律制度和法律適用具有不同效力和不同法律意義的各種表現形式。不成文法源對于立法者來說是"立法理由";對解釋者來說是"客觀標準";對于法官來說是"參照依據"。行政法上的不成文法源主要指:習慣法(特別是行政慣例)、法院的裁判、一般原理與法理、學說以及國家政策。博登海默對非正式淵源的理解意義重大,但那是法理學意義上的。作為部門法學的淵源應該著重于它的規范效力,只有那些可以為法官統一適用、明白表達、直接引用的規范,才屬于淵源的范疇。正是在這一層面上,"學說"作為私人就法律從事科學研究所表示的意見,(注:[臺]王伯琦:《王伯琦法學論著集》,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213頁。)始終沒有成為一度被稱為法學家法的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形式。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大陸法系國家沒有用泛泛的"法理",而是用"法的一般原則"或"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作為一類不成文法源形式,因為法理必須上升到法的一般原則的高度,才具有規范意義。同理,政策,作為"指導立法、行政、及政府處理國內外事務的行政措施的一般原則",(注:見呂世倫主編:《當代西方理論法學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頁。中國的政策,一般分為黨的政策和國家(包括地方)政策(見沈宗靈:《比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45頁)。國家政策中包括行政政策。)只有演繹成法的一般原則或被法院判例所吸收,才具有淵源的地位。
學者孫笑俠把行政法的淵源分為行政的淵源和行政法的淵源。(注: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頁。)這種劃分對提醒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對"行政依據"的理解上有很重要意義。但作為部門法的淵源,它必須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其內容能夠創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二是司法的統一適用性。在中國,行政規章是行政法的淵源,并非指它為"行政的淵源",而是因為它符合上述兩項特征。
二、發達國家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大陸法系的理論中,法源常被分為基本淵源和輔淵源。前者是指制定法和習慣,具有絕對重要的地位。有時"一般性法律原則"也列為一種基本淵源。輔淵源是在基本淵源闕如、不明確或不完備時,或可以發生作用,但其適用并無拘束力。判例法和法學家的著述就是這類輔淵源。制定法在大陸法系國家常形成一個以憲法為頂端的等級系統。習慣一般視為一種主要淵源,但常被認為沒有什么實際上的重要性。"一般性法律原則"或者來自于實在法規范,或產生于既存的法律秩序本身,在法國,這是一種重要的法源。豐富的制定法使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解釋成為一門藝術,從而使法律解釋成了當然的法源。法律學說則在法律不確定或在某一問題上尚無固定法律的情況下發揮直接影響。(注:參見[美]格倫頓等:《比較法律傳統》,米健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5-87頁;第154-168頁。)
英美國家的學者常把法源分為成文與非成文兩類,前者是指正式制定的法律;后者指非制定法,包括司法先例、習慣法和慣例,以及在英國十分重要的皇家特權。制定法仍是英國、美國等普通法系國家最基本的法律淵源,就是人們常提到的英國"不成文憲法"實際上大部分也是成文的。判例法指法院的判決構成先例,本法院和下級法院以后遇到同樣案件,必須按照先例判決。因為司法的權威性,判例法當然也是行政的法根據。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中也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這一種現象起源于諾曼人征服英格蘭時的1066年,那時就形成了由法院所作的判決而形成的判例法為法的主要存在形式的傳統。(注:參見[美]格倫頓等:《比較法律傳統》,米健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75-87頁;第154-168頁。)
由上可知,無論英美法系代表國的英、美,還是大陸法系代表國的法、德,發達法治國家都承認行政法存在不成文法源,它們通常包括習慣法、判例法、法的一般原則三類。
(一)習慣法、判例法。在英國、美國,習慣通常都通過判例得以認可,所以習慣法在某種意義上體現為判例法。在英國,即使今天制定法早已成為最基本的法源,但判例法仍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英國行政法上一些重要的原則和規則很多都來自判例法的創造,象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則、越權原則、《王權訴訟法》制定前的國家侵權責任規則都是通過法院判例確立的。美國雖然建國時間不長,能夠成為習慣法的習慣通常必須獲得法院判例的確認,但習慣在行政和司法領域仍然獲得尊重。判例法在美國,也是行政法的主要淵源。
法國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判例本沒有當然的拘束力,但在行政法中,(注:其原因見本文的第"三"部分。)行政法院的判例是法國行政法的重要法源,行政法上重要的原則,幾乎都由判例產生。即使有成文法的規定,成文法的適用也由判例決定。法國行政法中以習慣形式存在的規則很少,學者們認為,公產不能轉讓規則,在成為制定法之前,已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習慣規則存在。由于行政關系變動迅速,習慣難以形成,即使形成其范圍又難以確定,且必須依賴法院認定,所以,習慣法在行政法法源中只處在邊緣地位,起一種補充作用。(注:[法]莫里斯·奧里烏:《行政法與公法精要》,龔覓等譯,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62-63頁。)
在德國,習慣要成為法律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長期的、同樣的作法;二是當事人確信這種習慣應成為法律。內容上的充分確定是習慣法有效的要件,但非產生條件;法官認可也非習慣法的產生條件,(注:早年,奧托·麥耶持嚴格的"行政合法律"原則,認為法治國家只能依法律、及其授權制定的法規行政,行政機關不能當然地引用習慣法作為其自行填補法律基礎漏洞的工具。)但出現疑義時,有利于當事人一方的習慣是否具有法的地位則有賴法官的認可。(注:習慣法可經法律明文承認,如無法律承認適用,通常由法院認定適用,所以德國學者有"習慣法不過是法官法"的斷言。轉引自[臺]林騰鷂:《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66頁。)制定法的發達和社會多元化使習慣法始終處在法律淵源的次要地位,但在制定法缺位或不完善時,習慣法仍起從屬作用。由于法官在制定法的適用過程中以一定方式產生司法原則,而這些司法原則總是得到適用和尊重,所以它被稱為法官法。
在日本,學者對習慣法屬于不成文法法源沒有異議,但在何為習慣法的認識上卻存在承認說和確信說兩種學說。承認說認為,只有為法律或地方自主法承認的習慣才具有法源地位。確信說認為,長期形成的習慣,作為一般法為國民所確信的,即使無制定法承認,也有法源地位,當然如有爭議,最終由法院裁決。日本并不承認英美法中的判例拘束原則,但國民和行政當局通常把判例看成法律,許多人把它解釋為獨立的不成文法源。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判例解決個別事件,具有一次性性質。但是,各個判決中的法律解釋、運用標準,經不斷重復,最終經最高法院承認,判例便在事實上制約以后的法院。"(注:[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楊建順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頁。)值得注意的是,長期反復出現的判例,有的學者把它歸于習慣法的一種。
(二)法的一般原則。與大陸法系以縝密的邏輯推理解釋成文法規則,并從這些規則的精神和法理(或稱條理)中總結出法的一般原則不同,英國人強調遵循先例,他們以先前的判決為前提,由分析案件事實歸納出法的一般原則,所以,法的一般原則當然是行政法的法源。不同于大陸法系國家的是,這些法的一般原則通常包含在判例法的法源形式之中,它沒有被獨立劃分的必要。在美國,作為行政法法源的法的一般原則,無論來自普通法的理念,來自憲法的精神,還是來自于其他部門法,它們通常都是通過法院的判例產生的。(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把法的一般原則列為單獨的行政法不成文法源,在美國,它被判例法所包容。)
在法國,法的一般原則概念,在上世紀40年代中期由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成文法規則,既有實體的,又有程序的;既有憲法規范效力的,又有法律規范效力的;既可能存在于制定法中,也可能存在于非行政法領域中。最常引用的法的一般原則有: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公民的各種平等權,包括法律面前、租稅面前、公務面前、公共負擔面前及其他方面的平等在內,為自己辯護權,不溯既往原則、既判力原則等。(注: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202-203頁。)
德國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主要是通過司法判決和學理發展起來的,至今它們還不是一種獨立的法律淵源,可以作為其效力基礎的根據主要有:(1)習慣法為昔日之重要法源,不成文習慣法一旦被采用,通常以法的一般原則對待。(2)許多原則都是從憲法的規定和原則中延伸而來,是具體化了的憲法。(注:例如,即使建筑法沒有直接保護鄰人的規定,鄰人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規定,也享有請求權,要求建筑執照核發遵守期待可能性原則。詳閱[臺]陳清秀:《行政法的法源》,翁岳生編:《行政法》,第129頁(1998年)。)(3)通過對現行各類行政法律規范進行系統的分析、研究、比較獲得的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甚至還可能從私法規范中適用類推或對比方式獲得。(注:詳見[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高家偉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66頁。)(4)從法律原則中推論出一般行政法原則。
在日本,作為合乎正義的普遍原理而得以承認的諸原則,稱為一般法原則,或稱為條理。具體包括依法律行政原理、平等對待原則、比例原則、禁止翻供原則、誠實信義原則、(注:地方政府的工廠招標政策的變更,本來是法所允許的,但是,由于其背叛了投標企業的信賴,在與企業的關系上違背了信義原則,該變更行為應視為違法。參見楊建順:《日本行政法通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57頁。)信賴保護原則等。
三、我國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
無論是大陸法系代表國的法國、德國,還是繼受德、法法治底蘊的日本,他們都認可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即使與大陸有同樣文化積淀的我國臺灣地區也認為,法源包括成文與不成文,不成文法源包括習慣法、解釋與判例、一般法律原則(與法理)。(注:詳見[臺]陳清秀:《行政法的法源》,翁岳生編:《行政法》第3章(1998年);[臺]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5版),臺灣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49-64頁。)我國傳統上是個成文法國家,法律體系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繼受于大陸法系,但卻不承認不成文法源。
在大多數發達國家中,廣為流行的習慣常常是法律的重要淵源。其中,普遍實行的習慣在一定的時候被公認,便會在司法上接受、采納并在其后適用于其他案件而成為習慣法,或由于教科書的作者的闡述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過立法程序加以確認。(注:《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235頁。)習慣法在世界歷史上一直廣泛存在,13-14世紀,斯堪的納維亞甚至出現了主要以習慣法為基礎的法律匯編。習慣法至今仍在世界上廣泛存在,但在行政領域卻日漸衰落。
在我國,習慣法在某些領域仍是有效的重要法律。蘇力教授通過一個司法個案的分析認為,習慣在當代中國社會司法實踐中實際起著重要的作用,甚至在特定條件下置換制定法。各種物質性的社會制約條件決定著習慣的變遷。(注:蘇力:《中國當代法律中的習慣》,《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3期。)鑒于這種判斷,筆者認為,對于習慣能否成為行政法的法源應該借鑒大陸法系的觀念,尤其是德國法。在下列條件下,習慣應該成為法源的一種:(1)客觀上存在長期未間斷的習慣并得到民眾認可;(2)該習慣具有明確性和合法性。臺灣學者陳新民教授認為,習慣法作為法源,惟有將習慣法在個案之情形,可以符合一般行政法法理,而認為符合公平正義時,才可以具有實質拘束力。(注:[臺]陳新民:《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1997年版,第79頁。)(3)原則上習慣法只具有補充成文法缺位的功能,不能據此推翻制定法。事實上,和大陸具有同樣文化傳統的臺灣地區早已有判例承認習慣法的法源性。(注:行政法院判例認為,私人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已歷經數十年之久,應該認為此土地已因時效完成而成立公用地役關系,原土地所有人不得對該既成道路進行違反公共通行的目的。此處既成道路公共使用關系的成立,實為習慣法。)習慣法并不以法院確認為前提,像行政先例(注:臺灣學者林騰鷂認為:行政先例,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之慣行,在法規不完備或法規復雜性導致適用困難時,實務上常為公務員所引用。見[臺]林騰鷂:《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66頁。)就是在行政活動中確定的習慣法。當前學術界比較肯定重大行政問題需開新聞會是一項行政慣例。行政法領域習慣法的地位雖日趨衰落,但作為一種法源形式彌補成文法的缺陷實有存在的價值。 轉貼于
判例是指法院的判決(指判決中的理由部分,不包括討論)構成先例,本院和下級法院以后遇到相同的案件(注:所謂相同案件指案件的必要事實相類似,必要事實指對于作成判決結論有必要的基礎事實。)必須按先例判決。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不承認判例拘束原則,但同時,他們又把判例法作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對待。筆者分析,這是大陸法系國家堅持成文法主義和法院判決實際作用的妥協。試想,等級較高的法院能夠堅持同類案件不同判決嗎?實際存在等級體系的文官式司法制度中,下級法官憑什么"對抗"上級法院已有的判決!(注:依司法審查規則,行政機關更無能力對抗法院的判決所確立的原則或對制定法的理解。)德國就法規與憲法相一致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我國臺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依其性質也具有與憲法、法律或命令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判決構成方面,大陸法實際在向英美法接近。面對英美判例法體現出的法的公平對待性、相對高效性和法的持續性優點,大陸法系國家能夠無動于衷嗎?(注:美國弗萊德里克·肖教授甚至巧妙地用日常生活例子支持遵循先例原則。"有個孩子堅持說他不該穿短褲上學,因為他的哥哥7歲時就曾被允許穿長褲上學"(見[美]杰弗瑞·格羅夫:《美國政府的法治》,載《法治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頁)。這一特征可概括為判例法的親近生活性。)
由上可見,像大陸法系各國一樣,在中國大陸,判例能不能成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已不是一個應然的問題,而是一個承不承認事實的問題。就目前來說,雖然最高法院努力通過司法解釋使法院判決的精髓成為制定法,但這畢竟不是解決判例作為法根據的唯一模式。經過認真篩選、甚至加工過的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在實質上早已成為下級法院的"參照依據"和行政機關的"行動準則"。(注:即雖無形式上的法源地位,但具有實質的拘束力,所以可認為具有事實上的法源地位。)在"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注: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中,法院認為:"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這一認識從表面上看是對制定法的理解,實質上是用判決界定了一種新的行政權領域。以后各級法院遇到同類案件恐怕很難以不屬行政爭議為由拒絕受理。(注:正象德國羅伯特·霍恩等所云:"實際上,較高審級法院所作的判決,哪怕是孤立的判決,也總是讓人感到敬畏,而且這是一種即時發生的,而不是經過一段時間之后才產生的敬畏。"[德]羅伯特·霍恩等:《德國民商法導論》,楚建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頁。)需要限定的是,能夠成為判例的判決,在中國大陸目前應限于最高法院公報中的典型案例,這既有質量上的考慮,也有他國經驗的借鑒。必須再次強調的是"判例法并不是指對某個案件的整個判決,而是指某一判決中所包含的某種法律原則或規則。"(注:沈宗靈:《比較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84頁。)另外,最高法院在其公報上公布的典型案例如果成為法源,它只起補充作用,畢竟中國仍是一個成文法國家,判例法也有其固有的缺陷??梢哉f,典型案例作為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淵源,已到了"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有權機關承認的時期。
在行政法學研究中,認為行政法包含不成文法法源的學者所占比例很小。但這些學者都主張作為非正式淵源之一的法理,是指一種能反映一國社會規律的、體現本國傳統的、在法治實踐中被社會公認了的正當的法律原理。法理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其中一般法律原則(注:法的一般原則本身是需要界定的概念。對此,美國學者邁克爾·D·貝勒斯作了很好的說明。他認為,法律原則是需要去證成的東西,而規則通常又由原則證成。規則以要么有效要么無效的方式適用,原則不是這樣并且可能互相沖突,所以原則是有"分量"的。詳見[美]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的原則》,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3頁。)也是法理。(注:孫笑俠:《法律對行政的控制》,山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115頁。)另有學者指出,法理與行政法的一般原則是不可分割的。在部門法內運用法理絕大部分是通過承認這些法的原則表現出來,它們是法理參預的最光輝的表現。(注:參見方潔:《論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浙江大學2000屆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碩士論文。)在我國臺灣和日本,的確有不少學者把Principle of law譯為"法理"或"事理(條理)"。臺灣學者潘維和在《中國民法史》(第17頁)認為,Principle of law或"法理",乃指法律之原理而言,即適應時代環境需要、合乎正義之道,而一般信為通常事理之謂,所以補成文法或習慣法之不足其也。(注:詳見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自序第11-12頁。)筆者認為,臺灣和日本學者所指"法理"或"條理"僅指法的一般原則,它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閱讀前述大陸法系德、法、日三國的行政法不成文法源,我們就會發現,法的一般原則或稱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可能直接來源于成文法或其精神,也可能是合乎正義的普遍原理。他們的存在意在彌補成文法的漏洞、解決成文法的沖突。即使某項原則已為制定法吸收,不成文的法的一般原則也有補充作用。一項在某一部門法中已成文的原則,因為具有性質上的相溶性,它也可以成為行政法中的法的一般原則。英美法系國家對法的一般原則作為不成文法源形態的態度也十分明朗,所不同的是這些一般原則通常都依賴法院的判例確定。就我國大陸而言,至少應包括下列原則:(注:它們具體的特征有待學者和實踐者挖掘,理論探討可參閱[臺]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一)、(二)兩冊,三民書局1994、1997年版。筆者《行政違法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一書中的部分章節,對上述原則曾有詳略不同的討論。這些原則基本上是公理性原則,而不是政策性原則。)
法定有限職權原則要求一切行政權力應該是有限的且須由法律設定或授予。具體標準是:立法高于行政,行政權應合理干預社會而不是全面接管,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實行法律保留,非依法不能剝奪、限制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非依法不可免除公民的義務。
尊重人性原則屬于憲法性原則,行政法上它指每個人均有獨立的尊嚴,它受行政權的尊重和保護。先于國家而存在的人應有自治的權利、私生活受保護的權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拒絕非人道侵害的權利。
平等對待原則指在實體和程序上,對于相同的事件,無正當理由的,禁止差別對待。
誠實信用原則是私法原則類推適用于行政法的結果。它要求行政領域的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權力)、履行義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的道德準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二戰后西德成功發展的原則。初始適用于撤銷授益行政處分,考慮補償相對人信賴利益。以后經該國不斷引用,成為憲法層次的法則。(注:詳見李春燕:《論行政信賴保護原則》,浙江大學1999屆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學位論文。)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存在多種可供選擇的方法時,應選擇對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行政主體選擇的手段具有可行性、適當性和平衡性??尚行灾副贿x擇的方法有可實現性;適當性指行政主體應選擇最合適的手段實現行政目的;平衡性指被選擇的手段造成的損害相對于欲達成的行政目的間需合乎一定的比例。
合理原則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應符合法定的動機目的;拒絕考慮不該考慮的因素,積極考慮應該考慮的因素;拒絕結果顯失公平;拒絕差別對待。合理原則與前后列舉中的各項原則存在交叉關系,這里的列舉意在避免遺留。
明確性原則指行政行為應具有明確性、可預見性和可測量性,以安定行政法生活。
正當程序原則指行政程序應合乎正義的理念。該原則要求行政程序中貫徹:可能受不利決定的當事人應受告知;當事人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決定者應公正從事;決定必須說明理由;決定應明白告知救濟機會和途徑。
關鍵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優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鄙唐贩块_發商、物業管理企業據此紛紛效仿,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鑒于資金在房地產行業中的重要作用,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截留或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事件時有發生。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廣東、重慶等地制定地方性法規,禁止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四川、云南等眾多地方未作出類似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被截留或挪用的事件還屢屢發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關系小區住宅的正常使用、廣大業主的居住權益,應該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賦予其優先性。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特殊性質
所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即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及改造的資金。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共同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蹲≌瑢m椌S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對維修資金的概念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弊≌瑢m椌S修資金的來源一般有以下幾個渠道:
(1)物業的業主按規定所交存的首期維修資金;
(2)根據業主大會決定,由業主追加出資,以彌補維修資金的不足;
(3)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按規定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的維修資金;
(4)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5)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6)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7)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一)群體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涉及物權法中的群體關系,具體來說就是群體關系中的共有關系。對此,《物權法》第七十九條明確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弊≌瑢m椌S修資金屬于小區所有業主共有,不能為個人所隨意支配,從這方面來說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有公共性。全體業主擁有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配力,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受到他人不當干涉或者侵害時,全體區分所有人可以行使物權的優先效力、追及效力,排除他人妨害,使物權重新恢復到圓滿的狀態。
(二)保障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住宅小區的“養老金”和“保命錢”, 關系廣大業主住房的正常使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還需使用幾十年,常常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這筆開支數額巨大,少則上萬元,多則幾十萬,業主難以單獨承擔。而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為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理應共同出資維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好滿足了這一現實需求,為區分所有建筑物進行持續有效的管理、修繕以及保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專項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門用于對住宅共用部分進行大的維修保養而專項籌集、獨立核算的資金,具有獨立的籌集渠道、運作方式、管理和監督部門,有特殊的所有權主體和受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者必須嚴格遵守專戶管理、??顚S玫脑瓌t,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投資者開放,必須把資金交給專業的銀行機構管理,實現其保值增值。由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有特定目的,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僅要對業主委員會負責,還會受到有關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部門的監督。
(四)恒定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權較為恒定,在業主未使用之前,所有權的歸屬一般不會轉移,通常情況下也不會轉化為債權。正常情況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流通路徑為:業主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售房單位代收,售房單位再將資金存入銀行專戶;或者是業主直接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銀行專戶。無論是售房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還是存入銀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均要求將其存入專戶,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售房單位或銀行雖直接占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業主可根據專戶證明其間接占有,主張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所有權。流通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所有權不會轉移,始終歸屬全體業主。
特殊情況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能被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截留或挪用?!蹲≌瑢m椌S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截留或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兩種法律責任。
一是要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視情況由相關職能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業主可據此請求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被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追回的具體操作辦法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可參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解釋?!豆s》將其解釋為一締約國在其資產因本公約確立的腐敗犯罪所得被轉移到另一締約國的情況下,通過一定的途徑直接主張對該資產的合法所有權,或者由另一締約國對被轉移到本國境內的腐敗犯罪所得進行沒收后,再將其返還給前者的資產追回機制。追回機制中,無論是受害人直接主張還是他國返還,均承認資產的所有權合法存在,未轉化為侵權之債。同理,通過追回機制保護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所有權仍歸屬于業主,并未因為他人的不法行為而轉化為侵權之債。
二是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明確被截留或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置辦法。截留或挪用行為既然被定性為犯罪,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就必然屬于涉案資產。對于涉案資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應首先依法返還給被害人。截留或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犯罪案件中,廣大業主是被害人,可依法要求返還其合法資產。法律之所以用“返還”一詞,而沒有用“賠償”,意味著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權依然存在,未被轉化為侵權之債。綜上所述,由于公權力的有力護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即使被截留或挪用,業主對其享有的所有權依然安然無恙。
二、優先保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法理基礎
(一)保障基本人權的需要
基本人權是指社會存在的每個人及其組合體(群體)享有的,由各國政府、社會(包括國際社會)負起主要保障責任的,在各方面(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享有“人作為人”和“把人看作為人”起碼的人格、人身、安全、生存和發展等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救藱嗟姆秶笾掳ㄉ鏅?、平等權、社會保障權、自決權、發展權、安全權、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接受教育權、和平權等諸項內容。從《法國民法典》以來,近現代民法典無不蘊含著以人為本、人權至上的理念。在其思想的指導下,法律雖然要以其強制力保障各種權利得以實現,彰顯市民社會的價值追求。但遭遇權利沖突時, 法律就必須遵循“利中取大”的利益衡量法則, 對那些與基本人權相關的權益給予特別保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住宅小區的“養老金”和“保命錢”,關系住房的正常使用,與業主的居住權益息息相關。居住是人類生存之本,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理應給予特別保護。所以,當保障業主居住權益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與其他權利沖突時,法律予以優先保護。
(二)實現公共政策的需要
美國政治學家戴維·伊斯頓認為:“公共政策是對社會價值做權威性的分配。”伊斯頓指出了公共政策在社會價值體系中的至高地位,其他制度和政策都需無條件的服從。國內學者張金馬認為,公共政策是黨和政府用于規范、引導有關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準則和指南。其表現形式有法律、規章、行政命令和政府首腦的書面或口頭聲明、指示以及行動計劃和策略等。張金馬闡述了公共政策的重要作用和表現形式。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雖然都是政治上層建筑,但公共政策的價值位階更高,法律應該為公共政策服務。當前,有關法律的公共政策是維護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小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關系整個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涉及人員眾多。若不優先保護住宅維修專項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難以有效保障,小區眾多居民的生活將受到嚴重影響,社會難以穩定,和諧難以實現。為實現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法律必須優先保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保證物權優先的需要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具有恒定性,業主的所有權一般不會轉移,即使被截留或挪用業主的所有權也不會轉化為侵權之債。所以,業主始終擁有資金的所有權。所有權作為物權,當然具有優先性。對于物權的優先受償,法律未集中進行規定,但學者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理論總結,確立了如下四項規則:
第一、物權優先于債權;
第二、有物權擔保的債權優先于無物權擔保的債權;
第三、先設定的物權優先于后設定的物權;
第四、與出賣人就出賣物具有物權關系的人對該出賣物享有優先購買權。
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可依據物權優先規則確定其順位。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優先順位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優先于普通債權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所有權恒定,始終由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一般情況下不會轉移給他人,也不會轉化為侵權之債。當第三人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代收單位或保管銀行享有債權,業主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返還請求權就可能和這些債權競合。此時,業主的返還請求權屬物權,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順位規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優先于第三人債權予以返還。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優先于擔保物權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被截留或挪用,侵占人用其購買商品、添置固定資產,資金從貨幣轉化為有體物,但業主的物權并未轉化為債權,可借助追回機制追及到有體物所在地行使其合法所有權,請求侵占人返還。當有體物被設立了擔保物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就與擔保物權競合。此時,不應單純根據物權優先規則來確定它們的順位,應綜合考量立法目的和公共政策。筆者認為,綜合這些因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優先于擔保物權。其理由如下:
1.住宅維修專項資金具有明顯的保障功能,旨在保障小區住房的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居住權益。居住權是生存權的重要內容,屬基本人權范疇。法律雖以擔保物權的優先性來確保特定債權的實現,以此維護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但是,擔保物權與關系人的尊嚴和生命健康權的基本人權相比,基本人權屬“兩利相較”中的“重”。利益衡量之下,住宅維修專項資金請求權更值得尊重和保護,應優先于擔保物權。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旨在保證小區公共部分、公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維護廣大業主的居住權益,與眾多人員的生活緊密相關, 具有公共性,屬社會公共利益范疇。一般情況下,擔保物權只涉及個人利益。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沖突時,個人利益應讓位于社會公共利益。而且,住宅維修專項資金請求權優先于擔保物權,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實現特定的公共政策。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嚴禁挪用或截留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要求主管部門追回,并對相應的責任人規定了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梢?,法規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予了特別的關懷和保護,要求作為公權力的行政權、司法權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所有權。擔保物權只在被侵害時才能得到司法權的被動保護,且一般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可言??梢?,法律是優先保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的。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優先于一般優先權
法律基于特定的國家社會政策或者保護弱者的需要,直接規定某些債權對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優先受償,學者稱之為一般優先權。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了三類一般優先權: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破產分配時,被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若未返還,它就會和參與分配的一般優先權競存。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雖被挪用,但在追回機制的保護下,其對資金的合法所有權仍然存在,可追及到資金所在地行使取回權。對于取回權,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業主可據此取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之后,一般優先權才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所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優先于一般優先權。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優先于建設工程優先權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對建設工程優先權作出了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了建設工程優先的具體實施辦法:“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苯ㄔO工程優先權對保障建筑工作人員工資、承包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建筑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被挪用于建設工程,就會和建設工程優先權競合。兩利相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請求權更值得保護,理由如下:
1.如上所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關系廣大業主的居住權益,與基本人權——生存權息息相關。而建設工程優先權旨在維系建筑行業的良好秩序,保障發包人的合法權利。兩利相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更“重”,應優先保護。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表明法律優先保護自然人的居住權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保障的正是自然人的居住權益,當然應該優先于建設工程價款請求返還。
實踐中,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請求權和其他權利競存而沖突時,可基于其優先保護的法理基礎,按照權利順序規則來確定其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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