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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工廠衛生管理制度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后方開始經營。
2、衛生許可證(帶框)懸掛在經營場所明顯醒目位置,保持清潔干凈。
3、衛生許可證真實有效,不擅自偽造、涂改、倒賣或轉讓他人,如需使用證照必須經主管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批準,說明使用范圍和使用時間,辦理外出攜帶手續后,方可攜帶外出。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復印、外借。
4、證照不得丟失、損壞。如出現損壞或丟失,除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外,要立即與發證機關聯系,及時辦理證照的掛失和補辦手續。
5、直接為顧客服務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持有效體檢、培訓證明上崗,證件、培訓證有專人負責集中管理。
從業人員體檢、培訓考核、衛生及“五病”調離制度
1、所有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按規定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査和衛生知識培訓及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滲出性或接觸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其工作崗位,治愈后方可恢復從事原工作;并向衛生監督部門及時通報從業人員調離人員基本情況;
3、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包括調離人員)健康檔案,對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做到專人負責,統籌管理;
4、從事浴足的工作人員,每客浴足前、后其雙手應用75%酒精擦拭,防止交又污染及工作人員自身感染。
5、洗浴場所的從業人員應掌握一定鑒別傳染性皮膚病、性病的常識,如發現患有傳染性皮膚病、性病的就浴顧客,應立即勸阻其就浴。
6、從業人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好崗位(責任)區內的衛生工作,隨時保持整潔;
7、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堅持做到“四勤、三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不準將個人生活用品帶入工作場所,不準工作時戴戒指、項鏈、手鏈(鐲)、耳環等飾物和涂染指甲,不準在工作時吸煙、吃食、隨便陶耳陶鼻、隨地吐痰。
公共用品用具采購、驗收、儲存及清洗消毒保潔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購、驗收
(1)采購公共用品用具,含消毒劑,必須專人負責,并掌握相關衛生知識和采購知識。
(2)采購負責人要對入庫的公共用品用具做好驗收工作,對進夠使用的消毒劑做專門臺賬,臺帳上詳細登記產品名稱、供貨單位、生產廠家、購買數量、產品批次、保質期限、使用數量和使用日期。
(3)在采購消毒劑時,要向供應方索取廠家有效衛生許可證和產品衛生檢驗報告合格證明的復印件。相關證件必須齊全,相關證件證明應當保存一年以上備查。
(4)采購回的公共用具須經衛生管理部門人員驗收后可進行進存儲庫,以備需用。
2、公共用品用具的儲存
(1)公共用品用具的儲存應在相應的儲藏間存放,儲藏間必須保持通風、干燥,采取防鼠、防蟲、防霉措施,并運轉正常。
(2)布草、拖鞋等應按照衛生要求保潔。放置在密閉的保潔柜內,要分類、分架、離地、離墻保潔存放,做到先進先出
(3)消毒劑,必須有產品說明書或商品標志,必須符合消毒劑標簽標準的規定。消毒劑做到專間存放。
(4)經常清掃,保持儲藏間內、外環境整潔衛生。
3、公共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
(1)顧客用公共浴巾等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務機構或自備洗滌消毒
間內清洗消毒。消毒后的產品要放在保潔柜內。要按規定的程序分類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潔物品
(2)客用口杯、茶杯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備用。程序:除殘渣浸泡洗刷清水沖消毒。紅外線消毒將洗滌好的餐具放人消毒柜;溫度保持攝氏100度,消毒時間不得少于15分鐘。對不宜蒸、煮的茶杯可在洗凈后用化學消毒。程序:除殘渣浸泡洗刷化學消毒一清水沖。
(3)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必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的產品。
(4)消毒液濃度、消毒時間必須嚴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說明進行。
(5)公用拖鞋消毒按以下程序操作程序:除污一浸泡洗刷一化學消毒一清水沖
4、口杯、公用拖鞋的保潔
(1)經消毒的茶杯應有專門的保潔柜,存放整齊避免與其它雜物混放,防止重復污染,并對保潔柜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2)經消毒的拖鞋應有專門的保潔柜,存放整齊避免與其它雜物混放,防止重復污染,并對保潔柜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5、定期每周對更衣柜清潔消毒。
6、清潔消毒后,做好記錄。
衛生檢查、考核獎懲制度
1、每月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督促有關衛生工作,認真做好衛生工作考核考評,并有記錄。
2、服務人員必須每天定時做好崗位衛生工作,各級衛負責人負責檢查,并做好詳細檢查記錄
3、實行衛生工作與職工獎金掛鉤制度,對衛生檢查中不格者,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扣除當月獎金或年度獎金。
4、對在月、季、年度中未發生責任事故,無檢查扣分平時衛生工作認真負責的領導及工作人員,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5、衛生檢查內容
(1)服務員上班時是否統一著裝,衣著整潔,個人衛生是否符合要求。
(2)游泳場館衛生是否做到衛生間、地面、更衣柜等干凈清潔,是否有清洗消毒記錄。
(3)公共用具(浴巾、公共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換消毒。
(4)清掃工具是否按類分開配套使用,標志是否清楚
(5)腳池、泳池是否定期投放消毒液并進行自測。
(6)自測記錄是否公示。
衛生質量檢測制度
1、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衛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顧客用具用品(消毒效果)等進行檢驗檢測。
2、檢驗檢測必須是市衛生行政機關委托或其經計量認證的法定檢驗單位承擔。
3、采樣檢測時應有衛生主管負責人在場,并在“采樣記錄”上進行簽名,以認可采樣的真實性。
4、檢驗結果出來后,應在公示欄中對顧客公示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
1、有專人負責中央空調的衛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員必須經有關的衛生知識培訓。
2、空調通風的機房應保持干燥清潔嚴禁堆放無關物品。
3、衛生清掃工具、消毒設備必須專物專用,嚴禁那為它用。必須使用合格的消毒劑。
4、空調系統新風量應滿足每人每小時20~30立方米。
5、保證空調系統所吸入的空氣為室外新鮮空氣,嚴禁間接從空調通風的機房、建筑物樓道及天棚吊頂吸人新風。
6、空調系統的冷卻塔、過濾網、表冷器、冷凝水盤表面應保持清浩,定期委托專業清洗消毒機構進行檢查、清洗、消毒,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
7、空調房間內的送、排風口應經常擦洗,保持清潔,表面無積塵與霉斑。
8、必須建立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維護、清洗和消毒檔案。
健康危害事故與傳染病報告制度
1、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其它人員也有報告義務。
2、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范圍
(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公共用品用具、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疾病、皮膚病
(3)意外事故導致的紅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結膜炎),因意外事故所造成顧客消毒劑中毒等。
(4)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
3、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場所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
4、發生事故后,除了及時搶救病人外,事故報告責任人還必須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嚴格隔離現場,并會同衛生部門及時處理。
5、事故處理后,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其內容包括:事故經過及處理、事故原因及責任、事故教訓、今后防范指施,并送至當地衛生執法監督所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6、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
預防控制傳染病傳播應急預案與健康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妥善處理游泳場所衛生安全事故和傳染病疫情,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建立健全應急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事故和傳染病疫情的危害,建立預防控制傳染病傳播應急預案與健康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
牢固樹立“健康安全第一,責任重于泰山”的指導思想,以構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管理和應急處理機制為根本,全面落實“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
二、制訂預案依據
在制訂衛生安全事故和傳染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時,依據以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國務院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法規和文件。
三、工作原則
(一)預防為主
立足于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及時控制的原則,大力開展衛生安全和傳染病預防健康教育,積極宣傳和普及傳染病及健康危害事故預防知識,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和公共衛生知識水平;加強日常檢測;發現病例及時采取有效預防和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二)分級控制,屬地管理。
發生突發衛生事件后,遵循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啟動應急預案.
四、組織管理
(一)成立健康危害事故和傳染病疫情突發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
(二)領導小組職責
1.統一決策、組織、指揮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工作,一旦發生重大事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做到快速反應,正確應對,處置果斷,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2、督查各部門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3.及時制定相關的工作制度:疫情報告制度、消毒制度宣傳制度、衛生管理制度
五、處置
1、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以下應急措施:
聯系當地衛生部門(醫院),對中毒或患病人員進行救治或隔離;
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控制或切斷可疑水源;
與中毒或患病人員家屬進行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穩定其情緒;
積極配合衛生疾病控制部門封鎖和保護事發現場,對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樣留驗,對相關場所人員進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對中毒現場、可疑污染區進行消毒和處理,按照當地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認真落實其它緊急應對措施;在適當的范圍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本情況以及采取的措施,穩定員工情緒,并開展相應的衛生宣傳教育,提高員工的預防與自我保護意
識。
2.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措施外,信息報告人每天應按照要求向上級行政部門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進程報告。
六、善后與恢復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完成后,工作重點應馬上轉向善后與恢復行動,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秩序。
(一)會同有關部門對所發生的突發衛生事件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對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二)對突發事件反映出的相關問題、存在的衛生隱患問題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
加強經常性的宣傳教育,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三)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衛生管理檔案制度
1、衛生檔案檔案的內容:
(1)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衛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崗位職責
(2)衛生管理制度
(3)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消毒劑等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等
(4)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5)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記錄
(6)設備設施維護與衛生檢查記錄
(7)每年度檢測報告
2、管理要求
(1)各項檔案中應有相關人員的工作記錄并簽名。
(2)檔案應有專人管理,各類檔案記錄應進行分類;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1、接聽報修電話或報修單時應禮貌用語,并仔細聽取和記錄維修地點及內容等情況。
2、維修人員應在最短時間內趕到現場,在征得客人同意或不打擾客人的情況下迅速搶修,修理完畢后,維修人員和服務員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3、如遇設備損壞較嚴重,應向客人解釋,并告知客務中心,由客務中心征得客人同意后停用游泳場所
4、發生大的工程事件(如主水管爆管,加消毒劑儀器壞等),部門經理、主管都應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處理。
5、建立各類衛生設施維護保養檔案,做到有計劃的進行維護。
6、空調出風口濾網每周至少清理一次,游泳設施定期進行徹底清洗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除,做好更換,保證各類衛生設施正常運轉。
公共場所禁煙管理制度
為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保障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適用于單位范圍內的所有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監督管理活動,活動遵循加強引導、限定場所、專人負責、嚴格管理的原則。
2.
所有對客服務區域及后臺部門的辦公室、會議室等公共區域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識。
3.場所所有范圍內任何人員不準抽游煙。
4.不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內設置吸煙器具;不在場所內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識和物品。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店、旅店(館)、招待所、休閑度假村;
(二)公共浴場(含足?。?、理發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網吧(室)、歌舞廳、演藝廳、咖啡店、酒吧、茶座;
(四)體育場(館)(含室擊場、球場、溜冰場)、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室);
(六)商場(店)、書店(室);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條公共場所衛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場所衛生的主管部門。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民航、鐵路、廠礦內設公共場所一律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在縣區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監管。
第四條公共場所實行國家規定的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每二年審核一次。住宿、理發美容等涉及人體健康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必須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建設行政部門在審批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時,建設項目的衛生防護設施必須首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時,必須由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并發放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同級衛生監督機構對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評審。
第五條賓館、飯店、旅店(館)、招待所、休閑度假村、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場(含足浴)、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等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年必須到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他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二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公共場所的服務人員必須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知識培訓。要按照《艾滋病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納入艾滋病篩查范疇,取得并持有“健康合格證”,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者,方能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六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內所有的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獲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能使用。發證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居民小區、企事業單位應做好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高、低位蓄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
第七條公共場所使用的空調進風口應當設在室外,空調濾網、管道每年進行一次清洗和更換。
公共場所的衛生間應當保持清潔,無異味,無積水,應當有自然通風管道或者機械通風裝置,便器無糞跡尿垢。便池內不得使用含萘等巨毒芳香烴和巨毒殺蟲劑。
第八條歌舞廳、演藝廳、影劇院、錄像廳、網吧、體育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商場(店)、書店(室)、候車(船、機)室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的標志。嚴禁在公共場所非吸煙室吸煙。
第九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管理在人員、物資、經費方面提供必要條件,并對其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十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第十一條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設有工作間、洗消間、雜物間;
(二)被套、枕套、床單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潔,賓館、高級飯店每日更換,其他旅店一客一換,長住客每周一換;
(三)公用茶具、臉盆、腳盆、拖鞋用后洗凈、消毒;
(四)無洗浴設施的客房,每床備有明顯標志的臉盆和腳盆。
(五)賓館、飯店、洗浴和娛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要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安全套發售設施,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
第十二條理發美容店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有消毒設施和消毒制度。配備足夠數量供消毒周轉使用的理發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時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理發用的毛巾與燙發、染發用的毛巾分開。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檢出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毛巾細菌總數每25平方厘米不超過500個;
(二)供頭癬等皮膚傳染病顧客專用的理發工具應有明顯標志,用后及時消毒并專柜(箱)存放;
(三)燙發、染發場所有機械通風裝置;
(四)從業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第十三條影劇院、錄像廳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場次間隔時間不少于30分鐘,其中空場時間少不于10分鐘;
(二)觀眾廳座位在800個以上的有機械通風裝置;
(三)每場散場后用紫外線消毒30分鐘。
第十四條歌舞廳、演藝廳、網吧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有機械通風裝置;
(二)有消毒設施,使用的茶具、飲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廳內禁止使用紫外線燈和滑石粉,舞廳、演藝廳禁止使用有害觀眾健康的煙霧劑。
(四)歌舞廳、網吧內銷售食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體檢培訓”證后方可上崗。網吧內必須有換氣通風設施,空氣質量參照并符合影劇院衛生標準,由衛生監督機構每半年檢測一次并出具規范的檢測報告。網吧業主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日常衛生,每人次消毒一次鍵盤、坐椅扶手和臺面,并做好消毒記錄。
第十五條商場(店)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營業面積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場(店),有機械通風裝置;
(二)大、中型商場(店)有公共廁所,設置果皮箱,大型商場設有顧客休息室;
(三)出售農藥、油漆、化學試劑有單獨售貨室。
第十六條游泳場(館)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每毫升不超過1000個,總大腸菌群每升不超過18個;
(三)池水渾濁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第十七條候車(船、機)室必須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禁止將有礙公共場所衛生的物品攜入;
(二)按旅客流量,設相應數量水沖式廁所。男廁每80人設大便器、小便器各一個,女廁每50人設大便器一個。廁所設有洗手池;
(三)廁所、盥洗室按時濕式清掃。垃圾廢棄物日產日清,設置果皮箱,痰盂等衛生設施,并保持清潔;
(四)有專人負責健康教育,有固定衛生知識宣傳欄,定期更新宣傳內容。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須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在衛生監督機構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衛生監督員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證書。
第二十條衛生監督員應當文明執法,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必須規范著裝,佩戴統一號碼牌,出示監督證件。經營者有權拒絕持無效證件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一條衛生監督員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衛生監督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對,,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下達處罰決定書。罰款必須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準,同時報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必須立即執行。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局衛生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衛生防疫機構的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公共場所衛生技術裝備和人員。
第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國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對本系統外營業的公共場所以及尚無衛生防疫機構進行監督的單位由地方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部隊、學校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由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其中個體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培訓的具體要求:
(一)衛生防疫機構按全國"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
(二)公共場所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掌握教學大綱規定的有關衛生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三)衛生防疫機構對受訓人員的培訓進行監督審核,對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證"上加蓋考核合格章。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衛生知識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四)從業人員每兩年復訓1次。
第五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規定:
(一)旅店業、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下同)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其它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繼續上崗工作。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執行??梢蓚魅静』颊唔氹S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二)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負責健康檢查的組織安排和督促檢查工作。經營單位每年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提交應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名單,并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和其它傳染性疾病者應調離其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單位承擔健康檢查工作。健康檢查應統一要求,統一標準,認真記錄,建立檔案。醫療衛生單位在健康檢查兩周內應向受檢單位發出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合格者由衛生防疫機構發給"健康合格證"。
(四)"健康合格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五)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頒發的有關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準: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后基本痊愈(主要癥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經治療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培養陰性,停藥后兩周內大便培養3次陰性者,可恢復原工作。
(三)傷寒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連續培養3次陰性者可從事不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觀察,第2年糞便檢查連續進行兩次培養陰性者,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活動期肺結核活動期肺結核和痰帶菌者應隔離治療,痰培養陰性或一周內連續痰涂片兩次陰性,達到臨床治愈方可恢復原工作。
(五)皮膚病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及接觸性傳染的皮膚病患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復原工作。
(六)其它有礙公共衛生的疾?。ㄖ匕Y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從事原工作。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一)"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由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發放管理。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土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二)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審查監測確定主要衛生指標符合衛生要求,80%以上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經營單位方可取得"衛生許可證"。
(三)對經營多種公共場所的單位只發放1個"衛生許可證",并注明其兼營項目。因違法而需注銷其中某個經營項目時,在"衛生許可證"的相應處加蓋注銷章,被注銷經營項目的單位經衛生監督監測認定合格后,可申請恢復被注銷的經營項目,并換發新證。
(四)"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領"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到所屬衛生防疫機構領取并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送衛生防疫機構。
2.衛生防疫機構委派衛生監督員按衛生標準和要求進行審查和監測,對符合要求的發給由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對審查、監測的資料應存檔備查。
(五)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的應按上述程序申領"衛生許可證"。
(六)"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1次。復核時,經營單位應填寫復核登記表,經審查、監測合格的在復核登記表上加蓋"審核章"。逾期3個月未加蓋"審核章"者,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七)"衛生許可證"應用墨筆填寫,字跡清楚。單位名稱要寫全稱。"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明顯處,以便監督檢查。"衛生許可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八)申請開業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經衛生防疫機構審查監測后確定不符合衛生要求者,應采取改善措施,達到衛生要求后發給"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應自衛生防疫機構接到"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對審查合格者簽發"衛生許可證"。
(九)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及時到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單位應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
(一)報告范圍:
1.微小氣候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
4.意外事故處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二)事故報告責任人是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
(三)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之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國內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等所屬經營單位,應同時報告本系統衛生防疫機構,隨即報告主管部門,必要時(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須同時報告公安部門。
(四)衛生防疫機構在接到報告24小時內會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于1周內寫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現場調查報告書",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級衛生防疫機構、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并建立檔案。
第十條《條例》第九條中"妥善處理"包括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醫療機構,防止事故的繼發。確保不擴大危害范圍和不繼續惡化環境,以及在不影響上述情況前提下保護好現場。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職責分工按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上級衛生防疫機構有責任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各級衛生防疫機構之間要明確分工,避免遺漏或重復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和當地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處理不當的違反《條例》的案件,有權糾正或重新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及上一級衛生防疫機構上報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職責:
(一)對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宣傳衛生知識,指導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三)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條例》有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建議。
(四)參加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五)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包括取證照相、錄音、錄相等,調查處理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付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衛生防疫機構可設置助理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在衛生監督員的指導下,協助衛生監督員執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身體健康。
(二)衛生監督員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技術職稱,從事公共衛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獨立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
(三)助理衛生監督員具有從事公共衛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醫士(含醫士)技術職稱,熟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一定的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守則:
(一)學習和掌握《條例》、《細則》及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執行任務做到依法辦事,忠于職守,秉公辦事,禮貌待人,不得營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執行任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填寫記錄。
(四)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可按每30至60個公共場所設1人的比例配置。縣以上(含縣)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符合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的可作為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發給證書。助理衛生監督員由縣或地區級衛生防疫機構提名,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縣或地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證書。
第十九條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者,須及時交回證件和證章,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的任免及數量,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自定,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設計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凡《條例》第二條所列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設計說明書中必須有衛生篇章。其內容包括設計依據、主要衛生問題、衛生保健設施、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圍環境質量影響和有職業危害以及對周圍人群健康有影響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制度。衛生評價報告書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施工設計前完成。
(三)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發給"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執照。
(四)設計及衛生評價報告書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五)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通知衛生防疫機構參加。驗收合格者方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評價資格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并發給資格證書,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20元至2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經警告處罰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兩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違反《條例》第七條,未獲得"健康合格證"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經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不調離《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三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400元至15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四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四項以上(含四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
4.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衛生許可證"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800元至30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五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四百元至1500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條例》第九條,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者。
(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
(八)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1500元至2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罰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罰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罰款8000元至1萬元;
4.造成死亡者罰款1萬元至2萬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
3.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條對3000元以下罰款須經衛生防疫機構審議批準。停業整頓及超過3000元的罰款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中"對受害人賠償損失"的賠償包括醫藥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喪葬費、遺屬撫恤費等。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條例》造成嚴重后果及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和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二條中的"飯館"的監督范圍和內容系指安裝空調設施的就餐場所的環境衛生狀況。"公園"的監督范圍系指公園內有圍護結構的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國內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輪船。"商場(店)、書店"系指城市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縣、鄉、鎮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場所。其中對醫藥商場(店)等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衛生防疫機構:指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站(所)及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拒絕衛生監督:指以各種借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防疫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履行職責的行為。經營多種公共場所:指在1個經營單位內同時經營兩種以上《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公共場所。公共場所主要衛生指標,在下列公共場所分別指的是:
1.賓館(有空調設施的):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2次供水水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風量。
2.旅店、招待所: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2次供水水質,床位面積,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機械通風量,濕度,床位面積,不得生火取暖、做飯,噪聲,二氧化碳。
4.影劇院、錄相廳、音樂廳:場內禁止吸煙,場次間隔時間,立體影院的眼鏡消毒,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
5.舞廳、音樂茶座、游藝廳:噪聲,場內禁止吸煙,人均占有面積,二氧化碳(或新風量)。
6.酒吧、咖啡廳:新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顧客用具更換、消毒,禁止性病、傳染病、皮膚病的顧客就浴,池水濁度,二氧化碳。
8.理發店、美容店:理發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發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頭癬患者專用的理發工具,氨(經營燙發的場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爐的理發店),工作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渾濁度,池水凈化消毒設備,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10.體育館: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飲用水水質。
11.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照度,噪聲,二氧化碳(或總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閱覽室內不得印刷和復印。
12.商場(店)、書店:照度,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場(店)內禁止吸煙。
13.醫院候診室:細菌總數,室內禁止吸煙,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內地面保潔,室內禁止吸煙,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鐵路客車、航運客輪、客機:飲用水水質,臥具、頭片更換,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煙客室(艙)內禁止吸煙。
二、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按照本規定管理。”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市和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p>
四、第三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責任區域,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的清洗保潔責任,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環境衛生清掃、清洗保潔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書面告知責任人?!?/p>
六、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負責城市道路及其相關設施和公共場所清掃、清洗保潔工作的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責任人必須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清掃作業在6∶30時(冬季7∶30時,下同)前完成。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實行夜間清掃,白天保潔。
“(二)做好保潔工作,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污物和廢棄物。主要道路、重點地區、人行過街橋和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應當從6∶30時至21∶00時。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潔工作從6∶30時至19∶00時。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時段。作業車輛不得違章調頭,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實行機械清掃、沖刷和噴霧壓塵作業,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人行步道實行定期清洗作業。
“(五)清掃的垃圾、污物和廢棄物,必須及時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掃入綠地內和道路的雨水口內。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須及時清理,保持箱體和箱體周圍整潔。
“(七)城市道路上的遺撒物,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干凈。”
七、第五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在城市道路上進行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應當在不干擾居民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在夜間或者避開交通高峰時段。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由作業單位隨時清掃保潔,并在12小時內清運干凈?!?/p>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做好施工期間的壓塵和清掃保潔工作,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隨時清運。建設工程施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棄物棄料和圍擋清除干凈?!?/p>
九、第六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竣工后,清掃保潔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監督執行?!?/p>
十、第七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清掃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業規范要求清掃保潔的,或者未按照環境衛生標準要求清掃保潔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及時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體整潔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體周圍嚴重臟亂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及時清除因作業產生的廢棄物、枝葉、泥土的,責令限期清理,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間壓塵和清掃保潔的,或者在建設工程竣工后未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刪去第八條。
此外,對個別文字及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2號令、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二次修改的《*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管理若干規定》根據本決定修正后,重新。
”本┦諧鞘械纜泛凸?渤∷?肪澄郎?芾砣舾曬娑?
(1989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2號令
根據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第一次修改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二次修改
根據2002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13號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按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市和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責任區域,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的清洗保潔責任,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五條環境衛生清掃、清洗保潔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六條負責城市道路及其相關設施和公共場所清掃、清洗保潔工作的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責任人必須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日清掃作業在6∶30時(冬季7∶30時,下同)前完成。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實行夜間清掃,白天保潔。
(二)做好保潔工作,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污物和廢棄物。主要道路、重點地區、人行過街橋和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應當從6∶30時至21∶00時。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潔工作從6∶30時至19∶00時。
(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時段。作業車輛不得違章調頭,造成交通阻塞。
(四)城市道路實行機械清掃、沖刷和噴霧壓塵作業,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人行步道實行定期清洗作業。
(五)清掃的垃圾、污物和廢棄物,必須及時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掃入綠地內和道路的雨水口內。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須及時清理,保持箱體和箱體周圍整潔。
(七)城市道路上的遺撒物,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干凈。
第七條在城市道路上進行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應當在不干擾居民的情況下,盡可能安排在夜間或者避開交通高峰時段。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由作業單位隨時清掃保潔,并在12小時內清運干凈。
第八條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做好施工期間的壓塵和清掃保潔工作,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隨時清運。建設工程施工后,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棄物棄料和圍擋清除干凈。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竣工后,清掃保潔工作的交接,由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落實、監督執行。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清掃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業規范要求清掃保潔的,或者未按照環境衛生標準要求清掃保潔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及時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體整潔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體周圍嚴重臟亂的,責令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證公共場所衛生,預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場所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工作原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公共場所服務行業組織應當發揮業務指導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
第四條(管理主體)
國家實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經營者的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加強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改善衛生條件,提高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水平,并對本單位發生的公眾健康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社會監督)
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衛生要求
第七條(基本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外環境應當清潔、衛生。
第八條(環境質量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空調送風質量、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九條(用品用具要求)
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凈消毒、按衛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復使用。
清洗、消毒、儲存用品、用具的專用設施應當分類設置,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
第十條(飲水、用水要求)
公共場所飲水和各種洗浴水、泳池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中的高層建筑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條(消毒設施要求)
賓館、飯店、洗浴場所、美發美容場所、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間和儲存間,消毒設施齊全、運轉正常,并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消毒藥品。
第十二條(相關產品要求)
公共場所中的客用清潔衛生用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空氣凈化裝置,及其它健康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十三條(空調通風設施要求)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新風入口必須設于室外并遠離污染源,空調通風設施的送風口、回風口、過濾器、盤管組件、風管及其它系統部件應當定期清潔,空調冷卻用水應當定期消毒。
第十四條(滅蟲和廢棄物存放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具備消除蚊、蠅、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蟲危害的防治措施,應當設置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的專用設施。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要求)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時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服。
第十六條(獨立通風要求)
公共場所吸煙室、衛生間及浴室須設置獨立的排氣系統,不得與其它排氣系統相通。
第十七條(建設要求)
公共場所中使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分類管理)
根據公共場所與公眾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發生健康危害的風險程度,公共場所分為一般公共場所和特殊公共場所。
對特殊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對一般公共場所實行備案制度。
特殊公共場所包括:
(一)旅店業:賓館、酒店、飯店、旅店、招待所、培訓場所、旅游度假場所;
(二)洗浴按摩場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場所;
(三)理發、美容場所:理發店、美發店,生活美容店、影樓;
(四)游泳場館;
(五)文化娛樂場所:歌舞廳,音樂廳、卡拉OK廳,影劇院、錄像廳,游藝廳、網吧、多功能文化娛樂場所。
一般公共場所包括:
(一)室內體育、健身場所;
(二)餐飲場所:餐廳、咖啡廳、茶座、酒城(吧);
(三)商業購物場所:商場(店)、書店,室內批發市場、集貿市場;
(四)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五)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車、客船、客機和長途客車。
根據衛生防病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共場所的種類和范圍由進行調整并公布。
第十九條(三同時審查、驗收)
特殊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進行衛生預評價。
特殊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衛生許可)
特殊公共場所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其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經營單位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續展,原發證部門經審核后,對合格的,換發許可證;逾期未申請續展的,其衛生許可證過期失效。
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
第二十二條(許可證管理)
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出借。
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申辦條件)
特殊公共場所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公共場所的衛生預評價報告;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公共場所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階段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備案)
一般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開業后三十日內,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遞交備案資料。
備案項目發生變更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原備案衛生行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五條(備案內容)
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情況備案表;
(二)公共場所衛生狀況檢測與評價資料;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資料;
(四)其他相關的衛生資料。
第二十六條(組織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設立衛生管理組織或者配備專職、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衛生操作規程、消毒制度和衛生檔案。
第二十七條(檢測、評價)
公共場所衛生狀況應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使場所環境、衛生設施、空調系統、顧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設施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檢測、評價應當由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八條(從業人員體檢)
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合格的方可上崗。
患有瘧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傳播疾病、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業。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
第二十九條(從業人員培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第三十條(危害事故處理)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事故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及時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的蔓延,減少損失。
第三十一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和批準;未取得資質認證的,不得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和健康檢查工作。
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的檢測、評價和健康檢查應當客觀、準確、真實。
第三十二條(配套規章)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培訓的內容和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三十三條(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
鐵路、民航、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督職責)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是:
(一)對特殊公共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對竣工項目進行衛生驗收;
(二)監督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
(三)對特殊公共場所進行衛生審查,發放衛生許可證;
(四)對一般公共場所進行備案;
(五)對公共場所及公共用品、用具的衛生狀況進行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結果;
(六)對公共場所發生的健康危害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七)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對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活動者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三同時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之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
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二十日內依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衛生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
第三十六條(審批時限)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特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應當對資料進行審查,并于收到申請15日之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意受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公共場所法規、規章及衛生標準、衛生要求和規范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發放衛生許可證;對審查不合格的,出具衛生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衛生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公共場所內了解情況,調查取證,抽樣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與違反本條例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控制措施)
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責令暫停營業;
(二)封存造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用品、用具和設施;
(三)組織控制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現場。
在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執法人員道德要求)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執法責任)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共場所,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二)對已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公共場所存在危害健康因素,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執法程序要求)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應制作現場監督筆錄并根據情況提出指導意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特殊公共場所經營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共場所經營過程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
(二)經營場所的環境、設備、衛生設施、顧客用品用具、供水設施,經監測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一般公共場所開業三十天后,未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提供給顧客使用的客用清潔衛生用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或者消毒產品等相關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或者從業人員未經健康體檢合格上崗工作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工作的;
(七)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事故,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蔓延的;
(八)未按規定對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進行定期檢測、評價的。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予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特殊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沒有得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二)特殊公共場所的消毒設施不能正常運轉達不到消毒要求的;
(三)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或者第四十四條處罰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非法從事衛生技術服務罰則)
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罰則)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資格,并在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其資質認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四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罰則)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行為之一,導致公共衛生健康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行政部門罰則)
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民事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 每周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統一著工裝。
2、 地面衛生清潔,地面無紙屑、雜物。
3、 飲水機無明顯水漬;垃圾桶、紙簍中使用垃圾袋,周圍
無垃圾與其他廢棄物;碎紙機周圍無紙屑。
4、 辦公桌、前臺、沙發、桌椅及辦公用品表面無灰塵;窗
臺等處無明顯灰塵。
5、 如有大風、雨雪等特殊氣候時,室內衛生應及時清掃。
6、 周一至周五設專人負責辦公區域衛生,周六進行集中清
掃。
一、衛生責任制
(一)項目經理
1、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建筑項目施工現場環衛衛生法規。對施工現場環衛衛生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學習
3、組織建立健全環衛衛生管理體系,明確各級人員崗位責任制,支持環衛衛生管理人員的工作。
4、監督各級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定期對項目工程施工現場的環衛衛生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實行定人、定時間、定措施整改。
5、組織擬定現場衛生防疫管理預案,監督執行現場疫情報告制度。為改善職工的生活環境、提高健康水平服務。
(二)環衛衛生負責人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施工現場環衛衛生法規、管理制度,服從項目部的統一領導,對本項目施工現場環衛衛生管理負直接管理責任。
2、協助項目經理部擬定施工現場環衛衛生管理制度、衛生防疫管理制度等,對現場環衛衛生平面布置提出具體方案,并監督實施。
3、負責組織管理人員、班組成員學習有關環衛衛生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措施,并組織環衛衛生應知應會考核。
4、負責配合有關部門辦理食堂衛生許可證,班組人員及炊事人員的健康證,監督炊事人員持證上崗。
5、定期(每月不少于三次)和不定期檢查現場各區域的環衛衛生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落實整改,對違規違紀行為應予以制止,并酌情提出處理意見。
6、按文明施工資料管理標準,做好環衛衛生的各項資料,真實具體,以備查考。
(三)區域分管負責人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衛生管理規定和要求,服從項目部、環衛衛生負責人的領導,對本區域環衛衛生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2、負責組織落實有關環衛衛生管理措施,維護環衛衛生設施,保證本區域內干凈整潔,符合管理規定。
3、認真學習有關環衛衛生管理知識,經常對轄區范圍內的職工進行環衛衛生教育、文明施工教育,參加項目部組織的統一考試考核。
4、組織工人搞好本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并督促其搞好個人的內務衛生,養成遵規守紀、講文明愛衛生的良好習慣,積極預防疾病。
5、必須堅持對本轄區進行日常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并報上級予以處理,對存在的問題應按照整改工作的“三定”要求落實。
6、完成項目部、環衛衛生負責人交辦的其他環衛衛生工作任務。
(四)班組作業工人
1、必須服從各級環衛衛生人員的管理,自覺遵守施工現場環衛衛生的各項制度。
2、認真學習有關施工現場環衛衛生法規、制度及衛生常識,參加項目部組織的統一衛生考核。
3、積極完成本施工崗位范圍內環衛衛生包干任務,搞好文明施工。
4、遵守生活區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證個人內務衛生,完成分擔值日包干任務。
5、講究個人衛生,謹防病從口人,配合管理人員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6、加強相互監督,敢于制止不講衛生、破壞衛生設施和管理的違規違紀行為。
7、積極提出有關改善環衛衛生環境、促進現場衛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樹立集體榮譽感。
(五)食堂管理負責人
1、執行上級有關建筑工地食堂衛生管理規定和要求,對食堂環境衛生和食品衛生負直接管理責任。
2、組織落實食堂衛生管理措施,協助環衛衛生負責人落實環境衛生和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做好施工現場職工衛生防病(疫)的管理工作。把好病從口人關。
3、監督檢查食品采購、運輸、儲存、保管、制售過程符合《食品衛生法》要求,保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衛生,對用餐人員的身體健康負責。
4、定期組織炊事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和炊事技能的學習培訓,逐步提高炊事員的業務能力和服務質量。
5、不錄用患有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人員從事食品制售及食品洗(削)工作。協助衛生部門對炊事人員定期進行體檢。監督炊事人員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6、加強對食堂庫房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潮、防鼠、防蟲、防霉變。嚴禁使用亞硝酸鹽。
7、組織定期對公用食具清洗消毒和食堂區域的清掃,保證環境清潔、餐具清潔,炊事人員衛生符合規定。
8、必須搞好成本核算,保證飯菜價格合理,職工滿意率達90%以上。
(六)食堂采購員
1、貫徹執行食堂衛生管理制度,服從食堂管理人員的領導。對采購的食品符合衛生要求,負直接責任。
2、不得采購腐壞變質、霉變、有異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3、不采購小商、小販加工制作的葷食、涼菜。
4、采購食品時,做到一看是否新鮮、二看有無合格證件,比質比價。
5、采購外地食品應向供貨單位索取縣級以上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開具的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單,認為必要時,請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復驗。
6、采購食品用的車輛、容器應清潔衛生,做到生熟分開、防塵、防曬、防蠅。
7、協助食堂財務管理人員搞好成本核算,保證飯菜價格合理,職工滿意率達90%以上。
(七)炊事人員
1、嚴格執行施工現場環衛衛生管理法規,執行現場食堂膳食管理制度,對用餐人員的健康負責。
2、認真學習國家《食品衛生法》及食品衛生常識。參加衛生常識統一考核。
3、按照規定要求完成本崗位的膳食制售任務。保證熱飯、熱菜、熱湯供應及時,服務熱情周到。誠懇聽取職工們的意見,有錯就改,職工滿意率達90%以上。
4、積極完成分工包干的環境衛生任務,保證本崗區域內環境清潔。必須搞好個人衛生,堅持做到“四勤”,即勤理發、勤洗澡、勤換衣、勤剪指甲。
5、炊事員操作時必須穿戴好工作服、發帽,并保持整潔,不赤背、不光腳、不穿拖鞋、不吸煙、不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從事其他活動。
6、炊事人員必須定期參加健康檢查,持健康證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無證者不得從事炊事作業。
7、搞好食堂的防火工作和防大氣、防水污染工作,制定個人工作計劃并付諸實施。
二、衛生管理制度
(一)施工現場嚴格執行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有關文明衛生管理規定及公司OHSMS體系要求,落實好衛生責任制并張貼上墻。
(二)施工現場食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食堂應距廁所、垃圾箱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場所30米以外,并做到四周平整、清潔、無污水。
2、按規定設置污水排放設施,日常生活垃圾及時清理干凈。
3、門窗安裝紗門、紗窗、擋鼠板;食物的采購、制作應符合食品衛生的規定,生熟食品分開制作,設立標記,禁止采購銷售腐爛變質的食物。
4、食品、炊事用具和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時消毒。
5、工作人員必須穿戴白色工作服(帽),保持個人衛生,炊事和生活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查體,持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上崗。
(三)施工現場宿舍要符合下列規定:
1、工程開工前,應根據用工數量建好臨時宿舍。
2、宿舍四周排水暢通,室內通風良好,屋檐離地面高度不能低于2.5米。
3、宿舍應保持衛生整潔,被褥、床鋪整齊。夏季應有防蚊蠅措施,冬季應有防寒保暖措施,禁止火盆取暖。
4、宿舍必須設置單人床或上下雙人床,禁止職工睡通鋪。
5、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內不得安排人員住宿。
(四)施工現場廁所衛生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現場廁所必須建成水沖式,廁所墻面抹灰刷白。
2、廁所衛生應設專人負責,定期進行沖刷、清理、消毒、防止蚊蠅孳生。
(五)施工現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1、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2、施工現場必須設立保溫開水桶,并加蓋加鎖,防止污染。
3、施工現場不得喝生水,嚴禁共用一個器皿飲水。
(六)施工現場人員應注意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吃不潔凈食物、不隨地大小便。
(七)施工現場發現有傳染病患者,應立即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由衛生防疫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處理和對患者進行隔離診治,防止疫情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