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18 04:09:40
序論:在您撰寫法律手段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很久以來,人們習慣地把行政機關不正確地稱為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如果不是從與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檢察、審判機關相比較的角度,即不是把國家權力機關稱為立法機關、把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稱為司法機關的話,把國家行政機關說成是從事國家行政管理的國家機關,則似乎是無可非議的。但如果從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相比較的角度來看,把國家行政機關說成是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的機關則是不正確的。這種不正確的說法,導致了許多錯誤的或想當然的觀念,即盡管行政機關是由與其他國家機關相同的、有血有肉的工作人員組成的,盡管國家檢察、審判機關中專權、違法的現象也并不少見,但行政機關似乎成了“天生”的不講法、不守法和專橫、武斷的代表,從而形成了行政法上所謂的“控權論”。其實,國家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我國《憲法》第85、105條明文規定,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執行機關,就是執行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決議的國家機關,也就是執法機關。行政機關的任務,就是主動、持續地去執行法律規范,調整各種利益關系,實現立法的意圖或法律規范的目的。這不同于司法。司法的任務在于適用法律,即運用法律處理各種利益糾紛,具有被動性,以“不告不理”為原則(如果沒有糾紛或沒有告發,就不能去“挖掘”糾紛或動員告發,因此目前所謂的“司法提前介入”是不正確的)。行政機關作為一種執法機關,只能以“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為原則;而國家權力機關作為一種立法機關或表達意志的機關、法院作為一種司法機關,則只能以“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為原則。
法的實施需要相應的手段。人們習慣地把法的實施手段分為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并習慣地將行政機關所采用的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的手段稱為行政手段。我認為,這也是一種不正確的法律觀念,容易導致三種手段之間的互相對立,經濟手段的變質和異化,也容易導致人們把行政手段想象成專斷的手段,還造成了行政機關縮手縮腳、不敢放手執法、片面依賴于司法機關的“法律手段”的被動局面??傊?,將行政手段排除在法律手段之外,是不利于行政權威的維護和運用的。其實,這種分類從邏輯上看并沒有科學、統一的分類標準,是違反分類規則的。從法學上看,凡是依法實施的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依法實施的“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也是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具體表現為審批和許可、稽查和征收、獎勵和處罰及各種強制措施等。這些手段是法律賦于行政機關實施的一種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機關自行設定和實施的人治手段。這種“行政手段”之所以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歸根結蒂是由行政法的基礎即一定層次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決定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是一種對立統一的矛盾關系。在這個矛盾中,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支配著個人利益。這種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利益關系,決定著作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行政機關具有命令和強制權,個人利益的主體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當然應服從行政機關的命令。否則,政府權威、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就無從談起,社會也將是一個無政府社會。同志指出:“人民為了有效地進行生產、進行學習和有秩序地過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產的領導者、文化教育機關的領導者各種適當的行政命令。沒有這種行政命令,社會秩序就無法維持,這是人們的常識所了解的?!盵1]
總之,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行政手段”是法律手段。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應以“效率優先,兼顧公正”為原則,用足各種法律手段,大膽執法。
二、依法運用法律手段
(一)基層國家機關的主要任務是依法運用法律手段城市的區級國家機關是我國的基層國家機關,主要任務在于充分地運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所提供的各種法律手段,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并總結經驗教訓,為上級國家機關創設法律手段提供事實基礎。相反,區級國家機關的主要任務不在于創設各種法律手段,即使創設了也不一定合法。這是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等的規定,行政行為的作出應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或參照。這就意味著,只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所創設的法律手段,才有可能是合法的法律手段。因此,區級國家機關應從“文山會?!敝薪夥懦鰜?,把精力集中到如何加強執法的力度上來。那種一談到加強執法,就召開會議、發幾個文件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試圖以此創造出某些執法手段來的努力也是徒勞無益的。
(二)依法運用法律手段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運用法律手段應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應依法運用法律手段,這是依法治國的具體要求。
“依法”的“法”,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用法律手段只能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根據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對上級機關的決議、決定、指示、命令和通知等也應執行,也是行政執法的依據。但這些決議、命令等本身必須合法,否則是無效的,就不應執行,因為該“上級”的級別不可能超過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并且,只有當這些決議、命令等已向社會公布,有關的法律規范是一種準用性法律規范時,這些決議、命令等才能作為依據。對那些以地方保護和部門壟斷為目的的命令和指示等,更應予抵制。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法制的尊嚴和統一。
依法運用法律手段,不僅要求法律手段的運用應符合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而且還應符合立法的本意或法律的目的。我們不能有意或無意地利用法律規范的字面含義來違背立法的目的。否則,就是了。
依法運用法律手段,還意味著行政機關運用法律手段的權限和內容、程序和形式都應合法。權限合法,是指行政機關在運用法律手段時不得超越職權和。內容合法,是指在行政執法中,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主要事實要清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要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程序和形式合法,是指行政機關所運用法律手段應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我們可把權限和內容合法統稱為實質上的合法;把程序和形式上的合法統稱為形式上的合法。以往,我們的經驗是很重視實質上的合法,對此仍應予保持。但從現在起,我認為我們對形式上的合法也應予以充分的重視。這是因為,形式上的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比較容易做到的;形式上的合法能促進和保障實質上合法的實現;合法的實質就要求具有合法的形式,否則,實質上的合法性就會受到懷疑和攻擊。
(三)依法運用法律手段的例外法律規范的制定是以例常情況為基礎的,因而就不適用于特殊的例外情況。當例外情況出現時,仍教條或機械地按法律規范執法,并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反而違反了立法的目的、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并不能認為是依法辦事。這時,就應根據公共利益、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要求來變通法律規范的執行。但這種變通應得到事先的批準;在緊急情況下,事先來不及辦理批準手續的,在事后應得到追認或確認。否則,任意的變通,會造成行政專橫。
三、關于特殊手段的運用
行政法律手段是一種以命令和服從為特點的,是不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意或接受為條件的手段,即具有鮮明強制性的手段。從單個的行政執法來說,這種手段是必要的,這種手段的運用也是無可非議的。然而,從總體上說,政府的存在及運行有賴于公眾的信任、理解與合作。行政法律手段的普遍運用,日積月累,就會使公眾產生抵觸和不滿情緒,從而降低政府在公眾中的威信,損害政府的形象。為此,從本世紀、特別是本世紀中葉以來,各國的行政執法除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外,還廣泛采用了一些特殊手段。這些特殊手段主要是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導。它們與一般的行政法律手段相比,有兩個重要特點:一是強制性較弱,主要是設法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覺履行;二是性質不甚明確,到底是不是法律手段或法律行為,是不是行政法律手段,在理論上有較大的爭論。但從法學上說,行政指導等手段即使不是法律手段,由于并沒有強制規定公民等的權利義務,是允許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在西方國家,之所以廣泛采用這類手段,是為了騙取公眾對政府的信任與合作,樹立自己良好的“服務”形象,鞏固其統治。這些手段在我國也是可以采用的,以便政府與人民間建立起真正的信任與合作關系,溝通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系。同志早就指出,對人民內部矛盾的解決,應多采用說服教育的方法,“為著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而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說服教育,單靠行政命令,在許多情況下就行不通?!盵2]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職責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它的訂立與民事合同的訂立一樣,是以自愿、誠實信用和意思表示一致為原則的。因此,這種方式有利于公眾的接受、信任與合作,從而有利于行政職責的圓滿實現,增強行政效益。但它的訂立又與民事合同的訂立不同,并不都是以等價、有償為原則的;它的履行也與民事合同的履行不同,行政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權單方面解除或變更該合同(當然,這種變更和解除權也是有條件的,并應承擔損失補償責任)。但是,以行政合同履行行政職責并不是行政執法的一般方式,而是例外方式。并且,行政機關只有在認為以行政合同方式履行職責更為有利于公共利益時才能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法律手段。因此,以行政合同實現行政職責并不影響行政權威和公共利益。目前,我國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一樣行政合同的情況并不少見,只是還沒有按行政合同來規范和認定而已。例如,我國計劃生育、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等領域的各種各樣的責任制,就屬于行政合同的范疇,即行政擔保合同或行政保證合同,只是目前還不規范,還沒有提高到行政合同法制的高度。又如,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合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租賃合同、糧食定購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等,都是行政合同,只是沒有被認定為行政合同而被認定為經濟合同罷了。其實,把行政合同認定為經濟合同并按經濟合同來處理在法律上是錯誤的,使行政機關被降格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相等的地位,使公共利益被置于與個人利益同等的地位,對法律的實施和公共利益的維護是非常不利的。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以號召、倡導、鼓勵、引導、勸導、告誡、建議、說服教育等形式來實施法律的一種手段。它不具有強制性,不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因此是不是一種法律手段在國內外行政法學界存在著不同的看法。但這種手段對溝通政府與公眾之間的關系,取得公眾對實現行政職責的配合與信任,具有重要的價值。并且,這種手段符合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密切聯系群眾、走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同時,這種手段也為我國《憲法》所確認?!稇椃ā返?、9條分別規定:“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在單行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指導的規定更多。因此,行政指導的廣泛運用是合法和可行的。但應當注意的是,行政指導的實現取決于公民等的接受和合作,公民等也有權不接受這種指導。行政機關不能把行政指導變成行政強制,對不接受行政指導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給予行政處罰等制裁。對是否予以制裁,仍應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進行認定。同時,行政機關也不能一味地強調說服教育等行政指導手段。對通過行政指導手段難以實現而依法又必須實現的職責,應依法運用法律手段予以及時實現。否則,行政權威和公共利益是難以維護和保障的。
內容摘要: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有:1.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國民待遇;2.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3.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其原因主要有:立法、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等。目前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憲法保護;二是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三是加強監督,嚴格執法;四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一、民營企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民營企業身份的歧視性待遇
民營企業面對的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現在:1.觀念上的不平等。主要指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對民營企業的各種偏見,認為民營企業很難與社會主義制度完全相容,民營企業不能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基礎,只能是一種“邊緣性經濟”。2.銀行貸款方面的不平等。民間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自身積累和借貸,甚至有不少來自地下錢莊。目前,民營資本70%是自籌,從國有銀行獲取的貸款不足30%。據中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下半年對貸款滿足率的調查,企業反映為68.5%,金融機構反映為81.6%。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民營企業反映最低,雖然民營企業貸款滿足率反映為60.4%,但仍低于平均水平8.1個百分點,屬于最難獲得貸款的群體。3.稅賦和法律方面的不平等。在稅賦方面的不平等主要反映在嚴重的所得稅重復計征,法律方面主要是民營企業在各類產權和產權關系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往往在事件的仲裁上更多地被歧視,等等。
(二)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利得不到保障
目前,盡管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重要法律都對我國民營企業的產權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六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及因投資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中小企業收費和罰款,不得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中小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有權舉報、控告?!钡谄邨l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護其依法參與公平競爭與公平交易的權利,不得歧視,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條件。”但是,在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的法律保障上仍存在著諸多問題:1.民營企業資產與個人資產混在一起,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產權關系沒理清以及其他諸如民營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產權界定問題等;2.我國《憲法》、《民法通則》所列舉的個人財產僅僅限于房屋、儲蓄、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個人生活資料財產。隨著個人在經濟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和角色重要性的加強,個人財產范圍不斷擴大,個人對生產資料的占有越來越多,上述法律對保護個人生產資料的條款尚不完善;3.目前《刑法》中規定了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和非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以貪污罪論處,最高刑罰可以處死刑;非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從事同樣行為,只以侵犯財產罪論處,一般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才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量刑明顯不一致;4.為數不少的“戴紅帽”的企業或稱“掛靠企業”為了迎合所有制的需要,明明屬于私人所有,卻偏偏注冊成集體所有制企業。但是“集體”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卻又很不明確。更為嚴重的是,這種集體企業產權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產權的主體、地位、界限、獲取與轉讓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護手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作為一種法律規定在操作,而僅僅是作為一種政策規定在運行。
(三)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等待遇
市場準入包括四個方面:第一是政府補貼要取消;第二是減少行政許可;第三是配套條件要公平;第四就是價格。因此,市場準入權利,就是要保障上述四個方面的公平,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但是,目前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如電力、鐵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設施等方面,民營企業難以進入;有些非戰略性、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其中;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如在民營企業比較發達和開放程度較高的廣東省,即便是一些已經允許外商投資進入的產業領域,民間投資也很難進入。在廣東東莞當地的80個行業中,允許外商進入的有62個,占75%,而允許民營企業進入的只有42個,剛剛超過50%。2002年底,武漢市隨機抽選50戶民營企業進行的問卷調查表明,有62%的企業希望實行公平的稅費政策;58%的企業認為“競爭環境有失公平”。如在土地審批方面,對民營企業用地的審批程序和面積限制嚴于國企和外企。在政府補貼方面,一些優惠政策將民營企業排除在外,如國有企業享受技改貼息,國有企業用技術開發費、技改投資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民營企業就不能享受,同時,對外資企業實行的許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也享受不到。
二、造成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和保障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在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對公、私財產的法律規定是有所區別的,體現在相關法律文件中,不僅對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甚至個體業主與外國投資者同屬私人財產所有者,在保護上也是有差別的,而且對民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也存在不對稱,這既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也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
法治國家中,權力和責任的對稱、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保障社會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政府部門要求有什么樣的權力,就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政府部門要求法律的相對人承擔什么樣的義務,那么同樣地要明確給予他什么樣的權利。實際上,在事關民營企業的法律問題上,目前行政性法規居多,體現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等市場經濟原則的法規較少,立法滯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處。由于義務本位的指導思想,立法上對民營企業應盡的義務規定的多,而對其應享受的權利規定的少,形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在體系上,尚未形成種類齊全、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現代法律體系。
(二)司法、執法方面的原因
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普遍存在,司法機關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民營企業權益的保護問題。許多民營企業感到與國有企業打官司費力耗時,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到外地打官司。因而,司法機關在處理民營企業問題上就顯得力不從心,有時司法權力處于行政權力的附屬地位。當民營企業的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的侵害,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時,在行政權力和地方保護主義之下,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加之司法裁量權的濫用,使得民營企業受侵害的權益失去了最后的法律救濟機會。而且,由于司法部門的原因,在漫長的司法實踐中,憲法不能作為仲裁案件的直接依據,憲法上的權利只有外化為法律上的權利后才能真正成為公民的實在利益。盡管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司法解釋,已經徹底解開了這一沉重枷鎖,但各級司法機關依據憲法上的規定來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的氛圍尚未形成。
使民營企業權益得不到實際上的保障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執法方面的因素。在執法過程中,某些執法者不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有的利用法律的漏洞,對法律進行曲解,進行對自己有利的歪曲,進行亂罰款、亂攤派、亂收費。更有甚者,有的執法者完全無視法律的存在,裸地踐踏法律,進行敲詐勒索、索賄受賄。
(三)民營企業法律意識淡薄
首先,民營企業缺乏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我國法律的政策性工具品質,長期以來已經使得民營企業產生了對政策的依賴心理和對法律權威的不恰當理解,大多數民營企業認為法律是統治的工具而不是維權的武器,因此對法律持懷疑和觀望態度。當其權益受到侵犯時,“他們更愿意上訪而不愿意訴訟,更愿意找黨委和政府而不愿意找法院,更愿意找媒體曝光,而不愿意找律師咨詢”。這種心理誤區的存在,導致民營企業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民營企業也缺乏真正屬于自己的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組織。
其次,民營企業中的相當一部分企業法律意識淡薄,缺乏信用,主要包括:1.政策性信用問題;2.市場性信用問題;3.公益性信用問題;4.自我性信用問題。民營企業存在的信用問題,對民營企業的內在保護和外在保護產生了很大的牽制作用,嚴重影響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
三、保護民營企業權益的法律措施
(一)憲法保護
衡量一個國家公民的權利體系是否完備,固然要看一看它的成文法律,但更重要的是要看一看它的憲法是否全面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益。財產權是法律的核心,各國憲法都把財產權利作為其的基石之一,我國在憲法上確立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刻不容緩。憲法應對任何主體的財產權利給予平等的對待,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財產特別是民營企業的財產同樣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應受到憲法的同等保護。要明確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同時增加保護企業、社會團體法人等組織財產權的條款。在憲法作出修改后,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我國現行法律的相應條款作進一步修改,清理和修訂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要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并在今后出臺的民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予以體現。在憲法中還應明確對企業等組織及個人的財產是否國有化和征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等內容。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規定的法律精神值得我們借鑒。該條款規定如下:“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該條款貫徹了兩條有借鑒價值的原則:一是法治的原則。公民的一切權利包括財產權,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機構與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不得隨意予以侵犯和剝奪。這里特別強調了程序正義對實質正義的保障;二是公平的原則。憲法修正案這個涉財條款在美國通常被叫作“充公條款”,如果必須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政府必須給予事主公平的賠償。
(二)加強司法保護制度,完善司法程序,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健全法律體系
首先,要制定由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互相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在制度上使民營企業充分享有公共事務信息知情權,經濟利益表達權,政治民主參與權等。在此基礎上,還必須完善司法程序。在當前,一方面要樹立司法權威,改變司法的從屬地位以追求公平、正義為司法的核心和宗旨;另一方面,要健全法制,保證程序公正,在行動上而不是在理論上,在司法的實際操作中而不是在原則的規定上,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權益,給民營企業以權利救濟的司法保護屏障。
其次,當國家的法律中出現了明顯的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規定時,我們應通過憲法比較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目前,由于我國還沒有憲法爭端審查機制,無論是法院還是其他部門在遇到這一問題都會無從下手?,F在提出的“憲法司法化”命題,也僅僅是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遠沒有達到設計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當法律與法律之間、法律與行政法規之間、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出現矛盾時,雖然我國《立法法》為解決上述糾紛提供了依據,我們可利用現有的法律爭端解決機制化解矛盾,但是當不同層級的法都背離了憲法的宗旨,違背了憲法關于保護民營企業的規定時,我們就應依照憲法精神認定這一法律規范無效,并對所有的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三)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鑒于目前在民營企業問題上普遍存在重人治輕法治、重政策輕法律的錯誤傾向,因此,“管理者必須得到管理”。在現階段,我們必須盡快制定監督法,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現硬化規定,消除立法空白,明確監督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從而消除行政執法的死角。與此同時,切實貫徹《憲法》、《民法通則》、和《中小企業促進法》,加大執法力度,解決民營企業負擔過重問題。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嚴格而科學的執法監督機制,保證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應該盡快全面實行費改稅政策,明確約束政府行為,真正做到切實保障民營企業經濟上的物質利益和政治上的民利,避免侵犯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現象發生。
(四)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
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一是要堅持不懈地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偷稅、騙稅、騙匯、走私等違法活動,查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壟斷性行業和公用企業妨害公平競爭的行為,打破部門、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盡快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體系;二是要繼續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切實轉變行政職能,減少行政性審批,政府部門要切實履行制定市場規則、監督市場運行、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職責;三是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工商、稅務、公安、法院等部門應建立失信約束機制,任何企業和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應記錄在案,形成“黑名單”,有關信息要在網上公布,使社會公眾能及時查詢。通過建立企業經濟檔案制度和個人信用體系,相應減少商業欺詐、惡意拖欠及逃廢債務等不法行為的發生,使違法者為自己的不法行為付出極大的代價。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2卷,第510~511頁。
〔2〕亞里士多德:《政治學》,第138~192頁。
關鍵詞:手機短信;詐騙犯罪
中圖分類號:DF7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12-0099-01
手機短信欺詐做為一種新的犯罪手段,案件存在一些不同于其它犯罪的法律問題:
一、法律關系中三方當事人主體資格的確定
在短信欺詐犯罪形成的法律關系中,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即電信服務提供商、短信發送者與受害人。一般來說,在一起因短信詐騙所引發的法律糾紛中,電信服務提供商和受害人是確定的,而短信發送者的身份則很難掌握,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不大,那么此時受害人遭受的損失由誰來承擔呢?筆者認為,任何短信都必須經過電信服務提供商的網關發送出去,電信服務提供商作為短信服務的提供者,也從中獲取了利益,那么它從法理上說就有提供真實可信的短信息的義務,應該對信息內容進行嚴格的監管,從技術角度來說,電信服務提供商也能做到這一點。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尚無追究電信服務提供商責任的法律依據,許多受害人遭受的損失無法得到合理的賠償。從國際上來看,有的國家已在這個方面進行了相關立法。例如,日本在2001年頒布實施了《關于特定電信服務提供商之損害賠償責任限制與信息發送者資料批露法》,規定了電信服務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使主張權利的受害人能向促使該等信息流通的電信服務提供商請求停止該等信息的流通,以防止權利侵害的擴大,或請求電信服務提供商披露該信息發送者的個人資料,以直接向該信息發送者主張權利。日本的這一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二、法律責任的承擔形式
因短信詐騙而產生糾紛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且以刑事案件居多。刑事案件一般是作為普通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出現的,可以比照刑法分則中關于詐騙罪的處罰原則進行定罪量刑。因短信欺詐引發的民事糾紛則不是很多,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侵犯他人的安寧權?,F在諸多的欺詐短信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很多煩惱,犯罪分子使用群發器,晝夜不停地發送虛假信息,因為我國消費者對短信尚無選擇權,有時一天就能收到十幾條,嚴重影響了人們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因此,對于短信發送者侵犯消費者安寧權的行為,理應追究發送者的法律責任。二是因短信欺詐等原因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例如,據《法制日報》報道,消費者杜建峰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訴稱,他在收看央視《足球之夜》節目時,用手機短信與主持人進行了互動交流,之后,每個月都會收到幾次足球賽事預告的收費短信,開始時杜建峰還很納悶,后來經過查詢才知道只要參與央視的互動節目,就視為訂閱了北京靈訊互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該項短信業務,杜建峰認為這是一個利用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強迫消費的欺詐行為,因此央視與靈訊公司應承擔共同民事侵權的法律責任。三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案件,短信的內容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也有可能對他人的名譽和榮譽產生影響,在實踐中,這類案件很多,值得我們關注。
三、法律依據相關問題
對諸多因短信引發的法律爭議應參照何種依據進行處理是目前爭議最大的問題。有的學者主張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將短信欺詐行為納入法律規制的范疇。而有的學者則認為,現有的法律已可以對短信欺詐行為進行有效的預防與規制,不需要再進行相關立法活動。主張應該盡快制定相關立法的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尚未頒布專門針對手機短信予以規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規,也沒有保護手機用戶不接收或少接收不良短信方面的法律,這種現狀對于手機用戶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十分不利的,一旦發生糾紛,受害人受到的損害很難找到進行賠償的法律依據。我國目前只有湖北、福建、廣東、廣西、重慶等幾個地方的通信管理局制定并頒布了專門的規范性文件對不良短信有較具體的處罰規定。
但是這幾部規范性文件畢竟只是地方性法規,效力范圍僅局限于本地,一旦不良短信的影響超過本省市的范圍,就毫無辦法,而且,從內容上看,這幾部規范性法律文件中也沒有對保護手機用戶不接收或少接收不良短信作出規定。所以,許多學者認為在目前短信犯罪日益猖獗的形勢下,僅僅依靠幾部地方性法規是遠遠不夠的,頒布法律對手機短信予以規范管理,以減少或消除犯罪誘因已成為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依法治短”的呼聲越來越高。
持反對觀點的學者則認為,立法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立法必須遵循許多原則,其中的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不能因事立法”。
因為短信犯罪的問題在目前已有的法律框架中完全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得到解決,例如對《刑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法律解釋和擴大理解,這樣做既合乎法理的原則,也大大減少了司法成本的投入。例如,《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構成要件,即“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其中“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這一條件可以理解為不是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而只是侵權結果產生的途徑之一,也就是說,只要以無線或有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了作品,公眾是否以某種方式獲得作品都構成侵權。又如從廣義上說,短信欺詐也屬于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范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理應可以適用于短信侵權糾紛案件。既然通過解釋和說明現有法律即可解決目前出現的諸多短信欺詐法律糾紛,那么根本無須再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進行有關短信侵權的相關立法。持此種觀點的學者同時認為,為了加強對電信服務提供商的法律監管,可以用法律形式明確界定電信服務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從而更好地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殷瑩.手機短信詐騙犯罪研究[D].上海大學,2008.
[2]蔣劍云,孫展明.手機短信詐騙案件的特點及其偵查對策[J].湖南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3,(5).
論文關鍵詞:淺談,企業集團,內部,契約,管理
企業集團實施內部契約化管理,是市場經濟法則在集團內部和經營領域的開拓延伸,是依法規范企業集團自身經營行為的重大舉措,是現代企業集團管理的創新之作。
一、企業集團契約化管理定義和特點
(一)企業集團的定義和特點:企業集團是一種以大企業為核心,以經濟技術或經營聯系為基礎、實行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領導體制,規模巨大、多角化經營的企業聯合組織或企業群體組織。其特點:企業集團在結構形式上,表現為以大企業為核心、諸多企業為外圍、多層次的組織結構;在聯合的紐帶上,表現為以經濟技術或經營聯系為基礎、實行資產聯合的高級的、深層的、相對穩定的企業聯合組織;在聯合體內部的管理體制上,表現為企業集團中各成員企業,既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又實行統一領導和分層管理的制度,建立了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領導體制;在聯合體的規模和經營方式上,表現為規模巨大、實力雄厚,是跨部門、跨地區、甚至跨國度多角化經營的企業聯合體。
(二)契約化管理定義和特點:契約化管理就是依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的經營往來行為采用書面契約的形式固定下來,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便于規范管理和監督,從而建立起具有鋼性約束力和較強激勵作用的經營管理方式。
二、實行契約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契約化管理是企業市場化的必然選擇,經濟的全球化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要求我們融入市場經濟,與外部市場對接,同時伴隨著企業內部改組、改制,企業的經濟結構、組織結構都發生了深刻變化,多法人、多投資主體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多種經濟主體的經濟關聯和交往日益復雜,需要我們對外要應付購買者或供貨方在時間、空間、質量、價格等方面的背離,維護企業利益;更要改變傳統的管理方式,推進企業內部的市場化,傳遞市場壓力和風險,形成集團內部市場鏈,促進集團內部的公平交易、合法經營和規范管理。契約化管理是實現集團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實行契約化管理,通過規范契約,履行契約,嚴格按契約辦事,把過云上指下派、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變成契約化管理,變成法律經濟手段的管理,讓依法治企精神滲透于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和層面,逐步形成各類經營行為全面的契約化管理體系,形成一個富有集團特色的新的管理平臺。這樣就可以堵塞經營管理中的漏洞,防范集團經營風險,提高集團的經濟效益和運行質量,促進集團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三、實施契約化管理是推進集團法制建設的重要體現
契約化管理的實施,無論是傳統的行政權威對它的硬性有礙,還是慣性的推諉扯皮對它的敷衍應對;無論是秩序的調整必然帶來的逆向摩擦,還是觀念上的習慣勢力的無形沖擊,都不能抵毀契約化這一法制機制特有的約束性、規范性、強制性的作用彰顯。從從某些集團契約化實施以來取得的初步效果我們不難看出,上道工序為下道工序負責的權利義務意識得以強化,明明白白做事,認認真真負責的制度體系正在完善,良性循環的內部經濟運行秩序已經形成。即將全面推開的契約化管理正在集團內部諸多經營管理領域中顯示出它的強大的生命力。
(一)契約化管理是提高經濟運行質量的有效保障。企業集團的經濟動遷由內部運行和外部運行兩個部分構成。集團內部的產、供、銷是一個相互銜接有機結合的循環網,各環節之間的接鏈是否科學、有序,不僅關系到內部經濟運行的正?;?,也關系到整個經濟運行的質量。契約化管理運用法律規則約束各運行環節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效彌補政令不暢、效率低下等行政手段難以克服的不足,實踐已經證明,實行契約化管理是提高經濟運行質量的重要保障。
(二)契約化管理是調整企業內部經濟關系的有效手段。集團內部有著縱橫交錯的經濟往來關系,由于科技手段的限制和行政手段的局限性,很多經濟糾紛往往得不到及時妥善的解決。用契約化的形式作為內部縱橫經濟關系的橋梁和樞鈕,使往來的雙方不僅依據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而且明確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和途徑。在相互制約中自覺履行合同,而且明確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和途徑。在相互制約中自覺履行合同,自我調整相互關系;在糾紛處理中有章可遵有序可循,能夠實現公開、公平、公正,使生產力各要素配置處于最佳狀態。
[論文摘要] 自2004年《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提到法律風險以來,法律風險成為企業界最為關注的焦點。本文從法律風險的概念、特征兩方面論述企業的法律風險,以期對我國企業防范法律風險實踐和理論提供理論參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背执讼嗤^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筆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風險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由于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分別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之相反,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違犯法律或者是沒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導致的。這種確定性是相對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該著作權人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該企業就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該企業沒有追究其侵權責任從而使侵權企業的這種法律風險沒有發生。但是這種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發生正相反。
法律風險的相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相對確定性。企業違犯了法律法規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國家機關或被侵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該企業就肯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是相對確定的。企業違犯法律進行經營,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性,因此法律風險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當事人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即使當事人事先確定的數額與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數額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風險從損害結果上也具有確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雖然也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因此它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法律風險完全可以從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絕的。
第三,法律風險具有損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就會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經濟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盈利。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賠償損失。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刑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附加刑由企業承擔。另一種是由于企業主觀上認為某種損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而忽視了那一方面的權利保護,從而使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損害性與企業的其他風險相比,有過及而無不足。
第四,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不可保險性。自然風險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往往使企業措手不及。而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等情況予以預見的。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犯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企業在經營中,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企業的自然風險。由于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因而,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分散的。
通過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業的法律風險是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業應當重視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提高競爭能力,適應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更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體育社會問題的出現和存在,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活,嚴重制約著我國體育的發展。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需用一系列手段對體育社會問題予以解決和控制。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紀律手段、社會奧論手段。
一、體育社會問題及危害
體育—這一人類社會活動,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在人們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體育的實際社會效能不僅表現在增強人們體質,同時在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國家安定團結、豐富文化生活、培養人們良好的個性心理、促進經濟發展、發展國際交往和促進人們之間的友誼過程中也起著重要作用?,F在出現了一些體育社會問題,不僅影響正常的社會生活,干擾人們生活,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正常運行;同時妨礙體育的正常健康發展,既不利于正確地完成體育的目標,也不能充分發揮體育的各種效能,需要我們認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謂體育社會問題是指:以體育運動作為一種社會制度,與體育運動相關聯的社會行為、關系、作用和事實,出現病態或失調,危害了正常社會秩序,并影響體育運動正常運行和協調發展,需動用社會力量解決和控制的社會現象。具體的體育社會問題,有時表現為一種客觀行為,如“吹黑哨”、“打假球”、“濫用違禁藥物”等等;有時表現為一種客觀現象,如“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發展失衡”問題,“我國競技隊伍文化素質普遍偏低”以及“‘體育政治化”問題等等。
綜合起來說,我國體育社會問題的影響和危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體育的影響:妨礙體育的公平競爭,站污了體育的形象,_對運動員、教練員及人民群眾身心產生危害,導致體育畸形發展。第二、對社會的危害:干擾人們的生活,嚴重時能擾亂社會正常運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會矛盾。
二.體育社會問題的治理
1、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必要性。
正因為體育社會問題同時具有兩方面的危害和影響,所以要對體育社會問題進行治理。另外,治理好體育社會問題,對消除體育中不公平競爭現象,維護體育原有的純潔的精神,促進體育的健康發展,讓體育更好地為建設我國的“兩個文明”服務,保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的意義。同時,我國的某些體育社會問題幾近“瘋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鬧得沸沸揚揚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為什么有些人要“捂著蓋子”,不敢揭開。當我們為中國足球“沖出亞洲,走向世界”而歡呼時,又有誰知道正是中國的這種“國粹”—“假球”、“黑哨”,耽誤了我國足球運動多少時間。
2、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為目前我國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來對體育實施宏觀調控,那么治理體育社會問題就少不了要通過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體育社會問題,是通過制定體育的方針、政策、調撥體育經費、任免體育官員、審批體育社會團體、開展重大體育活動,以及通過對各種體育理論的選擇和評價,組織研究體育的發展戰略,編制體育的規劃和計劃來實現。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中起著主導性和規定性的作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各體育社團的群眾團體法等。它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穩定性和不可違背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規定:“在體育競賽中嚴禁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禁用藥物檢測機構應當對禁用的藥物和方法進行檢查”,“在體育競賽中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的,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是對解決“濫用違禁藥物”問題的直接寫照。在運用法律手段對體育社會問題進行治理的過程中,應注意兩點:其一,具體針對某些問題的法律條文,隨著這類具體問題的解決而自動失效,對于這些條文要予以揚棄。其二,對可預見性的新的體育社會問題,應通過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這類問題的進一步發展和惡化。
③紀律手段。紀律是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為自己的成員規定的行為準則,與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組織的性質、目標不同,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紀律,所以紀律有多樣性的特點。紀律是法律的輔助手段,也具有強制性和不可違背性。紀律手段在治理行為性體育社會問題中起著重要作用。
④社會輿論手段。社會輿論可以督促某些現象性體育社會問題的解決,特別是對一些行為性體育社會問題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社會行為的導向。社會輿論往往暗示出特定社會的價值規范和行為準則,以體育這一特定社會現象作為一個社會層面,它的基本價值規范是“更快、更高、更強”,基本行為準則是“公平競爭”。這正是社會輿論一直關注和監督足球運動中的“假球”問題和“黑哨”問題的原因。其二是社會行為的約束。社會輿論是一種公意,反映大多數人的意見,對少數人的與眾不同的言行,特別是越軌行為具有壓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數人的行為,這些人迫于社會輿論的壓力,往往會改變或放棄自己原來的行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習俗、信仰等手段,它們主要是通過對人的思想、觀念、認識等產生作用,然后再對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產生影響。如“運動場暴力”問題,不僅影響正常的體育比賽,還對運動員和觀眾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通過對運動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后,可以適當地緩解或解決這一問題。這些手段雖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來得強烈和直接,但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過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基本要求。
①應具有客觀性。只有對實際問題進行正確、客觀的認識,才能發現問題的癥結,進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們的認識往往受到許多主觀因素的影響,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觀,這要求我們對具體的體育社會問題作具體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須建立在正確、客觀的認識上。
②應具有針對性,或稱選擇性。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過程中,無論是采取哪一種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針對具體的問題?;蛘哒f治理具體的問題時,采取的方式、手段應有選擇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則適得其反。
③應具有靈活性。在治理某一問題時,往往有多種方式或手段可供選擇,在選擇具體的方式和手段時,要依據問題的發展和變化,靈活地變換選擇,才能有利于體育社會問題的解決和控制。
④應具有適時性。體育社會問題都是發展變化著的,因此在治理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適時性。比如,相關的法律條文一定要適用于現時期的問題,而不應只是對過期問題的鞭答;社會輿論一定是關注現時期的問題,而不應僅是對未來假想問題的譴責。
4、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兩個基點。
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基點應該放在對現行體育體制和體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體育社會問題在內的任何社會問題的產生,幾乎都與相應的社會制度和體制的失調有關,并且在導致社會問題的各種原因中,體制和法制的失調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的轉型時期,這一時期社會變遷的廣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體制和法制上的東西存在缺陷或混亂。如我國的足球管理體制,“中國足協”既是民間足球協會又充當足球運動行政管理機關,既是“甲級”聯賽的組織者,又是管理者、經營者,還是執法者。這種體制,與我國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問題的出現,有著莫大的關系?!扼w育法》只對體育比賽中的裁判權利義務作了一些規定,但沒有對裁判的違紀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甚至在中國足壇“黑哨”現象曝光后,卻一時找不到適當的法律條款來懲處。
根據以上事實,筆者認為為了有效的治理體育社會問題,應該合理地改革我國的某些體育體制,進一步完善體育法制。具體的說:在體育體制的改革方面,應確實分清行政、管理和經營的性質、權限和責任,不能因體制自身的混亂,而成為體育社會問題產生的“溫床”;在體育法制方面,《體育法》中應該具有詳細的對違反有關規定作出處罰、處理的條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讓某些體育社會問題的產生有空可鉆。
三、正確認識當前存在的體育社會問題
1、應該充分地認識到體育社會問題存在兩個方面的影響和危害,不能文過飾非,需要我們認真對待和治理。同時應客觀認識到體育社會問題與其它社會問題相比,其對社會的影響力和沖擊力要相對較小,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過程中,不要將之盲目擴大化。
2、要認識到體育社會問題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治理這些問題需要一個過程,從理論研究到實際矛盾的解決,往往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有些體育社會問題的產生背景相當復雜,需要體育部門和其它部門進行綜合治理。
論文摘要:體育社會問題的出現和存在,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活,嚴重制約著我國體育的發展。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需用一系列手段對體育社會問題予以解決和控制。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紀律手段、社會奧論手段。
一、體育社會問題及危害
體育—這一人類社會活動,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在人們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體育的實際社會效能不僅表現在增強人們體質,同時在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國家安定團結、豐富文化生活、培養人們良好的個性心理、促進經濟發展、發展國際交往和促進人們之間的友誼過程中也起著重要作用。現在出現了一些體育社會問題,不僅影響正常的社會生活,干擾人們生活,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正常運行;同時妨礙體育的正常健康發展,既不利于正確地完成體育的目標,也不能充分發揮體育的各種效能,需要我們認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謂體育社會問題是指:以體育運動作為一種社會制度,與體育運動相關聯的社會行為、關系、作用和事實,出現病態或失調,危害了正常社會秩序,并影響體育運動正常運行和協調發展,需動用社會力量解決和控制的社會現象。具體的體育社會問題,有時表現為一種客觀行為,如“吹黑哨”、“打假球”、“濫用違禁藥物”等等;有時表現為一種客觀現象,如“競技體育與群眾體育發展失衡”問題,“我國競技隊伍文化素質普遍偏低”以及“‘體育政治化”問題等等。
綜合起來說,我國體育社會問題的影響和危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體育的影響:妨礙體育的公平競爭,站污了體育的形象,_對運動員、教練員及人民群眾身心產生危害,導致體育畸形發展。第二、對社會的危害:干擾人們的生活,嚴重時能擾亂社會正常運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會矛盾。
二.體育社會問題的治理
1、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必要性。
正因為體育社會問題同時具有兩方面的危害和影響,所以要對體育社會問題進行治理。另外,治理好體育社會問題,對消除體育中不公平競爭現象,維護體育原有的純潔的精神,促進體育的健康發展,讓體育更好地為建設我國的“兩個文明”服務,保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具有現實的意義。同時,我國的某些體育社會問題幾近“瘋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鬧得沸沸揚揚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為什么有些人要“捂著蓋子”,不敢揭開。當我們為中國足球“沖出亞洲,走向世界”而歡呼時,又有誰知道正是中國的這種“國粹”—“假球”、“黑哨”,耽誤了我國足球運動多少時間。
2、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為目前我國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來對體育實施宏觀調控,那么治理體育社會問題就少不了要通過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體育社會問題,是通過制定體育的方針、政策、調撥體育經費、任免體育官員、審批體育社會團體、開展重大體育活動,以及通過對各種體育理論的選擇和評價,組織研究體育的發展戰略,編制體育的規劃和計劃來實現。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中起著主導性和規定性的作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各體育社團的群眾團體法等。它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穩定性和不可違背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規定:“在體育競賽中嚴禁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禁用藥物檢測機構應當對禁用的藥物和方法進行檢查”,“在體育競賽中使用禁用的藥物和方法的,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是對解決“濫用違禁藥物”問題的直接寫照。在運用法律手段對體育社會問題進行治理的過程中,應注意兩點:其一,具體針對某些問題的法律條文,隨著這類具體問題的解決而自動失效,對于這些條文要予以揚棄。其二,對可預見性的新的體育社會問題,應通過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這類問題的進一步發展和惡化。
③紀律手段。紀律是國家機關或社會團體為自己的成員規定的行為準則,與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組織的性質、目標不同,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紀律,所以紀律有多樣性的特點。紀律是法律的輔助手段,也具有強制性和不可違背性。紀律手段在治理行為性體育社會問題中起著重要作用。
④社會輿論手段。社會輿論可以督促某些現象性體育社會問題的解決,特別是對一些行為性體育社會問題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是社會行為的導向。社會輿論往往暗示出特定社會的價值規范和行為準則,以體育這一特定社會現象作為一個社會層面,它的基本價值規范是“更快、更高、更強”,基本行為準則是“公平競爭”。這正是社會輿論一直關注和監督足球運動中的“假球”問題和“黑哨”問題的原因。其二是社會行為的約束。社會輿論是一種公意,反映大多數人的意見,對少數人的與眾不同的言行,特別是越軌行為具有壓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數人的行為,這些人迫于社會輿論的壓力,往往會改變或放棄自己原來的行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習俗、信仰等手段,它們主要是通過對人的思想、觀念、認識等產生作用,然后再對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產生影響。如“運動場暴力”問題,不僅影響正常的體育比賽,還對運動員和觀眾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通過對運動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后,可以適當地緩解或解決這一問題。這些手段雖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來得強烈和直接,但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過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基本要求。
①應具有客觀性。只有對實際問題進行正確、客觀的認識,才能發現問題的癥結,進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們的認識往往受到許多主觀因素的影響,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觀,這要求我們對具體的體育社會問題作具體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須建立在正確、客觀的認識上。
②應具有針對性,或稱選擇性。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過程中,無論是采取哪一種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針對具體的問題。或者說治理具體的問題時,采取的方式、手段應有選擇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則適得其反。
③應具有靈活性。在治理某一問題時,往往有多種方式或手段可供選擇,在選擇具體的方式和手段時,要依據問題的發展和變化,靈活地變換選擇,才能有利于體育社會問題的解決和控制。
④應具有適時性。體育社會問題都是發展變化著的,因此在治理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適時性。比如,相關的法律條文一定要適用于現時期的問題,而不應只是對過期問題的鞭答;社會輿論一定是關注現時期的問題,而不應僅是對未來假想問題的譴責。
4、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兩個基點。
治理體育社會問題的基點應該放在對現行體育體制和體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體育社會問題在內的任何社會問題的產生,幾乎都與相應的社會制度和體制的失調有關,并且在導致社會問題的各種原因中,體制和法制的失調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國正處在社會的轉型時期,這一時期社會變遷的廣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體制和法制上的東西存在缺陷或混亂。如我國的足球管理體制,“中國足協”既是民間足球協會又充當足球運動行政管理機關,既是“甲級”聯賽的組織者,又是管理者、經營者,還是執法者。這種體制,與我國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問題的出現,有著莫大的關系。《體育法》只對體育比賽中的裁判權利義務作了一些規定,但沒有對裁判的違紀違法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甚至在中國足壇“黑哨”現象曝光后,卻一時找不到適當的法律條款來懲處。
根據以上事實,筆者認為為了有效的治理體育社會問題,應該合理地改革我國的某些體育體制,進一步完善體育法制。具體的說:在體育體制的改革方面,應確實分清行政、管理和經營的性質、權限和責任,不能因體制自身的混亂,而成為體育社會問題產生的“溫床”;在體育法制方面,《體育法》中應該具有詳細的對違反有關規定作出處罰、處理的條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讓某些體育社會問題的產生有空可鉆。
三、正確認識當前存在的體育社會問題
1、應該充分地認識到體育社會問題存在兩個方面的影響和危害,不能文過飾非,需要我們認真對待和治理。同時應客觀認識到體育社會問題與其它社會問題相比,其對社會的影響力和沖擊力要相對較小,在治理體育社會問題過程中,不要將之盲目擴大化。
2、要認識到體育社會問題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治理這些問題需要一個過程,從理論研究到實際矛盾的解決,往往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有些體育社會問題的產生背景相當復雜,需要體育部門和其它部門進行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