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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無證駕駛擔保書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被告李玉蘭。
一、案情
2000年8月12日,李玉蘭的朋友楊云松與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簽訂《汽車分期付款購銷合同》約定楊云松以分期付款的方法在北京聯拓機電公司購買“捷達”FV7160GTX型轎車一輛,總價款人民幣166 000元。根據北京聯拓機電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以下簡稱九龍山支行)聯合推出的貸款購車辦法,楊云松首期支付車輛總價款的40%(人民幣66 400元),剩余60%款項(人民幣99 600元)由九龍山支行審查客戶資信后,直接劃給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在支行開設的帳戶。當日,李玉蘭應楊云松的請求在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簽署了由該公司提供的擔保書。擔保書中的擔保人為李玉蘭(甲方),被擔保人為楊云松(乙方),主要內容為:根據購車合同及汽車消費信貸合同,若乙方不能按貸款協議之規定償還所欠銀行的本金及利息,或乙方不具備償還能力時,甲方自愿為乙方承擔擔保責任,負責償還乙方所欠銀行的所有款項。該擔保書作為購車合同的附件,存放在北京聯拓機電公司。
2000年8月14日,楊云松在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該車投保,保險期限自2000年8月15日零時起至2001年8月14日24時止。
2000年8月21日,楊云松與九龍山支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汽車消費貸款借款合同》,楊云松向該行借款人民幣99 600元,借款期限為60個月,自2000年8月21日起至2005年8月21日止,按月還本付息。當日,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又與該行簽訂《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汽車消費貸款保證合同》,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為楊云松所簽借款合同向該行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此后楊云松共還貸款金額人民幣3152.57元。
2000年10月20日,楊云松酒后駕車且超速行駛,造成車毀人亡,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認定:楊云松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關于責任免除的規定,駕駛員飲酒造成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楊云松死亡后,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共向九龍山支行支付人民幣26 418.82元(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0月)。
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于2001年9月訴至法院,要求李玉蘭承擔反擔保責任支付車款計人民幣93 791.95元。李玉蘭辯稱,作為保證人,我與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均系為被保證人楊云松向銀行擔保。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并未向我說明要求我提供的擔保為反擔保,在我出具的擔保書中亦無反擔保的意思表示,且我所簽擔保書系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提供的一種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故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并不具備債權人的主體資格,請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作為汽車銷售方,在為購車人貸款購車向銀行提供擔保前,為保證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自身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債務人(即購車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的擔保為反擔保。李玉蘭提供的擔保即屬反擔保性質的擔保。在李玉蘭簽署的擔保書中雖未列明合同相對方,但因該擔保書由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出具并持有,故應視其為該擔保合同的相對人,亦即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系該反擔保合同之擔保權人,李玉蘭則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作為一般保證人,在被保證人楊云松不能履行債務時,李玉蘭應承擔保證責任。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作為本擔保的保證人,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即取得追償權)后,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鑒于目前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尚未履行全部債務,故其只能就已履行部分向李玉蘭追償。對楊云松尚未到期的、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未履行的債務,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無權要求李玉蘭承擔保證責任,對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李玉蘭提出的其是向銀行擔保的主張,因無證據證明,故不予采信。李玉蘭在擔保書中對被保證人、保證方式作出承諾并注明該擔保書為《分期付款購銷合同》之附件,故李玉蘭以該擔保書為格式合同,應作出不利于北京聯拓機電公司解釋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條、第17條第1款、第21條、第31條之規定,判決:1. 李玉蘭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人民幣26 418.82元。2. 駁回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三、意見
隨著市場機制的不斷發育和完善,信貸消費逐漸走入百姓家庭。在我國現行的信貸消費中,由于缺乏信用機制,銀行、商家往往要求消費者提供擔保、反擔保,本案就是這種信貸消費中的一個典型案例。在此類案件大有上升趨勢的情況下,重視此類案件的審理與研究極具現實意義。本案的審理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對李玉蘭擔保性質的認定
反擔保是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擔保,是對擔保的擔保。李玉蘭提供的擔保是本擔保還是反擔保直接關系著案件的處理結果。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睘榱藴p少本擔保的風險,第三人通常是在本擔保確定前,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本案中,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在借款合同中作為第三人,為楊云松向九龍山支行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對自己履行擔保義務后所取得的追償權的實現設立一種保證。從本案的事實可以看出,李玉蘭作出保證后,并未在債務人楊云松與債權人九龍山支行簽訂的貸款借款合同中以保證人的身份簽署保證條款或另與九龍山支行簽訂保證協議,李玉蘭單方簽署的擔保書亦未交予該行,九龍山支行并不知曉李玉蘭為楊云松所作的保證。李玉蘭只是應北京聯拓機電公司的要求及楊云松的請求,在北京聯拓機電公司以保證人的身份簽署了保證書。該擔保書中雖未列明擔保權人,但李玉蘭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出具保證書,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接受并未提出異議,該保證合同成立,北京聯拓機電公司應視為該擔保合同的相對人,即擔保權人。當然,該保證書未列明擔保權人和部分內容表述不準確等瑕疵導致該擔保性質不是十分明確,必須結合其他證據及案情,予以正確認定。
(二)李玉蘭保證責任的承擔
李玉蘭提供的擔保為一般保證。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在要求李玉蘭承擔保證責任前,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楊云松無可供履行債務的財產。雖楊云松生前已為車輛投保,但因其酒后駕車超速行駛導致車毀人亡,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本案審理中,北京聯拓機電公司出具了楊云松未有遺產的證據,李玉蘭對此未提出異議。故李玉蘭作為一般保證人,在此情況下不得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出租方: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頒布的《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為明確出租方(甲方)與承租方(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車期限
甲方將 牌車 輛,車牌號碼 從 年 月
日 時起交付給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時止收回,租賃期共 年 個月 天 時,交付地點:
第二條:租金、定金標準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 元,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于接收車輛時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車輛價格總額的 %,即 元,向甲方交保證定金,于接收車輛時付清。
3.乙方租車在三個月以上的,每月按簽訂合同規定日期向甲方預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應按超時天數,向甲方交納租金的 %的違約金。
4.乙方所租汽車,每天(按24小時計)行駛不得超過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超出 小時按半天計費,超出 小時按全天計費。
第三條:甲方責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賃車輛技術狀況必須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繳訖證齊全。
2.負責辦理保險公司為租賃車開辦的險種。
3.負責車輛的二級維護和年檢。
4.租賃車在租賃期間, 發生事故、應協助乙方處理事故。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乙方責任
1.租賃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安全行車,因違法、違紀、違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并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租賃期間負責對車輛例行保養和小修,如車輛在例行保養和小修時需更換零部件,應事前取得甲方的許可。
3.不得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活動,不得將車輛轉租、出售、典當、抵押、不得將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
4.承擔車輛租賃期的油料費、過橋費、過路費、小修費用和車輛被盜后保險公司付賠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費用。
5.租賃高檔車時,應出具擔保人合法有效的擔保書。
6.發生交通事故,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的責任,并承擔保險公司付賠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損失和修理期間車輛的租金。
7.租賃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保險部門報案聯系。并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協助解決。
8.如需續租車輛,須在本合同期滿前向甲方辦理續租手續,合同期滿未辦理手續,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還車輛,除應交納逾期期間的租金外,另交納逾期租金 %的違約金,逾期三天以上,未與甲方辦理續租手續的,甲方將向有關部門申報,由此產生的后果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應承擔乙方受到的損失。
2.乙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除承擔甲方受到的損失外,還應承擔自身損失的部分。
第六條 糾紛解決方式
解決爭議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七條 補充條款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 天通知對方。
3.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規執行。
4.本合同租賃期奪一年以上由甲方報送一份給運管部門備案。
5.本合同第一頁由甲方留存,第二頁四乙方留存,第三頁交道路運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八條 附則
出 租 方:(章)
承租 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地表人:
法定地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帳 號:
帳 號:
電 話:
電 話:
郵 政 編 碼: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頒布的《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為明確出租方(甲方)與承租方(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車期限
甲方將
牌車
輛,車牌號碼
從
年
月
日
時起交付給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時止收回,租賃期共
年
個月
天
時,交付地點:
第二條:租金、定金標準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
元,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于接收車輛時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車輛價格總額的
%,即
元,向甲方交保證定金,于接收車輛時付清。
3.乙方租車在三個月以上的,每月按簽訂合同規定日期向甲方預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應按超時天數,向甲方交納租金的
%的違約金。
4.乙方所租汽車,每天(按24小時計)行駛不得超過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超出
小時按半天計費,超出
小時按全天計費。
第三條:甲方責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賃車輛技術狀況必須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繳訖證齊全。
2.負責辦理保險公司為租賃車開辦的險種。
3.負責車輛的二級維護和年檢。
4.租賃車在租賃期間, 發生事故、應協助乙方處理事故。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乙方責任
1.租賃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安全行車,因違法、違紀、違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并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租賃期間負責對車輛例行保養和小修,如車輛在例行保養和小修時需更換零部件,應事前取得甲方的許可。
3.不得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活動,不得將車輛轉租、出售、典當、抵押、不得將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
4.承擔車輛租賃期的油料費、過橋費、過路費、小修費用和車輛被盜后保險公司付賠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費用。
5.租賃高檔車時,應出具擔保人合法有效的擔保書。
6.發生交通事故,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的責任,并承擔保險公司付賠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損失和修理期間車輛的租金。
7.租賃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保險部門報案聯系。并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協助解決。
8.如需續租車輛,須在本合同期滿前向甲方辦理續租手續,合同期滿未辦理手續,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還車輛,除應交納逾期期間的租金外,另交納逾期租金
%的違約金,逾期三天以上,未與甲方辦理續租手續的,甲方將向有關部門申報,由此產生的后果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應承擔乙方受到的損失。
2.乙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除承擔甲方受到的損失外,還應承擔自身損失的部分。
第六條 糾紛解決方式
解決爭議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七條 補充條款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
天通知對方。
3.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規執行。
4.本合同租賃期奪一年以上由甲方報送一份給運管部門備案。
5.本合同第一頁由甲方留存,第二頁四乙方留存,第三頁交道路運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八條 附則
出 租 方:(章)
承租 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地表人:
法定地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帳
號:
帳
號:
電
話:
電
話:
郵 政 編 碼: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頒布的《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為明確出租方(甲方)與承租方(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車期限
甲方將 牌車 輛,車牌號碼 從 年 月
日 時起交付給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時止收回,租賃期共 年 個月 天 時,交付地點:
第二條:租金、定金標準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 元,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于接收車輛時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車輛價格總額的 %,即 元,向甲方交保證定金,于接收車輛時付清。
3.乙方租車在三個月以上的,每月按簽訂合同規定日期向甲方預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應按超時天數,向甲方交納租金的 %的違約金。
4.乙方所租汽車,每天(按24小時計)行駛不得超過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超出 小時按半天計費,超出 小時按全天計費。
第三條:甲方責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賃車輛技術狀況必須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繳訖證齊全。
2.負責辦理保險公司為租賃車開辦的險種。
3.負責車輛的二級維護和年檢。
4.租賃車在租賃期間, 發生事故、應協助乙方處理事故。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乙方責任
1.租賃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安全行車,因違法、違紀、違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并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租賃期間負責對車輛例行保養和小修,如車輛在例行保養和小修時需更換零部件,應事前取得甲方的許可。
3.不得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活動,不得將車輛轉租、出售、典當、抵押、不得將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
4.承擔車輛租賃期的油料費、過橋費、過路費、小修費用和車輛被盜后保險公司付賠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費用。
5.租賃高檔車時,應出具擔保人合法有效的擔保書。
6.發生交通事故,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的責任,并承擔保險公司付賠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損失和修理期間車輛的租金。
7.租賃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保險部門報案聯系。并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協助解決。
8.如需續租車輛,須在本合同期滿前向甲方辦理續租手續,合同期滿未辦理手續,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還車輛,除應交納逾期期間的租金外,另交納逾期租金 %的違約金,逾期三天以上,未與甲方辦理續租手續的,甲方將向有關部門申報,由此產生的后果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應承擔乙方受到的損失。
2.乙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除承擔甲方受到的損失外,還應承擔自身損失的部分。
第六條 糾紛解決方式
解決爭議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七條 補充條款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 天通知對方。
3.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規執行。
4.本合同租賃期奪一年以上由甲方報送一份給運管部門備案。
5.本合同第一頁由甲方留存,第二頁四乙方留存,第三頁交道路運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八條 附則
出 租 方:(章)
承租 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地表人:
法定地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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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政 編 碼: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頒布的《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為明確出租方(甲方)與承租方(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車期限
甲方將 牌車 輛,車牌號碼 從 年 月 日 時起交付給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時止收回,租賃期共 年 個月 天 時,交付地點:
第二條:租金、定金標準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 元,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于接收車輛時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車輛價格總額的 %,即 元,向甲方交保證定金,于接收車輛時付清。
3.乙方租車在三個月以上的,每月按簽訂合同規定日期向甲方預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應按超時天數,向甲方交納租金的 %的違約金。
4.乙方所租汽車,每天(按24小時計)行駛不得超過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超出 小時按半天計費,超出 小時按全天計費。
第三條:甲方責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賃車輛技術狀況必須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繳訖證齊全。
2.負責辦理保險公司為租賃車開辦的險種。
3.負責車輛的二級維護和年檢。
4.租賃車在租賃期間, 發生事故、應協助乙方處理事故。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乙方責任
1.租賃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安全行車,因違法、違紀、違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并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租賃期間負責對車輛例行保養和小修,如車輛在例行保養和小修時需更換零部件,應事前取得甲方的許可。
3.不得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活動,不得將車輛轉租、出售、典當、抵押、不得將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
4.承擔車輛租賃期的油料費、過橋費、過路費、小修費用和車輛被盜后保險公司付賠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費用。
5.租賃高檔車時,應出具擔保人合法有效的擔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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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租賃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保險部門報案聯系。并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協助解決。
8.如需續租車輛,須在本合同期滿前向甲方辦理續租手續,合同期滿未辦理手續,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還車輛,除應交納逾期期間的租金外,另交納逾期租金 %的違約金,逾期三天以上,未與甲方辦理續租手續的,甲方將向有關部門申報,由此產生的后果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應承擔乙方受到的損失。
2.乙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除承擔甲方受到的損失外,還應承擔自身損失的部分。
第六條 糾紛解決方式
解決爭議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
第七條 補充條款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 天通知對方。
3.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規執行。
4.本合同租賃期奪一年以上由甲方報送一份給運管部門備案。
5.本合同第一頁由甲方留存,第二頁四乙方留存,第三頁交道路運政管理部門備查。
第八條 附則
出 租 方:(章)
承租 方:(章)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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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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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委托人:
開 戶 行:
開 戶 行:
帳 號:
帳 號:
電 話:
電 話:
郵 政 編 碼:
郵 政 編 碼:
簽訂日期:
1.向承租方交付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本市區域內的租賃車輛救援。
4.非承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不符合第一條第1款標準時,提供同等檔次替換車或減免租金。
5.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4、8款內容時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時,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終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賠償。
6.出租方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范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
7.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出租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出租方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權。
第二條 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并享有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
2.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車輛。除另有約定外,租賃車輛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駕駛過程;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3.妥善保管租賃車輛;配合出租方保障車輛性能的各項工作。
4.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賠償。
5.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合同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7.承擔由于違反本條2至6款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車輛修理、停駛的損失;承擔丟失租賃車輛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承擔因不當使用租賃車輛或過失造成的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的任何損失。
第三條 保證金
1.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保證金。
2.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退還承租方。
3.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條 意外風險及交通事故處理
1.出租方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意外風險。具體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的80%。
2.出租方可以向保險公司投?;蚱渌绞匠袚馔怙L險。
3.上述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依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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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交通部、國家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頒布的《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為明確出租方(甲方)與承租方(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車期限
甲方將 牌車 輛,車牌號碼 從 年 月
日 時起交付給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時止收回,租賃期共 年 個月 天 時,交付地點:
第二條:租金、定金標準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 元,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于接收車輛時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車輛價格總額的 %,即 元,向甲方交保證定金,于接收車輛時付清。
3.乙方租車在三個月以上的,每月按簽訂合同規定日期向甲方預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應按超時天數,向甲方交納租金的 %的違約金。
4.乙方所租汽車,每天(按24小時計)行駛不得超過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超出 小時按半天計費,超出 小時按全天計費。
第三條:甲方責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賃車輛技術狀況必須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繳訖證齊全。
2.負責辦理保險公司為租賃車開辦的強制保險。
3.負責車輛的二級維護和年檢。
4.租賃車在租賃期間, 發生事故、應協助乙方處理事故。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 乙方責任
1.租賃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法令,安全行車,因違法、違紀、違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并雙倍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租賃期間負責對車輛例行保養和小修,如車輛在例行保養和小修時需更換零部件,應事前取得甲方的許可。
3.不得用租賃車輛從事營業性活動,不得將車輛轉租、出售、典當、抵押、不得將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
4.承擔車輛租賃期的油料費、過橋費、過路費、小修費用和車輛被盜后車輛總價款的百分之九十。
5.租賃高檔車時,應出具擔保人合法有效的擔保書。
6.發生交通事故,承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的責任,并承擔保險公司付賠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損失和修理期間車輛的租金。
7.租賃車輛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向當地公安交通、保險部門報案聯系。并在24小時內通知甲方協助解決。
8.如需續租車輛,須在本合同期滿前向甲方辦理續租手續,合同期滿未辦理手續,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還車輛,除應交納逾期期間的租金外,另交納逾期租金 %的違約金,逾期三天以上,未與甲方辦理續租手續的,甲方將向有關部門申報,由此產生的后果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應承擔乙方受到的損失。
2.乙方未按規定履行責任,除承擔甲方受到的損失外,還應承擔自身損失的部分。
第六條 糾紛解決方式
解決爭議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人
民法院)。 第七條 補充條款
1.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應提前 天通知對方。
3.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規執行。
第八條 附則
出 租 方:(章) 承租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