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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保安員
第十六條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蛻魡挝粦敒楸0矄T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顒拥姆恋K。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10 月20日《經濟日報》)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
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
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 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為加強廠區秩序的管理,提高公司正規化管理水平,維護企業財物和員工的安全,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生產和生活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
保安工作職責:
1.1核對進入廠區的所有人員、車輛證件,不符合條件或無證人員一律不得放行,確需進入的必須與部門聯系;得到公司部門或負責人同意后按規定進行登記并放行。
1.2對出廠車輛必須有行政部負責人開具的放行證明或電話通知,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攜帶物品出廠,員工下班時有義務接受保安檢查。
1.3督促進入員工車輛的擺放,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秩序。
1.4在下班后要巡視廠房門窗及外部設施、員工車輛是否有異常,對異常問題應及時上報處理。
1.5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保安上班時間及形象要求:
2.1保安上班采用二十四小時三班輪值制,每班交班時保安必須提前10分鐘與上一班進行交接;并詳細記錄當班情況。
2.2執勤時間統一著裝,姿態端正,樹立文明的執勤形象。不準穿奇裝異服;夏天不準穿拖鞋、背心、短褲。
2.3 對來訪客戶或客人要禮貌用語、言簡意賅、不亢不卑。
三、保安必須嚴格遵守廠規廠紀,并嚴格按照廠規廠紀的要求對違反廠規廠紀的員工在授權范圍內執行處罰。
3.1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切實執行任務 ,不得偏袒徇私。
3.2督促公司員工上下班的車輛(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定置擺放,對屢次不配合者處以10元/次的罰款。
3.3執勤中應嚴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要做到門開人在位,不得出現門開人不在現象發生。
3.4應管制入廠人、物,對未掛廠牌或未辦妥入廠手續者,一概不準入廠,并絕對禁止攜(夾)帶違禁品入廠,除采購危險或易燃品外;人員及車輛外帶東西,必須經過廠領導同意,方可放行,否則,一律不得出廠。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人員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務質量,促進保安服務業發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招用、聘用保安人員和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保安服務組織,分為下列兩類:
(一)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準,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社會提供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有償服務的企業。
(二)內部保安服務組織:指經公安機關批準,由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從事內部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的組織。
本條例所稱的保安人員,是指被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招用,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從事保安服務,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公安機關是保安服務業的行業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對管區域內的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
第二章保安服務組織的設立和保安人員的招聘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社會保安服務組織。
星級賓館飯店、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開發區的管理機構和其他確需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
未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需使用保安人員的,應當向社會保安服務組織聘用。
第七條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保安服務組織的負責人熟悉保安業務,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
(二)有公安機關認可的社會保安服務組織章程或者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設立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準,核發《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
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報地、州、市公安機關批準,核發《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九條保安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良好,自愿從事保安工作;
(二)被招用時,年齡為十八至四十五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保安工作;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識、保安業務知識和技能。受過治安拘留、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保安人員。第十條招收保安人員應當公開進行,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軍隊、武警部隊的復員、退伍人員。被招用的保安人員,必須經其戶口所在地或者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被招用的保安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在崗的保安人員必須參加規定的保安業務培訓。
對保安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公安院?;蛘哂袟l件的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他單位進行。
保安人員培訓的時間、內容、方式等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與被招用的保安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根據需要可以為保安人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
第三章保安服務組織及保安人員的職責
第十三條保安服務組織的職責:
(一)依法開展保安服務活動,維護客戶或者本單位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管理保安人員,維護保安人員合法權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保安人員的職責:
(一)依法執行守護、押運等治安防范任務;
(二)保護發生在執勤區域內的刑事、治安案件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發案現場秩序;
(三)依照有關規定,查驗出入執勤區域人員的證件和車輛、物品的出入手續;
(四)做好執勤區域內的防火、防盜、防爆炸、防治安事故的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保安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發現犯罪分子,應當及時扭送公安機關或者保衛組織處理;發現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不能消除的,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保安人員在制止犯罪活動過程中,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保安器械。
第十六條保安服務組織、客戶單位、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員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七條保安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罵、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詐勒索財物;
(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五)罰款或者沒收財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和來源合法的財物;
(七)私自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
(八)為客戶或者本單位提供催款逼債等非法服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保安服務督察制度,對保安服務組織、保安人員的工作情況和紀律作風進行經常性督察,預防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和《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實行年度檢驗。
第二十條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建立保安人員的學習、訓練、執勤、獎懲等管理制度,并報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和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業務技能訓練,提高保安人員的素質,經常檢查保安人員執行紀律、制度的情況,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并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工作。
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定期對保安人員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保安人員獎懲的依據,并書面通知本人及客戶單位。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依法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應當載明服務內容、服務期限、勞務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在訂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保安人員執勤,應當身著統一的服裝,佩戴標志和保安人員工作證。違者不得上崗。
第二十四條保安人員執勤,可以配備統一規定的保安器械和通訊、報警等設備,不得配備槍支、警械。因執行押運鈔票、貴重物品或者守護重點金融目標等勤務,需要臨時配備槍支、警械的,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借用,執勤完畢必須及時歸還。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執勤紀律,文明執勤;上崗前或者執勤中,嚴禁酗酒;非執勤時間,不得攜帶保安器械外出。
第二十六條未經省公安廳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造、銷售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
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僅限于保安人員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
保安人員的服裝、標志、工作證樣式和保安器械種類由省公安廳另行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保安服務組織及其保安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中,表現突出的;
(二)搶險救災,預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衛社會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成績顯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績顯著或者有較大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保安人員在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事跡特別突出,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報請有關部門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
(一)未經批準設立保安服務組織或者從事保安服務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招用、聘用保安人員的;
(三)未經公安機關委托,擅自培訓保安人員的。
公安機關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對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依法予以取締;對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辭退擅自招用、聘用的保安人員;對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條保安服務組織、客戶單位、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指使保安人員從事非法活動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并對指使者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社會保安服務組織或者設立內部保安服務組織的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的;
(二)社會保安服務組織不按規定將保安服務合同報公安機關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公安機關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及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非法所得一至四倍的罰款。
非法持有或者使用保安器械、服裝、標志、證件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保安服務組織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吊銷《云南省社會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云南省內部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保安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必要時可以吊銷其保安人員合格證;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由縣級公安機關吊銷其保安人員合格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現狀一:看家護院的大多是不夠格的保安。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保衛、安全檢查以及提供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的從業人員,都屬于保安的職業范圍。所以,保安其實是一個具有技術含量的職業。
但現實情況與條例規定存在著差距。以廈門這個移民城市為例,小區保安員通常由老鄉推薦或熟人介紹,只要求應聘者提供一份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大多都不要求有保安員證,經過物業公司簡單面試和簡單考核即可上崗,根本談不上任職資格準入門檻,以至于成為外地來廈人員在當地最易獲得的工作之一;保安員一旦立足下來,熟悉了社情民情、了解了其他工作崗位情況后,他們中的大多數年輕人即會選擇“跳槽”。這種用人方式帶來的直接后果是,保安員隊伍素質不高、專業性欠缺、流動性大、身份模糊以及年齡偏大。
筆者走訪了被俗稱為“臺灣街”的“源泉山莊”小區,本省福清籍僑眷陳先生反映,自家夏夜被小偷入室竊走兩千余元歐元和手機兩部等;河南籍蘇女士的自行車放在保安亭幾步之遙卻被盜。他們事發后均找了物業管理處的保安部負責人,查明的問題是,保安員在事發前后分別在夜班時間睡覺或是干脆脫崗。禾祥東路“浩飛花園”底商從事餐飲業的租戶在小區內擅自破路挖溝排污,大興土木,保安員竟然也視若無睹。調查發現,保安員失職導致業主財產遭遇侵犯或是全體業主共有財產受損后,保安員無法提供出有價值的破案線索的事例比比皆是。這些保安員是小區物業公司自行招聘、管理的安全防范人員或秩序維護人員,均為非正規的保安員。也就是說,現實中,為廣大業主看家護院的,大多是不具法定資格的保安。
現狀二:保安缺乏職業保障,“兼職”導致
小區混亂。
據走訪了解,目前廈門大部分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自行招用保安,月工資一般在1,000-1,200元之間,高一些的也就1,500元左右,很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大多沒有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更沒有住房公積金等保障。在“房價收入比”位居全國第一的廈門,物業小區保安缺乏職業保障。
如此,在現實中,多數保安未能忠于職守也就不足為怪了。為了增加收入,他們或多或少做了其他兼職。很多保安的出路就是利用工作之便兼職從事物業中介?!昂骑w花園”因地處廈門島交通樞紐地段,這里的房子很好租。該小區租金最低的是單身公寓,月租金1,500元,套房的租金至少翻倍。租客租了又退,退了又租,進進出出,循環往復,帶來了商機。因此,保安也要參與分食這杯羹。很多保安利用與房東的信任關系,為房東代管鑰匙,招攬租房戶,負責帶租客看房。簽約后,在房東和租房戶兩者之間賺取中介費,收費相當于一個月的租金額。以如上所述的預期收益來衡量,保安的本職工作看上去卻更像是“第二職業”。保安經常脫崗,位置偏一些的保安崗亭業主一年半載都難得與值班保安打上一個照面;更有甚者,明知租客良莠不齊,但為了經濟利益,個別保安“中介”對租客不加甄別,還將無良青年招引進住某梯位,結果該梯位的其中一個單元不久后即發生了一起綁票案,驚動了110民警來解救,業主們一片嘩然。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范物業保安,改變不良現狀。
國務院總理近日簽署第564號國務院令,公布《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保安業實際存在20多年來首次確立的法定制度。條例后,各界人士都發表了肯定性的評論。筆者僅針對條例中涉及物業管理服務的影響部分發表看法。
條例對物業保安的限制性和保護性規范使得保安員權、責、利更加明晰。
1、《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了物業保安及保安從業單位服務過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和不能越權的部分。
過去,社會上確實存在保安人員以執法者自居,扣押他人身份證和其他證件、非法毆打他人的個別現象;物業保安也存在越權對盜賊進行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毆打的現象;個別小區由于物業管理權糾紛,兩公司保安相互對抗并且有肢體摩擦和語言侮辱的行為……導致這些亂象的直接原因之一即是保安管理制度的缺失。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保安人員為履行職責,可以進行查驗證件、巡邏檢查、維護秩序等行為,但不得扣押證件、限制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等行為;第二十六條規定,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通過條例的明確規定,特別是禁止性規定,廣大保安從業人員就對自己的行為界限有了明確的認識,保安業管理者和組織者,也在行動上有了“紅線”。
2、條例還規定了物業保安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如果給他人造成不法侵害,應該由保安公司或者保安從業單位承擔法律責任,這既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也明確了保安職務過失的連帶責任。
過去,一些保安人員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后,雇傭者或者保安公司通常以“這是保安人員的個人行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而很多侵權的保安人員要么逃走,要么以無力賠償為由拒絕賠償,最終受害的是被侵權人。通過條例的明確規定,加大了保安公司或雇傭公司的民事責任,這符合公平性原則,使得今后的保安公司或雇傭者更加謹慎管理保安人員,監督他們依法、依規辦事。
3、條例規定保安公司或雇傭公司應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這就進一步保障了保安員的權利。
國內自設立保安崗位以來,各地保安人員在服務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中發揮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成為一支重要、積極的社會安全防范力量。但是條例出臺前,各地對保安員權益保障明顯不力。據不完全統計,僅2007年全國就有4,700多名保安員負傷,60名保安員犧牲。而保安員的待遇很低,不少保安員犧牲負傷后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為此,條例規定,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安員因工傷亡或者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和撫恤優待。
條例對物業保安著裝統一和準入門檻進一步提高。
這使得物業保安邁向管理正規化、標準化的行列,為提高保安隊伍素質和保安服務質量,促進保安服務業又好又快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過去,法律上并沒有規定保安員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因此物業保安不是公安機關管理下的保安,只是實施物業管理的一項職能。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曾發文,建議各物業服務企業將“保安員”改稱“秩序維護員”,因為物業管理企業招用的“保安”,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保安,其職責僅是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秩序。這就使得物業保安管理很難統一規范行為,在著裝上也是五花八門?,F在條例規定保安服務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時,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條例還規定,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可見,物業管理行業的保安不再是保安行業的邊緣人,他們與其他保安一樣,享有條例規定的權責利,這對于提高物業管理行業保安的待遇和素質起到一定的作用。
條例賦予物業保安新的規范以及精神和物質上的待遇與物業管理公司的生存、發展和利潤空間密切相關。
1、條例第四條規定,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各地物業管理單位也應當在行業協會制定的物業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和地方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框架下制定切合小區物業管理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
2、各地物業管理公司和地方政府應當嚴格遵守條例要求的對保安員給予的福利和待遇。
物業管理小區的保安履行的職責其實是在分擔政府的部分基層管理責任,如小區綜合治理、防火防災防盜、糾紛協調等等,因此,條例第五條規定,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并在第七條規定,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3、部分物業管理公司在利潤微薄甚至虧損的情況下,面臨保安工資的近倍上漲和“三金”的開支,需要對公司的發展戰略和措施進行調整。公司開源節流的戰略面臨的是與小區業主之間的進一步溝通和協調以及對小區安防的重新調整。
據了解,廣州地區普通住宅物業公司自行招用的保安工資一般在800――1,200元之間,而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月薪基本在1,600元以上,而且繳有“三金”,這兩者的工資差價,必將由物業公司承擔。因此,目前各地物業管理公司最頭痛的事情是,物業管理費用的上調受控于政府指導價,但業主對服務質量的要求是不斷的提高,政府的規范制度也使得公司的日常開銷大幅提高。
在一些地段較好的小區,還可以通過服務項目的開發緩解資金的緊張,但對于一些偏僻地段的小區和管理范圍較大、額定的保安數目較多的小區來講,這是一筆難于落實的支出,這直接影響公司的利潤和今后的發展。為此,有必要根據新規和新形勢敦促政府物價部門對政府指導價進行重新調整。但是,業主面對新增加的物業管理費用會安于沉默嗎?
筆者認為,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和水平的提高既有賴于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更有賴于公司管理人員素質和水平的提高。面對水漲船高的各項開支,政府是否應該給予社區服務行業一定的政策扶持和補貼?這不單是物業管理者要考慮的問題,也是政府社會公共管理應該覆蓋的范疇。
第一、培訓內容
一、保安管理制度
1、保安員紀律、職責權限、職業道德規范、禮儀規定
2、行為規范
3、對講機使用規定
4、保安人員獎懲制度
5、各崗位職責
二、消防知識
1、消防安全知識
2、滅火器及滅火方法
3、義務消防隊的任務
4、火警報警程序
5、發現火警、火災應急處理程序
三、治安管理知識
1、物業管理及治安管理的要求
2、正當防衛
3、保安類各種問題的處理方法
4、保安員交接班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5、停車場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6、易發生事故的11個部位強化防范措施
四、軍體素質
1、單列考核標準
2、擒敵應用技術動作
五、物業管理專業知識
1、物業管理的概念
2、物業管理的分類
3、物業管理的主要內容
4、物業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與職業道德
5、物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二、培訓方案
根據領導指示和實際情況。各項目主管對本項目下屬保安員全面負責管理和考核。因此這次培訓要求全體保安員(除值勤外)和項目主管全部參加,并且在培訓過程中實行考核。培訓結束后,根據實際情況對現有保安人員進行篩選和調整。
一、培訓時間
1、全程培訓時間為個月。
2、具體時間按排詳見《培訓時間表》
3、培訓以操練和理論交叉進行,時間安排根據具體情況臨時決定。
二、培訓地點
選擇我公司項目較集中的地方。
第三、培訓目標
一、提高全體保安人員綜合素質,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二、提高全體保安人員工作效率,服務質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高效、周到的服務。
三、提高全體保安人員自我學習、自我約束的能力,實現企業前景。
第四、培訓管理規定
為保證這次全體保安人員的培訓工作順利進行,達到預期的目標,現根據我公司《員工手冊》制定以下幾條紀律,詳見附則。
附:1、培訓內容的具體項目。
2、培訓考核表。
3、培訓時間表。
4、培訓守則。
保安禮貌用語
管理處將采取抓好員工內部管理,轉變員工服務的觀念,提高工作效率。對門崗是堅決實行門崗制度,時刻要護管員記住文明禮貌用語值勤時對外來人員進行服務時:
您好,請問您訪找誰?
對不起,您要找的人不在,請改天再來,謝謝。請走好,歡迎再來。
保安、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進行指揮管理時:
您好,請辦一下臨時停車手續。
對不起,請您按規定方向行駛。
對不起,請您將車停在車位上,謝謝您的合作。
保潔人員進行環境保潔時:
對不起,請您讓一讓。
對不起,我在這里清掃,打攪您了,請您關好門窗。
請您不要隨地拋垃圾。
地面剛拖洗,請您注意安全。
先生/小姐,您好!我是管理處的維修人員,請問是您報修(預約)的嗎?
請問現在可以開始嗎?
我會盡快做完。
我已經修理好了,麻煩您檢查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