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18 14:03:46
序論:在您撰寫合同法律意見書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052號
關于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
律
意
見
書
北京市慧學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郭勇
地址: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35號展覽館松竹園
電話:4007
060
030
傳真:010—68318481
關于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
〔2011〕慧意字初第051
號
致:
北京市慧學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接受貴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根據貴司及其工作人員向我們提供的與本法律意見書有關的材料,我們假設該提供的材料包括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材料及向本律師所陳述的相關事實一致,就貴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見?,F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供貴院參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事實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7、《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8、《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三、對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見
1、本合同的內容與格式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部分中關于合同形式及內容的規定,同時基本符合該法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部分中關于建設工程合同形式及內容的規定。本合同的內容也基本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涉及建筑業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2、在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二條中,建議將“原辦公區”進一步細化,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3、第二部分是格式條款,屬于建委統一的格式,不需要修改。
4、第三部分為本合同的核心部分,需要注意以下條款:
4.1
建議在第五條安全施工下面加一句:因承包人原因而引發勞動糾紛及勞動仲裁、訴訟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資、加班費、工傷工亡糾紛),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4.2
在23.2條,建議選擇第一方式確定,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后面表述為:投標綜合單價項目及投標總價在整個合同執行期間,價格、費用均不作任何調整,除非合同約定招標圖紙發生變更(增項),且任何形式的合同價款調整的依據必須是經發包方確認的書面文件或材料。
4.3
在26條中,建議將進度的時間予以明確,主要是防止對方中間拖延時間。
4.4
在35.2條建議在第一空格內填寫:非因發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每延期一日,日違約金為合同總款的萬分之一。
4.5
在37.1條第二項
建議選擇第2種方式解決,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別提示:盡管固定價格合同方式對發包方相對更有利,但因承包方在材料價格變動、工程變更、工程量偏差等方面承擔的風險較大,一旦遭遇較大損失,承包方往往以停工、仲裁、訴訟等方式來解決問題,而對工期十分敏感的發包方則不得不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應付。故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更應重視和加強對各類合同價款調整的管理,做到合法、合理、有據。
聲明:本法律意見書審查和依據的事實材料均為委托人所提供,法律依據為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本法律意見書之結論僅供委托人參考。未經本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書面許可,本法律意見書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北京市慧學律師事務所(蓋章)
律師:
年
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法律意見書”。
(2)咨詢單位名稱。
(3)有關事項。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見書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據。
(2)具體法律意見和需要明確的有關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
(3)針對當事人所咨詢的有關事務進行分析和闡述。
3.尾部: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名稱及提出意見的時間。
二、格式:
法律意見書
咨詢(或委托)單位名稱:
咨詢(或委托)事項: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律師對該事項的情況分析:
律師對該事項的處理意見:
律師對相關事項的附帶意見:
律師
律師
致: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支行
作為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法律事務承辦機構,××市××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王××、仇××對貸款申請人A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請資料進行了審查,依據國家和××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借款申請人A先生,購買××花園××號房屋,房屋面積××平方來,總價款為人民幣××萬元,購房合同編號為××,并選擇了“開發商保證”擔保方式向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同時提供了相關的貸款資信文件,具體內容詳見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三)《借款合同
爭例》
(四)《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五)《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擔保細則》
(六)《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八)《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承辦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中有關法律事務的規范意見》
(九)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與北京市公證處簽訂的《委托協議》
(十)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與房地發展商簽訂的《住房貸款合作協議》
(十一)國家和北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根據本法律意見書第一條所述資信文件(包括復印件)和第二條所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協議的規定,并根據我們與A先生的談話,確認如下事實:
(一)借款申請人A(1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為××××××××,××學歷),現住××市××區××路×號,具有××市城鎮正式常住戶。
(二)借款中請人A先生具備必要的還款能力。借款申請人A先生自19××年××月起在××公司工作,任經理職務。其19××年稅后月平均收入為××元人民幣;××年××月至××月稅后月平均收入為××人民幣。借款申請人現持有××公司××的股份。該公司于19××年注冊成立,注冊資金××萬元人民幣。
(三)借款申請人意思表示真實。
1.借款申請人填寫了《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申請20年××萬元個人住房貸款,約占購房價款的70%,其余30%的購房款××萬元已支付給發展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借款中請人自愿選擇“開發商保證”的擔保方式申請貸款,并愿以其所購買的××花園××號房屋作為抵押物,于××年××月××日在我們面前分別簽署了《承諾書》、預售房屋登記《授權委托書》、辦理抵押登記《授權委托書》,借款中請人所填《個人住房借款申請表》中的擔保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之印鑒屬實。
3.抵押物的保險符合《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個人住房擔保細則》的規定。
基于以上事實,我們認為借款中請人A先生提供的資料真實、齊備,基本符合中國建設銀行××市分行個人住房貸款條件,且初步申貸手續已履行完畢,具備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的資格。
本法律意見書僅用于借款中請人A先生向貴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⒂曬笮邪燉砩昵氳盅捍釷亂恕?br>
土地租賃協議法律意見書
本所接受貴社的委托,就貴社/委員會在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事宜中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現提供如下法律意見:
一、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聲明
1、本所及經辦律師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根據是你提供的敘述及現行法律法規,法律意見書只對你提供的敘述及現行法律法規負責。
2、本所及經辦律師所出具的該法律意見書,只作為貴社/委員會參考之用,不作為本所及經辦律師就受托事務的結果成功或勝訴的承諾、保證。本所及經辦律師不對貴社/委員會因采用該法律論證意見書所產生的后果負責。
3、本所及經辦律師所出具的該法律意見書不作為對同類、相似案件的處理意見。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1、貴社/貴委員會提供的敘述、資料依據:
貴社/委員會應當保證上述資料及敘述事實的真實性。
2、法律法規的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⑤;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⑥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
三、土地租賃協議中存在的風險及防范措施的法律意見
1、主體的合法性及風險防范
(1)出租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條:“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之規定,作為土地租賃合同的出租方應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風險防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之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出租涉及村民利益土地(如耕地)時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以避免日后因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土地租賃合同無效,
承擔不利后果。
(2)承租方:由于現行法律并未對土地租賃合同的承租方進行限制性規定,故就承租方而言,可以是任何人或任何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之規定,故如果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農建設的,則必須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以避免日后因違反法律規定致使土地租賃合同無效,承擔不利后果。
風險防范:如果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于非農建設的,則需審查承租方是否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和相關的建設資質憑證,并將這些文件復印留底;如果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于農業事務的,則需要將承租方的身份憑證復印留底,并將其現住的聯系地址留底,以方便日后履行過程可能出現的發催討租金函或發解除通知函等聯系函。針對土地租賃合同的目的是用于農業事務的,也可以考慮放棄土地租賃而直接采用土地承包,以優先保障到本村的村民利益。
2、履行協議過程中的合法性及風險防范
履行依據: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者與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批準文件簽訂土地使用合同,確定有償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積、期限、費用等事項”之規定,故在履行土地租賃合同的過程中,雙方應該按照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全面、城市的履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租賃合同”的規定,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為:①收取租金權;②監督、限制權(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租賃土地的用途等);③收回土地使用權;④法定解除權。所承擔的主要義務為:①按照約定交付土地的義務;②土地權屬保證義務;③禁止干擾義務。而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權利為:①占有、使用土地權;所承擔的主要義務為:①按照約定交付租金義務;②按約定使用、保管土地義務;③未經出租人同意的不作為義務(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租賃土地的用途等);④合同終止返還土地義務。
風險防范:在擬定土地租賃合同上應充分體現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由于土地租賃合同屬于轉移財產占有的合同,故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對出租人的義務設置違約責任以更好管理、監督租賃土地的使用。尤其針對的是“荒廢”問題,由于現行法律對于農村的耕地有專門的保護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钡珜τ谵r村耕地之外的其余土地并沒有進行強制性的規定,因此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在合同中明確要求承租人不得荒廢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土地,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應多考慮客觀因素可能對合同造成的影響,如應考慮所租賃的土地將來是否存在征用問題,如果有需將征用時產生的征用補償款如何分配事先商量好,并直接寫進合同予以固定,避免日后所產生的不必要的爭議。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雙方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的任何書面憑證均需妥善保管,以避免日后產生糾紛時缺少證據。
3、終止履行的依據及風險防范
對于土地租賃合同的終止主要有四種:①按照約定的內容終止,針對該情形風險較少,但需注意妥善保管好雙方在履行的憑證,如租金收取憑證,同時盡量在合同終止后另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終止協議》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終止;②雙方協商終止,主要為雙方在履行過程中因種種的原因無法繼續履行,針對該情形雙方應另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終止協議》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終止;③按照約定行使解除權,即雙方在土地租賃合同中約定了解除的條款,當約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一方按照約定行使解除權,針對次情形,需要注意的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上的約定的解除要求行使解除權;④法定解除權,作為土地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條:“…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及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行使解除權,針對該種情形出租人要注意的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在這過程中盡量使用書面的通知如郵寄,以避免日后爭議無任何憑證來證明出租人已履行通知義務,也可以要求對方與出租人另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協議終止協議》。特別強調的是針對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必須先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故針對該情形出租人必須先書面郵寄催討租金,以避免日后爭議無任何憑證來證明出租人已履行通知義務。如果條件不允許則需二人以上前去催討租金,盡量能來承租人旁邊的鄰居們或其他第三人作證。出租人只有在履行完催討通知義務后,出租人仍逾期不予支付,才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
致:C銀行(貸款人)
19__年__月__日敬啟者:
關于:19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上述借款合同,我公司謹此通知貴行,我公司擬于19__年__月__日提醛借款額度部分”中的一筆“提款”,款額為__法郎或/和美元。
請將此次“提款”之款額付入(銀行帳戶)帳號
我公司確認:
(甲)“借款合同”第14條所載的聲明及保證,如按今日存在的事實和環境予以重申,仍是真實和正確的;
(乙)至今并不存在尚未獲得糾正的,或貸款人并未放棄追究的任何“違約事件”或可能的“違約事件”。
在“借款合同”中闡明定義的詞語,在本通知中含有相同的意義。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____
附件2
還款擔保書
受益人:C銀行
鑒于本擔保書的簽署和遞交是中國A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和C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D和H(以下簡稱借款合同)所規定的提款先決條件之一,(以下簡稱擔保人)同意簽署本還款擔保書。
擔保人于19__年月日簽署和遞交本擔保書。
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貸款額度為__法郎和__美元,擔保人在此共同地和分別地無條件地和不可撤銷地向貸款人擔保償還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全部本金、利息和費用(以下簡稱擔保金額)。在借款人到期應付之日沒有或不能根據借款合同之規定按時支付擔保金額任何部分時,擔保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出具的履約書面通知(履約通知)后的十五天(履約期限)內如數支付該未付的擔保金額。
擔保人同意按照以下規定履行擔保義務:
(1)擔保人的義務是持續的并將保持有效直至擔保金額已由借款人或擔保人全部償還為止;
(2)以法郎支付“借款額度甲部分”和“借款額度乙部分”擔保金額,以美元支付“借款額度丙部分”擔保金額;
(3)在擔保金額沒有全部償還之前,擔保人不得取代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債權人的地位;不得行使擔保人在抵押書(借款人將全部財產抵押給擔保人的協議)項下的權利。借款人對擔保人的債務須從屬于借款人對貸款人的債務;
(4)擔保人的繼承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承)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本擔保責任。未得到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轉讓其擔保義務;
(5)貸款人給予借款人的任何融通、寬限,或者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都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義務。
(6)貸款人將履約通知送達D,即被視為已送達擔保人,由D通知H按其約定比例履行擔保義務。不論H由于任何原因在履約期限內不能支付其應支付的擔保金額,D在履約期限內必須將履約通知上注明的全部應付擔保金額支付給貸款人。
擔保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1)擔保人已為簽署和遞交本擔保書辦妥了一切必需的批準手續,并將在擔保金額全部償還之前繼續保持本擔保書的有效性。
(2)擔保人的改組、地位改變和財務狀況的變化都不影響擔保人履行其擔保義務。
(3)本擔保書的任何修改或補充都須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4)如果擔保人在接到履約通知后十五天內(包括第十五天)未能或沒有履行其擔保義務,則擔保人立即自動地和無條件地將擔保人對借款人全部資產的抵押權轉讓給貸款人。該轉讓并不因此解除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義務,貸款人有權繼續按上述擔保人義務第(6)項的規定,向擔保人追索其應付的擔保金額。
本擔保書與借款合同同時生效。擔保人代表簽字
D
H
19年月日
附件3
工程超支保證書
鑒于本保證書的簽署及其向貸款人的遞交是借款人與C銀行(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中規定的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額度”的先決條件之一。
借款人于19__年__月__日簽署并向貸款人遞交了本保證書。
1.本保證書中規定的“超支”指實際建設費用超過預算建設費用__美元加__法郎的任何金額。
2.在F工廠建設期間,一旦發生“超支”,借款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通知后九十天內解決該“超支”。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
附件4
繳資保證書
鑒于中國A有限公司(借款人)的注冊資本為____美元(“注冊資本”)。
NC公司、S公司和P公司為借款人的股東(股東)。借款人在此向C銀行(貸款人)承諾,除已匯入的“注冊資本”的____美元以外,借款人將保證股東根據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在以下規定的中國銀行工作日結束前,按下列程序繳足“注冊資本”:
(甲)不遲于首次提款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乙)不遲于19__年6月30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丙)不遲于19__年12月31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贿t于19__年6月30日匯入注冊資本____美元。
在繳足“注冊資本”三十天內,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交一份由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簽署的驗資報告。
本保證書于19__年__月__日簽署。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
附件5
轉讓書
鑒于本轉讓書的簽署和向貸款人的提交是中國有限公司(借款人)和C銀行(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所規定的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額度的先決條件之一。
借款人于19__年__月__日簽署并遞交本轉讓書。
一、釋義:
(甲)借款合同中闡明定義的詞語,在本合同中含有相同的意義;
(乙)“各項保險”指“借款合同”11.1所規定的保險,包括“承包商”就“本項目”開工至“初步交付日”這段期間,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借款人就“初步交付日”到借款償清之日這段期間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一切險;
(丙)“履約擔保書”指由銀行開出的與“本項目”建設有關的“履約擔保書”。
(?。案骱贤敝浮俺邪贤薄ⅰ案黜棻kU”和“履約擔保書”諸合同。
二、轉讓
(甲)由于貸款人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的條款與條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額度,借款人在此向貸款人徹底轉讓其對“承包合同”、“各項保險”和“履約擔保書”的全部權益,作為借款人履行其在借款合同規定項下應履行的一切義務的持續的擔保;
(乙)雖然本轉讓書規定了權益的轉讓,貸款人在此授權借款人按照各合同承擔義務,享受權利,并就各合同事項繼續與合同當事人往來,如同借款人仍單獨享有合同中的一切權利、所有權和利益一般,但以不發生“違約事件”為條件。為此,
(1)根據“承包合同”,借款人應收取和保留應付給它的任何款項;
(2)根據“各項保險”,在任何保險賠償應付之時,貸款人可按它決定的方式處分賠款;
(3)貸款人有權得到按“履約擔保書”規定應付的一切款項。
三、保證及約定事項
(甲)借款人應采取一切必要或適宜的行動,保持“承包合同”和“各項保險”的有效;對于各項保險,它應當支付各項保險費和其他費用,將收據送交貸款人,并按照規定繼續辦理所有保險或保險合同。
(乙)借款人應按附表1、2和3的格式向“承包商”、有關的保險公司和“履約擔保書”的出具人分別發出通知書,并取得它們的確認書。
四、授權書
作為一種擔保形式,借款人在此委任貸款人為其授權代表,并賦予全權以借款人名義采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訴訟或其他性質的行動,以收回按“承包合同”、“各項保險”和“履約擔保書”規定的任何款項,并采取貸款人行使本合同賦予權利所需的任何其他行動。借款人應支付貸款人為此所支付的一切費用。
中國A有限公司
代表:
借款合同法律意見書樣本
在國際借款合同中,律師的作用不僅體現在合同條款的起草、談判、定稿;還有一個更重要的任務是向合同的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書。通常貸款銀行在收到律師法律意見書后才會允許借款人提款。由此可見律師意見書的重要性。
一般講,律師對借款合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師向借款人出具的,證明借款人的行為以及合同的條款的規定是符合當地法律要求的,是合法有效的。這樣的法律意見書在國際借款合同中較少使用。日本的銀行有這種做法。
第二類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律師向貸款銀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其內容與第一類基本相同。目的在于向貸款銀行證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合同行為的合法性,借款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例如,在稅收,外匯管制,法律適用,管轄的選擇等方面規定的條款是否符合當地法律的規定,以及貸款銀行的合法權益是可以得到當地法律的保護的。這類法律意見書在國際借款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第三類是貸款銀行所在地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給貸款銀行,以證明貸款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發放貸款的行為是不違反當地法律規定的。這類法律意見書出具與否,由貸款銀行自己決定,不屬于必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借款人所在地律師給貸款銀行的法律意見書
19××年×月×日
__銀行及在借款合同中
指稱為貸款銀行的銀行和
其他金額機構
由A銀行作為行轉交
地址:
敬啟者:
我們作為您關于1990年5月1日借款合同的專門律師。該合同規定向____公司(借款人)提供本金總額為____美元的貸款。這里使用的在合同中作出定義而不在本文定義的所有術語具有其在合同中賦予的意義。
作為專門聘請律師,我們已經審查了下列文件的原件或經證明或認定的令我們滿意的副本:
1.借款合同;
2.根據本合同需要提交的作為合同附錄2的本票格式(以下簡稱票據);
3.根據本合同第8.1條(2)項提交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即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____;
4.根據本合同第8.1條(4)項提交的____律師事務所的意見書(即紐約律師意見書)____;
5.我們認為作為本意見書根據所必需或適當的其他文件。
本意見書所表示的意見,限于根據____地法律發生的問題。我們不想對根據任何其他管轄地法律產生的任何問題發表意見。我們信賴關于與本意見書所表示的意見相關的紐約法律事宜的紐約律師意見書。經你們允許,我們已經假定所審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簽名是真實的。
我們對我們的意見書陳述的事宜是就我們所知,未作專門調查,而信賴與上述事宜有關的借款人的律師意見書。
根據前述事項,我們的意見如下:
1.借款人是根據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正在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權從事合同規定的交易,而且就我們所知,有權擁有其財產并從事其目前從事的營業。
2.借款人已采取了為授權簽署和提交合同和由其簽署與提交的有關本合同的其他文件,履行其在本合同和票據項下的義務以及進行合同中所規定的交易所必需的一切活動。
3.本合同已經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票據在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后均構成借款人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義務。根據其各自條款可以對借款人執行。但須依照適用于破產、無力償付、改組及類似法律的規定。
4.為批準貸款所必需的,或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對借款人的執行所規定的任何種類的政府授權和行動均已得到或履行,具有完全的效力,并繼續保持完全有效。
5.本合同和票據的簽署和提交免于繳納由×地或×地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務機關征收的任何印花稅款或登記稅及其他費用,不需要從合同或票據項下借款人的任何付款中依法扣交 任何性質的稅款。
6.無論借款人或是其財產均無權以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轄,在判決前后不受扣押或執行的豁免權。
7.根據____地法律,借款人有權并已根據本合同,合法、正當、有效和不可撤銷地接受紐約州法院以及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律管轄。
8.合同當事人選擇紐約州法律作為管轄法律是合法、有效和有拘束力的。
一、加強法律風險規章制度建設,健全內部監控機制,為依法治企提供制度保障
為滿足依法治企、規范管理的需要,公司進一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2006年以來,以加強制度建設和程序控制為著力點,制定和完善了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勞動人事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以鋼鐵主業生產經營為主線,結合卓越績效管理、萊鋼QES管理、六西格瑪等運行情況,形成萊鋼規章制度整合后統一的框架體系;同時,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理順“三會一層”關系,健全內部議事規則和程序,積極探索以資產為紐帶的母子公司管理制度,實現了各項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在加強法律風險事務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公司重點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
1.保持原有規章制度的有效性、適用性。公司對合同管理辦法、招標管理辦法、糾紛處理管理辦法、工商登記事務管理辦法、注冊商標和名稱字號使用管理辦法等制度進行修訂完善,使其合法合規并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和公司發展的現實需要。
2.確保重大和重要事項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法規和省國資委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情況,適時出臺了一批法律事務管理制度:制定公司法律意見書制度,全面實施對重大經營決策等重大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加強對公司重大事項法律論證,確保其合法性;制定公司進一步加強重大合同管理若干規定,完善重大合同的會簽和審批手續,對重大合同的簽訂、履行進行全過程監管,防控重大合同法律風險;制定公司對出資企業重大事項審批程序的規定,規范出資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審批程序以及公司產權代表、派駐董事的權利行使,確保出資企業重大事項決策規范及維護國有權益;制定公司債權清收管理辦法,加強債權清收管理,及時清收到期債權,減少和避免呆壞賬發生;制定公司授權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及其他職務行為授權程序,防范授權法律風險;制定公司重大法律事務考核辦法,責任、風險與激勵相結合,保障相關法律事務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制定公司法律風險防控管理辦法,增強公司法律風險管理能力,有效防控公司法律風險,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二、健全法律風險防控管理機制,不斷深化依法治企,為依法經營保駕護航
萊鋼根據法律和市場環境變化,結合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在實踐中不斷健全法律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管理,推動依法治企工作不斷深化,提升了法律風險防控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1.健全法律風險防控管理組織體系。公司由董事會、法律風險管理委員會、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部門、業務部門及全體員工組成的完整的法律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同時專門成立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法律風險防控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法律風險防控辦公室,設在法律事務部,保障組織體系的健康高效運轉。
2.明確法律風險防控管理的目標:以制度建設、流程規范為重點,系統識別和分析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將法律風險防控延伸到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將法律風險防控職責落實到公司的各部門、各崗位,逐步建立一個動態優化、無縫覆蓋的法律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達到業務發展與風險防控的平衡。
3.實行法律風險防控管理責任制。根據公司各單位的法律風險特點和業務實際,公司與各單位簽訂《依法治企責任狀》,明確依法治企責任及目標,全面防范法律風險,促進企業健康發展,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4.落實法律風險防控管理工作例會制度。在明確法律風險防控管理主要方面及環節、防控目標的基礎上,公司各單位按照規定,將發生的法律風險信息以及相關建議及時報送法律風險防控辦公室,法律風險防控辦公室對相關法律風險信息進行全面分析、評估確認,組織相關單位論證并擬訂風險解決方案。法律風險防控管理領導小組每月定期召開工作例會,通報法律風險防控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確定新的風險源,總結法律風險防控經驗,研究確定對各單位的考核意見,部署下一步的法律風險防控工作,批準實施一般性法律風險解決方案,制定重大法律風險解決方案,對于可能導致損失數額巨大或可能影響公司全局性的重大法律風險解決方案經公司總經理審核后報公司法定代表人批準實施。
5.嚴格法律風險防控監督檢查和考核。按照法律風險防控工作例會的要求,公司有關單位和部門具體落實防范措施和整改方案,法律風險防控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法律風險解決方案的實施及其他法律風險防控管理工作進行嚴格監督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向領導小組提出考核意見。
三、加強對重點領域、重點環節法律風險防控管理,突出防控實效
1.落實法律意見書制度,防控公司重大事項法律風險。企業法律顧問全面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活動,對公司投資、擔保、融資、技術轉讓等重大經營決策活動和重大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研究論證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及時、主動、準確地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為公司領導的決策活動和職能管理部門的實施行為提供法律支持。自2006年實施法律意見書制度以來,法律事務部對公司重大事項共出具法律意見書350余份,有效防控了重大事項法律風險,其中通過采取對不符合規定的公司對外擔保事項出具否定意見以及落實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等措施,有效降低擔保風險30余億元。
2.創新合同管理思路,防控合同法律風險。2006年以來,法律事務部先后對公司建設工程、采購、銷售、融資擔保等重點領域合同及授權管理進行專項調研,對存在法律風險的環節進行梳理和整改規范;對重大合同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完善重大合同的會簽、審批、履行監管措施,有效防控重大合同法律風險;加強對合同管理的檢查監督,形成了主管部門檢查監督、績效審計檢查監督、紀檢監察效能監督三位一體的檢查監督體系,確保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最大限度減少合同糾紛。2001年以來,公司連續保持“全國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榮譽稱號。
3.加強依法經營監督管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法律事務部對公司依法經營進行調研,全面規范、監督集團單位企業工商登記、年檢和特殊行業許可證照管理,確保合法經營;加強商標注冊保護,萊鋼國內國際注冊商標共計85件,注意規范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管理;利用行政與訴訟手段,查處侵犯萊鋼注冊商標及字號專用權等各類侵權行為,進一步提高了萊鋼的產品聲譽和品牌信譽;積極應對印度、印尼對萊鋼熱軋鋼、H型鋼提起的反傾銷調查應訴,取得良好的效果;嚴厲進行打假維權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監部門先后處理了山東、江蘇、陜西等地的假冒萊鋼產品的侵權行為,查獲假冒鋼材1萬余噸,有力打擊了侵權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知識產權顧問聘用合同范本一
聘請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需要,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知識產權顧問,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乙方指派顧問
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_________擔任甲方的常年知識產權顧問,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認可乙方可能出現的臨時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條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開庭沖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經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暫時替代處理較急的事務。但乙方更換指派必須經甲方同意。
第2條 甲方的服務范圍
日常法律范圍: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問題口頭或書面解答法律咨詢、提出法律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 審查、修改甲方因商務活動與第三方簽署的各類合同、協議書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及法律建議;
2.3 應甲方要求,對甲方簽署的各種法律文書進行見證;
2.4 協助甲方參與較為重大商務活動的談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論證;
2.5 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代為收領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經、面臨和/或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賠;
2.9 協助甲方完善內部管理的有關法律事務,提出法律建議;(如企業用工保密制度、知識產權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各類訴訟、仲裁及/或行政處罰案件,須另行約定;
2.11 甲方在經濟活動發生的企業改制、兼并重組、收購、破產、上市、融資、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投資、設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參股公司、股權轉讓、及其它類型的重大項目以及法律顧問工作量一次性達4小時以上的專項法律事務,不在本合同服務范圍內,須另行約定;
2.12 乙方的服務范圍中,不包括各類合同、協議書、規章制度的撰寫、草擬;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
2.14 本條所列2.10條至2.13條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托手續(另簽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經辦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費,乙方則在收費給予優惠。
商標服務范圍:
2.15 就甲方日常商標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16 審查、修改各項有關商標法律文書(國內外),國內外商標的申請、變更、轉讓、無效等事務;
2.17 就甲方有關商標侵權問題(國內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權或被他人指控侵權、或對市場侵權假冒行為提出進行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8 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國內外)商標權糾紛包括申請被駁回、被他人異議、被他人提出撤銷注冊或對他人提出異議、撤銷他人商標注冊等法律行為進行法律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9 就甲方有關商標戰略進行整體策劃提出律師意見、出具建議函;
2.20 甲方有關商標的創意、(國內外)商標的使用、商標的管理、商標的保護、商標的許可使用、商標的市場運作等提出口頭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1 本條所列2.17至2.20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托手續(另簽委托合同),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專利服務范圍
2.22 就企業的專利戰略、組織構架、人員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詢意見;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競爭對手的國內外專利提供咨詢、文獻監視和檢索;
2.24 國內外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技術領域包括:電子、電工、通訊、計算機技術、機械、醫藥、農藥、獸藥、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環境保護等;
2.25 復審請求及無效宣告請求;
2.26 關于專利糾紛與侵權的法律服務,包括咨詢、市場監視、專利權的海關備案、調查取證、庭外調解、申請行政調處及提起訴訟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專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的法律意見書;
2.28 接受委托就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和專利的無效宣告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29 技術轉讓與專利實施許可的中介談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調查;
2.30 為企業大型投資、合資、引進技術和設備過程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改造項目提供法律意見書,等;
2.31 關于專利保護的其它事務。
2.32 本條所列2.23至2.31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辦理委托手續(或另簽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軟件服務范圍
2.33 就甲方日常計算機軟件登記和著作權登記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34 計算機軟件登記和著作權登記;
2.35 就甲方有關計算機軟件程序和著作權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員工保密制度,品牌戰略實施提供專業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36 就軟件開發、檢索、轉讓、授權許可的談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調查、糾紛調解、侵權取證、行政查處乃至法律訴訟提供解決方案和行動;
2.37 本條所列2.34至2.36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辦理委托手續(或另簽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第3條 工作方式
3.1 乙方擔任甲方常年知識產權顧問的人應按甲、乙雙方事前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隨時有事交辦,如無特殊情況,指派顧問應及時予以受理。
3.2 乙方應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聯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務。本合同中,甲方指定為顧問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轉交文件和資料等。
第4條 知識產權顧問費及辦案費用
4.1 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識產權顧問費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為: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付清顧問服務費。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本票/匯票/電匯
4.2 指派顧問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由甲方承擔:
a.各種政府、法院、行業官方及法定中介機構所收取的費用;
b._________市區以外發生的差旅、食宿、車船及一切雜費;
c.辦理甲方事務而產生的一切交際費用;
d.調查取證購買樣品,錄音錄(照)像,檢索查詢,公證及技術鑒定費等。
第5條 甲方的義務
5.1 為使乙方能正確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項,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信息,并承擔誠信責任;
5.2 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顧問費和乙方實際支出的辦案費用;
5.3 為乙方處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條件;如必要的資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體諒乙方的職業操守的約束,不強求乙方出具有違其職業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應尊重指派人依據法律獨立、不受干擾地作出專業判斷的權利。
第6條 乙方的義務
6.1 乙方應在最有效的時間內,勤勉盡責、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據法律做出專業判斷,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6.2 乙方應就甲方為乙方處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資料、信息承擔保密責任,除依據國家法律有權了解該等資訊的其他人員以外(如法官、檢查官、警官、稅務官員等),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違背職業紀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與甲方有嚴重利益的另一方亦從事相同的法律服務。
6.4 指派人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聯絡人的委托辦理甲方法律事務,不得隨意接受甲方其他員工的委托或咨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見。
第7條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為開放式的,自本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欲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沒有書面通知的,視為同意續簽合同,本合同繼續生效。
第8條 合同的變更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雙方再行協商,簽訂變更協議,未經書面變更的任何內容,不對甲、乙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第9條 其他
9.1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亦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仲裁適用該會之《仲裁規則》。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人(簽字):_______ 授權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知識產權顧問聘用合同范本二
甲方 : 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相關規定,就甲方聘用乙方一事達成協議內容如下,并訂立本合同,以茲雙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崗位。甲方聘用乙方擔任本公司的技術總顧問,全權負責公司的技術開發和研制、技術革新和改進、技術的保密和管理、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等。
二、聘用時間。時間總計為期三年,自 年 月 日開始起算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每年一簽,每年期滿雙方重新簽訂。
三、聘用報酬。乙方的報酬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每年的年薪 萬元,支付方式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或由雙方另行商定。第二部分是技術開發成果獎勵,按照每提供或研制開發一項符合市場推廣標準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在根據該技術成果進行生產銷售 個月后,確能夠帶來經濟效益的,按照雙方在投入生產之前商定獎勵金額支付。乙方不再要求該技術生產推廣的利潤中有任何分成或獎勵。
四、技術成果及歸屬。乙方主要為甲方提供和研制: 等技術或配方。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有關的知識產權均屬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業務范圍內充分自由的利用這些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用于申請權利保護、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乙方應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注冊、登記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知識產權。乙方在離職后無權在繼續使用該技術或轉讓該技術。
五、技術成果的標準要求及開發時間、驗收。
六、保密責任。
1、乙方任職期間的保密義務
乙方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承諾承擔下列保密義務:
(1)乙方在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2)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得商業秘密;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員)知悉屬于甲方或者屬于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
(4)乙方承諾,在甲方任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伙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人、顧問等,并不自營與甲方類似的產品或服務,不為他人類似經營提供任何建議;
2、乙方離職之后的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乙方離職之后仍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于甲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和不擅自使用有關秘密信息的義務,而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
七、乙方在任職期間應該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或財務制度。乙方在 期間的生活費用,如電話費、住房費、生活費自己負擔,因公出差費用由公司負擔。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該按照損失的大小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經雙方簽蓋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武漢市仲裁委員會,依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仲裁。
十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證券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對投資者進行保護的有力手段,是證券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有負有及時真實披露信息的義務,參與證券業務的律師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要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等專業性文書,自然也應承擔信息披露義務。但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法律服務機構存在著極其嚴重的混亂現象,部分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公然違法遷就證券發行人的非法要求,參與證券發行交易等的虛假陳述,甚至出謀劃策。這種令人擔憂的情況,若不能夠及時解決,將制約證券市場長期發展,給經濟建設帶來的負面影響。盡管對他們的行政、刑事處罰必不可少,但對他們的民事責任追究絕不應忽略,更不可以行政、刑事處罰代替其民事責任。
一、對我國證券法關于律師不實陳述①承擔民事責任的評價
我國法律法規對律師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的行為予以禁止,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主要體現在以下相關法律法規條文中:
1.《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字串2
2.《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p>
3.《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4.《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專業評估人員和律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p>
5.《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p>
6.《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條所稱虛假陳述行為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7.《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p>
8.《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9.《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第四條規定:“律師應當對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事實和材料進行核查和驗證。若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p>
分析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民事責任制度規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無法援引適用。(1)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律師事務所及其責任人員與證券發行人是何種法律關系,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補充責任還是清償責任,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都沒有作出具體規定。(2)沒有規定律師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及計算方法。證監會頒布的行政法規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均沒有規定律師事務所及其責任人員對投資者損害賠償額的確定依據及計算方法。(3)投資者進行訴訟應如何操作,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具體規定。依照《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投資者當然有權要求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承擔賠償責任。但實際情況是,法律的這些規定僅成為一種宣言,因為這些規定太原則,根本不具有操作性。(4)在律師民事責任制度中缺乏相應的財產保證制度和財產實現制度。
2.現行證券法律制度存在以行政和刑事責任代替民事責任傾向。中國的法律制度歷來有重刑輕民、重行輕民的特點,證券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證券法》之前,規范證券市場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1993年9月2日國務院證券委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條例》與《辦法》對證券欺詐者法律責任的規定大篇幅的是行政責任,《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只在第77條概括地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督棺C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也只在第23條涉及到了虛假陳述者的民事責任。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因違法導致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做了詳盡的規定,但涉及投資者權益保護和民事責任承擔的條款規定得十分簡單,語焉不詳且缺乏可操作性。這種偏重于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立法格局導致的結果是違法違規者不斷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處罰,但是受損害的投資者卻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和保護。
3.律師民事責任制度實行過錯責任,加重了被侵權人的舉證責任。根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第四條的規定,律師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過錯責任則須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此明文規定,我們便課以受害人較重的舉證責任,但要求證券市場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對律師的主觀心理狀態進行舉證,這顯然是不現實的。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8條規定受害人須舉證自己為善意,且交易損失與文件不實記載具有因果關系,此種規定被認為是加重受害人舉證責任,備受批評,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已很少引用,更何況要求受害人證明被告存在過錯。
4.對律師的勤勉盡職義務的規定卻并不詳盡。就上述規定來看,我國法律對律師勤勉盡職義務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律師在制作律師工作報告時要對上市公司涉及的事項逐項進行審查;其次,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律師參與證券業務進行了禁止性規定,對某些行為課以相應的責任;再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很多條文涉及到律師的誠實、盡職的要求,但是這個面向律師群體的規范尚不能含概律師涉足的所有領域,尤其在判斷律師參與證券業務的行為是否屬于勤勉盡職時還遠遠不夠。從理論上講,在信息披露中違反勤勉盡職義務的律師應當對因該不實陳述而受損的投資者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但是,我國現行證券法律制度對律師違反勤勉盡責義務應承擔的責任規定得很少。這方面的規定或者比較含糊,僅僅說“承擔法律責任”,或者以行政責任為主;而對民事責任的規定則極少。
二、律師不實陳述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
律師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由于公開文件中的不實陳述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并不存在爭議。在民事責任基礎中,最基本的是契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法學界對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也主要為這兩種觀點:契約責任說和侵權責任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招股說明書為要約邀請,那么在發行股票過程中,投資者做出購買某種股票的行為則是要約,如果成交,發行人的行為就為承諾,合同成立。由此,發行人和投資者雙方的行為則為一個締約的過程,從理論上講“從事契約締結的人,是從契約交易外的消極義務范疇進入契約上積極義務的范疇,其因此而承擔的首要義務系于締約時善盡必要的注意。當事人因自己過失致使契約不成立者,對信其契約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應賠償基于此信賴而善的損害。”④所以法律應該保護當事人基于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信賴利益。發行人為發行股票而公開招股說明書時,事實上已經進入一種締約的狀態,律師作為專業人員在締約過程中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由于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在信息和專業上的優勢,致使投資者對其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真實性產生合理的信賴。當這種信賴成為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的基礎時,律師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的不實陳述在本質上違背了其作為締約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義務,導致投資者因對律師工作的合理信賴而產生信賴利益損失。因而律師作為不實陳述人應對投資者因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負締約過失責任。⑤如果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契約責任說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時候遇到的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契約的相對性問題。根據契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責任人與投資者有契約關系或者現實交易關系的存在,且責任人有違反契約義務的事實并造成投資者的利益損害。這對于證券發行人不實陳述承擔責任在適用上沒有問題,但對于處于輔助地位的律師承擔違約責任便有適用上的困難。因為律師作為證券發行輔助人,只跟發行人發生直接的關系,而對第三人即投資者并無契約關系或現實交易關系。
2.侵權責任說。
侵權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它違反的是法律規定的一般人的普遍義務,而非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特定義務。因而侵權責任不是當事人自愿承擔的責任,而是法律規定其必須承擔的責任。我國《證券法》以及相關法規明確規定了律師在證券業務中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如果律師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有不實陳述的行為,則違反《證券法》等強行法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造成投資者利益損害,則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說避免了律師承擔違約責任適用上存在的相對性困難,從而彌補了契約責任說自身無法克服的理論缺陷,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侵權責任說不再關心原告和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契約關系,從而有效解決了證券市場中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問題。只要被告存在不實陳述并滿足法定條件,任何因合理信賴該不實陳述的投資者因該信賴而導致損失的人均可以依侵權責任要求賠償。從保護投資者的角度考慮,侵權責任說更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目的的實現。我國臺灣地區在1988年1月《證券交易法》修正時,也將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賠償責任定性為侵權責任。⑥因而筆者認為侵權責任說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保障證券市場持續穩定發展。
但這并不表明侵權責任說就能完全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成為證券市場中不實陳述的普遍救濟規則,因為根據侵權責任的一般舉證原則,原告必須證明有被告有主觀過錯,且侵權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因而侵權責任說還須面對來自證據法的障礙:第一,原告必須就被告不實陳述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進行舉證;第二,原告須證明其損失與被告不實陳述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司法實踐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投資者往往難以承擔此舉證責任,因而賠償請求得不到支持,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也就成了“海市蜃樓”。筆者認為不妨借鑒加拿大《安大略證券法》中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認為只要招股說明書及其任何修正載有不實陳述,而在股票募集或者公募期間購買人購入證券時不實陳述持續存在,那么購買人應該被視為已經信賴這項不實陳述。購買人有權向在招股說明書及其修正上簽名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請求損害賠償。⑦這樣就賦予了律師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法定責任,只要其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投資者就可以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請求其賠償損失,以減少投資者的舉證責任,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
三、律師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構成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即:行為違法;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有主觀過錯。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影響價格的因素錯綜復雜,就律師在證券業務中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構成而言,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容易證明,但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行為人主觀的過錯則值得探討。
1.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根據民法原理和司法實踐,考察因果關系可以采取如下準則:在時間上原因的現象在前結果的現象在后;作為原因的現象是一種客觀存在;作為原因的現象應當作為結果的現象的必要條件;如果違法行為實際上足以引起損害結果的發生,那么它就是損害結果的原因。證券市場不實陳述民事責任的因果關系要件中,除了被告的不實陳述外,原告的“信賴”是更重要的因素。因為不實陳述并不能直接導致財產上的損失,它必須因投資人的信賴并依據不實的信息而進行的投資才可能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當然,這種信賴必須是合理的,而不是盲目的信賴。
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投資者和參與證券業務的律師之間并沒有發生直接交易,受害的股民在因果關系的舉證方面經常遇到困難。因為原、被告之間存在著在專業和信息上的巨大差距,要求原告提供“信賴”被告不實陳述的證據,無疑是加給原告的一項不可克服的負擔。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市場欺詐理論,將舉證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倒置,來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即只要律師在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或律師工作報告等文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投資者在信息披露以后進行證券交易且遭受損失的,就可以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除非律師能舉出反證,證明投資者遭受的損失不是由不實的信息披露造成的。其次,根據大多數學者的研究成果,我國的證券市場是一個弱式有效市場,因而可以不局限于“有效市場”理論弱化投資者的證明責任。⑧筆者認為,不妨假定只要投資者能夠以一定的形式證明如果不實陳述糾正后的市場價格與不實陳述期間的市場價格不同,那么因果關系便可以推定成立。但應允許行為人對此種推定提出抗辯,如認為其行為沒有影響到股票價格的變動等,從而否定對該因果關系存在的推定。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我國《民法通則》把侵權行為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兩類,從構成要件上看,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是否以行為人有主觀過錯為要件。⑨我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相應地,《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六號(法律意見書的內容與格式)》第四條也作出規定,律師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兩條規定,表明了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只有在故意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認定律師不實陳述為一般侵權行為,這和江平老師的觀點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