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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與歐盟之間的貿易發展問題
1.技術性貿易壁壘.歐盟各國經濟、技術實力普遍較強,因而歐盟國家是最先意識并研究國際貿易中技術性貿易(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簡稱TBT)的國家,同時也是設置TBT最嚴重的國家。調查表明TBT已成為阻礙我國出口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首要的非關稅壁壘。 歧視性的反傾銷政策。歐盟是最早發起對華反傾銷的地區,也是外國對我國實施反傾銷案訴訟最多的國家。截止2003年底,歐盟已發動98起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申訴。進入2004年,這一勢頭有增無減,年度立案數量大幅度增加到9起,涉及產品包括手動叉車、鑄鐵井蓋、碳酸鋇、聚酯長纖維面料、三氯異氰尿酸、鎂磚、不銹鋼緊固件、顆粒狀聚四氟乙烯樹脂、酒石酸等,這些產品均屬中國出口歐盟的重要產品。 取消普惠制待遇。從1995年開始,歐盟分兩階段(19951998年和19982004年)逐漸了削減對中國產品的普惠制待遇。一些產品從2003年11月1日起,在原優惠安排的基礎上,削減50%的優惠幅度,并從2004年5月1日起,取消了全部優惠安排。這意味著大量的中國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關稅的大幅度提高,必將影響中國產品在歐盟市場上的競爭力,從而影響中國多歐盟出口貿易的發展
二.對策
從目前來看,美國、歐洲和日本經濟的衰退已成定局,依賴國外經濟的出口和投資則會出現滑落,那么擴大內需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首選。首先國家應該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網絡,讓城鄉居民擁有同等的養老保障,這樣可以將城鄉居民的儲蓄轉化為消費;其次,開拓農村市場,進而帶動整個產業的發展,當然這是一個長期收效的過程;最后,加大農村、城鎮、小城市等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大開發西部的力度,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平衡中國地域的經濟發展。 提供政府信用擔保,協助出口企業融資。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貿易;數字鴻溝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務模式和商務理念,不僅改變了企業本身的生產、經營與管理,而且給傳統國際貿易帶來了重大影響。電子商務促進了貿易效率的提高,降低了貿易成本,簡化了交易過程,但與此同時,電子商務也對國際貿易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對傳統國際貿易理論的沖擊
1.1對傳統的比較優勢理論的沖擊。
傳統的比較優勢包括自然資源、資本、勞動力和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差異。而在電子商務時代,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流貫穿于電子商務活動的始終,信息是電子商務重要構成要素,信息已經成為了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和資源,信息比較優勢正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的決定因素之一。信息比較優勢是指國與國之間對信息的生產、傳播、反饋與使用能力上的差異,信息技術因素已經成為企業競爭力和一國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構成要素,國家或企業的信息處理效率成為其參與國際競爭的基礎和條件,信息基礎設施的發達程度和信息產業的規模比重都極大地影響了一國在國際貿易甚至世界經濟中的競爭實力和競爭地位。這種情況也使發展中國家原來具有的自然資源及廉價勞力的比較優勢和重要性降低,在信息流動的自由貿易給發展中國家帶來不少好處的同時,機遇與挑戰并存。
1.2對赫———俄新古典理論的沖擊。
赫———俄新古典國際貿易理論的基本前提是各國的要素豐裕程度不同,從而產生要素價格的差異,結論是一國利用相對較低價格的要素生產產品并進行國際貿易就可以獲得比較利益。該理論主要側重從供給方面分析國際貿易的產生,發展和流向,忽略了分析需求對國際貿易的影響。電子商務的交易迅捷性和網絡互動性使需求成為一種主動創造性的行為,電子商務更加強調企業對客戶需求的滿足,企業的生產成為按需生產,定制生產,即可以根據網絡匯總的需求和市場信息的變化來迅速調整全球范圍內的生產,需求對國際貿易生產和流向起著越來越不可忽視的影響。因此,為修正傳統國際貿易理論在此方面的不足,以需求出發來分析國際貿易的產生和流向應當是現代國際貿易理論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的需要。
二、數字鴻溝可能加劇國際貿易中的“馬太效應”
隨著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日益廣泛,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日益顯現出來,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不斷加深的“數字鴻溝”。根據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文件,“數字鴻溝”是指由于信息和通信技術在全球的發展和應用,造成或拉大國與國之間以及國家內部群體之間的差距,這種差距尤其表現在掌握、應用信息技術(特別是數字技術)以及發展信息產業方面的差距。相關數據顯示,目前全球收入最高的1/5的發達國家人口擁有全球GDP的86%和因特網用戶的93%,而收入最低的1/5的發展中國家人口擁有全球GDP的1%和因特網用戶的0.2%。從中我們很容易看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信息化領域的差距遠遠大于目前南北經濟總量的差距。
發達國家經濟實力強大,技術發達,電腦普及率高,企業人員素質高,而且信息化程度高,因此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具有先入為主的優勢,牢牢占據了信息革命和電子商務的制高點,也必將在國際貿易利益分配中占據有利的地位。而發展中國家目前大多尚處于工業化階段,部分國家處于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轉型時期,而在新一輪的電子商務競爭中,信息、人才、技術等成為生產函數中極為重要的內生變量,這客觀上弱化了發展中國家原有的普通勞動力、土地和資源優勢,降低了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競爭力,使得發展中國家在新的國際分工中處于相對劣勢的地位。
不僅如此,發展中國家要發展電子商務,在前期需要對信息技術和信息產業高投入,背負重債和財政困難的發展中國家無力承擔大規模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因此,發展中國家在與信息秩序和電子商務相關的規則制定中幾乎無發言權和影響力,在發達國家制定的電子商務和國際貿易的“游戲規則”中,發展國家容易被邊緣化,客觀上提高了他們參與國際貿易的門檻。
這對原本處于劣勢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導致在新一輪的貿易利益分配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差距的拉大,加劇國際貿易中的“馬太效應”,擴大“南北差距”。
三、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影響
當前的有關國際貿易法律、法規大多是在傳統的國際貿易的基礎上制定的,而電子商務大多應用信息技術,以計算機網絡作為交易媒介,突破了傳統的有紙貿易,因此原有的法律法規很多已經與這種貿易方式不合拍,這必然對原有的法律、法規、國際慣例形成挑戰。
3.1電子合同的法律規范問題。
電子商務應用于國際貿易后,貿易合同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一是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是不見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形式的變化,給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的確定都出了一個難題,而且容易被改變和偽造。不僅如此,除了修改并完善現有合同法,適應新的國際貿易形式外,世界各國還面臨著制定電子合同法,對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電子合同履行的方式與地點、電子合同履行中的驗收、網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規范等作出規定。
3.2電子商務中的管轄權問題。
管轄權是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在電子商務參與國際貿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區、跨國界的特性,管轄權的沖突會更加普遍,如果管轄權得不到解決,會極大的影響訴訟效率。
3.3知識產權問題。
1994年GATT/WTO簽訂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有所涉及,但不十分完善。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新問題隨之出現。(1)版權問題。如何解決網上版權保護問題已經引起WTO的注意。(2)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問題。(3)出版問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電子商務領域保護知識產權問題上作了不少努力。今后,WTO面臨的政策挑戰主要有:如何修訂TRIPS協議,使之能夠全面陳述電子商務所涉及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如何和WIPO合作,對電子商務所引起的新概念(如域名)、新問題進行統一的界定,并采取一致的、國際通行的準則來保護知識產權。
3.4其他問題。
電子貨幣與網上支付的法律問題、電子商務市場的法律規范問題、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等等都是電子商務應用于國際貿易后不容回避的問題,世界各國必須在這些方面加強立法,才能保證國際貿易的順利開展。
四、電子商務的興起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戰
電子商務的興起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戰,現行的稅收在很多方面都無法適應于這種新型的商務模式,尤其是電子商務應用到國際貿易領域之后,使得原本復雜的問題更加煩瑣,引發了現行稅收制度的一系列矛盾。
4.1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加劇。
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是國際稅收的核心問題之一,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稅收管轄權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大體有按照稅收控制要素即住所、機構、收入來源實行三種或兩種管轄權的,也有實行一種的。但不管實行怎樣的管轄權,大多堅持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優先的原則。但電子商務打破了傳統地域的界限,商業交易已經不存在地理界限,即使有也很難確定,大大加劇了跨國家、跨地區交易的發生。但是稅收還是必須由特定的國家主體來征收,而由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收入來源地和住所來源稅收,因此會引發一些沖突,例如重復征稅的問題。假設一個中國公民在美國的電子商務網站上訂購貨物,而且要求將貨物發往法國,這樣做的結果可能是,該公民將同時得到三個國家的稅單。首先,按照住所稅收管轄權,中國政府將有權向該公民征收所得稅;按照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話,法國政府也有權向其征收流轉稅;而美國政府有可能以交易發生地為依據,也可根據來源地,有權向其征稅。在傳統貿易中,可通過雙邊稅收協定來解決,而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來源地及交易者身份都難以判定,從而增加了解決國與國稅收沖突的難度。
4.2傳統貿易與網上貿易賦稅不公。
首先,電子商務是虛擬的網絡交易,網絡貿易與服務經營往往比較隱蔽,一般稅務機關很難得到交易信息,因此難以對網上交易進行稽查,導致以有形交易為基礎的現行稅制難以對網上交易征稅,使得從事網絡交易的企業可以輕易避稅。其次,有些國家比如美國等國家為了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在線交易免稅或者實行較低的稅率。上述情形導致即使相同性質的交易,由于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最后承擔了輕重不同的賦稅,有悖稅收中性和平等原則。
4.3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轉移問題。
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更多依賴于軟件、計算機和通信網絡來進行,這樣必然增強了商業的流動性,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從而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對高稅率的國家和地區的消費者而言,會促使他們通過互聯網,從低稅率的國家和地區購買商品,此外電子商務加速了跨國公司的一體化,鼠標一點即可將其在高稅收國家和地區的利潤轉到低稅區。綜上,電子商務對不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產生了影響,使得不少國家國際貿易稅款流失,電子商務導致的國際貿易中的稅收轉移問題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4.4國家之間尤其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稅收征免方面存在分歧。
由于電子商務能降低貿易成本,提高效率,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國際貿易的發展方向。而且美國等發達國家在信息技術、信息產業方面具有絕對優勢,已經在未來的電子商務領域占據了比較有利的位置。
為了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一直堅決主張電子商務免稅。而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對美國等發達國家的免稅區存有戒心,因為這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意味著稅基的大幅縮小,稅收流失增加,財政實力大為削弱,從而南北經濟實力差距將進一步拉大。:
五、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問題是國際貿易必須面對的新問題
隨著Internet的快速發展和普及,它所面臨的安全問題已經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熱點。尤其是近年來,在國際國內有關非法侵入計算機網絡的事件層出不窮,給各國的經濟造成了重大損失。在Internet上開展電子商務活動的一個首要問題就是要解決商務活動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任何電子商務系統必須在安全策略的指導下建立一個完整的綜合保障體系,來規避信息傳輸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法律風險,滿足開展電子商務所需的機密性、認證性、完整性、可訪問性、防御性、不可否認性和合法性等安全性要求。
只要能滿足這些條件,電子商務活動才能順利開展,與此相關的貿易活動才得以順利展開,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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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展中國家進行貿易體制改革以使政府保持其中性地位時,一些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正面臨著摒棄中性貿易政策以增加本國福利的需求。這一需求源于近年來貿易理論的不斷發展和體現不完全競爭及遞增的規模效益特性的模型的運用,它表明了政府在貿易政策中充當積極的角色。
這引起了人們的關注:發展中國家很有可能在以下情況下恢復早先的政策:(a)如果他們認定發達國家的貿易干涉是一種變像的“使鄰國淪為乞丐”的方式從而使財富從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轉移;(b)發展中國家認為這些理論上的發展為他們本身進行干預提供了根據??启敻衤鼘①Q易理論的發展通俗地解釋為“新貿易理論”是因為新模型為政府對貿易的干預在某些情況下有利于國家利益提供了可能。
以競爭模式為基礎的標準新古典貿易理論中鼓吹貿易政策能動主義只是將其作為糾正扭曲的一種手段。扭曲源自國際貿易或直接與國際貿易有關。這種貿易扭曲既可以是內生性的也可以是政策所致。內生性的貿易扭曲是與整個經濟相關的,在貿易活動中它是由于市場不利因素造成的。例如,出口的外部因素不完全適合于出口商時,出動就可能不會發生。在開拓國際市場,建立國家和產品的質量信譽,在外國市場上摸索經營的方法和在外國市場上尋求商品和服務渠道時會面臨這些外部因素。出動也可能由于資本市場的不完善而中止。這可能是因為出動因其最終的債務方是外國實體或者風險與貨幣的波動有關或者與在外國市場的經營有關而本身具有內在的風險。也還會出現一些其它形式的內生性貿易扭曲現象,例如,當被動接受價格的消費者和生產者沒有意識到一個國家在對外貿易中的市場力量時,或者,當遞增的規模收益導致產生一條非凸狀生產可能性邊界曲線時,就會出現內生性貿易扭曲現象。
當貿易干預自身導致偏離帕累托最優狀態時,政策所致的貿易扭曲就產生了。這種扭曲在國際貿易中是十分普遍的,例如,源于進口保護、外匯管制和出口征稅等的扭曲共同形成了不利于出口而有利于進口的作用。當政策制定者不能或不愿糾正這種扭曲現象時就只有政府干預才能糾正這一偏差,并以對進出口都公正的有效匯率為特征對出口和進口替代具有相同激勵作用的中性策略來消除以上偏差。這樣將可以在比較利益的基礎上發展貿易并改善經濟福利。
但新的貿易理論提供了即使沒有扭曲的情況時,政府對貿易的干預仍能改善福利的例子。考慮到這一理論內涵的重要性,本文評論了新貿易理論的觀點,并在理論和實際經驗的基礎上,評估了它們與發展中國家貿易政策的相關性。
2.新貿易理論
新貿易理論提出了貿易干預的兩個論點——利潤轉移論(或稱戰略性貿易論點)和外部因素論。利潤轉移論是以許多市場上的國際競爭實質上是寡頭壟斷競爭的觀念為基礎的。在一些文獻中引用的這些市場的例子有諸如半導體、航空和生物科技產品等高技術產品市場。由于壟斷競爭的主要特征就是產品的價格高于生產的邊際成本,進口這一類產品的國家要向出口公司支付租金。這一情況為政府的干預提供了可能,因為政府可以通過改變公司的決策把生產和有關的租金轉移給國內的公司從而增加國民福利。
外部因素論認為,一些可以產生積極的外部因素的行業和公司也無法發揮它們的最佳社會效應;因此,有賴于政府的有效促進。而這一觀點一直被作為政府進行干預和提供保護的根據。
以上觀點認為,這些行業是典型的知識密集型的高技術產業,因此,必須是政府支持的對象。但實際上,這是非常少見的。
通過國際談判(如烏拉奎回合)以保護專利和知識產權的措施,實行慣例貿易,而研究與開發在這種保護中具有不適應性,對此,有人提出了相反的意見。此外,利用貿易工具如出口補貼來改變外部因素并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因為外部因素是國內的扭曲,要求使用國內的工具加以解決。有關貿易扭曲的經濟文獻明確地指出,在這種情況下,最佳的政策干預就是研究與開發或生產貼補。只有當外部因素產生于出動本身而不是從生產時出口補貼才有合理性。在這種情況下,外部因素就與貿易相關,需要通過貿易手段來解決。在新貿易論的文獻中融人了外部因素就反映了普遍性的行業與貿易政策概念的混亂。因此,下面我們所要做的就是把重點放在唯一與貿易政策相關的利潤轉移論上。
a.利潤轉移論
有三種關于利益轉移論的不同形式。在最簡單的形式中,該論點主張使用關稅來抽取國外的壟斷企業在潛在的進入市場中可能享有的租金。如不存在這種潛在的進入關稅只會擴大國內外產品價格的差異,并使福利惡化。對國內公司潛在的進入市場的威脅限制了外國公司的定價反應并促使他們通過一定程度上吸收關稅來阻止這種進入。只要關稅被吸收,即使是部分被吸收,那么,價格的上漲就將低于關稅,因此,關稅收入就能遠遠補償消費者剩余的損失。在特例中,當國外企業吸收了全部關稅時,租金就將在無任何額外扭曲的情況下被抽取掉。這一政策導致的結果和進口商通過進口稅行使壟斷力是一致的。這一點在商業政策文獻中已得到充分的闡述和分析。然而,它們又有本質的區別——正如在最優關稅論中所論述的那樣,租金抽取論不要求一個國家是傳統意義上的能影響貿易條件的“大”國;即使一個小國在國內市場上存在寡頭壟斷供應商時也可以利用進口稅來增加國民福利,這是在最優關稅例中不可能有的結果。
利潤轉移論的第二種形式是,對在第三市場上與一個國外對手進行雙寡頭壟斷競爭的國內企業提供貼補。第三市場的假設使得國民收益的討論僅限于生產者剩余。根據雙寡頭壟斷競爭模型的實質,由兩家廠商互相作用曲線的交點所決定的均衡產出水平,雖然就兩家總體情況而言是最優的,但就某一國而言卻是次優的。因此,貼補通過降低國內企業的邊際成本而增加了國家的福利,從而使之具有更高的作用曲線。這就使企業占有更大的外國市場份額,也增加了國內的利潤,降低了外國的利潤??鄢a貼后的國民福利隨著利潤的增加而增加,補貼本身只是一種轉移支付。這一觀點的關鍵是,補貼使國內企業在國際市場上采取更富于進取性的策略,由此迫使國外競爭對手做相應的改變以適應這一情況。
這一分析在新古典貿易理論的具體內容中可以得到逐步理解。正如迪爾多夫和斯特恩所指出的:“在某種程度上存在扭曲現象。任何一個企業都認識到通過擴大出口所得利益會比事實上的少?!边@導致了個體與社會邊際收益曲線的差異。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個體的邊際收益曲線在社會邊際收益曲線之下,因而由個體邊際收益曲線和個體邊際成本曲線的交點所確定的出口貿易額是次優的,所以,有必要擴大出口。這類差異產生于不現實的雙寡頭壟斷假設,其中每一個公司都預期另一公司的產出與本公司的產出是不相關的,而實際上模型表明兩者之間是負相關的。缺少國外生產者反響的信息是實際的扭曲。這也要求政府干預。但是,補貼盡管帶來了效益卻仍不是最好的辦法。扭曲理論認為,最好的辦法就是政府向國內生產者提供更多的市場信息,坦誠地說,政府所能獲得的信息比個人總要多些。
利潤轉移論的第三種形式就是新興工業論的新擴展。這種觀點認為,一個受保護的國內市場使得具有規模經濟特征的國內廠商在規模上比國外生產者更具有優勢,并使它能夠在國內市場和未受保護的國外市場中增加市場份額,這樣就把利潤從國外轉移到了國內公司中,從而以國外福利為代價增加了國內福利。
在新古典理論中,源自公司的規模經濟就保護本身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因為這種經濟最終在公司的成熟期帶來利潤并可用來償還公司成長期內為投資所借的貸款。但在科魯格曼的例子中,規模經濟是不能由廠商自身得以實現的,因為廠商受到它在國內市場份額大小的限制。在科魯格曼的模型中,規模經濟是靜態的,隨著廠商的產出規模在一既定的時點增加而產出平均成本下降。換句話說,也就是廠商在標準的V形平均成本曲線上向下傾斜的一段內營運。
科魯格曼的靜態規模經濟模型作為一個獨立的保護幼稚工業理論是具有新意的,因為總是動態的規模經濟是以資本市場的不完善性和外部因素為基礎的正統的幼稚工業保護論的核心。在這種動態經濟中,平均成本隨著產出增加時期的延長而降低。這里時間是關鍵,因為只有經過一段時間才能有所認識。但是,動態經濟學可能確實是依賴于靜態經濟學的。舉例來說吧,當認識不僅是時間,而且也是市場規模的函數時,可能隨著累計產出的增加(這段時間的總產出)而提高,靜態規模經濟自身就不是幼稚工業保護論的基礎了。但在論證這種靜態規模經濟學是保護論的基礎時,科魯格曼把進口替代從國內擴大到國外,這樣就把暫時的進口保護轉換成了一種促進出口的機制??启敻衤^點的關鍵是已假定國內市場足夠大,能有利于假定的規模經濟的實現。
科敦指出,雙寡頭壟斷時假設關于進口保護可促進出口的假設并不重要。他引用伯塞爾和斯納普的研究表明,當存在以遞增的規模收益率為特征的國內壟斷者,他們接受世界價格(假定為小國),則關稅使歧視性壟斷成為可能使國內價格上升而國外價格下降從而促進出口(盡管這并不是社會意義上的最優)。
這樣,盡管一些有關利潤轉移的觀點出自傳統的貿易理論,但利潤轉移論的確為政府干預提供了至少兩條依據。一種是為布蘭德和斯賓塞的租金提取說為小國在其國內市場上存在著國外寡頭壟斷供應商時,利用進口關稅改善國民福利提供了依據;第二種是科魯格曼以進口保護來促進出口的論點,提出了靜態的規模經濟對于幼稚工業保護說是一種獨立的根據,但如我們在下面將會看到的,所有的利潤轉移說都遭到了激烈的批評。
b.對利潤轉移說的批判
利潤轉移說在經濟和政治經濟學方面遭到相同程度的批判。經濟方面的批判集中于模型對于競爭行為和公司數量,寡頭壟斷公司宣稱賺取超額利潤的數量,分析的部分均衡特性,對扭曲識別和對工具選用假設的敏感性。政治經濟學方面的批判集中在鑒于國外可能的報復,無效的政府干預,特殊集團利用了政策,道德公害問題及可能有害的再分配效應而使戰略性貿易政策的范圍受到很大限制方面。
(i)經濟方面的批判
對競爭行為假設的敏感性,依頓和格羅斯曼簡明扼要地證明了這種模式的脆弱性。他們證明得出這些結果的關鍵取決于“庫爾諾特”關于每個廠商都把其它廠商的產出看作是既定的并因此選擇它們自身的最佳產出水平的假設。若轉換成伯特蘭戰略,則戰略的變量是價格而不是產出,通過使出口稅成為最優戰略能改變此種政策的結果;反之,如果雙寡頭壟斷者致力于不變的可推測量,而且每一廠商的可推測變量與其競爭對手的實際政策的反應是一致的,那么,租金轉移到國內公司或利潤轉移是不可能的而自由貿易政策成了一種最優政策。
為了捍衛其論點,斯賓塞提出,廠商間的競爭發生在三個階段——研究開發階段、生產階段和營銷階段,只是在最后一個階段,方可有價格的競爭。所以,對依頓和格羅斯曼的批判也只適應于最后一個階段。在最初的兩個階段是數量上的競爭,因此屬于庫爾諾特型。然而斯賓塞認為,仍可把早期階段作為目標,但是考慮到外部爭論,正如前面就外部因素問題所已經討論過的那樣,如果政策是針對早期階段的,那么,建議的只是產業政策,因為,所要求的手段是國內的工具,所以,不可能存在激進的貿易政策。
對產商數量的敏感性,狄克塞特考慮了一個更一般的雙寡頭壟斷的情況,但這是一個涉及國內市場并因而涉及與消費者剩余關系的情況。他表明只是在廠商數目不是“太大”時,才把出口補貼作為一項政策建議。但隨著國內廠商數目的增加,出口補貼的最優政策實際上會顛倒過來。這是由于國內廠商間的競爭導致了消極的金錢因素,因為每個國內廠商都考慮本身的行為對其它國內競爭者的利潤所產生的影響。這將減少它們共同帶給這個國家的全球性租金份額。當有足夠的廠商數目時,為了稅收的消極外部動機會超過為了貼補的利潤轉移動機。
正如霍斯特曼和馬克森所提出的那樣,即使出口貼補擴大了在全球市場的份額,設想的增加租金仍可能不會實現。這是因為出口貼補導致進入市場的低效從而減少了廠商的產量,使公司的平均成本曲線向上而不是向下移動,使租金也趨向于零。因此貼補收不回,生產者的超額收益率也極不可靠,國民福利也比自由貿易條件下低得多。
依頓和格羅斯曼也表示,當廠商行為具有始終如一的猜測性特征但又有不止一個國內廠商時,出口稅將通常是最優的。一致的猜測性消除了利潤轉移的可能性,這樣,剩下的可發揮作用的因素就只有國內廠商在第三市場上的競爭了,如上所述,這又會導致消極的金錢外部因素。福利最優化策略需要使用出口稅來限制出口和更充分地在貿易方面利用國內壟斷力量——這是古老的最優關稅論的復活。
關于超額利潤的大?。焊窳_斯曼總是就寡頭壟斷公司可賺取的超額利潤和租金的大小提出疑問。他指出,如果利潤不大,那么,作為增加國民財富的一種方法的利潤轉移的整個范圍將被大大縮小,在這種情況下只可能導致資源的錯誤配置。
關于局部均衡的分析:當經濟干預保護理論在局部均衡內容的分析中得到擴展時,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的結果可有根本的不同。促進出口論是以在本來是富有競爭性的經濟中只存在一個寡頭壟斷國內行業的模式為基礎的。當這個行業得到補貼時,它的擴展是因為其它用途中抽出資源所以沒有租金的損失。但在一般均衡情況中,一些廠商令傳統脫離廠商的行列,國內對稀缺資源的競爭將抬高它們的市場價格并以價格挫敗國內的競爭對手,這與著名的“荷蘭病”范例的配置效應十分類似。而且,如果有數個國內寡頭壟斷者從一個行業可獲得抽取租金的利益,這是其他行業租金的損失所造成的。這些將抵消來自出口補貼的國民福利增益。
事實上,狄克塞特和格羅斯曼已表示,當所有的出口行業處于均衡時(如面臨相似的出口市場條件,擁有同樣的生產技術,面對相類似的國外競爭程度),則當任何一個或多個部門是津貼的目標時,損失明顯地會超過收益,因此自由貿易是最優的政策。當行業處于不均衡狀態時,國民福利中會產生凈收益,這取決于在國內工業擴展時每單位稀缺資源的消耗所得到的超額利潤有多少轉移到了國內工業上。反過來,這又取決于國內外的生產技術、他們產品的替代程度、出口市場上的價格需求反應和寡頭壟斷競爭的實質。這也就意味著,對于選擇目標工業的大量信息要求,而從實踐上來看又很難得到滿足。因此,忽略生產要素在部門之間的轉移和生產要素價格的相關變化,將會嚴重曲解這種模型。
關于市場失敗的辨別和工具的選擇:由于規模報酬遞增的原因,要證明貿易干預是合理的就很困難。因為這些都是廠商的內部因素,會產生什么廠商的利用規模經濟的動力與最佳社會目標不一致的問題。這只是與前面所述的利潤轉移理論中的第二和第三種形式相關。前面已經討論過,在利潤轉移的形式中較小的市場份額阻礙了規模經濟的實現。但市場份額的大小與第二種形式的模式是不相關的,不能達到規模經濟的原因在于得不到準確的信息而導致了市場失敗。這是因為庫爾諾特的純理論性和不現實性使人們放棄了正確的預測。但是,這樣并沒有給促進出口的策略提供依據。首選的最好政策,以消費者福利表示的最小成本達到既定目標的政策,不是貿易政策而是直接針對國內扭曲的國內政策。在這種情況下就是公開地提供市場信息。
在利潤轉移論的第一種形式即租金抽取中,利用關稅的貿易政策措施并不是最好的政策,因為,關稅擴大了國內消費者價格和國外生產者邊際成本之間的差距。最好政策是對國外寡頭壟斷者征收的最適當的一次性總付稅款和對國內消費者相等補貼的結合。這種兩面兼顧的政策實際上保證了高效率的競爭結果,又沒給社會增加任何負擔,因為,對消費者的補貼完全能從向外國寡頭壟斷者征收的稅收中獲得。
(ii)政治經濟學批判
外國的報復行為:當我們從政治經濟方面考慮時,利潤轉移的政策問題變復雜了。旨在通過讓國內廠商獲得超額收益或支持國內工業來增加國民福利的政策會引起外國的報復。這會使兩國都處于比自由、不受干預貿易條件下還要糟糕的境地,這種結果是不利的。
這種報復更可能發生于知識密集型的高科技產業中,那里與世界市場相關的規模經濟被這些新理論的支持者假定為更具意義,因為,這些產業被普遍認為是至關重要的。這些高科技產業正如一國的疆土一樣,經常被認為是一件保護更廣闊的政治經濟利益的大事,正如制造業通常被認為是戰后發展中國家的國計民生一樣。姑且不論利潤轉移的相對優勢是否存在,外國政府的干預通常被看作是從這塊肥肉上撈取比合法市場體系保護下所得的份額更多的一種嘗試。
實際上,對于可能因遭受懲戒性報復而被排除在外的小國而言,外國報復的風險更大。請注意,正如對最低關稅論一樣,新貿易理論并不意味著增加全球的福利而僅僅只是站在本國自身利益的角度進行再分配。事實上,將從貿易中得到的收益從由市場決定的配置中轉移出來,已經減少了全球福利。
無效的政府干預:況且,利潤轉移保護論要求政府進行干預。但正如巴格瓦弟所說,政府不能只是被動的貫徹福利最大化經濟學家的思想,它應當是一個有其自身目的的自主行為者或是一個供游說者活動的市場。只要政府擺脫了溫和及被動的態度,則政府干預使福利更糟的可能性也會增大。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充滿了誤導的和過濫的政府干預的事例,況且,對任何政府信息方面的需要,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政府進行行業選擇時的信息需求非常巨大。尤其是不能理所當然地認為政府將比私營部門更能選擇“贏家”。
特殊利益集團左右的政策:政府干預論也忽略了特殊利益集團采用某些政策的可能性。當進行微觀經濟干預時,政府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小而有特殊利益集團的影響,這些集團隨時準備獲取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成本由大的分散的集團承擔,他們不能獲得有關政策的所有信息。結果,政策的干預總是過份和被誤導。進行經濟決策時依靠政治和官僚的強制命令,而不是依靠經濟手段,必然會降低國家福利。
道德公害問題:況且,政府為了履行對一激進型政策的承諾對廠提供補貼時還存在著一個固有的道德公害問題。國內廠商會發現追求補貼被比主動行為有更高的收益,這樣只能增加依賴性。這種追求補貼的做法屬于扭曲引起的直接的尋求非生產性利潤的行為,因為,他們利用資源都沒有直接生產出產品。
有害的再分配效應:另一個政治經濟論點產生于帕累托的有效干預有不可避免的及可能有害的再分配效應一般主張。出口貼補將有助于把收入從社會其它方向轉移給被保護行業的所有者和雇員。因為,受列出的鼓勵的行業一般是高科技行業,這種收入的轉移將或是表現在已被雇用的高薪熟練技術工人的工資增長或是股東超乎尋常利潤增加。與此相聯的另一種一般性主張,是關于貼補的資金將如何籌集以及這種融資可能產生的扭曲效應問題。這些使得貼補的有效經濟報酬率更難以實現,也更不確定。
上述批判嚴重地削弱了新貿易理論的效應并對它作為政策形成基礎的有效性提出了疑問。這無論對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一般來說都是有幫助的。事實上,在發展中國家,反對新貿易理論的政治經濟論點產生了更大的效應。例如,特殊利益集團左右貿易政策的可能性與發展中國家更為有關,這是因為:1)追求租金和尋求非生產性利潤的活動更為有害;2)政治機構更脆弱,因而更易于屈服于此種壓力;機構安排比在發達國家更差。而且,在發展國家,政府干預的記錄特別差。由于對任何依據新貿易理論實施貿易干預進行產業選擇的政府來說,信息要求都是非常巨大的,因此,這一過程將是低效率的和有損國民福利。
然而,仍有人看到租金抽取和以進口保護促進出口論,對發展中國家來說,不僅有效,而且具有特殊的關系。因此,下面一節將要根據此種經濟的共同特征分析新貿易理論與發展中國家的關系而將上述的經濟學和政治經濟學批評擱置一邊。它表明,即使是這兩種對新貿易理論的特別見解也與發展中國家無任何關系。
3.新貿易理論與發展中國家
作為新貿易理論基礎的至關重要的市場與技術因素是否是確定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特征并不清楚。這涉及到市場結構、經濟規模、出口產品的技術特征問題。它也涉及不完全競爭條件下貿易自由化所帶來收益的程度以及源自競爭性的新古典模型針對貿易自由的政策處方是否為新的模型所改變了或加強了的問題。
a.市場結構
羅德里克提出:不完全競爭在發展中國家的工業部門較發達國家的更普遍。資本市場的不完善,文化因素與政府政策都可能導致發展中國家寡頭壟斷市場的形成。特別是在二戰后相當長一段時內發展中國家所采取的進口替代政策,抵制了國外競爭的壓力。這些國家通過諸如進口配額之類的措施發展了國內的生產能力并朝著規模生產的方向發展。與此同時,當某公司被某行業的高額利潤和該行業的高速增長所吸引,想進人該產業時卻又被許可證的限制所束縛。發展中國家還普遍缺乏反托拉斯的政策和與之相關的措施。另外從計劃經濟大體情況來看,由于集中控制信息的需要,它的信息處理和向單個企業信息的限制也限制了各個行業企業數量的增加以使整個經濟體系便于管理。
事實上,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說明規模收益遞增與這種市場體制有因果關系。在汽車產業中一個有關規模經濟大小的有趣例子經常被引用。根據發達國家的研究,普遍認為各型汽車的有效的年最低生產規模為20萬—30萬輛。但是,發展中國家平均年產規模只在20萬輛左右。這說明了規模經濟未被充分利用。但是,這些研究并沒有考慮下列因素,如低資本密集度,低水平的生產技術,很低的研究開發費用和廣告促銷費用以及車型的較長流行時間。在一些高資本密集型產業中,固有的規模經濟沒有顯示出它們在這些產業中的國家比較利益是隨著產量的增加而增加的。事實上,對這些產業國內資源成本計算的結果表明它們高于交換比率(即生產價值1美元的進口替代產品所使用的國內資源高于生產1美元價值進口品使用的國內資源)。此外,規模經濟的發揮從根本上說取決于生產技術,發展中國家具有低勞動成本的優勢,因此傾向于采用勞動密集型生產技術。克魯克在她對印度汽車工業的研究中提供了這方面的證據,被她采訪的制造業者認為沒有任何規模經濟可以發揮。
關于新貿易模型與發展中國家關系的關鍵問題不在于市場是否僅僅具有壟斷性,而在于寡頭壟斷的特征是否源于規模經濟。畢竟,規模經濟使壟斷性公司在生產增長時顯著地降低了平均成本。從而,他們獲取了大量的全球性利潤。在這個方面,從發展中國家所獲得的證據很明顯不能提供充分的佐證。
b.經濟規模
由于多種原因,發展中國家小的市場規模使其戰略性貿易政策成為不相關的因素。首先,小規模的國內市場阻礙了規模經濟在國內市場的發揮,也使克魯格曼的進口保護出口促進論與此無關。
其次,正如克魯格曼所言,小規模降低了發展中國家政府作出戰略決策的能力。這是因為小國家并不是典型的全球性產業的聚集地,通過戰略決策獲得其“租金”是新貿易理論的焦點。即使一些全球性的產業以一個小國為基地,由于其本身的小規模將削弱這個國家扮演一個可信的第一推動者的能力。
第三,由于發展中國家的小規模,也易于招致外國的報復和蒙受更大的損失。盡管有人認為發展中國家的小規模將事實上使大國對之作出更多讓步和大國對小國家基于同樣理由報復的可能更小。但歷史上有許多強者欺壓弱者的例子。我們注意到,在20世紀70—80年代,西方發達的大國家就采用反傾銷稅來對付發展中小國,而最近這又被美國照搬作為其報復性貿易限制的威脅手段來解決美國與歐共體在公共采購政策方面的爭端。這個例子強有力地說明白了大國有可能對小國進行懲罰性報復即殺雞警猴,不僅僅是因為這種報復對大國的利益影響甚小,更重要的是報復其他大國可能會導致兩敗俱傷。任何報復對小國來說都將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因為他們狹小的市場規模使其對進入國外市場的要求十分強烈。
c.出口商品技術特征
發展中國家反映其比較利益的出口產品是典型的資源與勞動密集型產品。生產這些產品的技術很少遵循遞增規模收益規律。而且,發展中國家不出口高技術產品,他們研究開發活動中溢出知識被戰略性貿易理論引用為引起干預的重要原因。上表顯示了1970—1989年世界高技術出口產品的份額分布情況。歸為其他類的發展中國家在1988—1989年期間至多只占世界高技術出口產品份額的6%。既然發展中國家的比較利益不在高技術產業,則他們把全球利潤轉移給自身的范圍就非常有限。
1970—1989年世界高科技產品出口份額分布
國家1970-7373-7676-7979-8282-8585-8787-89
經合組織95.5793.9391.5288.7986.8085.3083.64
新興工業化
國家和地區1.302.283.184.066.057.568.76
其它2.693.364.435.235.986.146.27
克魯格曼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新貿易理論模型的要求不相符合。但是他認為:盡管初級產品的生產本身與規模遞增效益并無直接影響,在諸如港口、倉庫、運輸設施等與初級產品出口相關的基礎設施提供方面都能戰略性地利用貿易政策。他指出,由于其它國家不實行積極的貿易政策,哪怕是一點點的投資津貼也會帶來可觀的比較利益。但是,是具備有效生產規模的出口基礎設施的提供相對于一個小國來說太大,還是相對于這些產品的世界市場規模而言所導致的規模經濟效益如此重要以致對本國出口決策產生著重要影響,對此,一直未有充分的證據。后者如果確實的話,將實際表明出口格局不是由產品的比較利益所決定的,而出口是由的基礎設施的規模經濟所決定的。而且,遞增規模收益率最初來源于生產技術水平的本質而不是取決于出口基礎實施,這和高技術行業中資本成本和研究開發費用的關系類似。
d.貿易自由化帶來的收益
當因受到新貿易理論鼓舞發展中國家采取積極的貿易政策的行為由于上面論點而受到嚴重影響時,不完全競爭世界采取傳統的自由貿易政策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傳統的計算貿易收益的“三角形”,是以競爭性的新古典模型為基礎依次列了GNP的0.5%至2%數值。但是哈里斯估計在不完全競爭模型中加拿大的靜態長期貿易收益8%—12%。理查森調查的結果顯示,在一個不完全競爭的市場上,是自由貿易而不是政府對本國制造商的刺激性干預所導致的貿易收益比完全競爭條件下獲得的收益高出1—2倍。以上結果證明了自由貿易是唯一與發展中國家相關的。這特別重要,因為新貿易理論被斷定損害了為貿易自由化所提出的新古典處方,許多發展國家在熱衷于保護主義政策幾十年后,開始轉向貿易自由化。
關鍵詞:國際標準合同示范合同發展中國家意思自治
一、國際標準合同的產生的基礎
19世紀初,保險業和鐵路運輸業等公用事業開始發展,對于這些公用性組織而言,由于相對人的不特定多數性及交易的重復性,為了交易的便捷便開始制定能重復使用的合同約款,標準合同遂開始出現。所以,標準合同是應現代商事交易由雙向轉向多向、從一次易向連續易的變化而產生。但是談到合同人們自然會聯想到契約自由和杜摩蘭(1500—1566)的意思自治說。如果我們把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認為是賦予契約以生命,并將平等、自由與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則當成是契約的健康標準的話,那標準合同的出現似乎是扮演了一個“契約殺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時標準合同天生是與傳統合同自由、平等的背離,這種背離并不是人為主觀所造成的,而是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現狀造成的,是客觀的,而且這種背離是對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與發展,它為我們開始通向實質上的合同的自由、正義開啟了一扇大門。所以標準合同的出現并非是將全部抹殺現實契約原有的本質,而只是把人們從理想中帶回現實中來;相反其還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就如英國的迪普洛面勛爵所指的:“這些合同中的定式條款都是經過了多年的實踐后而固定下來,它們由那些能夠代表某一行業的經常從事此類交易的人制作,經驗證明,它們能夠促進貿易的發展?!?/p>
縱觀標準合同的歷史,就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點。標準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則得到極大發展的同時開始出現的。對于那些一方當事人固定,另一方為不特定多數人雙方而言,為避免交易的麻煩,制定內容確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復多次使用,這無疑是最簡便的方法。同時標準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僅僅是近代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產物。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商業交易日益繁盛,特別是公用事業的大量出現,如保險、鐵路運輸等,使得標準合同得以興起并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在目前普通人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標準合同的數量大約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學者甚至認為標準合同占現代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數量的99%,稱“我們生活在標準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標準合同已經在公用事業中立穩了腳跟,得到廣泛的運用。傳統的契約理論漸漸不能適應環境的變化,同時人們的思維模式也發生了變化。正如有學者認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學的思維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當作契約主體,不考慮主體間現實經濟能力與締約能力的差別,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學的平等,至于具體的當事人在現實中處于何種經濟環境、相互實力有何懸殊,則非所問⋯⋯”。②對合同自由的追求喚起了人們標準對合同的重新認識,開始了對合同的實質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國際標準合同的概念及范圍
對于標準合同的概念和范圍,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對其理解各不相同。但歸納起來不難發現標準合同具有這樣的顯著特征:即標準合同總是采用書面的形式,其條款總是事先準備好的,該合同的格式由締約方的當事人交給另一方的當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況外人們不能提出一個一般的定義因為在商業實踐中“標準合同”這個術語在使用上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國際貿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強調的這兩種合同的含義決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師和商人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對它進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塊可供雕琢的木頭,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礎上可以精雕細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締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具有確定內容的合同格式,除無關緊要的具體細節外,一般不得加以改變。有的稱其為“訂不訂由你”;在英國又被稱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國際貿易關系中對標準合同中的弱方當事人予以保護的問題時,對這兩種標準合同之間的區別就尤為重要。有關比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師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對他們運用可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締約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具有確定內容的合同格式,除無關緊要的細節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應該的,加入或完成補充條款或附件,否則合同也沒有意義。而定型化合同原則上不可以,其是一方當事人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強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強制性。所以由單獨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對于剝削弱方當事人的危險性顯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過,國際貿易中使用這些定型化合同的場合要少于國內貿易,因為這種合同以壟斷或支配性的經濟地位作為先決條件,而在對外貿易的國際競爭環境中,這樣的條件并不存在。③這樣的條件僅在個別行業的貿易中存在,如石油輸出國組織處于壟斷地位,從而把價格強加給各石油加工與批發公司。所以,筆者認為標準合同并不等同于國際標準合同。國際標準合同將更多地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國際貿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兩種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經濟結果。其中一種在經濟上是無害的,例如,在國內法上已實施的國際公約,公約中的規定免責條款不得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取消。如,《海牙公約》、《華沙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等。這些公約設法在利益相關的當事人之間建立一種公平的平衡關系。另一種則必須予以慎重的考慮。例如,多國公司訂立的強加給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國際貿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國際組織的可以反復使用、不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們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經常遇見和使用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建設部的《工程建設合同示范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協會制訂的FIDIC合同條款。在此特別是行業協會擬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與由個別企業擬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一樣,也是一種示范性合同。但是我們必須意識到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行業協會并不具有國際法上的地位,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正如梁西教授認為: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應是“若干國家為特定目的以條約建立的一種常設機構?!雹芸梢?,這里的國際組織指的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業協會組織,也只能是一般意義上的國際組織,而且只是一個民間組織或民間機構。
三、國際標準合同的優勢
國際示范合同可供律師和商人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筆者認為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國際標準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貿易雙方當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貿易當事人。否則就有悖于“契約自由”的原則;其次在實踐中也往往無可能實現,每個交易都是統一的標的,統一的價格。因此,筆者認為必須強調的一點是推行國際標準合同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取代各種具體的貿易合同,而是為了幫助完善和規范各種具體的貿易合同,即為交易當事人訂立具體交易合同提供一個范本,而具體的內容和交易條件的變動是由貿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這樣才符合實際需要。同時筆者認為不需將國際標準合同的效力過度的神話,而非要強求國際組織制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具有國際條約的效力。對現有的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條約中的某些條款,筆者認為其實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標準合同的條件演變發展而來的。
對于國際標準合同文本,不論是學術理論、社會輿論,還是交易的當事人,貶多褒少,大家主要是從國內的格式合同的角度來看,認為標準合同的提供者違背了契約自由的原則,使得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意思難以真實表達和實行,侵害了合同雙方的利益。而筆者認為,市場競爭類似博弈過程。正如亞當.斯密所認為的,博弈是市場參與者從各自的動機出發相互作用的一種狀態。所以法學研究者、企業、消費者從各自的立場出發,得出對國際標準合同文本不同的評價也是正?,F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對經濟行為的法律化描述。但筆者始終堅持國際標準合同是對合同自由的一種追求。但是有的學者卻持相反的意見:標準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對方當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絕,沒有談判、修改的余地。有學者說國際標準合同的興起與盛行,無疑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挑戰,美國學者格蘭特·吉爾莫甚至認為格式合同是導致契約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筆者引用史際春先生的一句話:我們認為,惟有更多地從積極一面看問題,把因為社會和經濟的社會化而給契約自由帶來的限制,以及合同內容更直接體現社會意志,視為社會經濟發展之必然,是一種進步,方能在科學的基礎上構造契約自由和不自由的辯證法。因此筆者認為,國際標準合同的出現并不是對合同平等與自由的背離,而是一種修正,是民法從抽象概括和假設的分析法向以客觀的經濟現實為基礎的分析法的過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剝離以及向開始關注和追求實質合同自由的轉折。
但是,客觀地講,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國際標準合同的優點也說明標準合同提高了效率,從某種程度上維護了契約正義。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強勢地位的一方,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對合同上的義務負擔和風險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嚴重失衡。
四、重視保護弱勢的發展中國家
筆者認為國際標準合同天生是陽光的,盡管由于制定者的趨利避害性和經營的壟斷性,使得它的出現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利益的傾倒性,但它通過公開大膽地承載著社會對其的評價和監督,刺激著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視和條款的改善,“采用仔細而專門擬訂的國際標準合同或一般條款,在締約時明確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還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爭訟”⑥。
在國際貿易中,我們要保護的弱方當事人與國內市場有很大的區別。在國際貿易中,弱方當事人是發展中國家當地的地方企業。所以保護國際貿易中弱方當事人的需要是結束對他們的物質資源的剝削的必然結果,這也是工業高度發達國家的義務。目前,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幾個方法來保護國際貿易中的弱方當事人。
第一,弱方當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參與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過程中能夠發表他們的觀點。例如,中國國家委員會中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的代表參加了國際商會慣例委員會的歷次會議,并參與了該“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過程。我國選派的專家在廣泛聽取國內機構和業內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分別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兩次遞交書面報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評論和修改意見,國際商會認真研究了中國代表的兩份報告,并在最終形成的《國際銷售示范合同》中采納了我國代表的大部分意見,從而為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贏得了利益,且在國際社會贏得了聲譽⑦。
第二,國際標準合同與合同條款的未來發展的首要目標,是制訂統一法和統一規則,而不是制訂傳統意義上的公約。統一的規則比嚴格的公約更加靈活、適用。如果其對于每一位當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們將會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的適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單個企業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許的范圍。
總之,對國際標準合同的控制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必須把涉及到的每一個角落都考慮周全,才能使國際標準合同這種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發揮,其弊得以控制。[論-文-網]
注釋:
①陳很麗.從標準合同看國際銷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經貿.2005(9).
②尹繼良.標準合同與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師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④梁西.國際組織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論及其適用.北方工業大學學報.2000(6).
⑥史際春,鄧峰.合同的異化與異化的合同.法學研究.1997(3).
關鍵詞:國際標準合同示范合同發展中國家意思自治
一、國際標準合同的產生的基礎
19世紀初,保險業和鐵路運輸業等公用事業開始發展,對于這些公用性組織而言,由于相對人的不特定多數性及交易的重復性,為了交易的便捷便開始制定能重復使用的合同約款,標準合同遂開始出現。所以,標準合同是應現代商事交易由雙向轉向多向、從一次易向連續易的變化而產生。但是談到合同人們自然會聯想到契約自由和杜摩蘭(1500—1566)的意思自治說。如果我們把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認為是賦予契約以生命,并將平等、自由與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則當成是契約的健康標準的話,那標準合同的出現似乎是扮演了一個“契約殺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時標準合同天生是與傳統合同自由、平等的背離,這種背離并不是人為主觀所造成的,而是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現狀造成的,是客觀的,而且這種背離是對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與發展,它為我們開始通向實質上的合同的自由、正義開啟了一扇大門。所以標準合同的出現并非是將全部抹殺現實契約原有的本質,而只是把人們從理想中帶回現實中來;相反其還大大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就如英國的迪普洛面勛爵所指的:“這些合同中的定式條款都是經過了多年的實踐后而固定下來,它們由那些能夠代表某一行業的經常從事此類交易的人制作,經驗證明,它們能夠促進貿易的發展?!?/p>
縱觀標準合同的歷史,就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點。標準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則得到極大發展的同時開始出現的。對于那些一方當事人固定,另一方為不特定多數人雙方而言,為避免交易的麻煩,制定內容確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復多次使用,這無疑是最簡便的方法。同時標準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僅僅是近代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產物。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商業交易日益繁盛,特別是公用事業的大量出現,如保險、鐵路運輸等,使得標準合同得以興起并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在目前普通人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標準合同的數量大約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學者甚至認為標準合同占現代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數量的99%,稱“我們生活在標準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標準合同已經在公用事業中立穩了腳跟,得到廣泛的運用。傳統的契約理論漸漸不能適應環境的變化,同時人們的思維模式也發生了變化。正如有學者認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學的思維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當作契約主體,不考慮主體間現實經濟能力與締約能力的差別,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學的平等,至于具體的當事人在現實中處于何種經濟環境、相互實力有何懸殊,則非所問⋯⋯”。②對合同自由的追求喚起了人們標準對合同的重新認識,開始了對合同的實質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國際標準合同的概念及范圍
對于標準合同的概念和范圍,各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對其理解各不相同。但歸納起來不難發現標準合同具有這樣的顯著特征:即標準合同總是采用書面的形式,其條款總是事先準備好的,該合同的格式由締約方的當事人交給另一方的當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況外人們不能提出一個一般的定義因為在商業實踐中“標準合同”這個術語在使用上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國際貿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強調的這兩種合同的含義決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師和商人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對它進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塊可供雕琢的木頭,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礎上可以精雕細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締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具有確定內容的合同格式,除無關緊要的具體細節外,一般不得加以改變。有的稱其為“訂不訂由你”;在英國又被稱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國際貿易關系中對標準合同中的弱方當事人予以保護的問題時,對這兩種標準合同之間的區別就尤為重要。有關比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師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對他們運用可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締約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具有確定內容的合同格式,除無關緊要的細節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應該的,加入或完成補充條款或附件,否則合同也沒有意義。而定型化合同原則上不可以,其是一方當事人強加給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強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強制性。所以由單獨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對于剝削弱方當事人的危險性顯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過,國際貿易中使用這些定型化合同的場合要少于國內貿易,因為這種合同以壟斷或支配性的經濟地位作為先決條件,而在對外貿易的國際競爭環境中,這樣的條件并不存在。③這樣的條件僅在個別行業的貿易中存在,如石油輸出國組織處于壟斷地位,從而把價格強加給各石油加工與批發公司。所以,筆者認為標準合同并不等同于國際標準合同。國際標準合同將更多地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國際貿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兩種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經濟結果。其中一種在經濟上是無害的,例如,在國內法上已實施的國際公約,公約中的規定免責條款不得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取消。如,《海牙公約》、《華沙國際航空運輸公約》等。這些公約設法在利益相關的當事人之間建立一種公平的平衡關系。另一種則必須予以慎重的考慮。例如,多國公司訂立的強加給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國際貿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國際組織的可以反復使用、不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們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經常遇見和使用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建設部的《工程建設合同示范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協會制訂的FIDIC合同條款。在此特別是行業協會擬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與由個別企業擬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一樣,也是一種示范性合同。但是我們必須意識到從嚴格法律意義上講,行業協會并不具有國際法上的地位,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正如梁西教授認為: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組織應是“若干國家為特定目的以條約建立的一種常設機構?!雹芸梢姡@里的國際組織指的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業協會組織,也只能是一般意義上的國際組織,而且只是一個民間組織或民間機構。
三、國際標準合同的優勢
國際示范合同可供律師和商人起草合同時參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實際需要。筆者認為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國際標準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貿易雙方當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貿易當事人。否則就有悖于“契約自由”的原則;其次在實踐中也往往無可能實現,每個交易都是統一的標的,統一的價格。因此,筆者認為必須強調的一點是推行國際標準合同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取代各種具體的貿易合同,而是為了幫助完善和規范各種具體的貿易合同,即為交易當事人訂立具體交易合同提供一個范本,而具體的內容和交易條件的變動是由貿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這樣才符合實際需要。同時筆者認為不需將國際標準合同的效力過度的神話,而非要強求國際組織制定并推行的國際標準合同具有國際條約的效力。對現有的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條約中的某些條款,筆者認為其實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標準合同的條件演變發展而來的。
對于國際標準合同文本,不論是學術理論、社會輿論,還是交易的當事人,貶多褒少,大家主要是從國內的格式合同的角度來看,認為標準合同的提供者違背了契約自由的原則,使得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意思難以真實表達和實行,侵害了合同雙方的利益。而筆者認為,市場競爭類似博弈過程。正如亞當.斯密所認為的,博弈是市場參與者從各自的動機出發相互作用的一種狀態。所以法學研究者、企業、消費者從各自的立場出發,得出對國際標準合同文本不同的評價也是正常現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對經濟行為的法律化描述。但筆者始終堅持國際標準合同是對合同自由的一種追求。但是有的學者卻持相反的意見:標準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對方當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絕,沒有談判、修改的余地。有學者說國際標準合同的興起與盛行,無疑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一個挑戰,美國學者格蘭特·吉爾莫甚至認為格式合同是導致契約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筆者引用史際春先生的一句話:我們認為,惟有更多地從積極一面看問題,把因為社會和經濟的社會化而給契約自由帶來的限制,以及合同內容更直接體現社會意志,視為社會經濟發展之必然,是一種進步,方能在科學的基礎上構造契約自由和不自由的辯證法。因此筆者認為,國際標準合同的出現并不是對合同平等與自由的背離,而是一種修正,是民法從抽象概括和假設的分析法向以客觀的經濟現實為基礎的分析法的過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剝離以及向開始關注和追求實質合同自由的轉折。
但是,客觀地講,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國際標準合同的優點也說明標準合同提高了效率,從某種程度上維護了契約正義。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強勢地位的一方,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對合同上的義務負擔和風險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嚴重失衡。
四、重視保護弱勢的發展中國家
筆者認為國際標準合同天生是陽光的,盡管由于制定者的趨利避害性和經營的壟斷性,使得它的出現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利益的傾倒性,但它通過公開大膽地承載著社會對其的評價和監督,刺激著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視和條款的改善,“采用仔細而專門擬訂的國際標準合同或一般條款,在締約時明確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還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爭訟”⑥。
在國際貿易中,我們要保護的弱方當事人與國內市場有很大的區別。在國際貿易中,弱方當事人是發展中國家當地的地方企業。所以保護國際貿易中弱方當事人的需要是結束對他們的物質資源的剝削的必然結果,這也是工業高度發達國家的義務。目前,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幾個方法來保護國際貿易中的弱方當事人。
第一,弱方當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參與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過程中能夠發表他們的觀點。例如,中國國家委員會中國際商業慣例委員會的代表參加了國際商會慣例委員會的歷次會議,并參與了該“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過程。我國選派的專家在廣泛聽取國內機構和業內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分別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兩次遞交書面報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評論和修改意見,國際商會認真研究了中國代表的兩份報告,并在最終形成的《國際銷售示范合同》中采納了我國代表的大部分意見,從而為我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贏得了利益,且在國際社會贏得了聲譽⑦。
第二,國際標準合同與合同條款的未來發展的首要目標,是制訂統一法和統一規則,而不是制訂傳統意義上的公約。統一的規則比嚴格的公約更加靈活、適用。如果其對于每一位當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們將會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泛的適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單個企業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許的范圍。
總之,對國際標準合同的控制是一個相當復雜的問題,必須把涉及到的每一個角落都考慮周全,才能使國際標準合同這種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發揮,其弊得以控制。
注釋:
①陳很麗.從標準合同看國際銷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經貿.2005(9).
②尹繼良.標準合同與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師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國際貿易法文選.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④梁西.國際組織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論及其適用.北方工業大學學報.2000(6).
⑥史際春,鄧峰.合同的異化與異化的合同.法學研究.1997(3).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WTO透明度關系
一,非政府組織對于WTO的價值和意義。
近年來,非政府組織的興盛發展與其在國際事務上越來越多的參與是與全球化分不開的。全球化被視為是一種“國家內部政治、經濟和社會活動的外化”,①——諸如環境污染的全球性的問題更多的需要在國際上得以解決,從而削弱了國家在其領土范圍內對這些活動的控制能力。對這些全球性問題的承認,帶來了更多的國際層面上的談判與協商,這樣也就為國際非政府組織提供了更大的活動空間。
與此同時,WTO也在全球化進程中完成了對GATT的繼承,并成功的過渡為迄今為止人類歷史上最為完整的一套世界貿易規則體系。當然,非政府組織不可能放棄WTO這個展現其能力的大舞臺。正如一位環境問題專家所指出的:“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迄今為止最為常用來解決國家間有關環境問題爭端的機制”。②因此,他們認為如果撇開了WTO就無法實現他們所要達到的目標和利益。
可以說,非政府組織對于WTO體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有利于強化WTO的決策能力。當WTO的機構面臨一些諸如貿易與環境等非其所長的專業知識時,從非政府組織獲取的可利用資料、信息將有利于拓寬WTO對有關問題的分析基礎,從而降低WTO決策機構發現事實和推理分析過程中的錯誤,提高相關機構報告的質量。
其次,非政府組織是由一國或數國的公民或公民的聯合發起的并謀求某種公共利益的獨立于國家的具有私人性質的組織。③可以說,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某一個或幾個地區公民(團體)的意見。在全球化的態勢下,這一公民或團體的意見已經無法通過國家意志的形式來表達。于是,非政府組織便成為這一部分公民的代言人。而與非政府組織的聯系對于缺乏透明度的WTO來說,無疑是加強其為公眾所認知的最佳途徑。
最后,WTO協議中的僅允許締約國方提供信息的規定無疑造成了一種形式上的壟斷。④如何打破成員國方提供信息的壟斷并創造競爭環境以尋求建立最佳的政策制定機制成為WTO亟需解決的問題。非政府組織的介入提供了一種最佳方案:在WTO中,非政府組織可以扮演一個政府締約方的情報提供競爭者的角色,這樣就能利用其在某一專業領域的智力資源優勢,發揮了非政府組織迅速發現問題并能及時做出反應的特長。從而在WTO體系內構架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平行競爭機制,以期能更好的發揮各方面優勢、集思廣益,制定出最適宜的世界貿易政策。
二,現行WTO制度中有關非政府組織的規定。
WTO各締約方早已認識到非政府組織的重要意義,因此各方在達成《建立世界貿易組
織的協定》中,已經包含有關于非政府組織的內容。該協定的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總理事會應做出適當安排,以便與在職責范圍上與WTO有關的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與合作?!绷硗猓?996年6月18日,總理事會通過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安排的指導方針》(WT/L/162)①,建立了一整套WTO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框架。這一系列的指導方針包括:1,遵循《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第五條第二款所確立的基本原則;2,各成員方認識到非政府組織能起到增進公眾對WTO相關活動的認知程度的作用,因而各成員方愿意提高WTO的透明度并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關系;3,為了達到更具透明度的目的,必須保證非政府組織獲得更多有關WTO活動的信息,特別是比過去更快地取消對獲取有關這些活動的文件限制。為此,秘書處將使相關資料(包括已經取消限制的文件)在互聯網上公布;4,WTO秘書處應積極地采用各種方式,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直接聯系;5,如果WTO各理事會或委員會的主席參加同非政府組織的討論會或其他會議,他只應代表其本人。除非該理事會或委員會做出其他的特別決定;6,各成員方重申WTO是一個對其成員方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定拘束力的政府間組織。因此,各成員方認為非政府組織不可能直接參與WTO的工作或其會議。
自1996年以來,WTO秘書處和各成員方以各種方式積極地保持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對話,而以上這些方針則起到了指導作用。WTO在發展同非政府組織的關系中進行了如下幾種嘗試:
第一,允許非政府組織參加部長級會議。在通過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安排的指導方針》后不久,WTO各成員方就非政府組織參加新加坡第一次部長級會議的程序達成了一致意見:1,非政府組織將被允許參加大會的全體會議;2,登記的非政府組織必須符合《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必須證明他們的活動與WTO的工作是由聯系的。②
1996年12月的新加坡會議是WTO歷史上第一次由非政府組織參加的主要會議??偣灿?59個非政府組織登記并參加了會議,其中的108個非政府組織(235名個人)代表環境、發展、消費者、商業和農民等各方面利益。另外,設在新加坡大會會場的非政府組織中心為與會的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提供了會議場所、電腦設施和會議的官方文件等便利措施。
第二次部長級會議于1997年在日內瓦召開,這次會議共有128個非政府組織(362名個人)。在為期三天的會議期間,非政府組織除了參加非正式的工作會議外,還參加了由秘書處主持的日常簡報會——這是第二次部長級會議的一個特色,并被非政府組織視為一個WTO保證其透明度的真正的信號。③
多哈部長級會議期間,WTO秘書處安排了非政府組織的活動計劃。這些計劃將由感興趣的成員方和非政府組織代表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其中正在考慮的有非政府組織參加一些活動包括:1,日常非政府組織簡報會。秘書處會為已經登記的非政府組織舉行一天一次或兩次的有關大會會議進程的工作簡報會。這些簡報會將由一些想同非政府組織交流的成員方的部長或官員來主持;2,特定問題的非政府組織簡報會。有關一些特定問題的簡報也將由總干事或秘書處官員集中向登記的非政府組織。相關問題的確定取決于大會的主持國和非政府組織的興趣所在;3,由秘書處組織的討論會。WTO秘書處將就非政府組織感興趣的問題組織討論會。這些討論會將在非政府組織中心舉行,同時面向所有多哈會議的與會者開放。①
第二,為非政府組織舉行討論會。自1996年以來,秘書處為非政府組織安排了許多討論會。這些討論會往往針對一些有關市民社會(civilsociety)切身利益的特定問題,如其中的三個討論會是關于貿易和環境問題、一個關于貿易和發展問題等等。這就反映了WTO認識到了市民社會作為一個實體,其本身的權利應受到重視。另一方面,這些討論會在一個非正式的場合為非政府組織提供了一個同WTO成員方的代表討論相關特定問題的機會。
第三,同非政府組織保持日常聯系。WTO秘書處每天都會從全世界收到大量的非政府組織的詢問信函。同時,WTO秘書處的工作人員會定期與非政府組織的代表舉行會議——這些會議既是獨立的,也是作為秘書處組織非政府組織參加WTO活動的一部分。
第四,一些新的舉措。在1998年7月的總理事會上,總干事通知各成員方,秘書處將采取一些新的步驟來增進同市民社會的對話。這些步驟有:從1998年秋開始,WTO秘書處將為非政府組織提供日常工作簡報;在WTO官方網站上增加有關非政府組織的相關內容。另外,秘書處還會將其每月收到的由非政府組織提交的論文的目錄匯編成冊并散發給各成員方。②
值得注意的是,WTO爭端解決機構在其報告中也對非政府組織的地位予以確認。在沸沸揚揚的海龜案中,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前后對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來文的態度明顯不同。在本案中,專家小組認為:“…根據DSU第13條,專家小組掌握著尋找信息和選擇信息來源的主動權。在任何場合,只允許爭端當事雙方和的三方直接向專家小組提供信息。在我們看來,接受從非政府組織途徑來的未經征詢的信息同DSU的現行規定是不符的。因此我們通知各當事方我們對于這些文件(來自非政府組織的)將不予考慮…”③
而在上訴機構的報告中,盡管肯定了專家小組評判非政府組織提出的報告的行為是在DSU第12條和第13條授予他的職責范圍之內的。但上訴機構著重指出了專家小組在有關是否應該接受未作要求而收到的由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信息的問題上對DSU相關條款所作的法律解釋是錯誤的。上訴機構回顧了“荷爾蒙案”(WT/DS26),認為根據DSU第13條第2款,專家小組可以從任何相關途徑尋找關于案件的信息,也可以咨詢任何專家以得到他們關于案件特定方面問題的意見。在這里,上訴機構強調專家小組可以向“任何個人或團體”或“從任何來源”尋找“資料或技術信息”。同時上訴機構也強調了DSU第12條第2款,即“專家小組程序應有充分的靈活性以保證提供高水平報告,而又不會不適當的延誤專家小組審案進程”。上訴機構在其報告中指出了本案專家小組在解讀“尋找(seek)"時,不必要的太過于注重正式性和技術性而以至于要求“任何個人或團體”首先必須得到專家小組的允許才能提交報告。上訴機構進一步指出:“在本案的情況下,基于實用或其他相關的目的,‘經要求得到的資料’與‘未經要求得到的資料’之間的區別實際上是不存在的?!雹芤虼耍珼SU授予專家小組尋找資料的權利并不意味著專家小組可以禁止接受那些事先未經專家小組要求而提供的意見。
在本案中,上訴機構的報告直接肯定了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信息對于專家小組、上訴機構及當事方的法律上的意義,這就從側面肯定了非政府組織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地位。同時這也意味著非政府組織在WTO體系中的活動范圍得以拓寬。另外,本案對今后WTO爭端解決機構在處理涉及有非政府組織提供信息的案件也具有垂范作用。
三,評價。
總的來說,非政府組織在WTO體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作用有所增強。正如WTO官方網站上所說的,“WTO自其成立以來的運作歷程生動地表明了世界貿易體制從未像現在這樣備受公眾輿論的關注和審視”。①
然而,WTO各方對非政府組織的介入仍持懷疑態度。因此,非政府組織在WTO中的作用依然有限。有意思的是,持將非政府組織排除在WTO政策制定過程之外的觀點的大多是成員國的政府官員(而非專家或學者)。他們認為非政府組織的加入只會扭曲而不是改善WTO的決策機制。綜合起來,現在反對者持有以下幾種意見,下面我來一一評述:
第一,擔心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特殊集團的利益。即認為當一個政策決定機構允許游說集團介入后,將存在著某一特殊的利益集團施加不平衡影響的可能性。有一些分析家認為,代表特定利益集團的非政府組織的加入會減緩決議制定的進程進而導致工作效率的降低。②還有一些貿易專家認為許多非政府組織不贊成貿易自由化,因而擔心它們的加入會阻撓貿易自由化的發展。
實際上這種擔心是多余的。由于代表商業實體(通常是一些貿易保護主義者)利益的代表在WTO中已經存在。因此,納入非政府組織的代表會產生各種利益集團相互監督、相互牽制的效果。從而抵消WTO中現存利益集團的影響,進而只會是降低而不是增加有特殊利益集團操縱的政策的產生的可能性。
第二,擔心非政府組織的加入會影響WTO作為一個多邊政府機構的性質。這種觀點認為WTO作為一個調整政府間關系的機構,只應保證成員國政府在貿易政策的制定中起主導作用。而非政府組織代表的是一個或數個成員國國內公民的利益。這些公民的利益和他們所在國家的利益如何在WTO體系內得以調和將是一個很大的難題。因此,非政府組織的加入會沖擊國家在WTO中的地位,會使WTO中國家之間的關系變得更為復雜。③
然而,非政府組織在本質上就具有跨國性的特征,它也有獨立參加某些國際事務的能力,這一點早已在聯合國體系中得以確認。給予非政府組織在WTO中發言和觀摩爭端解決程序的機會,并不排除各成員國依然可以閉門議事。由于全球化的影響,一些涉及政治的經濟問題愈發需要在國際層面上得以解決。因此,WTO不需要以一個純粹的處理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機構的形式存在。可以預見,非政府組織的加入能夠強化WTO作為一個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者和監督者的地位。
第三,認為非政府組織不具代表性。此觀點認為很難確定非政府組織究竟代表的是哪些人或是多少人的利益。這樣就引起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怎樣來保證非政府組織提供的信息的準確性?非政府組織應采用何種方式來保證它們的代表性和它們對其代表所負的責任?
我認為,非政府組織的代表性問題在WTO對其開放后將更易于解決。所以,不應過多地考慮這個問題。相應的,在國際領域內,對非政府組織地位的重視程度應取決于該組織過去在增進其所參與的國際機構和其所代表的公眾之間的聯系所作的貢獻。
第四,還有一些人提出了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的可操作性問題,即擔心控制非政府組織在世界貿易體制內的活動的難度過大。另外有一些觀察家認為非政府組織在WTO會議上的出現會使一些成員國由于擔心受其國內的指責而不愿暴露其真實的想法。這樣反而有違吸納非政府組織加入WTO以增加透明度這一做法的初衷了。①
有關非政府組織在WTO中活動的具體操作的確還存在著問題。目前WTO可以參照其他國際性經濟組織的做法,如世界銀行早已建立起一套允許非政府組織參加它的會議和決策過程的程序。同樣的,經合發展組織(OECD)近年來也拓展了與非政府組織接觸的領域和范圍。總之,要讓非政府組織高效、更好的參與WTO的有關活動,實際中要克服的困難是有很多的,但過多地擔心確實是不必要的。
談到這里,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歷史。眾所周知,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的WTO第三次部長級會議由于會場外眾多民眾的示威游行而草草結束,預先擬發動的新一輪多邊談判也淹沒在一片反全球化的口號聲中。②
盡管西雅圖會議以失敗告終,盡管其失敗的原因有很多,但它給人們最大的警示就是:向WTO發出了其貿易政策制定過程和爭端解決程序應更具透明度的訊號。WTO處于正在浮現的全球經濟治理結構的核心,世界貿易體制的規則和程序正日益被視為協調好全球范圍內經濟相互依賴性的關鍵因素。因此,我們可以肯定的說,WTO無論如何也不能再處于一種“幕后運作”的狀態了。
其實早在戰后醞釀成立“國際貿易組織”(ITO)時,創立者們已經清楚的預見到了非政府組織將扮演的重要角色。后來,GATT的第一任行政首長,EricWyndhamWhite先生,提出了一項非政府組織議程。他建議ITO:1,起草一份給與磋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的名單;2,邀請非政府組織觀察員出席ITO大會并允許他們提出議案和自由發言;3,就ITO活動領域內的問題向非政府組織提出咨詢;4,任命一個由非政府組織代表組成的顧問委員會。③這一方案可以看出ITO的創始者們對非政府組織作用的充分認識。只可惜ITO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如愿成立,而以臨時協議的形式出現的各方妥協的產物——GATT對這一問題沒有充分重視,從而失去了與非政府組織握手的良機。
與此同時,其他國際性組織卻在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上走在了GATT的前面。最典型的當屬聯合國。1945年的《聯合國》第71條規定了聯合國處理與非政府組織關系的原則,即經社理事會(ECOSOC)可以就與非政府組織有關并屬于經社理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征詢非政府組織的意見。根據這一原則,經社理事會通過了第1296號決議及其附件——“理事會與非政府組織之咨詢辦法”,具體規定了非政府組織享有咨商地位的條件與程序,并為處理和協商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成立了專門的輔助機關——非政府組織委員會。④
取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按其活動性質與范圍,以及經社理事會或其輔助機關對其所能提供協助的預期程度而分為以下三種類型:1,一般咨商地位;2,特別咨商地位;3,列入名冊。上述三種咨商地位不同的非政府組織參與咨商活動的范圍與能力不同:這三類組織都可以參與經社理事會召集的國際會議的咨商活動;都可以向所出席的會議書面陳述意見;但都無表決權,原則上也都不參與聯合國其他主要機構的工作;第一、二類組織可以派出全權代表,作為觀察員參與經社理事會及其下屬機構的公開會議。但只有第一類組織可對經社理事會及其輔助機關的議程提出建議,并在會上發言。
WTO可以參照以上國際組織的做法,提出一套非政府組織參與其制定貿易政策和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以便具體操作。從而加強同市民社會的聯系,提高WTO活動為公眾所認知的程度,以更切實的貫徹WTO的宗旨和原則。
四,反思非政府組織對我國入世的啟迪和意義。
中國領域內具有真正意義上的非政府組織的數量還不多,也就是說,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在我國還處于一個剛起步的階段。由于我國剛剛加入WTO,民主法治化的進程也正在加快,鼓勵非政府組織在我國的發展對于進入新世紀的中國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其一,建立和發展各種非政府組織將有利于充分反映我國領域內某些區域或某些行業的公民的利益,從而能夠在國際層面上表達這些利益集團的想法,以減少全球化給我國帶來的負面影響;
其二,非政府組織可以為我國政府制定對外貿易政策和參與多邊談判提供信息和資料,從而奠定相關政策的民意基礎;
其三,非政府組織可以監督我國各級政府的行為,使這些政府行為與WTO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進而避免出現我政府被訴的不利局面;
其四,非政府組織還可以向我國政府提供有關別的成員國違背其WTO各項協議下對我國義務的證明資料,以便于我國政府及時或應訴,從而減少損失或不利影響。
①KarstenNowrot:LegalConsequenceofGlobalization:TheStatus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underInternationalLaw,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9(6),P583
②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3),P439
③StephanHobb:GlobalChallengestoStatehood:TheIncreasinglyImportantRoleof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IndianaJournalofGlobalLegalStudies,1997(5),P276
④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998(1),P135
①引自/index.htm/ngos(01/22/2002)
②同②
③參考/index.htm/ministerials(01/22/2002)
①參考/index.htm/ministerials/doha(01/22/2002)
②詳細內容見/community/ngos(01/22/2002)
③see: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Panel(WT/DS58/1,1996.10.14),section7.8,from
④see:UnitedStates-ImportProhibitionofCertainShrimpandShrimpProducts-reportoftheAppellateBody(WT/DS58/AB/R1998.10.12),section107,from
①見/community/ngos(01/22/2002)
②P.M.Nichols:Realism,Liberalism,Values,and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1996(4),P862
③見前引JeffreyL.Dunoff:TheMisguidedDebateoverNGOParticipationattheWTO,P437-438
①見前引DanielC.Esty: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s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Cooperation,Competition,orExclusion,P142
②GaryHorlick:TheSpeedbumpatSeattle,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00(1),P168
日本是中國的第一大貿易伙伴,中國也是日本的第一大貿易伙伴,中日兩國的貿易關系對彼此來說都非常重要,雙方貿易互補性極強。中日貿易關系的發展既促進了中國工業化水平的提高,也促進了日本產業結構的調整,實現了雙贏,使中日雙方的經濟互補關系在雙邊貿易發展中得以充分體現。兩國在自然稟賦、要素相對價格方面的差異、產業結構發展層次方面的差異既是雙邊貿易得以發展的內在機制,也使優化雙邊貿易結構。進一步發展雙邊貿易,具有廣闊的空間和巨大的潛力。
二、中日兩國貿易現狀
1.雙邊貿易增速有所放緩
從《中國海關統計年鑒》歷年統計數據中可知:中日貿易總額從1980年的只有89億美元發展到2006年的2073億美元,增長了將近23倍。根據日本貿易振興機構的統計數據2007年日中貿易額達到了2367億美元,首次超過對美貿易額,中國已經成為日本第一大貿易伙伴。而且比2006年將近增長了12%,連續9年更新歷史最高紀錄。1980以來,中日兩邊的貿易額一直呈增長趨勢,除了1998年有些例外。2002年中日貿易首次突破了1000億美元大關,2006年突破了2000億美元大關。
1993年至2003年的11年間,日本一直是中國最大的進出口貿易伙伴。但自2004年以來,美國和歐盟超過日本成為中國第三大貿易伙伴,2005年開始貿易增長速度有所緩慢。2005年、2006年、2007年中日貿易額的增長率分別下降至9.8%、12.4%、11.9%。這其中不乏因為全球或地區經濟動蕩、政治關系多變、國家政策制定等因素的影響,造成了增長曲線中的斷點和增長趨勢的不連續。
2.中日兩國貿易統計上的不平衡
根據《中國海關統計年鑒》和日本貿易振興機構分別對中日貿易額的統計數據表明,中方和日方對中日貿易的統計數據嚴重不平衡。90年代以來,對日貿易收支除少數年份外都是逆差。而日本統計中對華貿易則有巨額的逆差。例如,2000年中國統計的對日貿易收支為1.4億美元的順差,而日本的統計中對華貿易則有247.4億美元的逆差。
2002年以來,中國對日貿易一直呈現逆差,逆差分別為2002年50億美元、2003年121億美元、2004年209億美元、2005年165億美元、2006年241億美元。除2005年略有起伏外,總體呈現逐年擴大態勢。由于統計口徑的原因,日方統計則出現相反的結果,日方在雙邊貿易中一直逆差,逆差分別為2002年219億美元、2003年180億美元、2004年204億美元、2005年286億美元、2006年257億美元。由于中日貿易存在逆差使得日本貿易保護主義勢力抬頭,斷然認為結構性的貿易不平衡,由此進行反傾銷調查,緊急進口限制,引起貿易摩擦。日本對中國大蔥,香菇等出口產品實行緊急進口限制的背景正在于此。
3.貿易產品結構發生轉移
20世紀70年代~80年代,日本向中國出口產品主要是高附加值消費品、生產所需的機械設備、成套設備;中國向日本出口產品主要是煤炭等原材料產品和糧食食品等初級產品(80年代中期以前);電機、電器設備、機械設備及紡織品等工業制成品(80年代中后期)。
20世紀90年代~21世紀初,日本向中國出口產品主要是發動機及零件、加工機床、數字程控交換機、集成電路,高級數碼相機和高級轎車等高技術含量產品;中國向日本出口產品多數以冰箱、風扇等家用電器和計算機、計算機顯示器、電話機等技術含量較低的產品和少數的高技術含量產品(機電)。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日本對中國直接投資不斷增長,這成為中日之間貿易結構發生變化的主要原因。由上面分析可知:中日貿易由原材料、紡織品等低附加值產品為主向機電產品等技術含量高的產品轉移,由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的貿易結構轉移。
三、對中日貿易的政策建議
為了中日貿易的更進一步的交流,兩國要充分認識以下問題。
1.持續保持中日雙邊貿易增長要確保兩國的政治穩定。中日兩國有諸多敏感問題,如歷史問題,,問題,日美同盟新一輪強化問題等等,往往造成“政冷經冷”,使得中日貿易也受到影響。中日兩國可以經常對圍繞加強宏觀經濟政策交流、加強節能環保合作、加強貿易投資合作和加強多邊和區域經濟合作四大領域展開討論。
2.中日兩國的貿易統計上的不同,往往會引起貿易摩擦。對引起中日統計上的差異不作分析,而斷定為結構性的貿易不平衡,由此進行反傾銷調查,或啟動緊急進口限制,這種做法有失平衡。因該正確認識貿易摩擦的成因并盡早解決。如近年來日本“直接投資型產品進口”急劇增加,由此出現的對華貿易逆差,應該用同過去不同的方法來處理。
3.依據國際分工向優勢產業轉化。在現階段,一般來說,中國的優勢產業還是勞動密集型產業,日本是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產業。兩國依據現有的比較優勢,對各自的優勢產業進行正確的定位,并轉化優勢產業的話,就可以得到最大的經濟效益。但是,如果以動態的方法來把握優勢產業的話,那么應該認識到他的構成是經常變化的?;诋a業結構長期預測的兩國政策調整,兩國應該從多層次來把握優勢產業,如不簡單的把優勢定在勞動力,技術,資本上,而按照勞動力與技術,勞動力與資本,技術與資本的多層次的定位上,這樣才能更接近于現實。
總之,中日兩國的互補性和互惠性,是面向21世紀中日貿易合作關系進一步發展的基礎。只要中日雙方都能本著“平等互利,優勢互補,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消除人為障礙,中日經濟貿易合作前景將更加光明。
注:“直接投資型產品進口”是指日本的紡織、服裝企業和電器制造企業在中國設立工廠,從日本或從第三國及中國籌集原材料和零部件進行加工,部分制成品以返銷的形式出口到日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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