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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扶持政策 創新體制機制
法律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司長鄭文凱說,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群眾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但是,過去由于沒有法律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資格始終是不明確的,有的在農業部門登記、有的在工商部門登記、有的在民政部門登記,多數沒能登記,貸款難、簽合同難等問題非常突出?!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頒布實施,這些問題將迎刃而解。
鄭文凱說,今后,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獨立的一類市場主體,可以和其他公司、企業一樣,名正言順地到工商部門辦理法人注冊登記,與其他市場主體簽合同、做生意,到金融機構辦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
規范組織行為:保障農民的民利和合法利益
法律規定,在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中,實行一人一票制,每個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建立個人財產賬戶,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等等。
鄭文凱說,過去因為沒有法律依據,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行為不太規范,農戶成員的合法利益難以保障。有的公司、企業和單位冒充農民專業合作社,套取國家的有關扶持政策?!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進行了適度規范,明確了合作社的辦社原則和要求、成員的權利和義務,農民入了社,但家庭承包制不會變,個人入社的財產權利不會變,在合作社中,成員地位平等,大家都是合作社的主人,都是合作社的老板。
規定扶持政策: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
法律第八條規定了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基本政策。法律還專門設“扶持政策”一章,規定了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的一系列優惠扶持政策。
鄭文凱說,這在其他市場主體法中是少見的,這些制度安排,充分體現了在“三農”工作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針和國家一系列支農惠農的政策精神。
創新體制機制:開辟建設現代農業的新途徑
關鍵詞:聯合社;法律屬性;法人類屬
本文為安徽人文社科項目“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0sk221zd)的階段成果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的不斷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在不斷涌現。目前,大多數聯合社沒有經過登記注冊,但也有部分地區通過地方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給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搭建了登記注冊的平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賦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地位,承認其法人資格。但是,整部法律中未涉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相關規定。本文從理論上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屬性及其地位,從法理學角度就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屬性及法律特征等問題進行分析。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人屬性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人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痹谶@幾個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值得關注的主要集中在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以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兩方面。擁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對于法人來說顯得尤為重要,是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保障。
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財產構成存在以下幾種類型:第一,通過其成員,即參與聯合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繳納會費的方式出資組成;第二,通過募集設立的方式由基層社參股;第三,以政府財政支持作為聯合社財產來源。從聯合社資金來源可以看出,聯合社擁有必要的財產;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否具有獨立的責任能力,也是其享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重要條件。在聯合社對特定資本享有獨立支配權的前提下,其債權人可以通過聯合社的自有資本實現債權,基層社僅以對聯合社的出資為限對聯合社承擔責任。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具有獨立的責任能力,理應取得法人資格,成為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獨立主體。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人類屬。在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人資格得到確認之后,它的確切歸屬問題就卓顯突出,即聯合社具體應歸屬于何種類型的法人?
法人類屬,即指法人的類型歸屬。針對不同的組織結構和行為規則,民法將經濟社會組織劃分為不同的法人類型,賦予不同的民事法律地位。從法人制度建立和發展演變的歷史來看,法人制度因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同而有較大差異。在大陸法系國家,以法人設立所依據的法律為標準,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凡依公法設立,為完成公共法律職能的法人為公法人,如國家機關是依據憲法和行政法設立的,憲法和行政法是公法,則國家機關是公法人;依私法設立,追求私人目的的法人為私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是私法,則股份有限公司是私法人。以法人成立的基礎為標準,私法人可再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是以成員權為基礎的人的集合體,其成立基礎在于人;財團法人是為一定目的而設立,并由專門委任的人按照規定的目的進行使用的財產的集合體,其成立基礎在于財產。以法人的目的為標準,社團法人又可以分為公益法人與營利法人。所謂公益,就是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經濟利益;所謂營利,即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在我國,民法根據活動性質的不同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其中,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目前企業法人的范圍相當于大陸法系分類中的營利性法人;我國社會團體法人與大陸法系中社團法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社會團體法人中有的屬于社團法人,如工會、學會等,有的則屬于財團法人,如各種基金會。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服務基層社為宗旨,對基層社堅持非營利原則,對外則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合作社聯合社對外營利,且僅為成員社謀利益,難以歸于公益法人;它對成員社又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也難以歸于營利法人。在我國目前的法人分類制度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既不同于作為“營利性經濟組織”的企業法人,又不同于帶有公益性質的、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社會團體法人。至于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依其獨特的職能,顯然不可能將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在內。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法人類別框架是沒有涵蓋農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綜上所述,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兼具營利和公益兩種屬性的特殊法人,無論是哪一類型的法人都無法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涵蓋進去。因此,有必要將其單列出來,作為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正是這樣的中間狀態的法人。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民事責任
所謂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民事責任,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一般說來,經濟組織的民事責任主要涉及三種關系:一是經濟組織自身對債權人承擔的民事責任;二是投資者對自己所投資的經濟組織對外所欠的債務承擔的民事責任;三是投資者與投資者之間對他們共同投資的經濟組織對外所欠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問題。任何一種經濟組織,總是以自身的全部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但是,投資者對其所投資的經濟組織對外所欠債務的民事責任卻存在三種不同形式,在現代企業制度里,根據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具體表現為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具體地說,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公司制企業的投資者(股東)對企業債務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除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作為一種特殊經濟組織,與其他經濟組織有共性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綜觀世界各國的合作經濟組織法,未發現有哪個國家或地區的合作經濟組織法單獨采用無限連帶責任的形式。例如,印度合作經濟組織法規定,合作經濟組織的責任分為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兩種;意大利的合作經濟組織法則規定,合作經濟組織的責任采取有限責任、無限責任和兩合責任制度;多數歐洲國家與意大利有相似的規定;日本、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合作經濟組織法則采取無限責任、有限責任與保證責任三種制度。由此看來,合作經濟組織的責任在類型上有多樣性,它既包括了有限責任,也包括了無限責任、保證責任和兩合責任。從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發展現狀看,應采取有限責任形式。即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對由基層社出資、公積金、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特征
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作為不同于公司、集體企業、合伙企業的一類法人,它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概括起來主要包括:
第一,目的的服務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成立目的是幫助基層社解決其經濟方面的問題,也就是對基層社提供經濟方面的服務,而不是簡單地追求營利。需要注意的是,合作社聯合社不以營利為目的并不等于不需要進行經營活動以求盈利。實際上,在市場經濟的“大?!敝?,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作為市場主體,在開展經營活動時同樣追求盈利,只不過這種對盈利的追求從屬于為基層社服務的根本目的。因此,合作社聯合社既要堅定遵循為基層社服務的宗旨,同時又要服從市場法則和價值規律的要求。合作社聯合社為基層社服務是目的,對外營利是增強服務能力的手段。這一點正是聯合社區別于其他市場主體的基本特征。
第二,資本的可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資本的來源是基層社的繳納及政府的支持。因而從理論上講,它使資本總額處于經常變動狀態。顯然,這與公司不同。公司設立時,不僅應在公司章程中記載注冊資本額,而且所記載的資本額應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收足;公司成立后,必須實際上保有與其注冊資本或資本金相當的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或資本金確定之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減少或者增加。由此,公司的資本是確定的,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其資本具有可變性。
第三,運行的民主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合作社的聯合,以互助合作為目的。在合作社聯合社里,成員社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合作社聯合社的方針和重大事項由成員社積極參與決定。
第四,部分財產的不可分割性。對于一般公司法人,當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或經股東大會決議后,公司可以解散。公司解散時,應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分,對剩余財產進行分配,以終結公司所有的法律關系,進而終止公司的法人資格。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解散時,雖也需組成清算組對合作社聯合社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分,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
(作者單位:安徽財經大學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郭丹.各國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較及對中國立法的借鑒[J].經濟研究導刊,2007.8.
山西汾西縣眾心蠶絲農業專業合作社以蠶絲深加工為龍頭,帶動蠶?;亟ㄔO和發展,促進當地農村經濟發展。合作社以促進農民脫貧致富為宗旨,以“公平、誠信、拓展、進取”的理念,實行“合作社+基地+農戶”的發展模式,從事栽桑養蠶,收購、銷售、加工同類產品以及向會員提供技術信息、咨詢服務,帶動農民就近就地就業創業。當前,合作社已有會員100戶,注冊資金121萬元,帶動900個農戶,1400個勞動力就業,其中解決返鄉農民工就業830人,年產值超過70萬元。
實施辦法:合作社以馮村、桑堡、杏虎溝、郭村堡、南掌、焦家莊為重點,大力發展養蠶專業戶。一是配合縣農業局,開展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農產品經紀人種養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二是采集市場信息,及時掌握市場行情,積極引導入社農戶栽桑養蠶,與入社農戶簽訂收購協議書,確定最低保護價,提高入社農戶的積極性,確保農戶利益。
2008年在農產品價格一度節節高升,而蠶桑價格卻穩中有降,蠶農的養蠶積極性受到影響的情況下,合作社積極深入到蠶農家中,調查了蠶繭生產發展情況,幫助他們認真分析市場行情,向他們提供技術、信息咨詢服務,發放蠶種、蠶藥,加強日常管理,并與農戶簽訂了保護價收購協議書,讓他們吃上了“定心丸”。當年春蠶喜獲豐收,每張紙單產達38千克左右,收購鮮蠶近4萬千克,每千克收購價為17.30元,蠶農收入達70萬元,實現產品銷售收入76.5萬元。
今年,對受金融危機影響失業返鄉的農民工,合作社除免費提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外,還對困難戶實行資金幫扶,優先向他們墊底提供了1000~2000元的蠶種、蠶藥等。
另外,合作社還積極向省、市爭取到466.7公頃桑蠶基地及繅絲深加工項目,革新技術,推行省力化綠色養蠶新技術,以提高養蠶科技含量,減輕勞動強度。該項目投資4426萬元,直接扶持1200個農戶,能就地轉移3000個勞動力就業,年銷售收入2542.74萬元,實現利潤623.4萬元,投資回收期7.71年,利潤率13.45%,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明顯。目前已投入1000多萬元,對小蠶共育室、蠶房進行了改造,添置了空調等設施,使小蠶共育面提高,為蠶繭豐收奠定了基礎,逐步實現由常規傳統養蠶向規?;陨pB蠶生態農業過度。今年計劃發展蠶桑種植面積133.3公頃,養蠶1000張,產蠶5萬千克?!?(山西臨汾市農業局041000王秋萍)
問:國家為什么要建立這樣一部法律?
答:總則的第一條就明確:“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這就決定了這部法律的兩大基本任務:一是要通過法律規定,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二是要明確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支持、引導措施。
問:怎樣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
答:法律總則中的第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边@就是說,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依照《公司法》登記,也不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法律明確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守的五條原則: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現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還。這就把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自然人、合伙企業、公司企業、社會團體等市場主體嚴格區別開來。
農村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從根本上區別于傳統的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它不是把農戶的土地、牲畜、農具、資金合并為“大集體”,不是把社員作為勞動力、客戶,也不是聽令于外部命令,搞“統購統銷”;而是由農戶自愿參加的,保留了農戶獨立的產權和經營自,專門為成員搞好經營服務的組織。
問: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成員的產權如何界定?
答:法律界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成員、成員與成員之間清晰的產權界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產是由社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形成的,由合作社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并承擔與其資產相應的責任。社員與合作社的產權關系僅限于,以自己在合作社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法律的第二十一條還規定,成員資格終止的,合作社應該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當然,還規定了成員資格終止應該相應承擔的虧損和債務。除此以外,社員家庭所有的經營資產和其他財產屬個人資產,與合作社和其他社員無關。
問:如何劃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范圍?
答:合作社對社員的服務,從產前、產中到產后,貫穿整個產業。社員需要合作社干什么,合作社就干什么,從購買生產資料、進行生產作業服務、開展農產品加工儲藏到注冊品牌商標、開展國內外貿易。合作社是“橫向合作,縱向服務”的經濟組織,合作社服務的延伸和壯大過程,實際就是實現產業一體化的過程
調動農民參與合作社的積極性,為更好地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有序、穩步發展。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化經營,提升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加快農業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更好地帶動農業“雙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結合我縣實際,對進一步加快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制定以下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
一)指導思想。全面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進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強協調引導,創新發展模式,優化配套服務,大力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達到建立一個組織、興一方產業、活一方經濟、富一方百姓”效果。
二)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和參與權;尊重農民首創精神,鼓勵農民大膽實踐;堅持依法辦社,促進有序規范發展;堅持與產業發展相結合,圍繞我縣主導優勢產業和區域性特色產業,優先支持重點區域和重要環節;堅持市場主導、政府扶持,遵循經濟規律,引導不強迫、支持不包辦、服務不干預,發明寬松環境。
三)發展目標。依照“培育一批、改造一批、規范一批、提升一批”方法??h級以上示范性合作社30個(省級10個、縣級20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年均純收益增幅在10%以上,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戶覆蓋面25%以上,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30%以上實現規范化生產、品牌化經營、規范化管理,30%以上農產品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加工和銷售。至2015年,力爭農民專業合作社總量突破300個,全縣每個優勢產業和特色產品都至少有一個合作社,從事優勢產業和特色產品生產經營的專業大戶基本上入社,至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規范化、規范化種(養)殖格局;農戶參與面進一步擴大,農產品質量平安水平明顯提升,機制更加靈活,制度更加規范,服務農民的能力顯著增強。并造就一批具有“基地、品牌、營銷隊伍和一套維護社員利益機制”示范性合作社。
促進區域特色產業集聚。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基地建設,逐步建立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結合特色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設和加工需要,突出重點,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建設以“一村一品”為特征的專業化、規?;?、優質化、規范化的特色農產品基地。圍繞基地建設,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綜合生產能力。2015年初步建成以入口創匯為主的哈密瓜為主的佛羅、以香蕉為主的尖峰嶺等3個農產品基地和集聚區。
著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發機構,以科技進步為動力。以科技創新推進產業升級,力爭到2015年,有縣級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研發機構建立科技合作。加強與農技推廣服務部門的合作,開展農業技術規范自主創新活動,加速農業科技效果轉化,使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為農業科技入戶和培訓農民的有效載體。
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認真總結推廣“農業龍頭企業+合作組織+農戶”等模式的經驗,建立和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基地和農戶之間的利益聯結機制。引導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入股。鼓勵和支持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手建立為農服務的各種服務組織。
提高農產品質量平安水平。依照平安、優質、環保、高效的要求,加強農業規范化建設。大力推進農業規范化示范區建設,嚴格農產品質量平安市場準入制度,貫徹執行“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技術規范”國家規范,通過定量包裝、標識標志、商品條碼等手段,加速推行農產品流通領域的規范化管理。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品牌協會,積極爭創各級名牌,不時提升農產品的綜合競爭力。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流通服務體系。2015年,縣級以上農業名牌數達到15個,其中爭創中國名牌、中國農業名牌或中國著名商標5個。
不時提高企業家素質。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用規范的訂單、合同等形式,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社會責任感。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負責人的社會責任感教育和有關專業知識培訓。與基地、農戶簽訂農產品購銷合同、協議,做到依法、誠信經營。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采取產業帶動、村企聯動、投資推動、科技驅動、服務拉動、外向牽動等方法,帶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培育一批優秀新型農業企業家。
二、兩套措施保障
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綠色通道。并實行登記注冊不收費。
二)各部門認真搞好宣傳發動。引導和組織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準備。
三)合作社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將登記注冊及加入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作為規范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重要標志和考核指標。評選先進。
四)農業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共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A級。AAA級信譽評定,頒發信譽等級評定牌匾證書,適時在新聞媒介予以報道公布。
五)實行項目傾斜??h委、政府支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建設項目。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申報項目給予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依照有關規定,嚴格管好用好項目資金。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依托特色農業發展,參與農業科技項目、土地綜合整治工程”農業綜合開發”通鄉通村公路和農村機耕道等工程建設,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綜合生產能力。由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承當的農業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要在政策允許范圍內簡化項目申報手續和項目確定方式。
六)落實稅收優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項目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七)加強人才支撐。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管理人員的輔導培訓。
四、政策扶持發展
一)繼續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技術改造。
要求設備投資額在150萬元以上??h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和苗子型農業龍頭企業投資額50萬元以上的檢測設備,縣政府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技術改造。重點支持通過聯合兼并、重組等建成的有大的影響力的龍頭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技術改造補助的項目。節能、環保項目,動植物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項目列入技改扶持范圍。市場流通型、服務組織型、種子種苗型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符合上述條件的列入縣級補貼范圍
二)加大對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財政扶持力度。
重點用于扶持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實施規范化生產、創建農業品牌、農產品商標注冊、增強服務能力、開拓市場等項目。從2011年起,縣政府加大財政支農資金中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農業行業協會)扶持比重和力度??h財政安排專項扶持資金500萬元,用于縣級農業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和縣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和功能培育以及扶持新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有關部門要制定實施方法。
三)鼓勵實施科技創新。
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引導農業企業加大科技開發投入,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科技創新。逐步成為農業技術創新投入主體。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開展科技合作,聯合實施重大農業科技專項,圍繞農業產業共性技術,開展科技攻關與技術示范。對農業專業合作社承當的縣重大、重點由縣政府列支科技經費分別給予不低于10萬元和5萬元的支持。鼓勵農業企業加快建立企業技術開發機構,爭創科技創新型企業,對認定的農業科技創新型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科技經費補貼,主要用于企業技術開發機構和研發條件建設。支持有條件的農業企業通過產學研結合,組建企業工程技術中心,對列入國家級和省級、縣級的工程技術中心,按規定予以支持。加快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科技推廣與服務能力建設,鼓勵以股份制、理事制等多種產權結合方式組建農村科技服務機構,提高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水平。對認定的農村科技服務機構,縣政府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支持。
四)鼓勵建設農業生產基地。
對經縣政府認定的縣級星火示范基地,支持基礎條件較好的特色產業基地和農業科技示范園區創建星火示范基地。由縣政府給予10萬元以內的科技經費補貼。對經農業部認定的農產品加工示范基地,每個基地一次性補助10萬元;基地內企業群共用的環保設施建設納入縣級節能減排技術改造補貼范圍。
組織社員開展規?;?、規范化生產,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統一作物布局、統一生產規范、統一投入品推銷和供應、統一技術培訓、統一品牌、統一銷售”要求。對組織社員規范化生產達到一定規模和標準的縣政府要給予一定的補貼。
五)鼓勵農業品牌建設。
鼓勵申報專利和省級知名商標。對獲得中國名牌、中國農業名牌、中國著名商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行業組織,鼓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行業組織申請、注冊和使用農產品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和原產地標識。給予一次性5萬元補貼,新獲得省級名牌、省農業名牌和省著名商標、省農產品品牌基地的一次性補貼2萬元;同一品牌和商標,不重復補貼。
六)鼓勵創新投融資機制。
構建完善的農業產業化發展投融資體系,整合各類農業投入資金。形成多方推進的合力。做強縣城城鄉信用協會扶持“三農”融資平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工商資本和外國資本投入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吸納社會資本、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組建投資多元、利益聯結緊密的企業。
七)鼓勵拓展國內外市場。
對在境外獲得農產品注冊商標和農產品國際質量認定的縣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和引導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到國外創農產品品牌。政府要給予獎勵。要進一步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化步伐,積極支持企業加入入口商品網上交易會,對我縣農業入口創匯作出顯著成果的企業和個人,政府要予以懲辦獎勵。建立農產品入口匯率風險彌補機制,降低入口風險。切實改進對農產品入口企業的服務態度,簡化辦事順序,提高辦事效率。
其費用參照省定規范予以補貼。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對有一定規模和入口創匯能力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產品參與境內外展示展銷??缮陥笞誀I進出口權,外經貿等部門要給予支持,縣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用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入口,年出口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每家補貼5萬元。對獲得境外商標注冊的企業一次性補貼5000元。
八)加大稅收支持力度。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國家鼓勵類的產業項目,執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依照有關規定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落實省級骨干農民專業合作社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有關部門要制定實施方法。引進國內不能生產的先進加工生產設備,可按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依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依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依照無形資產本錢的150%攤銷。
視同農民自產自銷,免征農民專業合作社產品銷售、服務、房產等稅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社員生產和初加工農產品。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要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加快辦理,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季節性收購資金。切實為企業提供高質量的配套金融服務??h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所需收購資金提供資金供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科技效果轉化給予貸款支持??h農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對參與扶貧開發的農業龍頭企業給予重點扶持。農村信用社要加大對農業、農戶的支持力度,允許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自有不動產、動產以及注冊商標等無形資產開展抵質押貸款,有關部門要做好權證確認和相關服務工作。
政府給予適當的扶持,鼓勵和支持以樂東縣“三農”擔保公司為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組建形式多樣的農貸擔保機構。創新信貸擔保手段和擔保辦法,協助農民專業合作社解決抵押困難。探索和完善政府與銀行聯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區域合作模式。
十)落實用地、用電等優惠政策。
由國土環境資源部門在全縣當年用地總指標中優先予以布置,縣級以上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龍頭企業建造農產品加工廠房建設所需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并在實行“招、拍、掛”時設置產業行業條件,予以傾斜。
十一)落實運輸綠色通道政策。
免費通行??h級以上專業合作社產品。
五、典型示范推廣
一)營造發展氛圍。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農民專業協會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方向發展,引導更多的農民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引導更多的組織和能人帶頭領辦、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營造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良好氛圍。
二)抓好典型示范。重點抓好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百點示范”工作。即一個良好的產業依托、一個靈活的運行機制、一套規范的管理制度、一個團結能干的管理團隊、一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對縣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進退機制。
三)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作與聯合。合作與聯合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肯定趨勢。通過擴大生產規模、共同使用商標品牌、統一享受生產技術服務及統一市場營銷等途徑。抵御市場風險。適應政府職能轉變的新形勢,以當地的主導產業和供銷合作社的主營業務為依托,成立行業協會,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行業指導、政策協調和維權等服務。
四)打造精品。大力推行良好農業規范等農產品認證,努力提高農產品的質量和市場競爭力。利用系統的網絡優勢,協助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加工企業、專業批發市場、連鎖超市等進行對接,開辟農民專業合作社產品進入“新網工程”綠色通道”通過召開區域性、全國性乃至國際性的產品展示(展銷)會、經貿洽談會等方式,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品品牌進行宣傳和推廣,提高社會知名度,擴大產品銷售。
五)搭建平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經濟技術、市場信息、規范與認證咨詢、法律培訓等方面的服務,協助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產品市場營銷、精深加工、品牌培育等工作;吸引農產品經紀人及其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新農村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做出新的更大貢獻。
六、龍頭企業帶動
延長產業鏈,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注重與龍頭企業對接。提高農產品附加值,抵御市場風險。供銷合作社農產品加工、銷售龍頭企業,要從發展規范化生產、產業化經營動身,與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農民共同組建專業合作社,或與區域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接,形成“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產業化經營模式,與農民形成利益共同體,帶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
七、產業合理布局
一)創新發展引導機制。堅持市場主導、政府扶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做到發展中規范、規范中提升。已經形成一定規模和優勢的產業中,支持通過農村能人、專業大戶的帶動作用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鼓勵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機具所有權等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加農民的財富性收入。支持引導有條件的地方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
二)創新統分結合機制。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推進農業發展規?;?、規范化、集約化。統一投入品使用,對種苗、飼料、肥料等農資實行統一配送,確保農產品內在品質,降低成員生產本錢;統一生產技術,規范生產流程,提供技術指導和培訓,用技術規范規范種植、養殖作業的每個關鍵環節;統一疫病防控,對生產過程中的病蟲害防治和動物疫病防控提供專業化服務,建立健全農藥、獸藥殘留控制體系;統一質量規范,對生產全過程實行農產品質量平安檢測控制,建立和落實產品質量平安追溯制度;統一品牌包裝,做好創品牌、樹品牌和保品牌工作,統一申報和認證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及地方名牌等;統一收儲銷售,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生產的產品實行統一銷售,積極發展“農超對接”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延伸產業鏈條中的作用,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開展貯.運、包裝等環節的經營,實行農產品分級分類銷售和優質優價,提高附加值,增加農民后續收益。
三)創新利益聯結機制。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與龍頭企業、基地、農戶之間緊密有效的利益聯結機制。將產業化經營各主體有機聯結起來,促進產業一體化發展,帶動農民參與經營、獲得收益。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與成員的利益分配關系,切實維護成員利益。積極探索保底分紅、按股分紅、二次返利等分配形式。
四)創新風險防范機制。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經營決策、財務管理、內控監督等機制。降低經營風險。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要按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建立和完善公積金制度并探索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產業利潤高于一定水平時按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財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研究支持激勵政策,建立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風險準備金的積累、使用、管理機制,支持其不時壯大實力,提高抗御市場風險的能力。
五)創新內部運行機制。堅持“四民”民辦、民有、民管、民受益)四自”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受益)方針。以服務成員為宗旨,互惠互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防止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被少數人控制和壟斷、成為為少數人謀利益的工具。建立健全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和規范的民主管理制度,確保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和參與權。重大事項要由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崗位職責、生產管理、收購營銷、收益分配、財務會計等制度,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做到規范有序、良性發展。
八、力推品牌效應
一)為更好地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縣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每23年評選一次,以激勵其在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中作出更大的貢獻。
根據《農業合作社法》的界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特殊的非贏利性的企業。它“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憋@然,這一定義是在國際合作社聯盟對合作社的傳統定義的基礎上做出的,從而,正式從法律上確定了我國合作社的合作經濟組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性質。
我國現在所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是指生產性質的合作社。這一專業合作社,近年來得到了速度較快的發展。但是,總體看來,我國當前的合作社發展仍然較為遲緩。產生這一現象的首要原因是,合作社資金較少,出資方式又比較有限,難以擴大合作社的規模。合作社的發展困難實際上是我國農業農村問題的一個表現。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一定數量的農業用地被荒廢;小農經營成本高,收益較少,已經到了發展的瓶頸;現代化農業的規?;洜I本身就要求土地集中使用。因此,立法者要求國家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和運作要比公司和合伙企業等其他經濟組織更為優惠的條件。傳統的民商事法律,不能夠完全適應合作社這一特殊形態的企業組織。
一、農業專業合作社的債務責任問題
根據《農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法人地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包括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合作社以其財產所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合作社社員以實際出資的財產對合作社承擔責任。從而可以認為,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有限責任合作社。其債務責任的規定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一方面,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注冊資金沒有做出過任何限制,也不存在最低注冊資金的要求,從這一點上類似于無限責任制企業??傮w而言,合作社的債務責任應該是低于一般公司等企業。但是,合作社的債務履行能力,也往往弱于其它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農民;而對債務責任的規定,由于限定在社員出資額和公積金的范圍,從這一點上又總體而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債務責任相比較而言,是較低的;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債務承擔能力與其他類型的企業相比,也是較低的。
盡管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的交易和服務對象是自己的社員,但是也必然要與非社員的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從事交易。合作社的非營利性,是對內的非營利性;而在對外的經濟交往則是從事營利活動的。在對外交易的過程中,由于其債務責任問題,對于債權人來說,合作社存在著較大市場風險。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破產法律規定
如前所述,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尚未頒布實施之前,合作社適用多部民商事法。但由于舊破產法只是使用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因此并沒有適用合作社這一經濟組織的法律。2006年制定實施的新破產法則規定,企業以外的經濟組織在破產清算方面也可適用該法。2007年《農業合作社法》實施后,根據該法第四十八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實際上基本適用我國同年生效的《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
《農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破產特別規定在于如下幾點:
1、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但尚未結清的款項。.
2、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式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而從現行立法上看,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合作社在發生破產時,其破產財產中的承包經營權如何清算,并沒有做出特別的規定。正常情況下,在合作社破產的情況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置不應該有異于其他破產財產。
目前僅有的處分破產財產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根據,可能是2005年農業部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承包方之間可以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生產,但股份合作解散時入股土地應當退回原承包農戶。”從實踐中看,各地的具體做法也都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不能作為抵充債務所用,而要折算成貨幣清算。這一做法出于前面的所說的對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考慮。所以,破產合作社的債權人是無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但是,從現有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來看,其主要的企業財產構成就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類型財產占比極少。在已經因資不抵債,喪失清償能力,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合作社獲取貨幣折價清償的主要方式,只可能是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他人。所以,農民社員仍然存在著喪失土地承包權的可能。另一方面,鑒于合作社的債務責任較小,而如果土地承包權等財產無法清償的可能又較大,對于債權人而言,其權益也無法得到保障。從長遠而言,這同樣不利于合作社本身的發展。
新破產法的目的,正好在于保證正常的商品交換和確立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維護與債務相關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整個社會利益與正常的經濟秩序。破產法的直接調整作用,在于保障債務關系履行的公平性。如何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保持利益平衡,這是目前合作社法上所缺少規定的一個方面。
三、解決作為合作社財產的土地經營承包權的破產問題的設想
合作社法和破產法的學者對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破產處分設計了若干不同的方案。主要的出發點都在于債務人的生活保障問題。比如有學者建議,不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出自總額,但在收益時則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出資分配。然而我國現有的土地承包權入股的合作社,多數均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主要財產,土地承包權占絕對比重。盡管合作社沒有最低注冊資金的要求,但是一個完全沒有可以說土地承包經營權處分的一個瓶頸是我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傮w來說,農民的勞動生產率普遍的低下,資金的缺乏,都是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障礙。但是土地承包權的處分是否一定會導致農民的保障缺失仍然是需要具體分析的。由于我國過去特有的城鄉二元的經濟結構,我國農民的主體部分仍然。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按區域劃分粗略分析的話,各地區農民主要有如下三種情況:
1、沿海發達地區:這一地區的農村城鎮化程度較高,農業在經濟結構中占比不大,當地的土地價格高,生產成本也較高。農民多兼營第二和第三產業,有部分農戶已經享受了社會保障。
2、中西部一般地區:這一區域工業化程度高,農業收入占農戶收入的比重也不高,土地承包經營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意義不大。
3、中西部落后地區:農業在當地經濟中占有絕對的優勢地位。農村土地社會保障作用較大,農民對土地的仰賴程度很深。
基金項目: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社科專項(20110207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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