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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保險業務的經營者、格式合同的擬定者,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十分明確,故其一旦訂立合同后,就應該切實履行合同義務,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以不得解除合同為原則,以可以解除合同為例外。因此,各國保險立法一般都對保險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做出明文規定。本文主要討論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1.如實告知義務的含義
保險法上的告知,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重要情況向保險人所作的如實陳述。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一方面能使保險人正確估計危險,從而確定合理的保險費率;另一方面使得保險人不必對每一筆保險業務都親自調查,降低了其簽約成本,也使保險活動的普及和發展成為可能。但并非只要投保人未就有關保險標的的情況如實告知的,保險人就當然可以解除合同,應視其所未告知的事實是否為重要事項而定。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可認為是對“重要事項”的具體描述。現代保險法理論和實務已廣泛認為,“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隱匿非重要事實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盵]如投保人所投保車輛的顏色為紫色,但其誤告為藍色,此事項和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無關,故即使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人也不能解除合同。
2.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對于告知義務的違反,有的國家適用“無效主義”,而美國、德國、日本及我國均采用“解約主義”。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除有權解除合同外,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3.未告知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并無關系時保險合同的解除的規定
未告知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并無關系時,保險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對此問題,各國立法大體上有兩種立法例:一種是非因果關系說,該說認為投保人只要有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不論其與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其理論基礎“顯然側重于投保人的誠實信用原則而忽略對價平衡性。保險人一概免除賠償責任,對被保險人并不公平?!盵]另一種是因果關系說,即只有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保險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果關系說克服了非因果關系說有時顯失公平的缺陷,但其對保險人限制過嚴,又會造成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利益關系新的不平衡。依筆者之見,若未如實告知的事項屬于投保人拒絕承保的事項,或者未如實告知的事項和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系的,無論投保人是故意還是過失未如實告知,保險人都可以解除合同;若無上述兩種情況,則投保人系故意不如實告知方可解除合同。這種做法既考慮了誠實信用原則,又兼顧了對價平衡原則,也有助于對實踐中保險糾紛的公平解決。
二、違反安全維護義務
1.義務主體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該義務的義務主體是被保險人,這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的場合并無問題,但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為何一個合同關系人不履行相關的法定義務,會使保險人獲得合同解除權呢?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自羅馬法以來始終被兩大法系所承認的原則,只有合同當事人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承擔合同上的責任。然而隨著近代商業活動范疇的日益擴大和內容的錯綜復雜,合同的相對性受到了沖擊和突破,越來越多的第三人被法律直接納入到合同的保護和規制范圍之內,體現出國家基于契約正義、社會政策等的考慮,對契約自由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干預。故被保險人雖非合同當事人,但其行為與合同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密切關系時,法律直接規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某些行為視為投保人的行為,從而使保險人取得合同解除權。
2.義務實質
是否被保險人只要有不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方面規定的行為,未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保險人就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筆者的意見是否定的,原因之一是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非常之多,如果這些規定沒有訂入合同,被保險人很可能難以了解這些規定,讓合同當事人履行他所不知的義務,于理不通;原因之二是這些規定既有實質性的規定,也有程序性的規定,對某些程序性規定的違反,根本不可能導致危險發生,不區分情況,就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是不符合對價平衡原則的。
三、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或謊稱發生保險事故
1.故意制造保險事故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在此要討論的問題主要有三: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但并沒有欺詐保險金目的,此時保險人能否解除合同呢?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在保險立法中除了要充分考慮到如何規制與防范道德危險外,還必須考慮到該條款適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行為人能從一個非法行為里獲得法律承認的利益,這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只要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了保險事故,不論其主觀上是否為騙取保險金,保險人都可解除合同。
(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是否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為必要?筆者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是意欲人為地促成保險賠償責任的發生,嚴重背離了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的要求,不符合保險合同作為射幸合同其責任的承擔取決于偶然事件的要求。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使得合同失去了履行的基礎,故不論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所制造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保險人均可解除合同。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中的一部分人故意制造了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據此解除合同,對其他享有受益權的人是否公平?在此以一人身保險合同
為例,但其理同樣適用于財產保險合同。如某女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受益人欄填配偶、父母。合同簽訂后不久,該女被其夫殺死。在此案中,如果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徐某父母的受益權也就被無端剝奪,這無疑是極不合理的。依筆者之見,當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時,讓其喪失受益權遠比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更為合理。
2.謊稱發生保險事故
有學者認為,“被保險人等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主觀惡意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但對價平衡原則并未遭到破壞,不應賦予保險人解除權。”[]筆者認為,對價平衡原則只是某些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據,但非所有法定解除事由的立法根據。而最大誠信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確立法定解除原因的最根本依據。因為“保險業從根本上講就是以誠信為本的行業,誠信是保險業的基石。背離了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制度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行為雖未破壞對價平衡原則,但嚴重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此時賦予保險人以解除合同的權利是妥當的。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一樣,對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也應作一定的限制,即當受益人為此行為時,法律不能賦予保險人解除權,而應規定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四、違反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1.危險增加的內涵和特征
危險程度的大小,是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保險費率是根據合同訂立時保險標的的狀態確定的,若在合同成立后危險增加就使“保險合同的基礎發生了根本變化或動搖,原合同下的權利享有和義務的負擔失去了平衡,繼續按原合同的約定維持合同效力,將產生顯失公平的后果”[]。因此,當出現了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所無法預見的有關保險標的的危險因素及危險程度的增加情況時,投保人應將此事實及時告知保險人,使之能采取相應的措施補救。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實際上是基于情勢變更原則而適用的,增加的危險應具備重要性、持續性和不可預見性的特點,如果增加的危險在合同訂立時已為保險人預見或估計在內,那么增加的危險就在原合同風險范疇之內,無需通知。
2.違反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對于投保人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我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如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損失系由屬于“危險增加”范圍內的危險因素所引起,保險人對之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失系由上述范圍之外的危險因素所引起,保險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險人履行了“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時,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險費,使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也可以解除合同,終止合同關系。該條立法的缺陷在于“對保險人利益保護至周,而忽視了保險合同對投保大眾的風險保障功能。”[]因為增加的危險分為主觀危險和客觀危險,在客觀危險增加的場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樣,都對增加的危險不可預見,但法律賦予保險人解除權,卻讓投保人獨自承擔危險增加的不利后果,有違保險保障的初衷。因此要對客觀危險增加的合同解除權作必要限制,在客觀危險增加的情況下,首先應加收保費,不得解除合同,除非該增加的危險是保險人不予承保的事項。
作者單位:海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施文森.保險法總論[M].北京:三民書局,1985.
[2]樊啟榮.保險契約告知義務制度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財產保險合同只能以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或財產利益為保險標的,否則,合同不能成立,以財產或者財產利益為標的,是財產保險合同區別于人身保險合同的標志。
2、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損害
財產保險以填補損害為目的,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換取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的財產或利益的風險損失,使被保險人在發生損失或者責任時,能夠由保險人給予補償。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范圍內的損失或者責任時,可能獲得保險賠償,但是不能獲得高于保險標的的價值或者保險利益價值的給付。
3、保險代位權的適用
保險方:____保險公司;
投保方:______。
根據《合同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
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______
(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筑物、生產設備、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第二條 座落地點______
(建筑物、生產設備的座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第三條 保險金額______
(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
第四條 保險責任______
(保險方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 除外責任______
(保險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后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六條 補償辦法______
(被保險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
第七條 保險費交納辦法______
(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期限______
(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方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期滿后,可續訂;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是從貨物起運時起,至運達目的地時止。)
第九條 投保方的義務______
一、投保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有權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投保方仍應交納終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二、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于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方: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睘槁男胸敭a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筑物、生產設備、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條 座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產設備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第三條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
第四條 保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 除外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后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六條 補償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
第七條 保險費交納辦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方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期滿后,可續訂;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是從貨物起運時起,至運達目的地時止。)
第九條 投保方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有權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投保方仍應交納終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2.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于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4.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方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5.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6.投保方發現被保險的財產有危險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因而發生事故并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保險方的賠償責任________________
1.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在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3.投保方為了避免和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出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合同規定,由保險方負責償付,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同、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憑證后,根據合同的規定,核定應否賠償: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十日后,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議,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
保險方:_____(章)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簽字) 代表人:_____(簽字)
開戶銀行:_____開戶銀行:_____
帳號:_____帳號: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一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家庭財產盜竊險投保單
被保險人:_____
茲將下列財產向你公司投保家庭財產盜竊險:
編號: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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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財產項目│保險金額│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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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臥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 ││ ┃
┃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資料 ││ ┃
─────────────────────────┼────┼───
┃代他人保管的財產(應分別列明財產名稱及金額) ││ ┃
─────────────────────────┼────┼───
┃ ││ ┃
─────────────────────────┼────┼───
┃ ││ ┃
─────────────────────────┴────┴───
┃總保險金額人民幣: ┃
──────────────────────────────────
┃保險期限:壹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費率:每年每仟元元 ┃
┃保險費人民幣: ┃
┃保險財產地址: ┃
──────────────────────┬───────────
┃注意:本投報單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或未簽發保│ ┃
┃ 險單之前,不生保險效力?!々Ρ槐kU人簽章:┃
┃保險單號碼 簽單│電話:┃
保險財產范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1)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從負責的財產;(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珍貴財物;(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3)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1)火災、爆炸;(2)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火災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2)核子輻射或污染;(3)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1)保險財產遭受經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賠款計算
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照賬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二、部分損失:
(一)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二)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余額。
二、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 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險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款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結案。
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以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涂改賬冊、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行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財產保險投保單
投保人:______ 投保單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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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財產項目│以何種價值投保│保險金額(元)│費率(‰)│保險費(元)┃
┃ ├──────┼───────┼───────┼─────┼──────
┃ ││ │ │ │┃
┃基├──────┼───────┼───────┼─────┼──────
┃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 │ │ │┃
┃險│特約├───┼───────┼───────┼─────┼──────
┃ │保險│ │ │ │ │┃
┃ │財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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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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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 │┃
┃ ├──────┼───────┼───────┼─────┼──────
┃加││ │ │ │┃
┃ ├──────┼───────┼───────┼─────┼──────
┃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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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人民幣(大寫)?。ぁ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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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
──────┬─────────────┬────────────────
┃特別│ │占用性質: ┃
┃約定│ │┃
──────┴─────────────┼────────────────
┃投保人地址:開戶銀行: │┃
┃電 話:銀行賬號: │┃
┃聯 系 人:財產坐落地址:____ │本投保單未經本公司簽章不發生┃
┃行 業:___________ │法律效力?!々?/p>
┃所 有 制:共個地址│┃
────────────────────┤┃
┃本投保人茲聲明上述 投保人簽章:│┃
┃各項均屬事實,并同意以 │┃
┃本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 │××保險公司簽章┃
┃的依據。│┃
┃年月 日│ 年月 日 ┃
━━━━━━━━━━━━━━━━━━━━━━━━━━━━━━━━━━━━
本保險也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投保。
經(副經)理:經辦人:
企業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________
鑒于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以及附加_____險,并同意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并同意依照本保險公司企業財產保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的保險責任。
━━━━━━━━━━━━━━━━━━━━━━━━━━━━━━━━
┃ │承保財產項目│以何種價值承保│保險金額(元)│費率(‰)│保險費(元)┃
┃ ├──────┼───────┼───────┼─────┼──────
┃ ││ │ │ │┃
┃基├──────┼───────┼───────┼─────┼──────
┃ ││ │ │ │┃
┃ ├──────┼───────┼───────┼─────┼──────
┃ ││ │ │ │┃
┃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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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特約├───┼───────┼───────┼─────┼──────
┃ │保險│ │ │ │ │┃
┃ │財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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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金額人民幣(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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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 │┃
┃ ├──────┼─────────┼───────┼─────┼────
┃加││ │ │ │┃
┃ ├──────┼─────────┼───────┼─────┼────
┃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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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保險人民幣(大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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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期限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止 ┃
─────┬───────────────────────────────
┃特別 │ ┃
┃約定 │ ┃
─────┴────────────────┬──────────────
┃被保險人地址: │┃
┃電話: │┃
┃行業: │┃
┃所有制:│┃
┃占用性質: │┃
┃財產坐落地址:___________│××保險公司簽章┃
┃│ 年 月 日┃
┃ 共 個地址│┃
━━━━━━━━━━━━━━━━━━━━━━━━━━━━━━━━━━━━
被保險人收到本保險單后即請即核對,如有錯誤立即通知本公司。
企業財產保險費結算憑證(通知單)
━━━━━━━━━━━━━━━━━━━━━━━━━━━━━━━━━━━━━
┃ 保險單編號:企()字第號┃
┃投保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年____底賬面金額,結算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
┃__月__日的第_____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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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財產項目│以何種價值投保│保險金額(元)│特別約定┃
┃ ├────────┼─────────┼─────────┼──────
┃ │1.│ │ │┃
┃ ├────────┼─────────┼─────────┼──────
┃ │2.│ │ │┃
┃基├────────┼─────────┼─────────┼──────
┃ │3.│ │ │┃
┃ ├────────┼─────────┼─────────┼──────
┃ │4.│ │ │┃
┃ ├────────┼─────────┼─────────┼──────
┃本│5.│ │ │┃
┃ ├────────┼─────────┼─────────┼──────
┃ │6.│ │ │┃
┃ ├────────┼─────────┼─────────┼──────
┃ │7.│ │ │┃
┃ ├────────┼─────────┼─────────┼──────
┃險│8.│ │ │┃
┃ ├────────┼─────────┼─────────┼──────
┃ │9.│ │ │┃
┃ ├────────┼─────────┼─────────┼──────
┃ │10. │ │ │┃
┃ ├──┬─────┼─────────┼─────────┼──────
┃ ││ │ │ │┃
┃ │特約├─────┼─────────┼─────────┼──────
┃ │保險│ │ │ │┃
┃ │財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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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基本險保險金額(大寫)人民幣 ¥ ┃
─┬────────┬─────────┬─────────┬──────
┃ │險種│ 投保財產范圍│ 保險金額(元) │┃
┃ ├────────┼─────────┼─────────┤┃
┃附│水管爆裂意外險 │ │ │┃
┃ ├────────┼─────────┼─────────┼──────
┃ │露堆財產損失險 │ │ │┃
┃加├────────┼─────────┼─────────┼──────
┃ ││ │ │┃
┃ ├────────┼─────────┼─────────┼──────
┃險││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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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計算公式:保險金額×費率×結算期限=本期保險費 │投保單位簽章┃
┃險├────────────────────────────┤處 ┃
┃費││┃
┃計││┃
┃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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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應付保險費金額(大寫)人民幣¥┃
保險方: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筑物、生產設備、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條 座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產設備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第三條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
第四條 保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 除外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后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六條 補償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
第七條 保險費交納辦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方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期滿后,可續訂;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是從貨物起運時起,至運達目的地時止。)
第九條 投保方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有權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投保方仍應交納終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2.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于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4.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方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5.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6.投保方發現被保險的財產有危險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因而發生事故并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保險方的賠償責任________________
1.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在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3.投保方為了避免和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出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合同規定,由保險方負責償付,但最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同、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憑證后,根據合同的規定,核定應否賠償: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十日后,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議,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
保險方:_____(章)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簽字) 代表人:_____(簽字)
開戶銀行:_____開戶銀行:_____
帳號:_____帳號: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一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家庭財產盜竊險投保單
被保險人:_____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1)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從負責的財產;(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珍貴財物;(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3)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企業財產保險合同范文節選!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1)火災、爆炸;(2)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火災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2)核子輻射或污染;(3)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1)保險財產遭受經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賠款計算
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照賬面原值投保,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二、部分損失:
(一)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二)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企業財產保險合同范文節選!
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余額。
二、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 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險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款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結案。
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以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涂改賬冊、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行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企業財產保險投保單
投保人:______ 投保單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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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地址: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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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系 人:財產坐落地址:____ │本投保單未經本公司簽章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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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制:共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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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保人茲聲明上述 投保人簽章:│┃
┃各項均屬事實,并同意以 │┃
┃本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 │××保險公司簽章┃
┃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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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也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投保。
經(副經)理:經辦人:
企業財產保險單
保險單號:________
鑒于______(以下稱被保險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以及附加_____險,并同意按本保險條款約定交納保險費,本公司特簽發本保險單并同意依照本保險公司企業財產保險條款和附加險條款及其特別約定條件,承擔被保險人下列財產的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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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財產項目│以何種價值承保│保險金額(元)│費率(‰)│保險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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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收到本保險單后即請即核對,如有錯誤立即通知本公司。
企業財產保險費結算憑證(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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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單編號:企()字第號┃
┃投保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年____底賬面金額,結算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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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基本險保險金額(大寫)人民幣?。ぁ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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