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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略
被申請人:略
申請事項:
一、請求法院駁回被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
二、撤回(2013)法司鑒委字第355號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由貴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請人對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持有異議,并向貴院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2013年8月21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要求配合鑒定機構鑒定和延期審理的通知書及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書。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現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申請及貴院批準被申請人的申請持有異議,理由如下:
一、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主體合格。申請人傷情穩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申請傷殘鑒定,后該隊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傷殘等級、誤工時限、護理時限及人數、營養時限作出評定。
申請人認為此次鑒定不是單方委托鑒定,是申請人嚴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門申請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作為委托方,且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是經過行政許可的有相應資質的鑒定執業機構,此種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在蘇州司法實踐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主體合格。
二、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結合上述條文和本案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可見能夠與被申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相關聯的應該是上述第四項,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沒有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
因為該申請書落款之處僅有被申請人處印章,連成文時間都沒有,最關鍵是沒有具備相應資質的法醫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且沒有法醫及相關機構的簽章。申請人有理由相信該份重新鑒定申請書并非專業人員出具,故被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不可與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相抗衡。即被申請人不具備重新鑒定申請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是在浪費國家司法資源,違背國家保險立法精神的最大誠信原則,且給申請人帶來諸多不便。
綜上,申請人懇請貴院考慮上述理由,駁回被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住址:龍川縣老隆鎮華光市場
聯系電話:13536768209、0762-6772130
委托人:劉慶華
電話:13536760059
被申請人:龍川縣婦幼保健院。
申請事項: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鑒定。
簡要過程:
2011年4月21凌晨,劉惠霞入住龍川縣婦幼保健院,宮縮于上午7時,8時30分開始進行自然分娩,因持續性枕橫位,院方工作人員未能正確自然引產,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進行。
10時30分,院方與劉慶偉(劉悅父親)簽訂剖宮產手術知情同意書。
10時55分,劉惠霞進行院剖宮手術產下一男嬰——劉悅。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實施剖宮手術產下嬰兒,導致嬰兒輕度窒息及胎黃吸入綜合癥——見龍川婦幼保健院病歷。
4月22日晚上11點左右,院方工作人員通知嬰兒家屬,嬰兒病情危重,嬰兒家屬到達后,院方工作人員說明了嬰兒病情的嚴重性。
嬰兒家屬知道情況后,要求嬰兒轉院治療,但院方工作人員多次誤導劉悅家人及親屬放棄轉院治療,并說出一些如繼續治療,就是嬰兒搶救過來,但后續的康復治療將是非常漫長。劉悅的親屬都基本聽從了院方工作人員的勸告,同意不再轉院治療,但劉悅的父親(劉慶偉)態度非常堅決,非要轉院治療,故在院方工作人員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點左右聯系廣東省婦幼保健院,實施轉院工作安排。
4月23日16時30分,廣東省婦幼保健院的專業救護車終于出現,于是,劉悅便轉入廣東省婦幼保健院繼續治療。
……
一、2011年4月23日,新生兒科病房二維超聲檢查報告提示:右側腦實質出血聲像;
二、4月25日,新生兒科病房二維超聲檢查報告提示:右側大腦管膜下暗區聲像;
三、2011年5月10日,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診斷結果:1、腦性癱瘓;2、胼胝體發育不良?
四、2011年8月10日,廣東省婦幼保健院ct檢查報告:1、雙側基底節區腦軟化灶;額、頂葉腦白質發育不良,考慮為hie后遺癥改變;2、未除外胼胝體發育不良。
五、以上四點詳細記錄見《廣東省婦幼保健院患者病歷》。
總述:
1、嬰兒在出生前,胎兒檢查正常;
2、產婦在生產前,院方工作人員未能正確判斷應該是順產還是剖腹產;
3、院方工作人員未能正確判斷應該是順產還是剖宮產,導致小孩窒息及右腦出血,直接使嬰兒腦性癱瘓;
4、院方工作人員明知院方醫療技術及設備有限,未能及時要求嬰兒家人及親屬將嬰兒實施轉院治療,并還多次阻撓嬰兒家人及親屬放棄對嬰兒的搶救;
5、因嬰兒家屬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平,況且對于醫療方面知識一竅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員對嬰兒家屬的阻撓及誤導,耽誤了對嬰兒的最佳搶救時機。
6、上述2、3、4、5點原因,直接導致嬰兒腦性癱瘓,故龍川縣婦幼保健院負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責任。
申請要求:
1、嬰兒在廣東省婦幼保健院住院及康復治療費用已近10萬,好在近年來國家政策好,實施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治療費用可以報銷一部分;
2、后期的治療及康復治療,因高昂的費用嬰兒家屬已無力承擔,故要求院方承擔應該承擔全部的責任。
此致
河源市衛生局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XX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請人婦產科分娩,于6日0時55分接受被申請人施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1時03分順利產下一男嬰,并安全返回病房,嬰兒于1時08分轉被申請人兒科治療,轉科診斷:1、早產極低體重兒,2、新生兒肺透明膜病。鑒于嬰兒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機械通氣機(呼吸機)進行機械通氣治療,在醫護人員告知后,申請人當即簽字同意被申請人采取該措施治療。但因被申請人缺乏充足的治療設備(其呼吸機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請人束手無策,一直沒有對嬰兒進行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更甚的是,直至3時05分,被申請人才遲遲告知申請人建議轉茂__市人民醫院呼吸機輔助通氣治療。申請人為搶救孩子,使其能及時得到治療,二話沒說,亦當即簽字同意轉院。可是,直至4時,被申請人才遲遲辦理轉至__市人民醫院。市人民醫院收治嬰兒后,由于被申請人沒有出具轉院記錄,需要重新化驗、診斷,確診病情,至5時,才使用呼吸機治療。
被申請人在嬰兒病歷中記錄使用固爾蘇治療,有諸多疑點:一是固爾蘇價格昂貴,被申請人使用固爾蘇沒有記錄使用時間,其記錄順序反而出現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請人醫囑與處方為不同醫生書寫,偽造假處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請人在要求申請人購買固爾蘇時并未開具處方,只是書寫一便條,申請人憑該便條到收款處交款,憑收款單到藥房取藥,整個過程從來沒有過處方的出現;三是申請人領取的藥品性狀與固爾蘇不符,固爾蘇為低溫保存的水劑,申請人所領的藥品為常溫狀態下的粉劑;四是固爾蘇的使用需要與呼吸機配合,沒有呼吸機顯然不能使用固爾蘇,即是說,在病房沒有呼吸機情況下使用固爾蘇是違規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爾蘇,在8小時內不能吸痰,被申請人在轉院前沒有出具轉院記錄,實為掩蓋其沒有使用固爾蘇的結果。
嬰兒到__市人民醫院后,經人民醫院的全力搶救,因嬰兒出生后需要及時使用呼吸機輔助治療,而被申請人沒有該設備,使嬰兒未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長期處于低氧狀態,最終導致肺出血死亡。這一損害結果,完全是被申請人的過失行為所致。
為了更加清晰、明確的證實被申請人的過錯,特向貴局提出醫療鑒定申請,請求貴局依法給予鑒定。
此致
__市衛生局
這是一起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原告方申請了傷殘等級鑒定。不知道什么用意,鑒定機構對被鑒定人護理依賴的表述語焉不詳,造成我方及被害人產生不同理解。因此原告方主張了十幾萬元的護理費。經本律師受理本案后,覺得此問題極其簡單,三級傷殘以上的受害人是不可能存在護理依賴的,但為說服法官及被害人,并使問題得到圓滿解決,便要求明正司法鑒定中心予以書面釋明。明正司法鑒定中心也做出了符合本案本來面目的解答,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這樣的解答不僅僅造成了雙方的誤會,且使被害人無端損失了上千元的訴訟費。如出于故意,貌似維護受害者利益,但實質是受害者利益受到損害;如出于無意,此等失誤著實低級,和高額鑒定費不符,無異于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明正明正,不明不正”。
鑒定疑義說明申請書
申請人:高碑店市醫院,住址:高碑店市幸福路。
請求事項:
請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書面明確說明本案被害人田朵傷殘等級評定后到十八歲前是否需要護理依賴、依法是否應當計算護理費。
事實與理由:
田朵訴高碑店市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已由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田朵的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已由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意見書第四部分第二項護理依賴程度中明確記載:被鑒定人田朵上肢部分功能障礙,依照《人體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A/T800-2008軀體殘疾者護理依賴程度評定標準,其總評分為85分,尚未達到4.2.2之規定,無須護理依賴。但該鑒定意見書第五部分第二項之內容為“被鑒定田朵人左上肢功能障礙成年后無需護理依賴”。因此,雙方對田朵傷殘等級評定后到十八歲前是否計算護理費產生不同理解。
上次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的書面回復不能排除雙方對此問題的不同理解。因此,本案被告再次請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書面明確說明本案被鑒定人田朵傷殘等級評定后到十八歲前是否需由被告支付護理費進行明確說明,以利于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住址:本市XX區XX路XX號XX室 電話: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申請人的傷殘等級、營養費、護理費和后續醫療費進行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XX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索賠一案已訴至人民法院,現已受理。2006年XX月XX日,申請人乘坐本市第XX路公交車行至XX路時,因司機突然緊急制動,致申請人摔倒在地,頭部、腿部、腕部等多處受傷,在本市XX醫院住院三十多天,花費了大量的費用仍未康復,至今還經常感到胸悶、頭暈,需要進一步的治療。
基于所述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法醫鑒定機構確定申請人的傷殘等級、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和后續醫療費等。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被申請人:醫院,地址,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
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事實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___(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并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并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后,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采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設備放置,且病人死亡時,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后,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后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后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并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關系明顯。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此致
訴訟人:
申請事項: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XXXX醫院對陳XX的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XXX醫院一般醫療損害一案現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已經立案。
為查明事實,明確責任,現申請人依法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XX醫院對徐陳XX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請法院依法核。
1、鑒定書認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藥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導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實是,患者完全是因為單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導致患者的死亡,與丙肝病毒和藥物無關。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項化驗指標足以證明本次鑒定書的關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結論是錯誤的。
2、供體的病原學檢查沒有檢驗記錄,法律原則是重證據不重口供,被告口述進行了檢查沒有檢驗記錄的證據支持,病原學檢查的事實不能成立。因此,鑒定書認為供者的腎臟符合腎移植要求的結論是錯誤的。
3、鑒定書認為患者長期接受免疫抑制劑,全身處于免疫抑制狀態,病死率高預后差,故被告的醫療過失行為對患者的死亡應承擔輕微責任。這一結論是錯誤的。事實是,李可文術前肝功化驗各項指標完全正常,免疫狀態正常,因為本次住院術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醫院造成的醫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舉證證明提供了合格的腎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劑ALG(可能帶有乙肝病毒)藥物,導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誤診誤治,導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復制肝細胞壞死肝功能衰竭,從而導致李可文死亡!舉例說,司機駕駛機動車違規發生交通事故將行人撞死,鑒定責任時要對死者分別對待,這位死者身體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體強壯就不會撞死,所以,死者身體太弱應當承擔死亡的主要責任,而違規的司機承擔輕微責任。這樣的鑒定結論難道不夠可笑嗎_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進行醫療過錯責任比例的司法鑒定。請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請求。
此致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