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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接受政府、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權益及變動情況,依法嚴格履行報告、公告和其他法定義務。在相關信息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準入、國有股份轉讓等事項,需要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取得批準后進行。
外國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應當取得國家相關部門的批準,適用中國法律,服從中國的司法、仲裁管轄。
第五條 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最近3 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收購人最近3 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應當主動消除損害;未能消除損害的,應當就其出讓相關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損害做出安排,對不足以消除損害的部分應當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購公司股東大會的批準。
第八條 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做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應當有利于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收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保證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財務顧問不得教唆、協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編制或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設立由專業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職能部門的請求,就是否構成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否有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關事宜提供咨詢意見。中國證監會依法做出決定。
第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組織交易和提供服務,對相關證券交易活動進行實時監控,監督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制定業務規則,為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所涉及的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等事宜提供服務。
第二章 權益披露
第十二條 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第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相關股份轉讓及過戶登記手續按照本辦法第四章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并參照前條規定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包括下列內容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姓名、住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來12 個月內繼續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稱、股票的種類、數量、比例;
(四)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者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化達到5%的時間及方式;
(五)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簡要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還應當披露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
第十七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除須披露前條規定的信息外,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二)取得相關股份的價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三)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持續關聯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應的安排,確保投資者、一致行動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四)未來12 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后續計劃;
(五)前24 個月內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
(七)能夠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對上述權益變動報告書所披露的內容出具核查意見,但國有股行政劃轉或者變更、股份轉讓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因繼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承諾至少3 年放棄行使相關股份表決權的,可免于聘請財務顧問和提供前款第(七)項規定的文件。
第十八條 已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披露之日起6 個月內,因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過6 個月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按照本章的規定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十九條 因上市公司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免于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上市公司應當自完成減少股本的變更登記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就因此導致的公司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情況作出公告;因公司減少股本可能導致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該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自公司董事會公告有關減少公司股本決議之日起3 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當事人進行查詢,當事人應當及時予以書面答復,上市公司應當及時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至少一家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體上進行披露的,披露內容應當一致,披露時間不得早于指定媒體的披露時間。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采取一致行動的,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作為指定代表負責統一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權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簽字、蓋章。
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擔責任;對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與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相關的信息,各信息披露義務人對相關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 要約收購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愿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第二十五條 收購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條 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 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下簡稱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第二十八條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本次收購依法應當取得相關部門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中作出特別提示,并在取得批準后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第二十九條 前條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收購人的姓名、住所;收購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二)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及收購目的,是否擬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稱、收購股份的種類;
(四)預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
(五)收購價格;
(六)收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及資金保證,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
(八)收購期限;
(九)公告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量、比例;
(十)本次收購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分析,包括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所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的業務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潛在的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者持續關聯交易的,收購人是否已作出相應的安排,確保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避免同業競爭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十一)未來12 個月內對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后續計劃;
(十二)前24 個月內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被收購公司股票的情況;
(十四)中國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后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續安排;收購人發出以終止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全面要約,無須披露前款第(十)項規定的內容。
第三十條 收購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擬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須改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做出類似安排后的3 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公告義務,同時免于編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準的,應當在公告別提示本次要約須取得相關批準方可進行。
未取得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公告取消收購計劃,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第三十一條 收購人自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起60 日內,未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應當在期滿后次一個工作日通知被收購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 日應當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
收購人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第三十二條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后20 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公告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
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做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 個工作日內公告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
第三十三條 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第三十四條 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第三十五條 收購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于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 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要約價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 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 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 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六條 收購人可以采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最近3 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并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于一個月。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并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對收購人支付收購價款的能力和資金來源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詳細披露核查的過程和依據,說明收購人是否具備要約收購的能力。收購人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提供以下至少一項安排保證其具備履約能力:
(一)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將不少于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將用于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除外;
(二)銀行對要約收購所需價款出具保函;
(三)財務顧問出具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書面承諾,明確如要約期滿收購人不支付收購價款,財務顧問進行支付。
第三十七條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 日,并不得超過60 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第三十八條 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條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于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第四十條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 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 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后的要約期應當不少于15 日,不得超過最后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并按規定追加履約保證。
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 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并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第四十一條 要約收購報告書所披露的基本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收購人應當在該重大變化發生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作出公告,并通知被收購公司。
第四十二條 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以下簡稱預受股東),應當委托證券公司辦理預受要約的相關手續。收購人應當委托證券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
前款所稱預受,是指被收購公司股東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收購期限內不可撤回之前不構成承諾。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 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預受要約股東的撤回申請解除對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 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在要約收購期限內,收購人應當每日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已預受收購要約的股份數量。
出現競爭要約時,接受初始要約的預受股東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預受的股份,并將撤回的股份售予競爭要約人的,應當委托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初始要約的手續和預受競爭要約的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
收購期限屆滿后3 個交易日內,接受委托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結算、過戶登記手續,解除對超過預定收購比例的股票的臨時保管;收購人應當公告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
第四十四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在收購行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在收購報告書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第四十五條 收購期限屆滿后15 日內,收購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除要約方式外,投資者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外公開求購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協議收購
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后,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第四十八條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 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委托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被收購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收購人自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豁免之日起3 日內公告其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收購人未取得豁免的,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的決定之日起3 日內予以公告,并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依據前條規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須披露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和第(九)項至第(十四)項規定的內容及收購協議的生效條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購報告書的收購人在披露之日起6 個月內,因權益變動需要再次報告、公告的,可以僅就與前次報告書不同的部分作出報告、公告;超過6 個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第五十條 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文件:
(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
(二)基于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后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補充其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 年未變更的說明;
(五)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六)財務顧問關于收購人最近3 年的誠信記錄、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性、收購人具備履行相關承諾的能力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見;收購人成立未滿3 年的,財務顧問還應當提供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最近3 年誠信記錄的核查意見。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組織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除應當提交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財務顧問出具的收購人符合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條件、具有收購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見;
(二)收購人接受中國司法、仲裁管轄的聲明。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對本公司進行收購或者通過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權(以下簡稱管理層收購)的,該上市公司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以及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達到或者超過 1/2。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本次收購應當經董事會非關聯董事作出決議,且取得2/3 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非關聯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前,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收購出具專業意見,獨立董事及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應當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情形,或者最近3 年有證券市場不良誠信記錄的,不得收購本公司。
第五十二條 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自簽訂收購協議起至相關股份完成過戶的期間為上市公司收購過渡期(以下簡稱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收購人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1/3;被收購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被收購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不得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及重大投資行為或者與收購人及其關聯方進行其他關聯交易,但收購人為挽救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向收購人協議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并在其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披露有關調查情況。
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前述情形及時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司利益。
第五十四條 協議收購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擬轉讓股份的臨時保管手續,并可以將用于支付的現金存放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
第五十五條 收購報告書公告后,相關當事人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轉讓予以確認后,憑全部轉讓款項存放于雙方認可的銀行賬戶的證明,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除擬協議轉讓股票的臨時保管,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一、《辦法》的目的和意義
為什么選擇現在推出這一法規,它有著什么樣的政策背景?《辦法》稱“為規范上市公 司收購活動,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 秩序”,市場人士也普遍認為此舉將有效遏制虛假股權收購,推動健康的股權轉讓和上市公 司實質性資產重組。
不過如果聯系如下兩個背景來理解其意義可能更深刻一些:一是停止通過國內證券市場 減持國有股的嘗試以后,國有股通過其它方式進行減持的緊迫性更強了,尤其是通過協議轉 讓的方式減持將越來越多,這樣就必然涉及到上市公司收購的問題;二是加入世貿組織以后 外資參股購并上市公司的現象必然從無到有,越來越普遍,而且外資購并國有企業的辦法正 在緊張擬訂中,也需要有關于上市公司收購兼并的一般規范作為基礎。因此筆者認為《辦法 》的出臺是適應證券市場宏觀經濟背景和市場發展的重要舉措,將極大地推動證券市場并購 的興起。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界定
《辦法》第一次準確地就此概念進行界定,投資者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或者在 證券交易所外合法獲得對該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實際控制,從而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其對該上 市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行為和事實。這一界定強調了收購有兩種方式:要約收購和協議收 購方式。
三、收購以后的持有期限
上市公司多次重組依然沒有多大起色的現象在目前的股市比比皆是,其中根本原因就是 許多收購方并不是以長線投資的心態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而是出于投機炒做的目的在上市公 司或二級市場撈一把就走。因此嚴格規定收購以后的持有期限對杜絕投機炒做是非常必要的 。
證券法原來規定在收購完成后至少6個月內不得轉讓,《辦法》將此期限延長到12個月 ,可以更有效地杜絕那些短線投機客對上市公司炒做式的所謂收購重組。
四、收購的支付方式
《辦法》第八條規定,收購股權的支付方式不局限于傳統的現金支付,還可以用依法可 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它合法支付方式,這是向成熟股市做法的學習借 鑒。國外的股權收購可以是現金收購、股票收購以及綜合證券收購,尤其是綜合證券收購方 式越來越普及,這樣可以有效降低收購方的資金壓力。
《辦法》第九條規定“被收購公司不得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一方面是 針對此前上市公司收購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的,目的在于杜絕上市公司管理層與收購方聯手,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針對管理層收購以及上市公司 全體員工收購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作為上市公司的管理人,最有可能讓上市公司為管理層 收購提供融資或融資擔保,從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以禁止。
五、收購方的資格審查
《辦法》禁止收購人在不具備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應當聘請具 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財務顧問,對收購人履行要約收購的能力以及所采用的非現金支付方式的 可行性進行分析,出具財務顧問報告,確認收購人有能力實際履行本項收購要約,并對此予 以擔保。
此舉目的在于禁止不具備收購能力的機構假借收購之名操縱市場的行為,一方面保護上 市公司利益不受惡意收購者的侵害,一方面保護二級市場的正常交易不受虛假收購的沖擊。 前者案例如成都聯益的股權轉讓,后者案例如當初蘇三山(0518)散布的虛假信息。
六、管理層收購得到認可
在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獨立財務顧問就被收購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的問題上, 如果收購人為被收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全體員工時,應當由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聘 請上述中介機構。這一規定意義不僅于此,管理層收購的概念一直就沒有明確說法,許多上 市公司實施的管理層收購對投資者來說都有暗箱操作的感覺,是否存在違規之處或損害中小 投資者利益的現象都不得而知。《辦法》中的提法至少認可了管理層收購的存在。
比較遺憾的是,《辦法》中沒有就管理層收購這一新生事物做出明確的界定和規范,不 利于上市公司通過實施管理層收購改善股權結構和引進股權激勵機制,也不利于市場各方加 強對管理層收購規范運作的監督。
七、關于反收購條款
雖然沒有明確說明禁止進行反收購,但是《辦法》確實規定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針對收購行為采取損害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措施,相關措 施必須事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的除外。但是由此產生的問題是,面對惡意收購行為,上市公 司管理層如何采取正當防衛措施以保護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資者利益呢?
八、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
公平性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持有被收購公司的同一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待遇;二 是要約價格應根據上市股份與非上市股份的不同,分別基于市場價格和每股凈資產價格合理 確定。
九、要約收購義務及其豁免
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繼續增持股份 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有三種情況可以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其中包括收購人通過協議轉讓、行政劃撥、繼 承、贈與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預計超過30%的;以及因收購人主體資格、股份種類等限 制,可以只向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這里對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豁免做了詳細規定,而且針對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特有的股權 結構以及一些特殊的股權轉讓方式區分了不同的豁免規定,包括豁免受理審批、豁免申請備 案以及部分豁免等。
第一條 為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行為,啟動住房消費,滿足居民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城鎮(含獨立工礦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含居民,下同)根據國家和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成本價格購買的公有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職工(含居民,下同)按市、縣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國家給予優惠政策建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廣廈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第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須依法進行,遵循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后,該職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購買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經濟適用住房或租住公有廉租住房。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建立職工家庭住房檔案,清理、糾正違規住房,并根據本辦法制定當地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實施方案的基礎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售條件
第八條 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合法房屋產權證書后,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一)超過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部分(不含公攤面積)未按規定以市場價補足差價的已購公有住房;
(二)超過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部分未按規定補交稅費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
(三)超過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購占兩套以上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或者以非市場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四)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超標準部分未按規定補足裝修費用的;
(五)上市出售后會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六)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貸款方式購買,但房價款尚未付清或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上市出售的;
(七)處于房屋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八)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九)法律、法規以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與機關辦公區、學校教學區和企事業單位生產區、工作區分割不開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向原產權單位或者單位職工出售。
第三章 出售程序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房地產交易市場設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務專柜,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產權管理部門、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門實行聯合辦公,為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辦理有關手續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應到房地產交易市場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務專柜,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房屋所有權人(含共有權人)簽署的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三)房屋所有權人(含共有權人)身份證及戶籍證明;
(四)購房專用發票或有效付款憑證;
(五)職工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是否超標,超標部分是否按規定補差,有無違規購占住房,是否已作糾正的證明。已建立職工家庭住房檔案的,可不再提交單位證明。
第十二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會同縣以上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門對是否符合售房條件進行審核;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應在該申請出售房屋的所在地公告售房信息,并對該房屋面積進行復核。
自公告售房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單位和個人可對該房屋上市出售提出異議;該房屋原產權單位可提出同等條件下保留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根據審核和公告情況,作出是否準予該房屋上市出售的書面答復。準予出售的,應通知保留優先購買權的原產權單位參與交易。
第十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買賣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實申報成交價格,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核實后,按規定繳交有關稅費。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應自交易過戶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發放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買方應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憑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先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之日起30日內,由買方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除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手續費。
第十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實際復核面積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標明面積不符的,以實際復核面積為準。實際復核面積大于房屋所有權證書標明面積的,在該購房職工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范圍內的部分按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超過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按購房當年市場價,向原產權單位補足購房款后,方可上市出售。
第四章 交易稅費
第十六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國家現行規定繳交下列稅費:
(一)出售居住超過一年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免繳營業稅;居住不足一年的,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繳;
(二)買方暫按當地執行的契稅稅率標準減半繳納契稅;
(三)買賣雙方分別按成交價的0.5‰繳納印花稅;
(四)普通住宅暫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買方按所購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沒有標定地價的按成交價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
(六)按成交價的0.5%交納交易手續費(含房屋產權登記費等),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
(七)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工本費各按10元交納。
國家稅費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鼓勵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按房屋產權交換繳交稅費。
第十八條 職工按本辦法規定以市場價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依法繳交稅費后,其收入歸職工所有。
第五章 房屋售后維修
第十九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已購公有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原繳納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回所購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責令退還公有廉租住房,按市場住房出租標準補交租金,并可處相當于補交租金金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一條 采取欺騙手段,將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從事公有廉租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公有廉租住房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相當于承租人按市場住房出租標準補交租金金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并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從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管理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收取的罰款、補交房價款、補交租金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一并上交財政。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收購人的權利包括一般權利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兩種。
一般權利。一般權利是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權利主要表現為,其作為投資者和收購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而不應受到侵害。具體來說,收購人同時也是證券市場上的股權投資者,應當與一般投資者享有平等的權利,不應有凌駕于一般投資者之上的特權,但應當維護他作為一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作為收購人,有權利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發動和實施上市公司收購,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A、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選擇(在要約收購時)或協商選擇(在協議收購時)收購支付方式。B、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和要求,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在協議收購時)和過戶登記手續。C、收購人取消收購計劃,未涉及不當行為調查的,可以申請解除對履約保證金的凍結或者對證券的保管。D、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限內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更改收購要約條件。E、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收購方式。F、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后,可以按規定申請取消收購計劃。G、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和取得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權利。H、在出現競爭要約時,所有要約收購人享有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公平對待的權利。
2、收購人的義務
同樣,收購人的義務也包括一般義務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兩種。
一般義務。與一般權利相對應,一般義務是指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應履行的基本義務,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義務主要有:A、收購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這是收購人應當履行的最基本的義務。B、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應當遵守該辦法規定的收購規則,并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也就是說,收購人應當認真、忠實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C、收購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這是確保證券市場規范、穩健運作所應遵循的基本法則,當然也是收購人必須恪守的基本原則。D、收購人所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這是為了加大上市公司收購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促使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增強上市公司收購的透明度。E、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進行其他欺詐活動。其目的是為了維持一個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場秩序,這是保證上市公司收購活動正常、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之一。F、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G、收購人應當具備實際履約能力,不具備履約能力的,不得發動上市公司收購。顯然,這是收購人發動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前提。H、強制要約收購義務。I、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這就要求收購人在作出上市公司收購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正當利益,并且在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必要前提下,切實有效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
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根據上市公司收購方式的不同,收購人的具體義務可以劃分為協議收購情況下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和要約收購情況下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第二、三章的有關條款規定,這里不再贅述。
3、收購人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承擔的責任
這部分內容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綜觀該管理辦法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人義務、責任條款明顯多于權利條款,使得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之間不匹配、不適應。從上市公司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上來講,監管層對收購人的收購行為進行了比較嚴格的約束。雖然這有利于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維持一個公平、高效、透明的市場秩序,保護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對收購人的收購行為限制或約束得過多,將會阻礙收購活動的正常、有序開展,影響控制權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不利于提高資本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因此,如何促使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相匹配、相適應,是上市公司收購立法價值取向所應考慮的重要因素。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這種立法的出發點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收購市場的法制化環境還很薄弱,從嚴規定有其合理性。但是,隨著我國收購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應當促使收購人的責權利相匹配、相對等,并逐步放寬有關的限制,從而促進我國控制權市場的規范、穩健發展。
二、被收購人
1、被收購人的界定
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購買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以達到對其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為,被收購人是指上市公司收購所指向的目標和對象,即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被收購人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其內涵不是很明確。在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被收購人有三種表述,即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這種表述比較科學、合理。被收購人按通常理解為目標公司。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協議收購還是要約收購,交易標的雖然均為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收購人的交易對方為持有該等股票的股東,這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此外,由于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所以從道理上講,應當對他們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嚴格區分,不能加以混淆。但下文討論的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是以被收購人的劃分為依據,而是以上市公司收購的類型劃分為依據,因此將這三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還是歸結為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共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可以享有的共同權利有: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反過來說,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享有依法得到維護的權利。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也就是說,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有權要求收購人在作出上市公司收購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正當利益,并且在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必要前提下,切實有效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
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應當履行的共同義務有:禁止不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被收購公司不得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這里,后一句話是對前一句話的補充說明。因為具備實際的履約能力是收購人發動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前提條件,否則他就不能發動上市公司收購,因此被收購公司也就不能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所任職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被收購公司在收購期間有更換董事或者董事辭任情形的,公司應當說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3、協議收購情況下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4、要約收購情況下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收購人的權利包括一般權利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兩種。
(1)一般權利。一般權利是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權利主要表現為,其作為投資者和收購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而不應受到侵害。具體來說,收購人同時也是證券市場上的股權投資者,應當與一般投資者享有平等的權利,不應有凌駕于一般投資者之上的特權,但應當維護他作為一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作為收購人,有權利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發動和實施上市公司收購,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2)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A、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選擇(在要約收購時)或協商選擇(在協議收購時)收購支付方式。B、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和要求,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在協議收購時)和過戶登記手續。C、收購人取消收購計劃,未涉及不當行為調查的,可以申請解除對履約保證金的凍結或者對證券的保管。D、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限內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更改收購要約條件。E、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收購方式。F、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后,可以按規定申請取消收購計劃。G、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和取得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權利。H、在出現競爭要約時,所有要約收購人享有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公平對待的權利。
2、收購人的義務
同樣,收購人的義務也包括一般義務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兩種。
(1)一般義務。與一般權利相對應,一般義務是指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應履行的基本義務,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義務主要有:A、收購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這是收購人應當履行的最基本的義務。B、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應當遵守該辦法規定的收購規則,并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也就是說,收購人應當認真、忠實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C、收購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這是確保證券市場規范、穩健運作所應遵循的基本法則,當然也是收購人必須恪守的基本原則。D、收購人所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這是為了加大上市公司收購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促使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增強上市公司收購的透明度。E、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進行其他欺詐活動。其目的是為了維持一個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場秩序,這是保證上市公司收購活動正常、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之一。F、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G、收購人應當具備實際履約能力,不具備履約能力的,不得發動上市公司收購。顯然,這是收購人發動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前提。H、強制要約收購義務。I、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這就要求收購人在作出上市公司收購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正當利益,并且在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必要前提下,切實有效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
(2)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根據上市公司收購方式的不同,收購人的具體義務可以劃分為協議收購情況下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和要約收購情況下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第二、三章的有關條款規定,這里不再贅述。
3、收購人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承擔的責任
這部分內容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綜觀該管理辦法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人義務、責任條款明顯多于權利條款,使得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之間不匹配、不適應。從上市公司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上來講,監管層對收購人的收購行為進行了比較嚴格的約束。雖然這有利于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維持一個公平、高效、透明的市場秩序,保護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對收購人的收購行為限制或約束得過多,將會阻礙收購活動的正常、有序開展,影響控制權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不利于提高資本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因此,如何促使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相匹配、相適應,是上市公司收購立法價值取向所應考慮的重要因素。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這種立法的出發點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收購市場的法制化環境還很薄弱,從嚴規定有其合理性。但是,隨著我國收購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應當促使收購人的責權利相匹配、相對等,并逐步放寬有關的限制,從而促進我國控制權市場的規范、穩健發展。
二、被收購人
1、被收購人的界定
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購買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以達到對其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為,被收購人是指上市公司收購所指向的目標和對象,即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被收購人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其內涵不是很明確。在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被收購人有三種表述,即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這種表述比較科學、合理。被收購人按通常理解為目標公司。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協議收購還是要約收購,交易標的雖然均為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收購人的交易對方為持有該等股票的股東,這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此外,由于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所以從道理上講,應當對他們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嚴格區分,不能加以混淆。但下文討論的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是以被收購人的劃分為依據,而是以上市公司收購的類型劃分為依據,因此將這三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還是歸結為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共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可以享有的共同權利有:(1)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反過來說,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享有依法得到維護的權利。(2)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也就是說,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有權要求收購人在作出上市公司收購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正當利益,并且在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必要前提下,切實有效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
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應當履行的共同義務有:(1)禁止不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被收購公司不得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這里,后一句話是對前一句話的補充說明。因為具備實際的履約能力是收購人發動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前提條件,否則他就不能發動上市公司收購,因此被收購公司也就不能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所任職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被收購公司在收購期間有更換董事或者董事辭任情形的,公司應當說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3、協議收購情況下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4、要約收購情況下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收購人的權利包括一般權利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兩種。
(1)一般權利。一般權利是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權利主要表現為,其作為投資者和收購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而不應受到侵害。具體來說,收購人同時也是證券市場上的股權投資者,應當與一般投資者享有平等的權利,不應有凌駕于一般投資者之上的特權,但應當維護他作為一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作為收購人,有權利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發動和實施上市公司收購,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2)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A、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選擇(在要約收購時)或協商選擇(在協議收購時)收購支付方式。B、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和要求,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在協議收購時)和過戶登記手續。C、收購人取消收購計劃,未涉及不當行為調查的,可以申請解除對履約保證金的凍結或者對證券的保管。D、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限內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更改收購要約條件。E、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收購方式。F、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后,可以按規定申請取消收購計劃。G、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和取得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權利。H、在出現競爭要約時,所有要約收購人享有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公平對待的權利。
2、收購人的義務
同樣,收購人的義務也包括一般義務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兩種。
(1)一般義務。與一般權利相對應,一般義務是指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應履行的基本義務,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義務主要有:A、收購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這是收購人應當履行的最基本的義務。B、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應當遵守該辦法規定的收購規則,并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也就是說,收購人應當認真、忠實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C、收購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這是確保證券市場規范、穩健運作所應遵循的基本法則,當然也是收購人必須恪守的基本原則。D、收購人所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這是為了加大上市公司收購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促使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增強上市公司收購的透明度。E、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進行其他欺詐活動。其目的是為了維持一個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場秩序,這是保證上市公司收購活動正常、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之一。F、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G、收購人應當具備實際履約能力,不具備履約能力的,不得發動上市公司收購。顯然,這是收購人發動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前提。H、強制要約收購義務。I、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這就要求收購人在作出上市公司收購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正當利益,并且在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必要前提下,切實有效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
(2)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根據上市公司收購方式的不同,收購人的具體義務可以劃分為協議收購情況下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和要約收購情況下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第二、三章的有關條款規定,這里不再贅述。
3、收購人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承擔的責任
這部分內容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綜觀該管理辦法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人義務、責任條款明顯多于權利條款,使得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之間不匹配、不適應。從上市公司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上來講,監管層對收購人的收購行為進行了比較嚴格的約束。雖然這有利于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維持一個公平、高效、透明的市場秩序,保護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對收購人的收購行為限制或約束得過多,將會阻礙收購活動的正常、有序開展,影響控制權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不利于提高資本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因此,如何促使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相匹配、相適應,是上市公司收購立法價值取向所應考慮的重要因素。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這種立法的出發點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收購市場的法制化環境還很薄弱,從嚴規定有其合理性。但是,隨著我國收購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應當促使收購人的責權利相匹配、相對等,并逐步放寬有關的限制,從而促進我國控制權市場的規范、穩健發展。
二、被收購人
1、被收購人的界定
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購買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以達到對其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為,被收購人是指上市公司收購所指向的目標和對象,即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被收購人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其內涵不是很明確。在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被收購人有三種表述,即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這種表述比較科學、合理。被收購人按通常理解為目標公司。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協議收購還是要約收購,交易標的雖然均為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收購人的交易對方為持有該等股票的股東,這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此外,由于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所以從道理上講,應當對他們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嚴格區分,不能加以混淆。但下文討論的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是以被收購人的劃分為依據,而是以上市公司收購的類型劃分為依據,因此將這三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還是歸結為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共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可以享有的共同權利有:(1)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反過來說,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享有依法得到維護的權利。(2)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也就是說,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有權要求收購人在作出上市公司收購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正當利益,并且在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必要前提下,切實有效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
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應當履行的共同義務有:(1)禁止不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被收購公司不得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這里,后一句話是對前一句話的補充說明。因為具備實際的履約能力是收購人發動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前提條件,否則他就不能發動上市公司收購,因此被收購公司也就不能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所任職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被收購公司在收購期間有更換董事或者董事辭任情形的,公司應當說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3、協議收購情況下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4、要約收購情況下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隨著現代公司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產權市場、資本市場的發展,公司收購作為實現資產重組和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途徑,受到我國政策的鼓勵。但是在目標公司看來,收購常常帶有明顯的敵意。在敵意收購中,收購方一般總是遇到目標公司的抵抗,即反收購行為,唯因有了這種對抗,公司的控制權之爭才更加激烈。反收購作為一種與收購相對應的防御行為,是公司面對收購的經常反應,而且隨著收購策略和技術的發展,又迫使人們不斷創造和設計出新的反收購策略和技術,并由此涉及或產生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但是,我國收購立法的滯后使得公司收購及反收購的運作缺乏規范和引導,這不利于公司收購及反收購的健康發展。本文旨就公司反收購策略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公司反收購運作的法律規制有所借鑒。
一、反收購的外部環境
目前,股權分置改革為上市公司收購創造了空間,股改的方式多為大股東向流通股股東送股以換取流通權,這種操作會出現以下幾種狀況:一是大股東所占上市公司股份份額逐步下降,甚至于低于流通股比例;二是由于如配股、轉配、增發、發可轉債等歷史原因,流通股所占比例已大于非流通股,若按送股對價,則流通股所占比例將更加大于非流通股。這兩個原因將造成大股東失去絕對控股地位,收購方可以通過在二級市場收購這類上市公司的股份而取得公司控制權。同時,按股改“10送3”的平均對價水平,在流通市值不變的條件下,上市公司股價除權后將下降20%左右,一些公司的股價甚至低于凈資產,上市公司的收購價值將得到顯著提高。
二、上市公司反收購的法律現狀
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已經為上市公司反收購奠定了立法基礎,但是對于目標公司采取反收購措施的內容和監管部門采取的監管措施并未明確。對反收購策略做出明確限制性規定的只有2006年5 月新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該《辦法》第6條和第7條分別對收購人和被收購公司實際控制人提出了嚴格規定。第33條規定,收購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做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但是,上述《辦法》只明令禁止了“收購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采取的對抗性反收購策略,沒有對一些預防性反收購策略的董事會行為做出規制,因此,比較而言防御性反收購策略仍有較大的操作空間。
三、上市公司的反收購策略
根據反收購行為實施的階段不同,可以把反收購大致分成兩類:預防性策略和對抗性性策略。預防性反收購是指目標公司在發生收購以前,主要通過在公司章程中設計一些條款使收購方控制公司的收購難度增加,或通過公司財務安排增加收購方的收購成本的反收購行為。對抗性反收購行為則是敵意收購已經產生后才采取的補救性措施,主要通過降低自身公司的吸引力,或增大對方收購成本等方式達到阻礙收購的目的。
(一)預防性策略
1.董事輪換制。這種反收購策略的做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每年只能更換三分之一的董事,這意味著即使收購者擁有公司絕對多數的股權,也難以獲得目標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由于這種反收購方法阻止了收購者在兩年內獲得公司的控制權,從而使收購者不可能馬上改組目標公司。這樣就降低了收購者的收購意向,并提高收購者獲得財務支持的難度,但其弊端是只能推遲控制董事會的速度,不能最終阻止收購方控制公司。
2.絕對多數條款。該策略的做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公司的合并需要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絕對多數投贊成票,這個比例通常為80%。同時,對這一反收購條款的修改也需要絕對多數的股東同意才能生效。這樣,敵意收購者如果要獲得具有絕對多數條款公司的控制權,通常需要持有公司很大比例的股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購的成本和收購難度。新《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因此,我國當前的《公司法》對公司特殊事項已經做出了超級多數表決權的規定,超級多數的比例高于三分之二是合法的。
3.董事資格限制條款。董事資格限制是指規定董事的任職條件,非具備某些特定條件者不得擔任公司董事。在收購發生以后,通過董事資格某些特定的條件來限制收購方進入董事會,從而阻止收購方取得公司控制權。董事是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讓什么資格的董事當選,代表了股東的意愿。因為股東要將經營決策權交予經營管理層,經營管理人員道德、資質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公司及股東的利益。新公司法第147條、148條、149條規定了董事的法定禁入條件,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規定董事比較高的或特定的任職資格條件,這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4.股權激勵計劃。根據中國證監會2005年12月31日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上市公司的高管和員工可以獲得本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權。由于新《公司法》143條規定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用于獎勵職工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因此以回購方式獎勵給職工的限制性股票數量上限為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也即上市公司的員工和高管持股最多可達公司股本總額的10%,制訂和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層的穩定性,從而增大敵意收購者的收購成本。
5.金色降落傘計劃。該策略的做法是,在上市公司章程中規定重組管理層時收購者需向上市公司原來的高級管理者支付巨額補償金的反收購措施。這種方法可以增加收購方的收購成本,降低其收購后的公司的預期利益。我國《公司法》第38條規定了股東大會有權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因此上市公司實施金降落傘沒有法律障礙。實踐中的慣常做法是,金色降落傘計劃的制訂和實施需要先由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方案報請董事會決定,而后由股東大會通過后寫入公司章程,這樣,實施金降落傘計劃的反收購措施就建立起來了。
6.“毒丸”計劃。所謂“毒丸”是指在公司章程中預先制定的一系列使收購方對其失去興趣的規定。當公司遇到收購襲擊,“毒丸”計劃就啟動。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允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獎勵本企業高管和員工,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允許股份公司定向增發股份,2005年12月31日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允許對上市公司職工實施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的激勵,這些都為上市公司實施毒丸術創造了條件。
7.累計投票制。累計投票制是指股東所持的每一表決權股份擁有與候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所擁有的投票權等于該股東持有股份數與候選董事總人數的乘積。股東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位候選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給數位候選董事,董事由獲得投票數較多者當選。累計投票制可以使中小股東將其支持的候選人選入董事會,而不至于使大股東提名的董事候選人全部當選。在累計投票制度下,收購人即使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也難以完全改選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但累計投票制對反收購來說也存在弊端,表現在即使收購人沒有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也有機會使其選派的候選人進入董事會。我國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計投票制?!渡鲜泄局卫頊蕜t》中規定:“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計投票制。采用累計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币虼?,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制定累計投票條款,對收購行為予以防范。
(二)對抗性策略
1.實施拒鯊條款。這種反收購策略的做法是,當面對敵意收購時,立即實施章程或合同中制定的反收購條款,如董事輪換制、絕對多數條款、累計投票制、董事資格限制條款、股權激勵計劃、金色降落傘計劃、“毒丸”計劃等。這種策略適合那些在公司章程或合同中已經制定預防性反收購條款的上市公司,或者是通過適時修改公司章程新建立起預防性反收購條款的上市公司。只要這事前制定的反收購條款是合法的,其在觸發點的實施自然是沒有法律障礙的。
2.帕克曼戰術。該策略的做法是,遭受敵意收購的公司反過來對收購方提出還盤,收購敵意收購對手的股票。這種策略適合那些實力雄厚或融資渠道廣泛的公司,在對手是一家上市公司并且本身存在缺陷的前提下才宜實施。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對這種“收購收購方”的帕克曼戰術沒有限制性規定,只要目標公司有足夠的融資能力,在對手也是上市公司并且本身存在缺陷時,實施該策略是可行的。
3.股票回購。該策略的做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公司用自留資金以不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向股東發出回購要約;二是通過發行公司債、優先股或其組合,以換股方式回購股票。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允許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獎勵本公司職工,新《證券法》允許股份公司定向增發股份,2005年l2月31日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允許上市公司的高管和員工獲得本公司的股票或股票期權,都為上市公司實施股票回購戰術創造了條件。
4.尋求白衣騎士。該策略的做法是,當遭到敵意收購時,目標公司主動尋求第三方即白衣騎士來“救駕”,以更高的價格來驅逐敵意收購者。如果敵意收購者的收購出價不是很高,目標公司被白衣騎士拯救的可能性就大。新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40條對“競爭要約”的收購人包括目標公司邀請的白衣騎士作出規范,規定“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于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并應當根據本辦法第28條和第29條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因此,只要白衣騎士的收購滿足《辦法》的信息披露要求,該策略的實施也沒有法律障礙。
5.訴諸法律。該策略的做法是,以收購方觸犯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對方的收購行為。由于上市公司的收購程序必須符合公司法、證券法或收購管理辦法等法規的諸如持股量、強制披露與報告等強制性規定。因此,上市公司可以依據2006年1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和《證券法》以及2006年9月1日新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法規,找出敵意收購者在履行強制性義務方面的漏洞,并對其提出訴訟。
四、上市公司反收購策略的適用性
上述反收購方法,在市場經濟成熟的西方國家得到了廣泛使用,但由于政治、經濟和法律環境存在差異,這些反收購方法,有的適用于我國,有的并不適用,在具體使用時要進行適用性選擇。
適合中國上市公司進行反收購的策略有:一是董事輪換制度反收購方法。該法阻止了收購者在兩年內獲得公司的控制權,使收購者不可能馬上改組目標公司,降低了收購者的收購意向。由于對股價沒有明顯的影響,這一條款被認為是一種有效反收購預防措施。二是白衣騎士策略。從目前的法規來看,中國證券市場管理者還是比較傾向于這種“白衣騎士”反收購策略的,因為這將帶來收購競爭,有利于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三是帕克曼戰術。適用于那些實力雄厚、融資渠道廣泛的公司,如果雙方實力相當,結果可能是兩敗俱傷。我國目前的法規沒有禁止上市公司采用“帕克曼”防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該方法作為反收購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