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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職院校科研項目經濟合同簽訂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1.高職院??蒲泄ぷ魅藛T經濟合同的簽訂缺乏規范性
就目前來看我國高職院??蒲泄ぷ魅藛T科研項目經濟合同簽訂最主要的規范性缺乏表現就是,在未得到學校授權允許的情況下將借由學校資源所完成的科研成果與學校以外的單位簽訂相關的經濟合同。在通常情況下,有學校所提供的資源設備條件所完成的科研項目被劃分為職務性的科研成果及技術,其所有權往往規學校所有,因此,只有學校才享有對這一科研成果處理安排的權利,經濟合同也只有由學?;蛘呤怯蓪W校授權才可以簽訂。然而就目前來看,因利益問題而未經學校授權科研人員便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在極大程度上損害了學校的合法利益。
2.高職院校針對科研項目所簽訂的經濟合同未能明確其類型
針對科研項目所簽訂的經濟合同主要明確的是合作雙方針對科研項目所進行的合作形式,在通常情況下有合作、委托、轉讓和服務等這幾種形式,且在不同的形式中合同雙方之間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也有著明顯的差異性。針對科研項目高職院校只有在經濟合同中明確合作的形式及雙方的權責內容才能切實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然而,由于受現實因素的制約,我國大多數高職院校針對科研項目所簽訂經濟合同的類型并不符合其內容,這就導致合同雙方無法明確自身的權責,極易造成合同糾紛的產生。
3.高職院校針對科研項目的法律保護意識仍需加強
高職院校在相關的科研項目經濟合同簽訂中只有具有較強的法律保護意識才能切實有效的維護自身及學下科研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但目前我國仍有部分高職院校針對科研項目的法律保護意識相對較為薄弱,導致其在實際的經濟合同簽訂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未能給予充足的重視,也不能真正做到規范合同簽訂的程序。這主要表現在高職院校在相關經濟合同的簽訂中往往只重視科研經費而忽視了對成果的保護,導致學校的科研成果會被合作單位不合理侵占使得高職院校及科研人員自身的利益受到的侵害。
二、針對高職院校科研項目的經濟合同加強法律保護
1.通過宣傳強化高職院校及科研工作人員自身的法律保護意識
就當前的市場形勢來看,我國各高職院校只有以市場的實際情況及發展規律為依據,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與相關單位簽訂相關經濟合同才能有效提高科研合作的有效性,并切實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诖?,我國高職院校就必須對國家合同法的內容進行深入的了解,并確保能將其作為經濟合同簽訂的主要依據。這就要求我國能加強對相關合同法的宣傳來強化高職院校及相關科研工作人員自身對相關法律制度內容的了解,提高他們在科研項目經濟合同簽訂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進而確保我國各高職院校及相關科研工作人員在科研項目經濟合同的簽訂中能明確自身的位置。
2.提高高職院校在科研項目經濟合同管理審批方面的規范性
就目前我國高職院校在科研項目經濟合同簽訂方面所頻繁出現的規范性缺失問題,學校應針對自身的合同審批構建相對完善的審批制度來提高其在科研項目經濟合同管理審批方面的規范性。一方面,在科研項目經濟合同的簽訂審批中,高職院校應對相關的責任方進行明確;另一方面,針對于學校簽訂經濟合同的合作方,學校應充分對其所具備的資質條件等進行審批,從根本上確保合作方在科研項目的實施中能承擔其自己應承擔的責任。與此同時,高職院校在針對科研項目簽訂相應的經濟合同之前,往往還需就合作方整體的素質能力及經濟實力進行全面的評估,以確保合作方自身具備充足的合約履行能力。
3.對科研項目經濟合同的簽訂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
對科研項目經濟合同的簽訂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是高職院校保護自身知識產權,維護自身所享有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這要求我國各高職院校能充分發揮學校監督管理機構所具備的監督管理職能,以提高對科研項目經濟合同的簽訂所實施監督管理的力度,并及時有效的解決因合同問題而出現的糾紛。尤其針對那些與學校聲譽及切身利益之間有著密切關聯的經濟合同,我國各高職院校還應在其監督管理機構中挑選專門的人員進行風險管理,以針對經濟合同做好及時有效的跟蹤監督,確保能及時發現并解決合同履行時出現的問題。
三、結語
綜上所述,針對高職院??蒲许椖康慕洕贤訌姺杀Wo是提高項目有效性,維護學校及相關科研工作人員切身利益,從根本上促進我國整體經濟實力發展提升的重要方式。因此,我國各高職院校就必須通過法律宣傳的方式來切實有效的幫助學校相關的科研工作人員提高自身的合同與法律意識,并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督管理職能來提高經濟合同簽訂的規范性,進而以法律為依據來有效維護學校及科研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課題信息:西安航空職業技術學院2016—2017年度自選教科研計劃項目“綜合科研項目”立項項目,“高職院校經濟合同運行管理法律問題研究——以西安航空職業技術學院為例”,項目編號:16XHKY-013
(作者單位:西安航空職業技術學院)
現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答復〉的通知》(勞社廳發〔1998〕7號)及《關于勞動監察決定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勞社法司發〔1998〕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實施行政執法中,發現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機構應根據其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和能否及時改正的具體情況,依據有關規定,口頭責令其改正,或下達《勞動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對拒不改正的,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機構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拒不履行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對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答復》(法辦〔1998〕69號)有關規定,按相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對用人單位違法侵害勞動者經濟權益的行為,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監察執法機構應依照《勞動法》、《勞動監察規定》等規定,做出有關用人單位須履行清償財產義務內容的行政處理決定。對拒不履行的用人單位,可按有關規定并按相應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有關《關于勞動監察決定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中涉及的《勞動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和《關于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仍按《關于印發北京市勞動系統行政執法文書統一式樣的通知》(京勞法發〔1997〕119號)文件中統一的有關文書式樣執行,仍使用現行格式?!蛾P于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式樣制作,并應分填寫式和制作式兩種格式,一般程序應采用制作式。
關鍵詞: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制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對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職權、管理、保障等作了規定,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權運行提供了新的依據,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新的法律和規定來進行厘清,以保障規范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權力運行。
一、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質
我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設立的依據最初來源于1979年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其中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設司法警察?!睂⑺痉ň炫c檢察官、書記員一同納入檢察機關法定工作人員的范圍,而后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將司法警察納入人民警察的范圍,自此,我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便具有了檢察人員、人民警察的雙重屬性。新出臺的《條例》第2條也確定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質“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依法參與檢察活動”, 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具有雙重性質:
1、專門性。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專門為保障法律監督順利實行而設立的,其具有專門性,區別于一般的人民警察,也區別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2、武力強制性。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所以他具有與人民警察同樣的武力強制性,從《條例》第二章可以看出,司法警察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拘留、逮捕等強制性措施,并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械,用武裝、暴力的方式維護檢察機關、檢察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安全以及制止其他危害檢查活動的行為。
3、輔。《條例》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梢钥闯鑫覈嗣駲z察院的司法警察是直接服務于檢察官的。因為我國檢察院的核心職能是行使獨立的法律監督工作以及相關的訴訟活動,而檢察官擔任著這些核心職能,司法警察并不是行使檢察權的主角, 其職責有鮮明的司法輔[1]。司法警察雖然是檢察官的輔助人員,但并非完全附庸于檢察官,他們之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系,這可以從《條例》第13條及第26條得到印證“對檢察官或者其他辦案人員在一定場所的訊問、詢問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提醒,必要時可以向分管檢察長報告”、“司法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司法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責范圍的命令和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1、《條例》關于司法警察的職責規定
《條例》第17條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九項職責,筆者擬將其分為二類:
(1) 安全保障方面的職責。司法警察應當保障檢察辦案、辦公過程的秩序,對相關當事人、檢察官人身、財產以及檢察院辦公場所的安全負有保護責任,《條例》第17條中的第8、9款即屬于此類。而《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保護相關案件證人的義務,此項職責也應當由司法警察來行使。
(2)執行事務方面的職責。指司法警察根據檢察官的指示或者法律的規定執行檢察事務?!稐l例》第17條中的第1-7款都屬于此方面的職責。如保護犯罪案件現場、執行傳喚、執行拘傳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等工作。
2、 《條例》的不足之處
(1)無上位法支撐
《條例》的出臺雖然結束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關于司法警察職權的“暫時性”,但其僅僅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依然不能在根本上解決司法警察因缺乏職權或職權不明而遭遇的履職困境。[2]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設立至今已有三十四年,其作為人民檢察院的法定成員之一,作為人民警察的一類,其職權仍然沒有法律的支撐,這不利于司法警察職責的履行,因此需要上位法的支持。
(2)職責范圍不明確
《條例》雖然明確規定了司法警察的九項職責范圍,但由于歷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基本淪為檢察官的附庸,無法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對于一些職責由于沒有具體操作細則,在實踐中容易產生以檢代警或者以警代保的情形,如司法警察與保安之間的安保責任如何劃分,司法警察與書記員的送達文書職責如何劃分,這些都會制約司法警察切實履行職責。
(3)有職權,無責任
《條例》第二章用整章的篇幅規定了司法警察的職權,但卻沒有規定司法警察的法律責任,對于司法警察在履職過程中的失職行為、違法違規行為都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責任,由于司法警察具有武裝強制性,如果沒有紀律處分以及違法、違規處分條款,容易造成司法警察權力濫用等問題。
3、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責的完善
(1)明確法律地位
抽象的國家權力要同一定的主體相結合,轉化為職權,即由特定的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范圍、手段、方式來享有和行使國家權力,實現國家職能。[3]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也不例外,其職權的履行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稐l例》的出臺雖然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履職提供了新的依據,但仍未有關于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權的法律,因此,司法警察的規定缺乏上位法的支持。筆者認為應當盡快解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責的立法基礎問題。從《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訂出發,將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權限納入法律的軌道。
(2)明確職責范圍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設立的目的在于以國家的武裝強制力保障檢察院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因此,應當將與其工作性質無關的職責內容(如與行使強制力無關的工作)剔除,以保證其更好地行使權力。而。筆者認為,《條例》中關于司法警察“送達法律文書”的職責范圍應當與書記員的職責范圍進一步厘清,可以規定司法警察只負責送達拘留證、拘傳證等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文書,而其他文書則移出司法警察負責送達的范圍,尤其是在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流轉的案件卷宗、材料由司法警察轉一道手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會增加案件超期和卷宗丟失的風險。對于不需要協調可直接接受的卷宗、材料可由案件管理中心進行匯總后統一派車送達。如此一來,司法警察就有更加充足的警力從事與其工作性質相關的任務,以充分發揮警務保障職能。
(3)明確法律責任
所謂“有權必有責”,司法警察具有雙重性,因此既不能單獨適用人民警察的紀律,也不能單獨適用檢察官的紀律,因此,為保障司法警察權力正當行使,必須明確其紀律處分以及違法、違規處分原則,因此,建議在《條例》中加入司法警察的法律責任這項內容。(作者單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1]何平. 司法警察隊伍規范化建設與公正執法實務全書: 檢察機關分冊[M] . 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2004:127- 128.
[論文摘要]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施行背景下,對檢察機關自偵案件構建起監督主線明確、全面動態流程管理、關鍵環節重點監控和考核合理的內部監督機制作用,對切實保證檢察機關更加有效地履行職責,提升公信力和社會形象至關重要。
[論文關鍵詞]檢察機關 自偵案件 內部監督
強化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立身之本,強化內部監督則是檢察機關的發展之基,是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的基礎和前提,是源頭治腐,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而對自偵工作的監督是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重中之重。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背景下,必須堅持把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放在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對自偵工作構建起一套部門各負其責、全體檢察人員共同參與的點面結合的內部監督工作體系,不斷加大監督力度,增強工作實效,為檢察事業科學發展提供有力保證。
一、修正案對偵查工作和內部監督帶來的影響
1.“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檢察機關自偵工作發展模式的轉變,同時也將改變自偵案件內部監督的方向和主線。
2.辯護權的擴展和律師行使辯護權“三難”問題的破解以及審判程序的完善,將打破檢察機關偵查工作原有的系統內“相互配合”機制,控申、偵監、公訴等部門更多時候將以監督者身份面對自偵工作。
3.舉證責任、證明標準、非法證據的排除制度和不能自證其罪原則的確定,建立完善刑事證據體系,既為偵查工作明確了取證方向和取證要求,也增強了偵辯雙方的對抗性,同時也為自偵案件內部監督工作提供了具體的審查標準。
4.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的完善以及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建立,為偵查機關提供了強大支撐,有力提升了偵查能力;但技術偵查措施規定的籠統、操作性的缺乏,以及羈押必要性繼續審查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的規定和檢察機關監督職責的明確,既為內部監督提供了必要性和法定性,也進一步擴展了內部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內部監督機制的構建
應建立健全一個監督主線明確、全面動態流程管理、關鍵環節重點監控和考核合理的內部監督機制,確保監督及時、監督全面、監督到位、監督有效。
(一)確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監督主線
檢察機關對自偵案件的內部監督也必須適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務必將其作為監督的主線和重要內容,成為監督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點。
(二)推動案件管理系統的全面流程管理
要推行網絡化辦案,實現對自偵案件偵辦工作全過程進行流程監督和網上動態監督。一是案件管理系統。通過新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利用管理軟體,通過控申、偵查、偵監、公訴、技術、監所等部門的信息錄入,實現了對自偵案件從交辦線索到初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法院審理的全流程管理;二是偵查指揮系統。通過該系統,由各級偵查部門填報每個案件各訴訟環節信息,實現對自偵案件的全流程管理。案件管理系統應側重于對辦案效率的監督,偵查指揮系統則側重于對辦案數量和辦案質量的監督。
(三)實現對案件關鍵環節的重點監控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內部監督的監督重點是初查、偵查、和證據審查三個環節:
1.對案件初查環節的監督
通過對重要節點采取填報工作表格的方式,實現對初查環節進行深入細致的內部監督。
一是線索的管理。主要監督是否存在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情形。對舉報、移送的案件線索,可由偵查指揮中心通過下級院填報《案件線索登記表》、《案件線索備案表》,整合案件線索信息,以定期跟蹤分析線索辦理情況的方式進行監督,或以集中開展專項行動來推動線索的查辦;對查辦案件過程中發現的案件線索,可要求辦案人員填報《辦案中發現職務犯罪信息登記表》、《辦結案件發現犯罪線索匯報表》,通過院局領導的及時審批來依法進行督促查辦。
二是案件信息的收集。要求偵查人員對每一起案件每一名涉案人員認真填報《職務犯罪信息情報表》,就涉案人員個人基本情況、家庭成員及工作情況、主要社會關系、收入情況、財產情況、性格及愛好等信息進行登記錄入,并由院局領導進行簽字審核,確保信息的全面準確,利于掌握偵查方向和尋找案件突破口,也為監督初查工作提供書面資料。
三是執法風險的評估。主要是由紀檢監督部門通過核查偵查人員在查辦案件中制訂的辦案安全預案和填報《執法辦案風險評估表》、《執法辦案風險預警表》、《執法辦案風險處置表》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
四是采取的初查方式。應由科室負責人和院領導通過文書審查和來訪處理對初查過程是否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非經批準不接觸初查對象和不準采取強制措施非法扣押、凍結公私財產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是形成的初查結果。由舉報中心對自偵部門形成的舉報線索初查終結意見進行評判,重點審查自偵部門是否將舉報人舉報的全部問題查清,是否存在漏罪等情形;審查結果向院領導匯報并反饋自偵部門。
2.對案件偵查環節的監督
通過采取強化辦案人員對執行辦案紀律的自律和發揮檢察機關系統內其他部門的職能監督等方式來實現。
一是執法辦案的自律。可通過辦案人員填報《辦案告知卡》、《辦案人員申請回避審批表》、《廉潔自律卡》等三個表格來實現監督。
二是法警部門的監督。應嚴格落實辦案工作區的“管用分離”制度和審訊過程中的“看審分離”制度。工作區由司法警察部門管理,辦案部門使用;辦案部門經申請獲批準后方可使用工作區和司法警察,司法警察部門在工作區應建立涉案人員出入登記制度和填報《移交涉案人員登記表》、《履職交接班登記表》,構建完整的司法警察履職“一案一卷宗”制度,通過值班司法警察對辦案人員在辦案工作存在的違紀違法行為的及時提醒、制止和報告,實現對審訊行為的全程監督。
三是技術部門的監督。應嚴格執行“審錄分離”制度,通過技術部門對偵查人員訊問、詢問涉案人員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錄制工作來實現監督,包括對問話過程和對涉案人員進入辦案工作區全區域視頻監控的兩種同步錄音錄像。
四是偵監部門的監督。在嚴格執行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的辦案機制中,建立每起自偵案件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制度,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工作,核實相關證據,實現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實行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和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制度,核實證據了解案情,利于發現或者調查核實偵查人員是否存在違法情況,從而實現對偵查活動的監督。
五是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建立紀檢監察干部作為安全督察員對辦案工作區執法行為進行專門監督制度,建立辦案部門扣押、凍結款物三日內將清單復印件和有關法律文書以及案件辦結后十日內對扣押、凍結款物的處理情況報紀檢監察部門備案制度,建立執行搜查時商請紀檢監察部門派員全程監督制度,強化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工作。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填寫《案件現場監督報告表》,發出《案件執法監察通知書》進行糾正。
六是監所部門的監督。明確規定由監所部門執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監所部門可通過定期向在押人員發放維權書告知羈押期限和利用在押人員訴訟情況管理軟件認真落實預警提前告知、到期及時催辦、違法立即糾正三項環節,促進派駐檢察室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七是控申部門的監督。對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提出申訴的案件由控申部門統一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訴案件,控申部門應及時分流轉交本院偵查監督部門查辦,防止偵查部門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濫用,避免各種違法行為,確保司法公正和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3.對案件證據的審查監督
面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證據所作的重大修改和辯護權的擴張完善,檢察機關對自偵案件應構建起嚴密的內部審查機制。
一是偵查過程中的備案審查。強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執法活動的監督,在嚴格執行自偵案件不訴、撤案報上級院批準制度的同時,可建立部分特殊案件在下級院需作出立案決定前應向上級院請示匯報制度,同時利用偵查指揮系統落實專人對下級報備的案件進行審查并填報《立案備案審查表》,突出對立案、采取措施情況和具體案情進行全面審查。
二是偵查終結前的專門預審。自偵部門在確立案件承辦人員的同時,應指定一名業務水平高的干警作為案件預審官。預審官在案件偵辦過程中,不參與案件的偵查取證,但對形成的所有案卷材料實行同步審查、同步監督,及時提出審查意見;在案件偵查終結前,預審官應對全部案卷材料進行閱卷審查,并聽取偵查人員意見,形成案件預審報告并經審批。只有經預審官同意和領導批準的自偵案件方可向公訴部門移送審查起訴。
三是偵結移送后的起訴審查。公訴人應保持最為“中立”的立場,以最嚴格的標準來審查案卷,確保案卷證據達到確鑿充分的證明標準;應建立“快速”的審查機制,對存在瑕疵的證據,做到早發現早補證;應有“準確”的預測判斷能力,對庭審對抗強度的增加做到應對有方。起訴審查的監督可通過審查報告及庭審筆錄來具體體現。
(四)完善案件考核機制
設置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是內部監督工作作用和效力的直接體現,是強化內部監督的保障。
1.考核內容
一是執法規范。自偵案件是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開展初查、偵查工作,做到法律手續完備,偵查程序合法,偵查行為文明、規范;二是辦案效率。自偵案件是否做到辦案效率高,從立案到移送審查起訴的周期短;內部監督制約是否做到職責明晰,協作通暢;三是辦案質量。是否做到收集證據客觀全面,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體系完整;四是辦案效果。辦案工作是否充分體現為大局服務,化解社會矛盾、服務社會管理創新,無因偵查行為不當引起社會不良反映。
2.考核流程
一是部門自評。由偵查部門就所偵辦案件對上述四項考核內容進行自行評價,填報《案件質量登記表》,由科局領導審核;并由上級檢察機關對口部門結合偵查指揮系統填報情況和備案審查結果給出審查意見。
二是監督意見。對自偵案件偵辦流程中各個環節開展情況,由檢察機關內部監督部門按其職能分別進行評判,出具監督意見,形成《自偵案件內部監督意見匯總表》,作為對自偵案件考評的重要參考佐證。
黨委監督撐起藍天
省級貧困縣吳橋需要發展經濟,也很需要良好的軟環境。經過調研發現,“當時,干部隊伍中存在著有礙發展的不利因素,光靠懲治解決不了。而當地老百姓的監督意識強但法律意識薄弱,一有不滿就上訪告狀,形成不穩定因素?!睋?,剛上任的檢察長竇清曉提出了落實“構建預防大格局,優化發展軟環境”的大預防工作思路。
這一思路得到了吳橋縣委領導的高度重視,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納入全縣反腐敗斗爭與綜合治理的總體格局。為加強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領導,縣里專門成立了預防職務犯罪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縣預指委),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意見》,將此項工作納入黨委工作目標考核體系。
上醫治未病。為努力構建“不敢貪、不能貪、不想貪”的預防體系,吳橋縣院依靠縣預指委辦公室牽頭,成立了職務犯罪預警信息中心,負責查找相關單位崗位風險點,統一建立崗位廉政風險點信息檔案庫。他們率先在縣國稅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民政局等六家單位試行預防職務犯罪風險評估機制,將相關單位關鍵崗位的工作職責劃分為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工程管理、公共服務和內部管理六大類,對擁有行政審批、行政處罰以及人財物等處置權的關鍵崗位確定崗位人員,根據職務犯罪風險發生的概率高低、危害嚴重程度和行為性質,合理確定風險等級,建立崗位廉政和職務犯罪風險信息檔案庫,實行集中管理,并根據動態變化及時調整充實,為廉政風險分析、預測和防控提供參考依據。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規范權力能有效防范廉政風險;再大的權力都要明確適用界限,再小的公權也要套上“籠頭”。日常工作中,吳橋縣預指委實時監控、跟蹤,及時開出有效的藥方。2012年8月,查處某局職務犯罪窩案后,縣院及時啟動預警機制,對三名重點風險崗位人員進行了易崗交流,有效避免了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
超市、大篷車送法進基層
預防職務犯罪不僅是黨和政府的事,也不單是檢察機關自己的事,而是全社會的事,沒有旁觀者,沒有局外人——只有依靠群眾,建立起預防職務犯罪的人民防線,預防工作才能真正扎實開展。
2012年3月,吳橋縣院與全縣73個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共同組建了預防職務犯罪協會(現已發展到76家)。這個協會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由檢察長擔任協會會長,返聘了五名具有豐富工作經驗和較強辦事能力的老檢察官和老法官,還招聘了四名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校畢業生,具體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協會下設法律服務科、綜合協調科和宣傳教育科,并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規章制度,構建起“以預防協會為主導、檢察院業務指導為依托、會員單位共同參與、重點領域專項預防”的工作常態機制。
在縣政府對面(與縣局相鄰),他們開辦了“吳橋縣預防職務犯罪協會法律超市”,作為法律服務的固定窗口,為群眾提供各類法律咨詢、法律訴狀、出具法律處方、代辦疑難案件、接受群眾舉報等一系列無償法律服務,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權;實行訴求交辦制度,在協調協會會員單位合理解決群眾訴求的同時,規范干部依法履職。桑園鎮民張某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罰,自己感到顯失公平,來到“法律超市”咨詢,揚言如得不到公正解決就到北京上訪。“超市”工作人員詳細了解情況,發現確實存在一些問題,當即告訴張某此事可通過法律途徑公平解決,并馬上與檢察院民行科負責人聯系,使張某信服地走上了通過再審解決問題之路,進而化解了一起上訪苗頭。“法律大篷車”作為法律服務的流動窗口,巡回到全縣各農村集市和鄉鎮政府駐地,發放宣傳材料、播放法律宣傳短片、現場解答法律咨詢、接受舉報、控告和申訴等。
2012年12月6日,吳橋縣預防職務犯罪協會“廉花京劇社”掛牌成立,他們以20余名京劇愛好者為班底,通過反腐倡廉的傳統劇目和編排反腐倡廉新劇目,演繹群眾身邊出現過的職務犯罪真實案例,讓老百姓在享受文藝之余,也受到警示和啟發。此外,一批精品廉政公益廣告,使廉政文化達到了家喻戶曉、全民關注的預期效果。
文化潤其內,養德固其本。結合“法律超市”、“法律大篷車”以及檢察機關執法辦案中發現的政府機關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區別不同情況,他們采取法制講堂進機關、警示教育進基地、廉政文化進社區等多種以案釋法形式,有針對性地提出治理對策,基本實現了法制宣傳教育全覆蓋。預防協會一手連著人民群眾,一手連著政府部門,根據群眾訴求,協調政府部門解決的同時,向政府部門發出預防職務犯罪預警,提示其自動預防,形成了自律預警機制。此舉既實現了會員單位與基層群眾的“親密接觸”,又避免了機關單位與群眾的“直接沖撞”。
關口前置,檢察官接地氣
一年多來,吳橋縣院把履行預防職務犯罪職能作為提高執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堅持檢力下沉,將法律監督的觸角向基層一線延伸。圍繞“群眾訴求、三農、民生、企業、商業、工程項目”等六個領域,他們設立了涉訴、涉農、涉民、涉企、涉商、涉工六個檢察工作隊,分別掛靠在民行、法警、控申、監所、辦公室、預防部門,實行一人雙崗。通過開展“檢察官走基層”活動,深入千家萬戶,到居民家中訪民聲、聽民情。每個工作隊每月走訪群眾不少于50人,及時掌握第一手社情民意,多方搜集職務犯罪信息,重點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深入調查,形成訪查報告,對帶有職務犯罪苗頭的問題以檢察建議的形式交有關部門處理。如今,走訪已經成為了干警們的常態。
2012年6月,在檢察工作隊訪查中,有群眾反映縣民政局對個別已經死亡的優撫對象仍然發放撫恤金問題。縣院立即展開專項調查,發現民政局在發放撫恤金過程中,存在監管力度不到位、優撫對象自然減員底數不清、撫恤補助資金長期不處理等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民政局很快進行了具體整改,有效防止了國家資金的流失。
“檢察官走基層”使得服務群眾工作模式由以往的“坐堂式”向“上門式”轉變,而過去群眾對檢察干警的陌生和隔閡也變成了現在的面對面、心貼心。結合辦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通過相關途徑收集的職務犯罪信息,吳橋縣檢察院開展預防調查,深入分析相關單位在人員、制度、風氣、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揭示職務犯罪原因、特點及其規律,提出預防對策,促其整改。2012年以來,通過各種走訪活動,吳橋縣院共開展預防訪查12次,發現了一系列影響經濟發展、有礙社會穩定的問題,先后對農業合作社運營、深耕資金管理使用、吳橋縣革命老區道路修建工程、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形成專題報告供領導參閱,為縣委、政府掌控職務犯罪動向提供了參考依據。
與此同時,他們還結合辦案,把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部門作為重點整治對象,通過梳理建立健全一案一回訪、一案一總結機制,加強對突出問題的調查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消除隱患、堵塞漏洞、強化管理的建議,督促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認真整改。2012年,吳橋縣發生一起涉及四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深入剖析發案原因和特點,提出整改意見五條,警示誡勉重點人員四人,起到了查辦一案、整治一方的作用。
大預防益處多
吳橋縣院構建大格局下的社會預防機制,出現了主動咨詢、主動查詢現象。國土、交通等部門主動要求為其干部職工開展職務犯罪知識講座。針對教師、醫生索取、收受錢財并對此存在罪與非罪模糊認識問題,部分學校和醫院主動要求為其解讀有關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