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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九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五條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
第一節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20xx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條例全文 第二十六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節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20xx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九條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節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一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三條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章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四十四條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五條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第四十六條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八條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并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五十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一條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2016年招生院校和招生計劃
1.招生院校: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浙江旅游職業學院、浙江金融職業學院、浙江警官職業學院、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浙江經濟職業技術學院。
2.招生計劃:共400名。
院校名稱
招生專業(類)
總計劃數
層次
學制
專業備注
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機械設計制造類(內含機械制造與自動化、數控技術、模具設計與制造、材料成型與控制技術等專業)
自動化類(機電一體化技術、應用電子技術、電氣自動化技術、汽車電子技術、城市軌道交通機電技術等專業)
計算機類(內含計算機應用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物聯網應用技術等專業)
工商管理類(國際貿易實務、電子商務、市場營銷、工商企業管理等專業)
60
高職(???
三年
具體分校分專業計劃由省教育考試院于6月份與2016年高職單考單招計劃一并公布
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
電子商務
50
浙江警官職業學院
安全防范與消防類
70
浙江旅游職業學院
旅游管理類(含酒店管理、導游、景區開發與管理、會展策劃與管理、休閑服務與管理、空中乘務、烹調工藝與營養專業,報到后實行專業分流。)
工商管理類(含會計、市場營銷專業,報到后實行專業分流。)
50
浙江金融職業學院
金融管理(按大類招生)
70
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建筑工程技術、市政工程技術、園林工程技術、文秘、計算機應用技術、房地產經營與管理(智慧園區管理)
50
浙江經濟職業技術學院
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
50
合計
400
二、報名
(一)報考條件
1.2015年秋冬季退出現役、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省戶籍退役士兵,具備報名資格: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各類高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2)在上一年度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3)因觸犯刑律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報名辦法
1.退役士兵資格審核??忌毾认虍數孛裾块T提出申請,填寫《浙江省退役士兵報考高等職業學校資格審核表》。民政部門審核蓋章確認后,憑該表參加高職單考單招報名。
2.高職單考單招報名。
報名分報名信息網上遠程輸入和報名信息現場確認兩個階段進行。
(1)報名信息輸入
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于規定時間登陸浙江教育考試網(zjzs.net)報名系統,認真閱讀報名要求,網上簽訂《誠信承諾書》,如實錄入報名信息。網上報名時間為2月1日至29日(春節法定假日期間網絡關閉)。
“報考類別選擇”分十七大類,退役士兵選擇“17其他類”的“退役士兵高職招生(專業考試代碼為5)”。
網上報名時,考生只能選擇戶籍所在地為報名信息確認點。
(2)報名信息現場確認
完成報名信息網上輸入后,考生須按規定到戶籍所在地辦理報名信息現場確認手續?,F場確認時間為3月3日至3月5日。未辦理現場確認的考生,網上報名信息無效。
現場確認時,考生持《退役士兵報考高等職業學校資格審核表》和本人身份證、畢業證到當地招生考試機構辦理報名資格審查、繳費、攝像和信息復核、確認等手續。
三、考試
考生應于6月7日至8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考試。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英語或日語,由考生任選)3門,其中:語文滿分為150分,數學、外語(英語或日語)滿分為120分。各科目考試時間按高職單考單招考試時間執行。
退役士兵高職招生不組織專業考試。
四、志愿填報與錄取
1.考試成績后,省高校招生委員會劃定并公布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線上考生可填報志愿。填報時間與辦法另行公布。請及時關注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或向當地招辦咨詢。
2.志愿設置:設一個錄取批次,實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與征求志愿均設A、B、C、D、E五個院校志愿(征求志愿另增設院校服從志愿),每個院校設三個專業志愿及專業服從志愿。
3.錄?。轰浫」ぷ饔?月上旬開始。按招生計劃的1∶1投檔??忌偡窒嗤瑫r,則按文化總分高低,文化總分仍相同時再按單科順序及分數高低依次投檔;單科排列順序為語文、數學、外語。同一學??偡趾蛦慰瞥煽兙嗤娜客稒n。
是否進行征求志愿將視第一輪投檔時各校生源情況決定。請及時關注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或向當地招辦咨詢。
五、其他事項
1.被高等職業學校錄取的考生,其學雜費、住宿費由政府負擔,并按實際在校時間給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費補貼。
2.考生在報名信息確認點所在地參加考試并由確認點所在地招生考試機構組建考生紙質檔案。
3.試點院校招時實行按大類招生,考生可根據文化水平差異、自身特點、就業意向等情況,進校報到后再選擇專業。在學校就讀期間,對在原錄取專業學習有困難的可按學校相關規定申請調整就讀專業。
4.浙江教育考試網(zjzs.net)是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我省招生考試有關重要政策均在此公布,考生可通過網站資料及時了解有關招生信息。
5.各招生院校招生網站及咨詢電話:
(1)浙江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招生網網址:zs.zime.edu.cn/
咨詢電話:0571-8777301886888207
(2)浙江旅游職業學院
招生網網址:zs.tourzj.edu.cn
咨詢電話:800-8571561(固話免費撥打) 571-82838033
(3)浙江金融職業學院
招生網網址: zsjy.zfc.edu.cn/sss/index.asp
咨詢電話:0571-86739200 86739000(傳真)
(4)浙江警官職業學院
招生網網址:zjjy.com.cn/Html/enroll/
咨詢電話:0571-86878161
(5)浙江商業職業技術學院
招生網網址:zs.zjbc.edu.cn
咨詢電話:0571-58108080,58108888,58108077
(6)浙江建設職業技術學院
招生網網址:zsw.zjjy.net/
咨詢電話:0571-82871234,82606765
(7)浙江經濟職業技術學院
招生網網址:zsb.zjtie.edu.cn
答: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對象?
答:包含依據《中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一)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本級規定最高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在本級服現役期限內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繼續服現役的;
(三)服現役滿30年需要退出現役的或者年滿55周歲的;
(四)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六)因軍隊編制調整需要退出現役的;
(七)因國家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員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災難等變故,確需本人維持家庭正常生活,經士兵家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經師(旅)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準退出現役的。
3.國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能否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民政部門。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現役后不復學,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條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8.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隨配偶易地安置嗎?
答:按規定符合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中級士官、年齡超過28周歲的男士官或者年齡超過26周歲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兒或者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官,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變化?
答:沒有變化。與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還有哪些特殊規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2條規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1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報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3條規定,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樣到地方報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時間,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13.退役士兵的檔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14.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誰負責?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隊負責處理。
15.退役士兵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誰負責?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兵役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 中國 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九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五條 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節 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2019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蛘咂胀ǜ叩葘W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節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2019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九條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退伍黨員介紹信范文一】(存根)
:
經黨工委 月 日研究決定,現安置你單位( )名復員退伍軍
人 ,請接洽。 察北管理區民政局 年 月 日 復員退伍軍人安置介紹信 :
經黨工委 月 日研究決定,現安置你單位( )名復員退伍軍
人 ,請接洽。
察北管理區民政局
年 月 日
【退伍黨員介紹信范文二】城鎮退伍軍人戶口關系介紹信存根 xx縣退伍軍人戶口關系介紹信存根 x退字( )第 號 xx縣退伍軍人戶口關系介紹信 x退字( )第 號 派出所:
茲有 同志,經部隊批準退出現役,并已分配工作,請予辦理戶口關系
登記手續為荷。 限于 天內生效。
xx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二0一 年 月 日
【退伍黨員介紹信范文三】______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辦公室:
__________同志于____年____月由______省(區、市)______縣(市、區)入伍,軍銜________,根據《中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第款規定,業經批準退出現役。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該同志(已或未)領取自主就業一次性退役金。請接洽安置。
中國
部隊司令部
年 月 日
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省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府〔〕8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對象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對象為:符合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我省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府〔〕80號)規定的年冬季退出現役的士兵。
二、安置原則
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行“扶持就業為主,重點安置為輔”的安置原則。對重點安置對象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的原則,由各級政府下達指令性計劃一次性安置就業,并務必于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開出安置介紹信,并督促有關單位盡快落實,確保退役士兵真正上崗就業。待安置工作期間,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其生活補助費。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者,政府不再負責安置。本人選擇自謀職業的,按規定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金。一般安置對象,沒有選擇自主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可領取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補助金,選擇自主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可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沒有選擇自主就業的農村退役士兵,可領取一次性生產生活補助金,選擇自主就業的農村退役士兵,可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一般安置對象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扶持就業。
(一)重點安置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退役士兵,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謀職業的方式安置)。
1、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
2、服現役期間獲得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單位授予榮譽稱號、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
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5、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
6、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8、退出現役前父母已雙亡的退伍義務兵和退出現役前父母已雙亡的未婚退役士官。
(二)除重點安置對象外,其余的退役士兵為一般安置對象。
(三)年冬季開始,在退出現役1年內,退役士兵可自主選擇參加高等職業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最短不少于3個月職業技能培訓,每人只能選擇其中1項,退出現役1年以上的,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按《國務院關于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36號)規定執行。
三、補助金標準及資金來源
(一)、和區補助金標準
1、城鎮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補助金(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根據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即中心城區城鎮退伍義務兵、服役滿一、二期的城鎮復員士官基本補助金標準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100%發放,轉業士官基本補助金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150%發放,從服滿義務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一個月工資的補助。
2、農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產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根據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確定,即農村退伍義務兵、服役滿一、二期的復員士官基本補助金按照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0%發放,從服滿義務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一個月純收入。
3、獲得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烈士子女、弟妹接槍入伍、退役時父母已雙亡的退役士兵,以及七、八、九、十級殘疾軍人增發20%的補助金;五、六級殘疾軍人增發50%的補助金。
(二)、和區經費來源
金平、龍湖和濠江區的城鎮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安置補助金(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及市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費用(培訓標準每人按800元計),由市、區財政按1:1比例負擔。農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產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由區財政負擔,省財政按照當地上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的50%給予補助。
(三)、、區和縣可根據上述(一)、(二)原則,制定具體補助標準,資金來源按原財政渠道解決。
一、全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基本情況
縣地處,建縣于年月,是一個兵源大縣。全縣幅員面積平方公里,縣城海拔米。2014年底,縣總人口人,農村總戶數戶,農村總人口人,農村年人均純收入元,農村年人均糧食擁有公斤。近年來,縣委、縣政府歷年來都十分重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始終把安置工作作為加強國防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政治任務。特別是近兩年來,我縣不斷探索安置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時因受到安置人員多、渠道緊縮、編制限制等因素的影響,安置工作面臨很大的壓力。盡管如此,迎難而上,攻堅克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2年度城鎮退役士兵156人,使用編制80個,另外76人部分派遣到企業,因考慮當前我縣企業承受能力有限,加上分配人數較多,再聘用部分派遣到交警、協警崗位工作。(2010年11月才安置)
2013年度城鎮退役士兵182人,使用編制100個,其中對四類優先安置人員共68人以全額事業編制為主安置,其他列差額及自收自支編。另外82人參照2012年度做法部分派遣到企業。(2014年12月才安置)
對2010年需安置的145名退役安置人員和2014年需安置的178名退役安置人員(至今尚未安置),比照2013年退役人員的安置辦法落實安置政策。
對2014年及2015年過渡期內即將退役需安置的人員原則上比照以上辦法落實安置政策。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遇到的問題及原因
新修訂的《兵役法》及《安置條例》從2014年1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是義務兵役制度及安置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其主要精神是變城鎮退役士兵多渠道安置就業的政策為扶持自主就業為主的政策。因此,我縣同全國一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特別是城鎮士兵安置工作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與此同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也遇上前所未有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以下幾種情況:
1、退役士兵素質較低、擇業觀念陳舊
退役士兵的專業知識、年齡結構無法與大中專生相比,專業技能與社會知識又并不比下崗職工占優勢,因而,大部分的退役士兵在就業上缺乏一定的競爭優勢與適應能力。另外,部分退役士兵思想認識滯后,認為自己當過兵,對國家有貢獻,產生了“等、靠、要、懶”的思想,以致錯失許多就業機會。一方面是退役士兵素質較低,一方面是用人單位門檻較高,這樣就出現了勞動力“供”與“求”的矛盾,這種矛盾在全國應該是普遍存在。
2、不重視培訓,退役士兵對職業技能培訓認識有偏差
組織職業技能培訓,就是在發揮一種“蓄水池”的作用。一時安置不了的,先組織退役士兵進行技能培訓,進行必要的充電,成為軍地兩用人才。而部分退役士兵對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認識偏差較大,想法、心態各不相同。部分退役士兵對實行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存在疑慮,有等待觀望的心態,有的出現思想反復,有的認識到培訓的重要性,但因家庭、社會諸多因素的影響放棄了培訓,選擇臨時打工。其實,經過嚴格培訓之后,一定程度地提高了他們的就業實力和競爭力,有利于他們的市場就業和安置就業。
3、孰輕孰重,城鎮兵比農村兵自主就業能力強
農村籍士兵跟城鎮士兵相比在部隊更守紀律、更能吃苦,希望通過刻苦努力轉為志愿兵(專業軍士)或提拔,通過獲二等功退役回鄉時能與城鎮士兵安置工作。而城鎮士兵退役后有保障,在服役期間,各方面相對比農村籍士兵較差。農村籍士兵跟城鎮在兩年服役期間,他們在文化教育,組織紀律、法律觀念意識、體能等方面都有提高和加強。思想覺悟、思想素質、法律觀念、普遍比同齡人較高。但是,城鎮士兵退役后,在自主就業方面,頭腦靈活,思想解放,比農村兵自主就業能力強,相比較而言,更容易找到工作。
4、渠道有限,需要進一步拓寬安置渠道
我縣退役士兵的主要安置渠道是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還有交警、協警崗位。一方面,縣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面臨精兵簡政,壓縮編制,整合資源的趨勢;一方面,每年又面臨大批退伍士兵的安置任務,雖然,變城鎮退役士兵多渠道安置就業的政策為扶持自主就業為主的政策,但是,一部分士兵還是坐等政府安置,缺乏自主就業勇氣,特別是農村兵,有幾畝地先種著,沒有想著去自主創業。因此,安置壓力依然較大。
5、機制不完善,培訓與就業銜接不過緊密
社會上需要什么樣的人才,怎樣根據退役士兵的特點開展技能培訓,怎樣做到培訓與就業銜接?怎樣實行訂單式培訓?這些機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造成不是用人單位不需要人才,而是培訓機構沒有有意識把退役士兵組織起來進行強化培訓。比如企事業單位都需要的保安人員、保衛科人員和安保負責人,退役士兵具備良好的政治軍事素質,引起用人單位的注意,但是,缺乏專門對口的培訓機構組織退役士兵進行應知應會的培訓,使培訓與就業相脫節。需要的人,培訓不出來;暫時不需要的人,不斷地在培訓。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措施與建議
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兵役法》及《安置條例》,我們要多策并舉,想方設法扶持退役士兵實現自主就業,營造氛圍,齊抓共管,整體推進安置工作,
(一)、對湖南省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細則意見和建議:
1、需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建議安置到事業單位或二級機構。因為,黨政機關進人的可能性不大。
2、接收單位在收到安置計劃后,在一個月之內辦理好手續,安排人員上崗。要求沒有特殊情況,不得耽誤。
3、建議對重點對象在安置時列全額編制,進入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做到重點對象重點安置。
4、異地安置建議按原有政策執行。
5、建議各地成立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從組織上保障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定要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出發,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列入議事日程。安置部門要積極研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領導當好參謀助手,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和動態,全面規劃部署。各部門之間、軍地之間、退役士兵和社會公眾之間要加強協作,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作為承擔這項任務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工作中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把責任細化分解,落實到崗到人,層層抓落實。
(二)、組織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1、成立專門培訓機構,人員要列編。
開展技能培訓,有效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加強同勞動和社會保證部門、教育部門的協調,根據市場需求,為退役士兵提供適應市場需要的技能培訓,協助他掌握符合市場需求的專業技能。讓每個參與培訓的退役士兵都能獲得一技之長,取得國家供認的專業技能證書,由學校推薦就業。培訓經費由國家、省、市政府各負擔三分之一。實施培訓的過程中,要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措施,全面提高退役士兵報名參訓率。做好退役士兵及親屬的思想工作,鼓勵他們報名參訓。對個別不太愿意參訓的退役士兵,要采取重點轉化方法,分工專人上門談話,講透意義、講清政策、講明好處,要不厭其煩,反復地做思想工作。
2、2014年在我縣試點,共40人報名參加培訓,專業分為兩項:汽車駕駛、電腦。
2015年110人報名參加培訓,專業仍為以上兩項,從兩年的情況來看,報汽車駕駛專業的占95%以上。不難看出,退役士兵比較熱衷于汽車駕駛這個行業。
(三)制定優惠政策,擴大就業渠道
制定優惠政策,擴大就業渠道。為了切實貫徹執行新修訂的《兵役法》和《安置條例》,積極穩妥地推進我縣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確保社會大局持續穩定。必須實行優惠政策,擴大安置渠道。切實將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享有減免稅、工商管理費和教育、招工優先等優惠政策落到實處。進一步提高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彌補金標準,同時提高國家和省對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資金補助規范。只要解決了資金這個瓶頸問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一定會步入一個新的空間。
(四)優化服務,通過牽線搭橋扶持實現自主就業
推薦就業崗位,強化就業服務。建立退役士兵就業信息網絡體系,勞動就業服務大廳設立退役士兵就業服務窗口,建立退役士兵個人求職信息檔案,及時掌握退役士兵的就業意向和市場用工需求,通過多種方式為退役士兵和用人單位搭建信息溝通的橋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積極向社會推薦退役士兵是安置工作,加強與勞動中介機構和用人單位的聯系,設立一體化的服務網絡。引導退役士兵樹立市場經濟觀念,強化競爭意識和進取精神,鼓勵他們積極參與市場擇業。及時收集和掌握市場用人情況,為退役士兵提供擇業信息。同時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和輸送適用人才,創造條件為用人單位和退役士兵進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牽線搭橋,用完善的服務為退役士兵進入市場提供必要的條件。
(五)完善機制,建立退役士兵的培訓與建議配套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