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悅達公司訴常州市國稅案"中,"生物重油"的定性存在爭議,其根源在于成品油稅目范圍的不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通過規范性文件具體化稅目具有正當性。但現有路徑因"一事一議"模式下的反復修正,類推適用的一般化缺乏一貫性,形式上極不穩定。又因成品油實質及消費稅立法宗旨等因素的忽略,導致規范性文件內容實質存在問題。加之,規范性文件審查制度尚不完善,納稅人只得承受實質之不公。為了稅收執法中征稅范圍的確定,具體化稅目時應禁止"一事一議"模式,適當限制國家稅務總局解釋權;允許納稅人參與稅務行政解釋制定過程,以期減少文義沖突;并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實質性審查,限制類推適用一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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