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視閾下的公序良俗原則的理解與適用
作者:陳玲; 侯士耀 南京森林警察學院; 江蘇南京210000
摘要:《民法總則》第八條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公序良俗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發揮了憲法權利私法化的媒介作用,開辟了一條由憲法規范及其價值共識來評價民事活動的路徑。司法適用范圍包括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無效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型侵權與違反公序良俗給付型不當得利。判斷標準應以行為客體、行為內容與行為所附條件為基礎,在行為成立時結合行為時的動機因素來認定某個行為是否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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