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國行政法學中,對于行政解釋的研究并不多見,有限的一些研究,多數都具有非常強的理論性和抽象性,但對實踐的關注卻不夠深入。應該說,一些研究者注意從理論的層面來分析行政解釋的概念和特征,并對實踐中的問題提出批判和改進的意見,這種積極的態度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很多研究者僅僅重視理論,卻忽視了行政解釋方法和解釋規范在實踐中的狀態。即使有些研究者注意到了行政解釋在實踐中的問題,也沒有對行政解釋在實定法中的地位和在審判實踐中的效力狀態進行系統的研究。行政解釋的內部存在著以是否制定主體來區分的兩種不同效力的解釋類型,相對而言,制定主體對自己制定的法律文件的解釋屬于制定解釋,其效力更高;反之則屬于應用解釋甚至無權解釋,其效力低于制定解釋。而根據我國既有的法律淵源的層級,可以進一步將相對應的各種行政解釋歸入相應的層級中進行進一步的細分,并最終列出各種主體對于各種解釋對象所做的行政解釋的詳細效力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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