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體部分為對一則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糾紛的分析。該案爭點在于,在被執行人的所有可執行財產已無法清償所有債權時,勞動債權在債權分配中的清償順位問題。人民法院依據《憲法》第33條第3款及《勞動法》第50條,判決所欠民工工資優先于銀行抵押貸款本息受償,謝立斌博士據此認為該案判決是實踐中法院對法律進行合憲解釋的實例。本文認為該案判決的論理思路與謝立斌博士的闡釋存有瑕疵。本文希望,接續合憲性解釋的思路,尋找本案中適法的裁判依據,以達至合憲、合法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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