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救濟程序是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94條和第295條對刑事缺席審判救濟程序的規定較為簡單,未對被告人、罪犯的救濟權加以適當限制。縱覽域外相關制度,刑事缺席審判救濟程序可以分為兩種模式:其一,美國與日本等國所采取的普通救濟程序;其二,荷蘭、法國與德國等國所采取的特別救濟程序。保障個人權利始終是救濟程序的首要設計理念,同時,救濟程序應當服務于刑事缺席審判的制度價值。因此,研究他國的有益經驗,對我國刑事缺席審判救濟程序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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