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泰州天價環境訴訟案雖然是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一個重要案例,但是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的官方背景,以及新《環境保護法》對環保類社會組織的過多限制體現了國家在社會組織管理上的管控模式。當前我國社會組織活動的法律困境主要體現在國家對社會組織的嚴格管控,表現在立法理念、制度設計等諸多方面。破除國家對社會組織的管控模式,主要路徑在于摒棄管制主義立法策略,樹立培育理念,利用國家權力培植社會組織,變革雙重登記制度,完善社會組織內部治理和社會組織參與糾紛解決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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