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算法從互聯網時代即已成為法律規制的對象,其法律地位隨著技術發展不斷演進。在互聯網1.0時期,法律沿用傳統手段應對算法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算法僅具有技術上的意義;在互聯網2.0時期,算法規制經過了從調整算法設計到調整算法部署和運用的迭代,算法也從產品化的算法演進為工具化的算法。人工智能時代,由于大數據與深度學習技術,算法進一步演化為本體化的算法。算法決策因具有不可解釋性而逃逸法律責任,算法嵌入式擴張導致場景化規制失靈,算法平臺化運行與公共利益隔離。因此,算法規制面臨再次迭代的必要。算法規制的革新,一方面應實現調整對象的升級,另一方面應平臺責任和技術責任雙軌并用。算法的技術責任,應從設計、運營與事后救濟三個流程充分展開,既充分利用現有法律責任體系,也應創制必要的規則,以保障算法設計、部署和運營合理化,遏制算法濫用對潛在正當法律利益的威脅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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