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PPP模式本質上是商事行為,應基于商事思維來考察各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協調政府角色在商事主體與監管主體間的沖突。在主體與行為這兩種政府角色沖突的協調路徑中,應當回歸到行為路徑,并以此為基礎實現兩個轉變。一是基于合同機制將PPP模式中政府監督職權進行轉化,利用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實現PPP模式中政府兩種角色沖突從顯性化到隱形化的轉變,以減低對抗性;二是利用監督清單公告招標文件、民間自提等機制,引入涵攝性條款、監督權行使程序條款、政府支持責任條款,將基于公共利益維護而可能存在的隱形理念沖突轉化為合同內容,通過合同限制政府監督的隨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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