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世界上關于預防性監禁制度形成了兩大模式:針對高風險犯罪"提前預防"問題的"繼續關押"模式,以及解決多次犯罪"預防有效性"問題的"保安處分"模式。我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安置教育制度"具有預防性監禁的性質,在適用環節與前者相仿,在監禁環節則與后者相似。但其側重預防而非懲罰,強調教育而非監禁,因此有別于傳統的預防性監禁,是一種類似于"保安處分"的非監禁性措施。雖然具體制度趨于完善,但制度定位尚未明晰,制度潛力未能釋放。未來,我國預防性監禁的制度設計,應當將其納入既有刑事司法體系中,使之作為我國刑事制裁體系的一種常態化制裁模式,逐步擴大其適用范圍,使其能夠適用于包括恐怖活動、極端主義、嚴重的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在內的高風險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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