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存在不少特別規定,突破了刑法總則的一般性規定,刑法分則中的包容犯立法采取"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適用規則,規定將某種犯罪包容并發之罪、以本罪的加重情節定罪處罰,從而排斥刑法總則中數罪并罰一般規定的適用。從實然角度,需要對包容犯的特別法進行體系解釋,使其盡量向數罪并罰的一般法靠近,同時,以"重法優于輕法"適用規則加以補充,避免出現重罪輕判現象。在包容犯的處斷方式上,原則上以本罪包容并發之罪,按前一種罪名的加重犯論處;但如果本罪是輕罪,并發之罪是重罪,則以后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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