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征收制度與土地儲備制度之間具有高度的關聯性,土地征收制度實際上成為土地儲備機構取得儲備土地的主要手段??s小征地范圍后,土地儲備的立法應當繼續強化并明確土地儲備制度的公共利益實現功能,并明確將土地儲備機構定位為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法法人或者私法法人??s小征地范圍后,土地儲備的范圍應當包括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存量集體建設用地以及部分新增的集體建設用地。在儲備土地的獲得方面,立法需要明確土地儲備機構代表國家通過收購與行使優先購買權方式獲得建設用地的具體程序與規則,并將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與集體土地征收作為儲備土地獲得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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