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傳統理論一貫認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者無論實施何種行為都不可能成立犯罪。然而,《刑法》第17條并非是對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擬制條款,對于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可以借鑒"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從實質上進行把握。為了防止犯罪圈擴大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在偵查階段對該類群體不得適用拘留、逮捕措施,在對其提起公訴前應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在經法院審理認定該類群體的行為構成犯罪后,僅對其作出有罪宣告,但不判處其承擔具體的刑罰。同時,應對其配套適用附條件的犯罪記錄消除制度以及徹底的檔案封存制度等特別的訴訟保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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