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果關系的認定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中的一個具體而復雜的問題。在非瀆職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即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中,因果關系應秉持"科學法則(醫學法則)"作出認定,并應注意"多因一果"的情形;而在瀆職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即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司法中,食品監管玩忽職守的因果性與食品監管濫用職權的因果性具有"等值性"或"等價性"。食品監管濫用職權犯罪和食品監管玩忽職守犯罪,都以非瀆職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為"中介"而與最終的危害結果之間形成"延長型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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