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初審稿合同編對現行《合同法》有名合同部分的一項重要變動,便是增設了'合伙合同'一章。較之于《民法通則》,民事合伙于初審稿文本上的所處位置及其規范側重點均發生重大變化。盡管初審稿在繼受傳統并發展現行法,科學使用法律術語,合乎合伙核心要素的體系構造等方面取得諸多進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宏觀面上的不足之處表現在未能處理好一般法與特別法間的法律適用關系以及立法指導思想有所落后上。微觀面上的不足之處體現在未能區分合伙的內外部關系、民商事合伙的邊界模糊、事務執行權的規范體系不夠完善以及合伙人的身份變更規則支離破碎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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