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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年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開始試點以來,至今已完成了兩輪督察,督察工作取得了“中央肯定、百姓點贊、各方支持、解決問題”的顯著成效。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各?。▍^、市)開展了相關探索和實踐,陸續建立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2019年,江蘇省率先探索省級環境監察體制改革,建立了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設6名副廳職環境監察專員負責分管對應片區的生態環境監察工作,設立5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并在每個設區市派駐處級環境監察專員,設立環境監察室分別對江蘇省4個區域13個設區市和省直部門、省屬企業全覆蓋開展生態環境監察。2020年5月,江蘇省委、省政府制定印發了《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進一步規范了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明確了采用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和派駐監察等形式開展工作[1]。
一、江蘇省派駐監察工作開展情況
三年來,各副廳職環境監察專員、區域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及駐市環境監察專員和駐市環境監察室在省生態環境廳黨組帶領、監察綜合處具體指導下緊緊圍繞督察督政主業,主要開展了四個方面工作:一是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已對江蘇省開展了兩輪督察及“回頭看”。按照省督察整改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督察辦”)要求,各派駐監察單位落實現場督辦、定期調度、信息報送和問題報告、方案審核、整改銷號等制度。將“回頭看”問題整改納入重點工作,開展常態化跟蹤和壓茬式推進。配合省督察辦對地方整改初步方案開展初審,推動整改方案科學合理、切實可行,按照銷號管理辦法,嚴格開展銷號核查,嚴把整改質量關。對整改不力的地區,配合做好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等工作,壓緊壓實整改責任,督促問題整改。截至目前,首輪督察及“回頭看”交辦的78個問題已基本完成整改,取得明顯成效。二是參加兩輪例行督察。2017—2019年,根據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分四批對全省13個設區市開展了首輪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在全國率先實現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全覆蓋。2021年,開展了第二輪4個設區市例行督察,有力推動解決了一批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三是參加專項督察。2020年,在揚州江都區開展了全省第一次針對區域污水治理工作等的專項督察;2021年,聚焦結構性、區域性、行業性突出環境問題,精準發力,先后對無錫宜興市、常州武進區、常州經開區、泰州興化市、鎮江丹徒區、徐州沛縣、連云港東海縣、鹽城大豐區8個地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對徐宿淮地區汛期水質提升等開展了一批“點穴式”專項督察,有力推動了地方短板工作提升。四是開展派駐監察。各駐市監察室除了對所在地市開展日常監察外,根據各地生態環境工作推進情況,還開展了一些針對性派駐監察,有力推動了各級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
二、江蘇省派駐監察工作初見成效
江蘇省派駐監察工作在推動各地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壓實地方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持續改善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等方面發揮了較大作用。推動解決一批突出生態環境問題。中央首輪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回頭看”交辦江蘇省的78項問題和6508件信訪件、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交辦各地的651項問題和7436件信訪件、全國人大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書面交辦的5個問題全部完成整改,環境信訪總量連續四年下降,公眾對生態環境滿意率逐年上升,2021年的滿意率達93.6%。推動壓實地方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通過各類專項督察、例行督察、駐地督察等工作,對環境質量改善不力的地區,對敷衍推諉、不嚴不實以及弄虛作假等行為,采取通報曝光、環境監察建議、約見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等懲戒措施。2019年以來,已對4個地區突出環境問題進行掛牌督辦、對13個存在環境質量改善不力等的地區開展區域限批。通過以上措施有效推動了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推動督察工作制度不斷完善。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把工作要求上升為制度性規定。2020年,江蘇省委、省政府出臺《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率先以黨內法規形式明確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有關要求,著力構建了授權督察、計劃管理、協調聯絡、列席會議、聯動督察、銷號管理、信息公開、綜合保障八項督察制度;2021年,出臺《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約談辦法》等文件,規范約談情形、流程和方式,提高約談的規范性、權威性[2]。推動全省生態環境持續改善。江蘇省PM2.5濃度由2018年的48μg/m3下降至2021年33μg/m3,降幅達31.3%;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由2018年的68%上升至2021年的82.4%。國考斷面水質Ⅲ類以上比例由2018年的68.3%上升至2021年的87.1%,增加了18.8個百分點;劣Ⅴ類斷面比例由2018年的1%下降至2021年的0,下降了1個百分點;生物種類增多,全省物種數已更新到6903種,僅2021年就比2020年更新新增857種。
三、江蘇省派駐監察工作面臨的問題
面對環境監察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當前派駐監察工作雖然取得明顯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短板,距離 “哨兵”“憲兵”“糾察隊”的標準仍有差距。工作前瞻性不夠。環境監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對從業者要求極高,需要派駐人員既掌握較全面的業務知識,又要對經濟和社會變化有較敏銳的分析判斷能力,才能不陷入簡單的工具人角色,發揮更大的主觀能動性。監察工作派駐單位不常駐省廳機關,有時不能及時掌握最新工作要求和動態,對全局工作的了解和對政策出臺的背景、目的不能全面準確把握,對一些環境問題類信息接收時效性較差。因此,一些派駐監察單位工作的主動性、計劃性、針對性和前瞻性還有所欠缺。工作深入度不夠。目前,派駐單位監察的內容涉及面廣,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多就事論事、淺嘗輒止,缺乏深度研究和問題剖析。江蘇省雖然已建立駐市環境監察、監測、執法“三駕馬車”工作機制,以期加強信息互通和工作協同,推動深入分析并解決問題,但是在具體工作中,會出現形式大于內容的情況,較少能從根本上、源頭上去剖析監察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工作系統性不夠。日常監察工作任務碎片化現象比較突出,接受臨時性工作任務是常態,有的臨時任務甚至會影響原有監察工作計劃的執行,也間接影響了派駐單位工作人員對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總體把握,可能出現派駐單位工作人員對形勢研判不足、重點把握不準、問題底數不清,對監察發現的問題沒有時間和精力進行系統梳理和交辦,對監察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不能及時全面總結,對派駐監察工作成效缺乏系統評估等問題。工作規范性不高。派駐監察工作在發現問題、交辦問題、跟蹤督察、整改銷號等方面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主要體現在:問題交辦形式、交辦程序不統一,對跟蹤督察督辦時限、頻次要求不明確,整改銷號標準和要求前后不一致,部分問題處理輕重不一,督察工作閉環尚未形成。工作權威性不夠。由于上述原因,派駐監察工作存在前瞻性、深入度、系統性和規范性等諸多方面的欠缺,一些監察工作流于形式、浮于表面、指導不足、服務不夠,在地方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中的權威性不足,地方工作人員對派駐監察工作存在口服心不服的情況。
四、完善派駐監察工作的思考與嘗試
針對上述存在問題,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各環境監察專員辦都開展了一些針對性工作,以第一環境監察專員辦為例,已著手推進今后加強派駐監察工作的五個方向。增強派駐監察的針對性,針對重點問題開展監察。在做好日常駐點監察各項工作的基礎上,聚焦環境質量改善和突出問題化解等重點工作。在環境質量方面,對環境質量惡化或季度排名靠后的大氣點位和水質斷面,組織力量開展重點監察,落實工作責任,更大力度推進環境質量改善。在突出問題方面,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級督察交辦的問題未按期整改到位或未達序時進度的,存在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長期被信訪舉報、久拖不決的,上級領導重點批示的,日常督察發現的重大生態破壞類問題和行業性、區域性問題,全部列入重點監察范圍。增強派駐監察的前瞻性,超前部署開展派駐監察。圍繞省生態環境廳中心工作,主動靠前、向前一步,結合日常駐點監察發現的問題,針對重點工作落實情況開展重點監察,為省生態環境廳決策提供基層一線實際情況。注重把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規律,針對季節特點、行業特點、區域特點,提前謀劃重點監察項目;針對國家和省的重大活動安排,提前做好各項環境質量保障工作;針對派駐監察中發現的苗頭性問題和熱點輿情問題,主動介入,盡早掌握情況,將問題“解決在小、解決在早”。增強派駐監察的系統性,提高派駐監察工作深度。運用系統思維全面評價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由表及里、由點及面,分領域、分行業、分要素進行系統分析,查找普遍性、區域性、行業性環境問題。透過現象看本質,深入分析問題背后的原因,聚焦工作責任落實,更多關注機制體制方面的問題,查找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投入方面的薄弱短板,從源頭推進問題解決。進一步利用各種工作資源,靈活運用問題交辦、約談約見、專項督察、掛牌督辦、區域限批等監察手段,豐富督察工作形式。
五、增強派駐監察的計劃性,試行監察項目負責人制度。
省生態環境廳充分運用好列席地方黨委、政府生態環境議題會議的工作機制,加強與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駐市環境監測中心的信息共享,及時了解駐地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信息,全面分析研判工作形勢,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統籌各方面工作任務,研究制定日常駐點監察計劃和重點監察計劃。可將重點監察計劃落實到具體項目,重點監察項目既可以由環境監察專員辦領導指定,也可以由環境監察室提出。重點監察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環境監察專員辦務會研究同意后實施,當月未能完成的,可滾動到下個月繼續開展。試行專員負責制下的項目負責制,落實項目具體負責人,壓實工作責任,確保監察取得實效。
六、增強派駐監察的規范性,持續壓實監察工作責任。
制定派駐監察工作規程,明確派駐監察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則、工作標準,形成操作性強、責任明晰、標準統一的工作體系。嚴格按照工作規程要求開展現場督察、問題交辦、跟蹤督辦和整改銷號工作。制定交辦問題管理制度,規范問題交辦和跟蹤督辦辦法,規范開展交辦問題跟蹤督察工作,直至相應單位高標準完成整改。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檔案的管理,及時全面記錄現場督察情況,留存必要的現場影像資料,確保重要工作可溯可查。
作者:朱玫 周文平 單位: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駐鎮江市環境監察專員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第一環境監察專員
生態環境保護分析2
伴隨經濟產業的迅速發展,隨之帶來非常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自然資源嚴重短缺,出現不同類型、性質的環境污染問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穩定生態系統平衡,是全人類共同面對的難題。生態環境保護是重大戰略規劃內容,是解決各種矛盾問題的關鍵所在,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之間可以找到共通點,構建生態型經濟效益體系,成為解決重大發展問題的重要研究方向,但在其中最重要的始終是生態環境保護。
1環境監測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
1.1明確排污標準
現階段,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正逐步落地執行,并制定一系列相關政策條例,已經改善了一部分的生態環境問題,但是仍舊存在部分環境污染亂象未得到有效解決。在污水排放方面,存在直接排放污水問題,并未對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直接將其排放出,嚴重污染了地下水體的環境,降低地下水體環境質量,同時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以及人類健康生活[1]。在交通工具運行中,存在城市交通壓力緊張、汽車尾氣排放嚴重問題,直接影響城市空氣環境質量,造成不同程度的空氣污染問題。為妥善解決上述問題,需充分發揮環境監測技術優勢,增加資金資源投入,不斷優化環境監測技術,有效監測排污情況,明確排污標準,督促不同主體嚴格按照排污標準規定,進行凈化處理后排污。
1.2有效控制突發性環境污染
環境污染事件頻發,部分環境污染事件存在突發性特征,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對生態環境保護建設造成嚴重威脅。突發性環境污染區域較廣,蔓延速度較快,在較短時間內能夠迅速波及不同區域,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甚至造成不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做好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尤為重要,有效控制突發性環境污染,提升突發性環境應急處理效率,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針對性處理措施,是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應用環境監測系統能夠實現突發性環境應急處理目標,在環境監測系統構成中,具體包括智能監測系統、自動預警系統[2]。為充分發揮智能監測和預警應用功能,需加快推進應用先進應急監測技術,有效保障環境監測系統,充分發揮功能優勢,在最有效、最短的時間內監測到最為精準的數據信息,全面掌握環境污染情況變化,提供針對性參考數據,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環境監測,把握最新最有效的環境污染情況,推行精準性環境保護辦法,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長遠穩定發展。環境污染問題并非一成不變,在不同時期有可能會產生新的污染源或者新的污染物質,形成新的環境污染問題,需要采取不同環境保護措施,同時還需要對環境治理質量進行檢查檢測,避免出現新的問題。在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環境監測在各個階段都發揮主要關鍵作用,如果后期階段發生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環境監測系統可精準定位污染源頭區域,為相關人員提供重要數據信息,及時掌握環境污染事件最新的發展動向。
1.3為法律量刑提供依據
生態環境建設關乎人們的健康生活,關乎行業的生產發展,治理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成為備受關注的熱點問題,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是重要內容?,F階段,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正處于逐步完善階段,強化法制管理以及法制約束,有利于促進不同單位、企業、團隊、個體形成責任意識,具備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意識,明確自身在生態環境保護體系中所體現的具體責任,嚴格約束自身行為,有效防止出現人為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強有力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是重要保障,是建設規范性生態環境保護體系的重要保障,讓一切活動行為都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更為明確的生態環境保護標準規范條例,需充分立足于生態環境實際建設情況,確保法律法規條款能夠被適用于實際[3]。為此,通過環境監測能夠為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條款提供科學有效的參考數據,為法律量刑提供重要證明依據。嚴格把控法律量刑標準,將其標準控制在合理變化范圍內,針對情節較為嚴重的環境污染事件,嚴格按照法律條款規定作出嚴肅處理和嚴厲懲罰,針對情節不嚴重環境污染事件,嚴格按照法律條款規定進行適當處罰。在企業生活生產經營中,環境監測系統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測,監測其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是否遵循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是否出現環境破壞行為等。環境監測結果能夠為法律量刑提供重要參考依據,能夠約束人為活動,在生態環境保護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
2環境監測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發展對策
2.1完善環境監測管理機制
完善環境監測管理機制,強化制度保障,具體包括兩個方面內容。第一,充分考慮當地環境監測的實際工作情況,分析當前最為主要的實際需求,明確哪些內容需要緊急完善,先調整補充急需完善的相關內容,再有序進行后續工作。立足于環境監測實際需求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完善環境監測管理機制。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處于不斷變化的發展過程中,需及時調整環境監測具體辦法,調整環境監測管理制度細則,充分保障環境監測管理制度的合理可行,確保環境監測管理制度符合實際工作需求,確保環境監測管理措施全面落實到位。第二,加強有效監督管控,完善環境監測管理機制,同步完善對環境監測工作的監督,監督相關人員在開展環境監測工作中的具體行為表現,不定期檢查排查環境監測工作具體的開展情況[4]。如果發現異常問題,必須立即對主要負責人進行問題調查,明確問題具體成因,以問題事件真實情況為基礎,采取針對性的處理措施。對環境監測工作進行質量監督與管控,對環境監測工作人員起到約束管理作用,能夠有效控制環境監測措施的落地執行,確保整體監測質量符合預期管理目標??紤]到環境監測監督管理的有效性,應成立監督管理部門,由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管理能力、較高職業素養的優秀人才組成監督管理的工作隊伍,從而對環境監測工作進行實地的考察。
2.2完善環境監測系統信息化建設
環境污染現象、污染區域、污染物種類不同,需采取不同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從宏觀層面展開討論,環境監測工作內容比較繁雜,涉及方方面面的內容,實際生產經營活動更加頻繁,構成環境污染事件的成因更為復雜,生態環境治理工作難度增大,環境監測工作難度隨之增大,對環境監測技術提出更高要求。現階段主要發揮信息技術優勢,構建智能化、自動化環境監測體系,全方位提升環境監測技術水平。環境監測系統信息化建設是未來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發展方向,需加快推進新型先進監測技術的創新研發與推廣應用,加快推進環境監測系統信息化建設進程。面對復雜的環境問題,充分發揮環境監測系統智能化自動化技術優勢,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技術處理,收集整合各項信息數據,然后進行數據分析,形成自動化反饋,產出最終計算結果,便于相關人員以信息系統計算數據為基準,有組織、有計劃地部署各項基本工作。完善環境監測系統信息化建設,需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優化系統平臺應用功能,確保各類設備高效穩定運轉,能夠支撐較大工作量,提升環境監測工作的規范性。其次,為有效防止出現失誤問題,建立并完善全面追蹤監督系統,全程監督系統平臺操作的使用情況,及時保存系統操作記錄[5]。如果出現異常情況,能夠及時查閱系統設備相關操作信息,精準定位具體問題,采取針對性處理措施。設立對應權限公開數據,有效減少失誤情況的再次發生,建設環境監測系統,需充分考慮到環境監測的實際需求,合理建設環境監測系統,有效控制各項成本,合理配置各類資源,規劃環境監測信息化系統。
2.3提升突發性環境應急監測能力
針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需提升突發性環境應急監測能力,妥善處理各類應急問題。健全環境污染數據庫系統,及時更新最新的環境污染情況,記錄并保存污染源排查情況,定期排查區域環境污染源以及潛在安全風險,掌握即時有效的環境污染數據資料。建立環境污染數據庫系統,需充分發揮數據庫系統在實際工作中的強大效用,對環境污染數據信息進行深入分析,必要時需邀請行業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其次,建設安全預警機制體系,完善預警系統,第一時間及時發出預警提示信號,便于工作人員及時進行應急處理,減少應急反應時間,提示應急處理時間效率。在開展提升突發性環境應急工作時,需要收集整理各類數據,加快數據信息獲取效率,在最短時間內獲取到最有價值的信息。完善應急處理預案,必須針對不同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類型,提出不同應急預案設置標準,確保應急處理預案方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分析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具體情況,靈活調整具體實施措施。
2.4提高監測人員素質
推動環境監測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可持續發展,人員力量不可忽視。組建高素質、高技能水準的環境監測人員隊伍,擴建環境監測人員隊伍,不斷優化環境監測部門人力的組織架構,能夠在開展實際工作中確保人員數量充足,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分配合理,每位工作人員能夠積極發揮個體作用,以嚴謹端正的態度對待環境監測工作。首先,對環境監測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設置專業理論課程和實踐操作課程,系統學習最新專業理論知識,增強專業知識儲備,用于指導開展實際工作。環境監測人員需要牢固掌握系統設備操作技能,熟練使用不同監測設備,并能夠結合實際監測情況及時操作調整設備使用。組織相關人員參與實踐操作,積累實踐經驗,邀請行業內技術專家進行指導,組織人員學習先進的環境監測技術方法。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考察與學習,互相交流最新工作經驗,學習相關實踐操作知識,同步完善培訓考核制度,結合技術培訓內容,對參與技術培訓的所有人員進行綜合考核,并做出綜合評價,將考核結果與績效獎勵掛鉤,這樣能夠有效激發相關人員工作的積極性。除此之外,定期組織開展思想教育培訓活動,組織開展關于生態環境保護主題的宣傳講座,也可以充分利用線上平臺和線下平臺設置不同活動,引導相關人員積極參與,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效果,提升相關人員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能夠深刻意識到環境監測對生態環境保護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提升其安全責任意識,提升環境監測人員的綜合素質。最后,為吸引更多優秀青年人才,需加強與高校、企業的積極聯系,優化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復合型綜合人才,完善薪酬制度和福利待遇,完善獎懲制度,不斷擴建環境監測人員隊伍。
2.5增加資金投入力度
開展環境監測工作,需要技術設備支持、經費支持,需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確保資金到位,從而有序地開展各項工作。購置技術設備,完善技術標準規范以及監測系統建設都需要花費資金,確保資金支持到位,同時加強對各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合理使用資金,明確每筆資金流向,做到??顚S?。比如增加設備投入,為提升環境監測技術的精確性,優先選用性能全面穩定、操作便利、質量更好的先進技術設備,加強對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定期排查設備的故障問題,采取針對性維修處理方法,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3結語
重視生態環境保護,充分立足于當地生態環境建設情況,采取針對性環境保護措施,創建低碳環保、綠色健康的生態環境,推行低碳環保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為構筑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體系助力,從而推動生態經濟的進步。在開展相對應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時,為確保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合理可行,需提前做好環境監測,加強環境監測有效性,提升對環境監測質量的重視程度,嚴格把控各項監測環節,確保環境監測結果準確有效,能夠為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重要參考依據,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序開展,確保生態環境整體治理質量。
作者:李曉紅 朱朝暉 單位:建始縣環境監測站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生態環境保護分析3
2015年1月1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新增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從而將生態環境保護紅線這一國家政策轉化為法律。但是,由于法律規定不盡完備,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制度在法律適用中遇到了一些困境,有待系統梳理研究解決。
一、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制度的實施困境
1.法律體系不健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上下位階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周延?!董h境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較為抽象,環境保護部《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指南》作為規范性文件,只針對如何劃定作出指導,未明確說明如何管理,且不具有強制性。其二,各地區的管理規則有差異。地方性法規文件的法律效力不高,缺少高位階的法律約束違法行為;且各個區域的管理辦法效力不一致,難以統一管理。這種差異在處理相鄰地域的生態保護時經常會產生矛盾,更加需要統一的、高位階的法律規范。
2.調整制度不規范。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具有動態平衡的特征。對該紅線加以適當的調整非常重要,但如何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則具有相當的難度。其一,調整事由不明確。適時合理地調整紅線范圍對區域長遠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調整事由的較高技術性帶來了挑戰。我國現有的關于調整措施的法律規定繁復混亂。其二,調整程序不明確。調整程序體現了程序正義,具有較強的權威性與公信力,應當予以重視。但我國現有的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對于調整程序均付之闕如。
3.監管制度不足。作為新興的制度,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制度相關的法律體系和政策體系都未完善,在落實和管控工作部分存在瑕疵,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缺乏有效的協同管理機制。生態環境保護紅線保護的是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需要環境保護、農業、漁業、林業、建設規劃等部門各方面協同配合。傳統的各部門分割式的監管方式具有弊端,在溝通協調方面不夠順暢。其二,缺少相應的評估機制。生態環境是動態變化的,其動態平衡的特征要求根據時間進展不斷監測和評估生態環境。然而,由于監測和評估難度較大,對科研人員的素質要求也很高,現階段各地難以充分滿足這些要求,如,缺少統一的評估標準和實施模式,評估資金不足、評估主體權力義務不清晰等,這些因素疊加起來導致評估效果不佳、責任推諉及難以追責的不良現象。
4.公眾參與度不高?;驹虬ㄒ韵聝蓚€方面:其一,相關的法律制度供給不足。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為保障公民的這些基本權利,2015年,原環境保護部制定了《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但是,該文件在相關細節上存在疏漏,導致公眾參與在某種程度上流于形式。如,沒有強制性規定讓主管部門發布工作規劃,參與方式過于籠統簡單,無實操的步驟介紹等[1]。其二,公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制度的認識存在局限。由于“生態環境保護紅線”是專業的法律概念,內涵豐富,外延多樣,普通民眾對此概念難以深入了解,進而影響有效行使參與權和監督權。
5.配套制度不完善。徒法不足以自行。基本法律應有相關的配套制度,以形成相互支撐的規范體系。對于生態環境保護紅線這一新生事物,我國的配套制度還不完善。舉其要者,包括兩個方面:其一,生態補償模式不明確。我國現有的補償制度力度不夠,現有的相關規定大多停留在政策層面,缺乏具體場景下的實操細節,未明確說明補償資金的來源、使用方式、后續措施等。同時,補償措施過于單一,往往局限于金錢補償層面,處理的片面化容易產生更嚴重的后續問題,如受償主體失去賴以生存的生活區域、生活難以維系等。其二,干部考核責任后果不明確。針對黨政領導干部的錯誤行為,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但是對于如何使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啟動環節規定不細,對于一些違法違規的情形也需要進一步解釋。
二、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制度的理論重述
1.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的概念解析。“生態保護紅線”是我國的獨創,在國際上并無完全對應的法律概念和制度。需要基于我國國情進行法律理念闡釋。一方面,生態環境保護紅線概念具有創新性。從語義學角度,“紅線”有邊界線、控制線的約束意義。作為法律文件中的規范用語,“紅線”一詞源于英語中“RedLine”的直譯[2]。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寫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標志著“生態保護紅線”從我國環境保護的制度創新上升為國家戰略。生態保護紅線寫入《環境保護法》則標志著生態保護紅線已成為全國上下需一體遵行的法律。[3]從立法技術來看,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制度的入法,表明我國將國際上普遍認可的自然保護地系統(NatureReserveSystem)[4]制度基于國情加以改造,以達到法律借鑒的現實功效。另一方面,生態環境保護紅線概念具有復雜性。生態環境保護紅線涉及環境、資源、人口等眾多廣泛而復雜的因素,且這些因素存在相互影響的關系,綜合決定了空間限值的大概范圍。比如,對待土地資源和水資源就不能一概而論,由于其性質不具有一致性,故開發程度的限制和方式自然不同。
2.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的性質解析。首先,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制度具有強制規范性。法律通過規定生態環境保護紅線這一概念建立了一種約束機制,不僅用強制性規定的手段約束了普通個體,表明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開發理應受到限制[5];還意在實現生態保護的政體調適功能,要求在體制上理順上下級之間環境行政權,以及同級間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監管與行業部門分段監管間的關系[6]。其次,生態環境保護紅線體系具有動態平衡性。雖然生態保護紅線有強制性規定是不可觸碰的剛性規定,但其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各個區域的實際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不斷變化的。再次,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空間具有不可替代性。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的目的就是要保護某些特殊的生態空間,之所以要保護此類空間,就是因為其具有不可逆轉、不可彌補且不可替代的特性。
3.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的多重意義。首先,生態環境保護紅線意在保障生態安全底線。生態系統是否穩定是人類生產生活的根基。劃定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則劃定了一個相對固定的、充分保障的自然區域,從而鞏固國家發展的地理根基。其次,適當提高資源利用率。人的生產生活需求與自然資源相對短缺是一對基本矛盾。當前,我國資源利用率低造成浪費、生態環境惡化造成的生態系統退化等問題仍未根本解決,有必要通過合理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在保證環境質量不降級的基礎上提高資源利用率。再次,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在處理生態環境問題上,發展與保護的關系,從表面上看是難以兼容的,但實質上則是辯證統一的,依具體的時間地點而定。從根本上講,與其說紅線的制定是在制約發展,不如說是為了將來更長足的發展,既解決現有的生態安全問題,又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從而奠定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
三、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制度的完善路徑
1.完善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的法律體系。一方面,通過適時修法,將紅線制度有機融入與環境保護相關的其他法律。如在《水法》《森林法》中加入相關法條,確保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律和單行法共同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紅線制度的實施。另一方面,及時制定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的行政法規,詳細規定劃分標準、保護措施、調整方式、調整范圍、監管制度、主體職責用違法責任等。
2.規范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的調整方式。一方面,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的調整事由。調整事由應當法定,以不減損整體生態服務功能為原則[7]。另一方面,設立統一的生態環境保護紅線調整程序??上扔尚姓块T工作人員提議,再邀請專家論證以確保其專業度與規范性,并廣泛征集、充分吸納利益相關者的意見,最后予以綜合優化調整。
3.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的監管力度。一方面,優化監管機制。以政府生態環境保護部門為主,強化協調配合,使政府其他的相關部門組成和而不同、相輔相成的行政監管體系。另一方面,提高監管水平??苫谡矓祿_放平臺,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保障監管及時高效。
4.創新公眾參與形式。一方面,強化公眾參與的制度保障。完善公眾參與相關活動的法律規定,細化公眾參與的具體程序,提高公眾意見的反饋機制,確保生態保護紅線能夠代表大多數利益群體的利益[8]。另一方面,拓展公眾參與方式。在常態化開展聽證會等傳統方式基礎上,靈活運用微博、微信、短視頻等網絡平臺廣泛宣傳,以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調動公眾參與積極性。
5.完善生態環境保護配套機
制。一方面,擴充生態環境保護紅線的補償機制。如,補償方式可分為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直接補償通過縱向補償以取得快速效應,間接補償則通過是橫向補償以共同分擔生態保護任務[9]。另一方面,完善黨政領導干部考評制度??赏ㄟ^在黨政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標準中增加生態政績的比重、推行考核力度與考核頻率并重、提高考核透明度等方式,真正發揮考評制度的強大作用。參考文獻:[1]王梅.生態紅線實施制度中的公眾參與[J].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06).[2]曹明德.生態紅線責任制度探析——以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為視角[J].新疆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35(06).
[3]秦天寶,張慶川.“美麗中國”語境下生態保護紅線的法律保障[J].貴州法學,2014(09).
[4]Margules,C.,Pressey,R.Systematicconservationplanning[J].Nature,2000(405).
[5]曹明德,王琪.論生態保護紅線及其立法思考[J].清華法治論衡,2016(00).
[6]肖峰,賈倩倩.論我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應然功能及其實現[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6(06).
作者:閆志開 陳語涵 單位: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