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2 09: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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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民間信仰管理,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必須在認真總結借鑒已有經驗的基礎上,深刻認識民間信仰的群眾性和長期性,以加強民間信仰場所管理為重點,將法治建設與提升自我管理能力相結合,積極發揮民間信仰的正能量作用。民間信仰又稱民俗信仰或信仰習俗,是民眾對待自然與社會的一種精神態度和行為取向,體現了原始氏族社會親近自然、崇奉萬物、敬畏生靈、維護生態平衡的樸素情感和自然觀念,代代相承,歷久彌新。
正因為民間信仰具有較強的原始性、民間性和隨意性特征,“迷信”成分較濃,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歷次破除封建迷信及政治運動中,民間信仰存在的經濟基礎和生存空間大為減小。“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民間信仰又顯示出了頑強的生命力和極大的社會適應性”。當前,以村廟信仰為中心的民間信仰在村落整合、道德教化、文化傳承、娛樂群眾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與此同時,村廟濫建、迷信雜糅、踞廟斂財等情況時有發生,使其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
近年來,民間信仰組織及其活動出現了無序化狀態,價值彰顯和陋俗復燃并存,并在新的社會環境下滋生出新的社會問題,給基層社會管理甚至民眾的生命財產帶來損害。
(一)民間信仰傳統政治文化色彩濃厚,與主流政治文化的異質性傾向明顯
當前,農村傳統社會的道德價值體系和日常生活方式正遭受社會變革的巨大沖擊,農村社會呈現價值取向趨利性、盲從性和多元性的特點。民間信仰能通過自身的組織網絡和活動使其神圣性、平等性和利眾性原則對社會產生影響。需要注意的是,“宗教對信教者進行價值及行為規范整合,幫助穩定社會秩序的同時,也有其明顯的負功能:它會帶來一些社會保守主義色彩,并且容易形成以各教自身為核心的社會分化現象”。民間信仰帶有原始宗教的諸多元素,又受到佛、道等多種制度化宗教的影響,帶有濃厚的傳統政治文化色彩,在很大程度上規制著信眾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模式。比如,對于宗法家族力量的依戀、對于清官明君的期盼在不少民眾心里可以說是根深蒂固的,反之對于民眾主體民主意識和民主基本觀念等則明顯缺乏,不利于農村民主政治文化建設和農民有序的政治參與。
(二)民間信仰的“高端化”,增加了民眾負擔,導致社會隔離
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民間信仰越來越呈現出高投入、高消費、大場面的特點。在很多村民看來,村廟是村屯實力的重要體現,村廟建設不能落后。農村富人們往往也習慣于利用村民這種攀比心理,帶頭捐款推動村廟建設,牽頭組織開展民間信仰活動,借此提升自己的社會地位。在村廟籌建和活動開展中,富人們通常會主動承擔起帶頭捐款、出謀劃策的工作,力求使本村民間信仰呈現出“高大上”的效果。雖然民間信仰主要是農村富人群體在積極推動實施,但村廟翻修成風,頻繁開展的祭祀活動耗費巨大,增加了普通村民的經濟負擔。農村修建廟宇花費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上百萬元,舉辦一次村落社區的群體性祭祀活動的花費多在5萬—10萬元之間。盡管一般情況下不會強制繳費,捐款數額也不作統一規定,但村民一般認為“捐款建廟是大家共同的事情,捐款是自己的義務,再者,各家的捐款數都會在村廟貼墻公布,礙于面子,誰也不想落后”。為迎接“神明”,各家各戶每年都要購買香紙燭,燃放煙花爆竹,而且人們還會在暗地里攀比。此外,還有購置供品以及聚餐等費用開支。在村民中認可度較高、周邊景色比較好的村廟往往被村子里的富人開發成旅游景點,進廟收門票,燒香要花高價買香火,甚至還提供有償的算命看相服務。這就導致了原本全體信眾的信仰對象逐漸被少數農村富人所壟斷,普通村民與信仰對象的直接聯系被阻斷,在民間信仰的轉變中被邊緣化。
(三)民間信仰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對基層社會治理產生不良影響
村莊治理應該是各種權力或影響力量在村莊內部交互作用的過程,尤其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客觀存在應該為各種力量參與村莊事務提供便利而廣闊的渠道,但這種參與應該是有序化的制度性參與。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民間信仰活動日益頻繁,村廟組織的社會影響力和動員力不斷增強,如果任其發展不加管控,勢必對農村基層組織的社會作用造成沖擊,動搖現有的農村治理格局。另外,民間信仰的娛樂化趨向也增加了其對普通民眾的吸引力。農村社會自古以來,就有“歌舞媚神”和“演戲酬神”的傳統。一些民間信仰組織為了擴大影響,不斷在民間信仰活動中“創新”“求異”,種種低俗化的表演在解構民間信仰神圣性的同時,一定程度上迎合了部分民眾的低俗趣味。一些村民對于民間信仰活動趨之若鶩,積極捐錢獻物出力,對村委會的工作卻是態度冷漠,這對基層社會治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二、創新民間信仰事務管理的經驗借鑒
新時期,民間信仰較為活躍的地區都圍繞“完善政策法律,引導和管理好民間信仰事務,使之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適應”這一主題,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實踐,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經驗和模式。2008年,浙江省社科聯、省文化廳、省民宗委組織發起《轉型時期民間信仰的地位和作用:浙江民間信仰調研》項目,專家學者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與,取得了積極成果,為推進民間信仰事務社會化管理奠定了基礎。在民間層面,廣大信眾在村廟組織建立和運行、村廟經費管理、村廟活動開展、村廟慈善事業等方面探索實踐了多種模式并實現常態化,如建立村廟理事會已成主導趨勢,與之相應的村廟財務監督和審計制度、村廟活動申報備案制度、村廟夜間巡視值班制度和消防制度等都已較為規范。在政府管理和引導層面,各地相繼出臺了《關于組織開展民間信仰場所調查甄別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管理的意見》等,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高度,探索實踐了多種行之有效的模式。如嘉興市試行的“三個統一”管理辦法,海寧市試行的農村小廟集中改建和“合并同類項”做法,玉環縣實施的“甄別歸類促管理目標化”做法,瑞安市推行的民間信仰場所“張圖”管理辦法,麗水市“因勢利導、拓展文化空間”做法,以及多地實施的民間信仰場所管理“八個一”標準等。這些民間信仰事務社會管理創新的實踐都取得了積極成效,獲得了多方認同。福建省在2002年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民間信仰活動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所在行政區域內的民間信仰活動的管理工作;禁止未經批準新建、重建、擴建民間信仰活動場所,因特殊情況需要新建、重建、擴建的,由當地宗教事務部門逐級上報,征得省宗教事務部門同意;民間信仰活動應當在活動場所內進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民間信仰活動場所進行破壞國家統一、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舉行涉臺、涉僑、涉外民間信仰活動,應先征得縣級以上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后,按涉臺、涉僑、涉外有關規定辦理。200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湖南省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管理辦法》。2010年,湖南省宗教局制定了《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登記實施程序》。《辦法》和《程序》對登記條件、所需材料、登記程序、辦理時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同時,選擇長沙市為試點,以“加強民間信仰文化建設”為主題,組建專門班子進行研究,大膽探索,挖掘整理民間信仰的文化內涵,促使民間信仰活動場所成為歷史文化傳承之地,社會道德教化之所,打造特色字號的文化品牌,對于淳化當地民風,促進社會和諧起到了積極作用。上述事例表明,近30多年來,傳統民間信仰的普遍恢復和發展以及活動的廣泛開展,并不簡單就是鄉村民眾生活的構成,而且已成為各級政府正視并逐步納入管理職責范圍的現實問題,同時也進入了各級宗教管理部門的管理實踐中。然而難點重重,其中最主要的困難有兩方面:一是民間信仰內涵不夠確定,外延過于寬泛,量多面廣,不易把握;二是民間信仰的民俗性特征明顯,地域性差異較大,表現形態各異,各地管理實踐豐富,但較難形成統一標準。因此,從國家層面以及各級政府層面制定民間信仰管理公共政策和制度體系,創新民間信仰事務社會化管理工作,還需要在總結經驗中提升,在實踐創造中豐富和發展。
三、新時期加強民間信仰管理的對策建議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边@為新時期民間信仰工作指明了方向。加強民間信仰管理,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必須統籌處理好理性認識、法制建設與管理創新三者的關系。
(一)正確認識民間信仰的性質和作用
民間信仰根源于農村社會生產生活實踐,具有深厚的歷史基礎和廣泛的群眾基礎。數千年來,各種民間信仰在農村廣泛流傳與散布,早已與群眾的社會生活和精神生活緊密連接在一起。因此,要充分認識有民間信仰的群眾是黨執政基礎的重要部分,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積極力量,同樣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多年來,社會上存在一種認識誤區,即錯誤地認為收入水平與民眾的幸福感成正比,但實際上兩者是一種復雜的動態相關關系。據世界銀行統計,對月收入在1萬美元以下的人來說,一旦收入增加,幸福感隨之提升;而對月收入水平在1萬美元以上的人來說,幸福感并不會隨著收入的提高而提升。據《2016中國改革再出發》財經中國年會預計,今后十年,我國人均收入水平將從目前的0.8萬美元上升到1.5萬美元??梢灶A見,民間信仰將進入新的活躍期,在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占有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民間信仰與其他傳統文化形式一樣,有其消極的因素,有時甚至會被放大。著眼當下,民間信仰價值彰顯與陋俗復燃并存,在局部甚至與社會主義和諧文化極不相容。這也表明,單純依靠民間信仰的自適應以達到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目的,顯然存在一定困難。民間信仰如何與民眾的需求相聯系,如何體現以人為本,如何更好地發揮其在公共文化服務方面的積極作用,這是新形勢下政府履行民間信仰管理職責的一個重要任務。政府在民間信仰文化生態系統的調適中,應堅持引導、宣傳、教育和法律監管相結合,引導民間信仰組織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自覺摒棄陳規陋俗,發揮其道德教化和倫理規范功能,使信眾群體更好地融入現代文明,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二)加強法治建設,規范民間信仰組織行為
鑒于民間信仰的特性,其活動涉及多個部門、多個領域,可采取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牽頭組成相應的綜合協調機構,統籌協調,分工負責,綜合治理。政府分層管理可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宏觀方面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規,明確管理職責。微觀方面主要是縣以下特別是鄉政府、村委會等加強對具體活動場所的管理,把規范化、法治化要求落實到每一個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當前,政府出于對社會治理和資源依賴的需要,“一方面對民間組織采取雙重管理體制,組織先要獲得業務主管部門的同意,然后再到民政部門去登記;另一方面將政府資源特別是行政資源同民間組織相結合,出現了所謂的官辦民間組織”。在這種民間組織管理體制下,包括村廟組織在內的大量農村草根組織被拒之于門外,處于“非法”或“欠合法”狀態。同時,因為民間信仰問題的復雜性和敏感性,政府對這類組織的管理容易出現偏差,或不加區別、嚴格控制,或不管不問、放任自流,這都極大增加了民間信仰的社會風險?!懊耖g信仰組織作為非正式民間組織,國家需加快制定《民間組織法》《社團法》《結社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從法律上規范民間信仰組織的性質、地位、職能、權利和義務,設立條件、審批程度、運行機制等,對其合法行為和違法違紀行為作出法律界定及懲戒安排”。
(三)疏堵結合,加強民間信仰場所管理
早在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就轉發了中央統戰部、國務院宗教局《關于制止亂建廟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見》,其中強調:對近幾年來建成的為數眾多的農村小廟,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區別對待。其中少數符合佛道教儀軌,符合合理安排宗教活動場所原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后,可辦理批準手續,作為宗教活動場所開放、管理;由企業和個人管理的小廟,不得進行宗教活動,可改作他用;對由神漢、巫婆和其他迷信職業者控制的小廟堅決取締;對屬于當地民間信仰的小廟,應由當地黨委、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認真調查研究,采取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從實際情況來看,遍布鄉村的小廟小庵多是民間信仰場所。在過去,往往采取運動式的方式予以鏟除,寄希望于能畢其功于一役,事實證明,收效甚微甚至適得其反,造成基層黨群干群關系的緊張和疏遠。因此,應堅持分類指導和屬地管理原則,因地制宜、疏堵結合。建立民間信仰社會功能的合理利用和轉換機制以及民間信仰文化價值的合理引導等是近些年來各地民間信仰管理工作探索實踐的重要成果,應當堅持和發展。同時,要不斷創新和完善民間信仰管理機制,以縣(區)為區劃制定民間信仰場所布局規劃,設立民間信仰場所準入制度,并要求村廟組織與基層政府簽訂民間信仰場所規范管理責任書,承擔民間信仰場所及活動管理的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