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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引起反思和重視,科學規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良性健康發展已是刻不容緩。
關鍵詞:機關 事業 養老保險
論文聯盟
一、“十一五”期間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運行基本情況
(一)在職參保人員人數近幾年趨于穩定
1、從變化量上看,自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間,參保人數從19.7萬人增長到20.09萬人,增加3900人,年均約增780人,增速較為緩慢。 中國論文聯盟
2、從變化形態上看,2006年至2009年參保人數平均每年增加0.35%,從2005年8月開始全市陸續改“單基數”征繳,離退休人員逐步退出繳費,參保人數在2006、2007年兩年稍稍回調,2008年恢復增長。
3、從變化趨勢上看,全市在職參保人員從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間增長緩慢,主要是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增人受編制限制,增人有限,而退休人員增速加快,新增退休人數增幅在一定時期超過了新增參保人數增幅。加之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改企轉制,這部分人員逐漸退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今后幾年全市的參保人數會有一定的減少,減幅不大。
(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快速增加,職工負擔系數逐年加大
1、從數量上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大幅增長。離退休人數近5年間增長迅猛,從2006年至2010年,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快,離退休人員人數快速增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從47591人增長到62169人,增長了30.63%。
2、從增速上看,連續多年處于高位。5年間增速都在5%以上: 2007年增幅7.64%;2008年增幅8.59%;2009年增幅5.86%;2010年增幅5.57%。
3、從職工負擔系數上看,職工負擔系數逐年遞增,支付壓力不堪重負。2006年負擔系數為0.2416,而到了2010年,負擔系數上升為0.3094,基金支付壓力非常大。
(三)基金征繳和支付雙雙快速增長,但支付增幅遠大于征繳增幅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基金當期收不抵支現象日見加重,基金支付壓力加大。受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形勢影響,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趨緩,離退休人員增加迅速;離退休人員工資逐步增加,在職工作人員增資部分不能及時納入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不能及時調整?;甬斊谑詹坏种?,當期基金缺口逐漸擴大,基金結余日趨萎縮,支付危機日益凸顯。
(二)地方財政部門扶持力度不夠,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參保職工的經濟負擔和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壓力。財政部門雖然一定程度上承擔了兜底的責任,但是財政支持力度還遠不夠。這樣,一方面財政部門對收不抵支帶來的養老保險缺口支付的積極性不高,加重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難度;另一方面,近幾年養老保險征繳比例的不斷提高(有的達到了50%),的確給參保職工帶來較大的經濟壓力,影響了參保職工的積極性。
(三)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基金抗風險能力弱。目前,我市實行的是縣級統籌,各縣市區因受經濟發展狀況、財政狀況制約,在職職工工資水平懸殊、離退休職工待遇不均,致使這部分縣區的社保統籌狀況不佳,基金抗風險能力差,保障能力脆弱,不能很好地發揮社保應有的強大保障作用。
(四)機關事業保險政策不規范、不完善,還需要進一步改革探索、規范完善。做實個人賬戶、繳費與待遇掛鉤、社保經辦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等問題,還有一定差距,社保調研工作開展刻不容緩。
三、下一步做好機關事業保險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一)提高統籌層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逐步規范調整養老保險政策。學習國外先進做法,提高統籌層次,增強抗風險能力;加強調研,逐步規范完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政策,在實際工作中增強可操作性。
(二)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探索實行繳費與退休待遇掛鉤,調動參保職工的積極性。
(三)要保證好基金良性循環,以支定收,略有結余。保證較高的基金征繳率,做到應繳盡繳;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適當調整繳費比例;強化對各參保單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的稽核,加強退休人員管理,杜絕冒領現象發生;嚴格控制基金支出,嚴格審核離退休人員的待遇。
(四)加大協調財政支持力度,確保當期養老金收支缺口財政兜底和經費保障,完善財政支付環節。加大協調力度,力爭財政逐年提高財政補貼絕對額,緩解參保職工經濟壓力,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支付。
(五)科學設置機構,強化保障部門職能。建議單設社會保障部,實行垂直管理,省級統籌。
【論文摘要】試點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其核心內容是要使事業單位與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能夠相互銜接。如何解決改革中所遇到的問題,提高統籌層次,切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是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本文主要從建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理念、原則、立法的價值及改革方向出發,著力研究制度建立的基本層面問題,為今后相關政策的出臺奠定基礎。
【論文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基本原則
為了保證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在醞釀的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制度設計上不應與企業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進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過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具體調研,改革應該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經逐漸清晰起來。目前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該遵循在制度設計上相互銜接而不是“另起爐灶”,保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保證新老制度平穩過渡等一些基本原則。
1、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
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是社會保險學自商業保險而升華為自身遵從的一項原則,按照此原則,任何投保人要想獲得養老保險權益,即享受養老保險金,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就是先投保、且投保達到一定長度的時限,這就是養老保險歷來遵循的權益與義務相對等原則的內涵。所以,要享受養老保險權益,必須盡投保的義務。而且,一般說,二者成正相關,即投保期越長,投保費越多,可享受的權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數額沒有聯系,那么公民就不會參加繳費,即使參保繳費,也會盡量少交保險費,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就缺乏應有的繳費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僅涉及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的問題,而且涉及地區間利益調整的問題。
2、公平與效率優化結合原則
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養老保險里面的一個特殊領域,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單純的公平并不現實,因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發展所帶來的物質基礎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進效率,甚至在某些層面牽制了效率的發展,成了經濟發展的負擔,那么這種公平也是難以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將經濟發展的效果考慮在內,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經濟的發展,最終將不利于解決社會問題。因此,事業單位要建立自己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時貫徹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動態過程中,不斷的改進、調整并作出選擇,擺正兩個互為條件、相互制約的發展目標,力求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達到動態平衡。
3、兼顧統一性和差別性原則
目前,我國企業的養老保險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礎上的養老保險金、繳費性養老金、調節金組成。而機關養老金卻仍然受工齡、退休前工資、在職人員工資調動等相關因素的影響。改革后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一部分參照于企業,還有一部分參照于機關單位。一些優秀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千方百計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從事,或是在即將退休之際跳入事業單位,享受事業單位的優厚退休金。相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大多不會進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業。這種單向流動人員流動,不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尤其制度間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難以為全國統一的人才大市場提供支持和保障。事業單位是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公益事業得以正常運轉的重要部門,是整個社會的核心。事業單位的重要性決定了事業單位匯集了整個社會的棟梁和精英,他們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這些特點反映在社會保障領域,就是他們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業一般職工。在我國目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既要相互銜接又要相互區別。這就是要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要統一,在補充養老保險方面要有區別,即在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在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職業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業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社會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求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特別是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變化而變化,同時兼顧財政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并且與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銜接。要本著既要保證經濟發展,又要適當積累的原則,統籌安排養老保險基金。既要有利于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相互促進,也要有利于職工在地區和部門之間的流動。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立法目標
1、逐步建立起公平統一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一個覆蓋全社會勞動者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時存在,制度間的兼容性差,不同對象享受的保險待遇差別懸殊,既不利于社會公平原則的體現,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間勞動者的合理流動。我國大部分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原則,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來籌集、管理和支付養老保險基金。由于各省的具體情況不同,導致了養老保險制度在基金征繳、基金管理、基金運營以及待遇給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
2、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專門立法
從我國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立法,盡管我國已經推出了《中華人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引起了廣泛關注,但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臨時性的決定多于法律、法規,即使是某一方面頒布了行政條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視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內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對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建設之初,我們就應作出系統的計劃,使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盡量從開始就邁入社會保障法制體系建設的正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立法相對滯后,并且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統一性和穩定性。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是向全國統一、規范和完善的獨立于企業、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系統發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與其他保障制度進行,必須立足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現狀,統籌設計需要從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整體出發來進行。
1、建立適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人事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充分借鑒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建立起以養老保險統籌為主、以個人賬戶養老金為輔、以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等為重要補充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發放辦法。同時要將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慮進來,適時公布改革方案和推進時間表,消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實現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統籌發放上的一致,努力縮小彼此間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過單位及個人支付部分來體現和解決。建立起權利和義務相約束機制,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和職工個人利益緊密掛鉤。
2、處理好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盡管國家和省、市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已經出臺了一些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但這些政策規定很不系統,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現有政策已經轉制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遺留問題很多,影響到了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引發了一些社會不穩定因素,應當引起高度重視。一是事業單位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參加當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職工原來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社會保險費。二是改為企業前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原辦法計發,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改為企業前參加工作,改為企業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企業辦法執行。目前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的復雜性,解決事業單位與企業兩類養老保險制度的接續問題,可分為遠期目標和近期目標,分步驟穩步推進,一方面要保證轉企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實維護轉制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會穩定。
3、逐步融入城鄉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使人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享受改革成果,是黨的關注民生政策的具體體現,是建設小康社會的基本目標之一,也是城鄉統籌發展及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攫B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最重要項目,是社會保障中最根本的制度安排。因此,如何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到全體城鄉居民,實現城鄉統籌,是實現社會保障體系覆蓋城鄉居民目標的關鍵。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基本目標的選擇,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涉及到社會經濟結構的演變進程、城鄉現行二元養老保障體制的發展走向以及國際經驗的借鑒等因素。甚至在闡述發展目標使用的概念問題上都存很大的張力和爭議。
摘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須進行改革。改革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各項人事制度改革相銜接,既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點和規律,又與企業、農村養老保險相協調的社會保險制度。從而增強機關事業單位的活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事制度改革和勤政廉政建設。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制度改革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須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難度很大,很復雜的工程。國家公務員依法執行任務,有明確的權利、義務,實行嚴格的考錄制度,執行統一的工資標準,經費主要來源于各級財政,有一套特定的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大致有三類,一類是全額撥款的,一類是差額撥款的,一類是自收自支的,但也有各自的特點。從這些實際情況出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要求,逐步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各項人事制度改革相銜接,既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點和規律,又與企業、農村養老保險相協調的社會保險制度。從而增強機關事業單位的活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事制度改革和勤政廉政建設。
一、當前基本情況
我國當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經進行了十多年,但目前還仍處于各自為戰的“試點”階段,國家至今沒有出臺統一的改革方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滯后的一個突出特點是發展的不平衡性,從全國來看,有的省已經實行了機關事業單位全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而有的省實行了部分改革,個別省還未開展這項工作,就一個省來講,基本情況也是如此,這就給人才的流動、待遇給付政策的制定以及養老保險金的轉移帶來了一定困難。
從我市情況來看,自1997年我市成為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以來,我市下發了衡政[1997]14號文件《衡水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實施八年多來,在市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在各部門的積極配合下,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效顯著,基金收繳到位,養老金發放及時足額,管理嚴密,截止到2012年底,我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8,794萬元。改革以來,沒有發生過一起離退休人員因養老金問題的上訪事件,不但維護了社會穩定,而且為財政節約了資金。不管是經濟效益還是社會效益都收到了良好效果,得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及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充分肯定和表彰。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立法不健全,缺乏強制力
現在,養老保險的許多工作,主要還是依靠黨政領導的關注,依靠行政力量的引導和規范,依靠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的辛苦工作。社會保險機構缺乏獨立的執法權力,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和權威性難以發揮。尤其是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工作,國家更沒有專門的指導性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這就給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增加了難度。因此,當務之急是要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法制建設。
(二)養老保險金的拖繳、欠繳問題
建立養老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征,基金收繳是一項難度較大的工作,也是經常性的工作。眾所周知,社會保險基金是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石,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得以進行和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沒有足額的保險基金做保障,社會保障體系也就成為空中樓閣。保險基金收繳率直接關系到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能否正常運轉,關系到社保機構的支付能力和社會信譽。從這幾年的養老金收繳情況來看,尤其是近幾年來,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實施,更是加大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征繳難度,欠費現象從無到有,欠費單位從少到多,欠費額度從小到大,欠費時間從短到長,已成為養老保險工作的難點。養老金的拖繳、欠繳現象,嚴重損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和切身利益。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正常開展產生不良影響:一是降低抵御風險的能力,削弱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障作用。從現行的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原則來看,大都采用“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來確定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如果參保單位欠費數額過大,勢必造成保險基金收不抵支的局面,更難以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有效積累,從而影響養老保險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二是影響人員的合理流動。如果參保單位長時間拖欠養老保險費,不僅會影響本單位職工隊伍的不穩定性,更重要的是會造成調出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接轉不暢,出現養老保險關系間斷現象,使參保職工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影響人員的合理流動。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拓寬社會保險基金來源,提高基金支撐能力,是社會保障部門的重點工作之一。
(三)當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呈減少趨勢。主要有如下幾方面的原因:1、近幾年來,機關事業單位嚴格控制進人,特別是機關公務員和全額財政撥款單位,幾年不進人,而退休人數則迅速增長。僅以我市為例,2012年,我市市直退休人員增加560人,而在職人員僅增加1,250人,這樣下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勢必入不敷出。2、部分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和一些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改制成企業。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要求,部分單位正在推進“事改企”這項制度的改革,從總的情況來看“事改企”單位類型大體分為以下幾種:一是向社會提供市政公共產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如市政工程處、集中供熱管理處、園林處、環衛處等單位。二是一些與主管部門脫鉤的房產、科研部門。如房地產公司、建筑設計院以及科研所等部門。三是以股份合作為組織形式,員工實行聘用制,工資執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部門。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單位。四是政府各部門具有附屬性質的經營性單位。如市政府招待處、市委招待處、影院以及新華書店等部門。上述單位改制成企業后造成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數呈減少趨勢。3、一些民營事業參保缺乏法律依據。我市近幾年來出現了一些民營事業,如私立學校、幼兒園和醫院等,因為沒有與之參保有關的法律法規,致使這些單位參保不積極。(四)在養老金的待遇上存在著不公平現象
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待遇審核依舊是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辦法,檔案工資結合工齡,按照一定比例計發,而與養老金的繳納尚無密切關系,這一舊的審批辦法導致了諸多的不公。首先,事業單位的工資改革已進行了多年,單位對職工的工資支付自主性越來越大,同樣在養老金的繳納上,職工的差異也將會加大,但職工在退休時,卻仍舊采用老辦法,致使繳費上的差異在養老金上無法體現而導致不公,這也將影響在職職工們的繳費積極性。第二,不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由于現在企業的養老保險改革日益成熟,其退休審核已是建立在其繳費基礎上的較為完整的辦法,與事業單位大相徑庭,導致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人員流動后在其退休時待遇上的差異。企業人員的多繳納多享受在事業單位是得不到充分體現的。第三,事業單位退休后的養老金,目前仍然隨同在職職工進行調整,而在職職工的工資調整是在考核基礎上進行,退休職工卻采用一刀切的辦法,這顯然不公平,同時也將加大保險機構的負擔。第四,由于老辦法的存在導致事業單位人員的工齡認定、工資審核依舊由人事部門完成,致使審核與發放相脫鉤。
按照“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體目標,針對目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對如何進一步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對策:
三、對策研究
(一)加強社會保險立法,增強社會保險的強制性
社會保險立法是社會保障制度能夠正常、有效地運行并對社會生活產生積極作用的先決條件。為政府的強制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規范了政府行為,進而杜絕濫用權力的腐敗行為,使社會成員的權益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和保證,對侵犯被保障人權益的行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使政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有法可依。
目前存在養老保險基金收繳難,開展新項目難,保值增值難,保障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發放難等問題,這同無法可依,缺乏強制力手段有很大關系。社會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
行的制度。國家立法是保證其順利實行的根本,過去我們靠政策,靠工作去推動多一些,常常力不從心。因此當務之急是盡快立法。盡快使《社會保險法》出臺,同時制定各項保險項目的法規和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規章制度,使社會保險充分納入法制化軌道,這樣才能更廣泛地規范政府、單位、個人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行為,才能使社會保險進入市場經濟的軌道且有序健康的發展。
(二)強化基金征繳,加大基金征繳力度
首先,要加大社會保險的宣傳力度,擴大養老保險的社會影響。社會保險不是商業保險,它是國家強制實行的社會福利;是利國利民,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偉大事業;是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國家穩定的大事。要想辦好此項事業必須通過強有力的宣傳,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贏得單位領導和廣大干部職工的理解與支持。要著重加強宣傳提高單位的投保意識,特別是要提高單位領導的保險意識,增強單位繳費的自覺性,改變以往人們對養老保險的傳統認識,提高單位及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要通過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籌集養老保險金的意義、做法及不按時繳費的不良后果,以增強單位及個人積極繳納養老保險金的社會責任感,使養老保險工作深入人心。第二,要把競爭激勵機制引入社會保險的各個工作環節。要本著“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積極進行養老保險計發辦法的探索,使養老金的多少與單位及個人的繳費金額直接掛鉤,從根本上改變繳費與養老“兩張皮”的現狀,調動單位及職工的繳費積極性;同時要加快廣大離退休人員社會管理化的進程,努力探索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新路子,逐步實現“單位人”向“社會人”的轉變。第三,要建立通報制度。要定期將各單位的繳費情況報送政府,進行通報,對欠繳養老金的單位進行曝光,以達到督促落后的目的。第四,發揮各職能部門的整體優勢,強化基金征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與編制部門、人事部門的計劃及工資、財政部門的預算編審等有著內在聯系,如果各職能部門和機關事業保險機構之間能夠積極配合,將促進養老保險金的征繳。如保險機構將欠繳養老金的單位列出,針對這些單位欠繳養老金的情況,編制部門在人員編制上,人事部門在用人計劃及工資審批方面,財政部門在財政預算方面都予以控制,直至繳齊養老保險金為止。第五,加大執法力度,社保部門聯合勞動監察大隊,根據參保單位欠繳養老金的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資金確實困難的單位,可先簽定緩繳協議,明確補繳期限,到期仍無力補繳的,將采取更加進一步的措施;對有繳費能力而拒繳的單位,首先做好有關領導的思想工作,仍不補繳的將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加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擴面力度。機關事業單位的擴面工作主要從機關事業單位的聘用人員和流動人員上下功夫,為此我市依據省的做法成立了機關事業單位流動人員養老保險服務中心,為機關事業單位的流動人員及聘用人員的參保提供了保證,另外積極鼓勵一些民營事業單位參保,也是我們擴面的重點。
(四)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
目前在個人帳戶儲存額積累還較少的情況下,完全按個人帳戶計發養老金是不現實的,所以要考慮在暫時延用老辦法的基礎上,對有些政策做適當的修改,既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也要考慮政策的前瞻性,使之更適合當前過渡時期的客觀情況。隨著個人帳戶基金的積累,養老金的支付最終要打破現有計發辦法,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原則,本著既不能降低離退休人員的現有生活水平,以不能過多地增加財政負擔的指導思想,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的計發標準和辦法,如機關和由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和退休津貼構成,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補充養老金構成,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的人員仍享受過渡性養老金等。同時,應當統一和完善各機構涉及退休及養老金的審核和有關增資審批辦法等相關制度的制定,要改變當前退休金支付標準和支付項目政出多門的現象。以便使保險機構能夠獲得更多自主權,管好用好社?;稹?(五)加大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養老保險征繳力度
隨著機關事業單位的不斷發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許多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招聘了一些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早在2003年我省出
臺了《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辦法》的出臺,為單位、聘用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提供了一個政策依據,填補了機關事業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空白,但是由于一些單位參保意識不強,聘用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不高,致使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未參保,為了解除這些聘用人員后顧之憂,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應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第一,加大宣傳力度加大宣傳力度、使單位、聘用人員了解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利用電視臺、電臺、報紙、走訪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扭轉一些用人單位、聘用人員的錯誤思想認識。通過宣傳,使單位領導從思想上重視此項工作,使他們認識到對聘用人員要一視同仁,不能另眼相看。聘用人員本身也要重視,不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我們的經辦人員、參保單位經辦人員也要宣傳相關政策,使聘用人員了解情況,確實給他們辦點實事。
第二,聘用人員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調查,一大部分聘用人員存在心理矛盾。如果要求單位給參加養老保險,又怕被單位辭退。聘用人員要了解相關政策,要有自我保護意識,應該在適當的時機提出參加養老保險。如果單位不同意參加養老保險,聘用人員要注意收集保護歷史資料如勞動合同書、個人工作履歷、工資條或者能證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資料。那些存在僥幸心理的單位,認為拖延繳費時間可以不為聘用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這類處境的聘用人員仍有維權的機會,合同一旦終止,聘用人員就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去足額補繳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單位仍有義務繳納這部分費用。
第三,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及時督促單位參加養老保險
部分聘用人員在工作期間,可以說是不敢怒,不敢言。但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具體情況。勞動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監察。勞動爭議委員會也可以將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提供給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監察部門可以有重點的監察那些用工制度不健全、不規范的用人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經辦業務中,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各單位的實際情況,以便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監察。勞動監察不是目的,目的是切實保護聘用人員切身利益,使用人單位在用人方面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形成良好的勞動就業環境。
第四,會各部門之間形成合力,共同監督督促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審計部門,在對用人單位進行審計時,對養老保險進行專項審計。收費部門、編制部門可以通過年檢的形式,銀行可以通過開戶的形式,查看養老保險繳費情況,欠繳、漏繳、不繳費用的,不予受理。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可以將此與評選先進、考核業績相掛鉤。當然這需要各部門之間相互配合,也需要勞動部門協調此項工作,如果能夠形成社會合力,這項工作就能更進一步推開,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滯后,造成了諸多的社會矛盾和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勢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以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廣大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接軌,以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共同發展。
摘 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引起反思和重視,科學規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良性健康發展已是刻不容緩。
關鍵詞:機關 事業 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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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一五”期間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運行基本情況
(一)在職參保人員人數近幾年趨于穩定
1、從變化量上看,自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間,參保人數從19.7萬人增長到20.09萬人,增加3900人,年均約增780人,增速較為緩慢。 中國論文聯盟
2、從變化形態上看,2006年至2009年參保人數平均每年增加0.35%,從2005年8月開始全市陸續改“單基數”征繳,離退休人員逐步退出繳費,參保人數在2006、2007年兩年稍稍回調,2008年恢復增長。
3、從變化趨勢上看,全市在職參保人員從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間增長緩慢,主要是由于機關事業單位增人受編制限制,增人有限,而退休人員增速加快,新增退休人數增幅在一定時期超過了新增參保人數增幅。加之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改企轉制,這部分人員逐漸退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今后幾年全市的參保人數會有一定的減少,減幅不大。
(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快速增加,職工負擔系數逐年加大
1、從數量上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大幅增長。離退休人數近5年間增長迅猛,從2006年至2010年,隨著人口老齡化加快,離退休人員人數快速增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從47591人增長到62169人,增長了30.63%。
2、從增速上看,連續多年處于高位。5年間增速都在5%以上: 2007年增幅7.64%;2008年增幅8.59%;2009年增幅5.86%;2010年增幅5.57%。
3、從職工負擔系數上看,職工負擔系數逐年遞增,支付壓力不堪重負。2006年負擔系數為0.2416,而到了2010年,負擔系數上升為0.3094,基金支付壓力非常大。
(三)基金征繳和支付雙雙快速增長,但支付增幅遠大于征繳增幅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基金當期收不抵支現象日見加重,基金支付壓力加大。受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形勢影響,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趨緩,離退休人員增加迅速;離退休人員工資逐步增加,在職工作人員增資部分不能及時納入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不能及時調整?;甬斊谑詹坏种В斊诨鹑笨谥饾u擴大,基金結余日趨萎縮,支付危機日益凸顯。
(二)地方財政部門扶持力度不夠,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參保職工的經濟負擔和社保經辦機構的工作壓力。財政部門雖然一定程度上承擔了兜底的責任,但是財政支持力度還遠不夠。這樣,一方面財政部門對收不抵支帶來的養老保險缺口支付的積極性不高,加重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難度;另一方面,近幾年養老保險征繳比例的不斷提高(有的達到了50%),的確給參保職工帶來較大的經濟壓力,影響了參保職工的積極性。
(三)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基金抗風險能力弱。目前,我市實行的是縣級統籌,各縣市區因受經濟發展狀況、財政狀況制約,在職職工工資水平懸殊、離退休職工待遇不均,致使這部分縣區的社保統籌狀況不佳,基金抗風險能力差,保障能力脆弱,不能很好地發揮社保應有的強大保障作用。
(四)機關事業保險政策不規范、不完善,還需要進一步改革探索、規范完善。做實個人賬戶、繳費與待遇掛鉤、社保經辦規范化、標準化建設等問題,還有一定差距,社保調研工作開展刻不容緩。
三、下一步做好機關事業保險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一)提高統籌層次,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逐步規范調整養老保險政策。學習國外先進做法,提高統籌層次,增強抗風險能力;加強調研,逐步規范完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政策,在實際工作中增強可操作性。
(二)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探索實行繳費與退休待遇掛鉤,調動參保職工的積極性。
(三)要保證好基金良性循環,以支定收,略有結余。保證較高的基金征繳率,做到應繳盡繳;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適當調整繳費比例;強化對各參保單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的稽核,加強退休人員管理,杜絕冒領現象發生;嚴格控制基金支出,嚴格審核離退休人員的待遇。
(四)加大協調財政支持力度,確保當期養老金收支缺口財政兜底和經費保障,完善財政支付環節。加大協調力度,力爭財政逐年提高財政補貼絕對額,緩解參保職工經濟壓力,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支付。
(五)科學設置機構,強化保障部門職能。建議單設社會保障部,實行垂直管理,省級統籌。
原文作者:張海利
摘要:我國養老金的主要目的是對退休人員的晚年基本生活有所保障,但若想讓退休的老人們達到“豐衣足食”的狀態還是有一定難度的。由于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于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地完善。本文對我國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的形成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幾點解決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的建議。
關鍵詞:企業 養老保險 制度
一、前言
所謂社會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是國家依據法律和政策的規定,以社會、經濟、政治等力量為保障,當勞動者因年老而喪失勞動力后建立的一種對其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專項基金?!吨袊kU法》規定,養老保險參保人繳納年費上限十五年以上者(年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納到十五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每月領取養老金。
二、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的形成原因
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因歷史責任與現實責任混淆,以及事業企業單位制度改革的步伐不一致,在保證社會公平這個領域內出現了失衡的情形。對于企事業單位來說,形成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養老金制度不同
基本養老金主要有兩部分構成,一是由基礎養老金,另一種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準為社會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而機關事業單位是與普通企業有所不同的,國家財政負擔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金,個人則不需要繳費,其退休前工資是以后退休水平的依據,與每個人的工齡有著直接的關系。舉例說明,對于國家機關公務員來說,他們退休后的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與退休前是一致的,只是職務工資與級別工資會有一些變化,按照一定的比例計發。工齡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工資有著直接的影響,其職務工資和津貼之和均受工齡的影響。養老金制度的不同,使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拉開差距。
(二)企業年金制度未普遍建立
企業職工的養老金主要有兩部分組成,一方面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另一方面是企業年金?;攫B老的目標替代率是58.5%,企業年金的目標替代率則為20%。然而在實踐中,企業職工養老金成為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主要部分,而作為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有力補充的企業年金所發揮的作用并不大,失去了應有的效力。
(三)企業內部原因
企業為了盡可能放大的自身的利益,會通過將職工的基本工資壓低、而對績效工資增加的方式,讓職工感覺整體工資總額達到了自己理想的標準,而也有助于企業利益的放大。然而,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直接領財政工資,國家財政承擔著其社會保險的全部費用,對于他們的工資來說會比較穩定,隨著工齡的提高而逐年的上漲,使他們的社會保險費用也更有保障。[論文網]
三、解決養老保險待遇差距的思路
(一)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維系底線公平
“底線公平”理論是從社會公正和發展的角度出發,其理論的主要宗旨是很好地保障社會發展過程中弱勢群體的利益,強調“公平”是一種適度的公平。這對于政府及社會來說,是必須承擔的責任底線。公共財政政策負責調節底線以下的部分,而市場、企業和社會組織,甚至由個人則承擔底線以上的部分,這部分也成為了反映出差別的部分。這種理論在養老保險中的體現為各地區的“最低養老金標準”,這個標準可以保障退休人員的最低生活標準,由于近段時間物價在不斷地上漲,有了最低養老金標準使退休人員有最低的生活保障。
(二)統一待遇調整機制,逐步實行全局平衡
待遇差距問題并非某一個地區存在的,是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若想徹底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國家出臺整體的協調政策,只有制定相關政策,才有助于問題的解決。目前,退休金調整機制的不完善是造成企事業單位養老金出現差距的主要原因。然而在現行的制度條件下,能由國家統籌安排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改變目前這兩部門各自為政的局面,將會對這種狀況有一個明顯的改善。一個完善的待遇調整機制要符合以下三方面的內容:第一,要合理選擇基本養老金調整參數。這就需要兩個因素的綜合考慮:一是社會平均工資,另一點是物價指數。只有準確衡量出兩者之間的關系,才能保證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如不能很好地衡量,物價不斷的上漲,工資卻停滯不前,百姓必然會怨聲不斷。第二,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實行高收入者低替代率、低收入者高替代率的政策,以做到低有保障、高有調節,避免產生較大的差距。第三,全國各地區的養老金水平是不能統一的,要根據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以及各地區的物價的差距,全面地衡量各方面因素從而合理地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
(三)擴大養老金收入來源,提高投資收益率
企業職工的養老金的高低與否取決了兩個因素:一是個人賬戶基金的繳費額,另一個因素是運營增值這個因素。而按照規定,養老基金的用途是十分有限的,僅僅可以用于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加上某些時候通貨膨脹率較高,很多年份收益率都為負數。
(四)發展企業年金制度,擴大年金運用效應
目前對于我們國家來說,基本養老保險計劃財政已經存在較大的負擔,國家正著手各種措施如何緩解這種壓力,對于一些改革措施,各界也提出了不同的異議。根據養老保險的改革目標,我國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也有所變化,幾乎下降了25—30個百分點,近乎下降到60%以下,而企業年金的替代率提高到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