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確立了"共簽共債"制度,并依據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實行舉證責任的二元配置。該解釋試圖通過債權人締約時的審慎義務從根源上杜絕債務糾紛。然而,從"新解釋"的實際適用情況來看,上述政策目的并未完全實現。一方面,該司法解釋針對的"理想模型"(夫妻婚姻關系結束后產生的借款債務糾紛)并不能夠涵蓋夫妻債務的所有現實類型;另一方面,該司法解釋僅僅著眼于債務屬性的認定,而忽視了對共同債務法律后果的規范,未能嚴格區分夫妻債務的內外兩層關系,且簡單地將夫妻共同債務等同于連帶債務。因此在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應當對夫妻債務進行全面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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