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長期以來,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規范依附于民事實體法,現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不觸及現有立法存量的情況下應作增量規定。鑒于《民法總則》以及即將審議的各分編剔除了法律適用規范,對現行各類法律適用規范重新進行整合已勢在必然。綜合考慮現階段的立法基礎、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現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為基礎,對現行各類法律適用規范進行系統化、集成化的編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機關最有可能的選項,也是現階段國際私法學界亟需研究的應用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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