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內現有文獻對于地方稅概念從內涵界定到外延邊界有不同的觀點,改革開放以來研究歷程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分別為:1994 年分稅制改革前從實踐中逐漸凝練地方稅本質內涵的理論探索過程;1994 年后圍繞地方稅收權力大小界定出不同稅權支撐的地方稅概念;2013 年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后外延擴展至包括共享稅中地方分享部分的大地方稅。由此,基于不同的地方稅內涵而形成了不同的地方稅體系和大、中、小有差別的地方稅收入口徑。本文從地方稅的本質特征與功能定位出發,依照公共經濟學的觀點,將其定義為地方獨享稅。我國現行財稅體制下共有房產稅等 11 個地方稅種,大多數稅種 90%以上的收入歸地方政府占有和支配。這些稅種由中央統一立法,通過具體法條的縱向授權授予地方非基本制度以外的特定稅收立法權,使地方實際上擁有在稅率、稅目、稅基、稅收優惠等部分稅收要素的調整權,以及征管方面的確定權和實施細則的制定權等,形成了一系列事實上的地方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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