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與"公共采購"一詞逐漸被廣泛使用相伴的是,它也成為一些國家或地區對我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施壓的用語。因此,有必要厘清公共采購的范圍、公共采購的性質等問題。目前,國內關于公共采購的認識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公共采購就是政府采購;另一種認為公共采購包括政府采購和其他招標投標采購。本文在分析這兩種觀點的基礎上,認為應當區分狹義和廣義兩個"公共采購",這一區分對中國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無論是狹義還是廣義的公共采購,從公共支出的視角看,公共采購尤其是采購程序更應從公法的角度進行規制。我國對公共采購法律制度,一方面理論研究不足;另一方面,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存在定位不準、透明原則虛化、禁止和程序性規定不嚴、監管救濟制度不完善、落后于技術和實踐的發展等問題。本文結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公共采購示范法》、WTO《政府采購協定》和歐盟采購指令,提出了完善我國公共采購法律制度的理念和具體建議,包括公共采購法的準確定位、貫徹透明原則、完善采購程序、加強監管救濟和加快建立電子化采購制度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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