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一般都要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則進行裁判。為了徹底解決行政爭議,法院不僅可以利用比例原則進行充分的說理,還可以直接依據比例原則的內容進行裁判。法院在適用適當性原則時,可以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審查行政行為。在實體方面,行政主體選擇的行政行為要有助于其目的的實現;在程序方面,行政主體選擇的行政程序要有助于實現其行政行為。法院在適用必要性原則時,在行政主體擁有多種行為方式時,要尊重行政主體的首次判斷權,一般不適用變更判決;在行政主體的某一具體行為不符合必要性原則達到明顯不當時,法院可以適用變更判決。法院在利用均衡性原則進行司法審查時一般擁有較大的司法裁量權,必要時可以利用司法裁量權代替行政裁量權。為了充分限制行政裁量權和司法裁量權,將來比例原則的內容應該更多地體現在法律規定當中,實現法律原則的規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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