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享經濟以平臺化模式廣泛發展,用戶數據容量和決策算法模型成為決定運行質效的關鍵。當算法基于大數據做出差別決策,且未對消費者進行事先說明時,則顯然違背技術的中立性原則。對于這種信息不對稱誘發的決策算法預設問題,目前尚無明確規制措施,但確已影響到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實現。規制主體應當綜合運用法律手段和技術手段,平衡決策者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不對等關系,緩和平臺中心模式存在的信任危機,這亦是理論和實踐對規制行為本身提出的要求。在當前商業架構背景下,以區塊鏈共識模型為思路分步實現算法規制,需要協調公法監管與私法自治、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的關系,從而全面消解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弊端,構建科技法治語境中的代碼決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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