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實際是信息與知識生產力極大提高的產物,是信息與知識組織方式發生的巨大變革。人工智能新發展可能帶來巨大的社會變化,包括大量重復性的腦力勞動被人工智能所取代,零售業、制造業、金融業等領域將被重新定義,人工智能發展的不確定性亦隱藏著巨大社會風險。作為人類解決社會問題的法律知識系統,可能出現本體論、認知論、發展論、方法論等方面的轉變,可能出現向認知科學、腦科學、神經科學、生物學、信息學、計算機科學等自然科學乃至未來學等學科交叉與整合的轉向,可能出現基于大數據庫、大信息庫、大知識庫分析而進行充分信息條件下研判的方式轉型。人工智能對現代法律制度體系的影響不容小覷,這種影響可能至少包括法律主體制度、客體制度、權利體系等,網信立法一方面要促進現在人工智能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也要對人工智能發展的不確定性予以充分考量,特別是要防止人工智能濫用給人類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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