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突發高原反應導致人身損傷的,符合意外事故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預見的特征,應界定為保險合同所約定的意外事故。傷殘本身是一種客觀狀態,當被保險人的傷殘情況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傷殘評定標準中無對應適用時,專業鑒定機構參照其他傷殘評定標準作出的傷殘評定具有合理性,則應作為認定被保險人是否構成傷殘以及傷殘等級的依據。鑒定傷殘等級高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最高等級時,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合意,以保險合同約定的最高等級為限確定保險賠付金額。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