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志愿船活動分為以海洋科學研究為目的的活動和以海洋調查為目的的活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三部分形成了對海洋科學研究的系統規制。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主權權利和對特定事項的管轄權,有權利判斷志愿船在本國專屬經濟區內的非經濟性海洋調查活動是否屬于本國管轄?!堵摵蠂Q蠓üs》規定了沿海國和他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歸屬爭議解決應以“公平”為基礎?!堵摵蠂Q蠓üs》未專門規定志愿船從事的海洋調查活動。此類活動的規制可借鑒海洋科學研究的有關規定,以有效平衡沿海國和他國之間的利益。與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調查相關的習慣國際法將對志愿船活動產生普遍規制效果。當前我國規制與志愿船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不盡完善,專門海洋調查立法的缺失以及海洋基本法尚未出臺等問題亟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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