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法律是什么"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法理學。哈特"法理學"的特點是"描述性"與"中立性",是關于法律的"二階"理論,其無涉道德評價;德沃金"法理學"的特點是"評價性"與"證立性",是關于法律的"一階"理論,其關涉道德評價。哈特"法理學"的最大問題是,從法概念中剝離道德,導致不能為法律合法性提供辯護;德沃金"法理學"的關鍵問題是,用道德對法律合法性進行審查,易于消解法律的獨立性,喪失法律的權威性。故此,為維護法律的合法性與獨立性并存與統一,可借鑒富勒的"法律內在道德"觀念,嘗試性地區分法律的外在道德與內在道德,將法律的合法性審查標準限縮在法律的內在道德之中,并借鑒康德的"可普遍化檢驗"原理,將通過普遍化檢驗所形成的可普遍化原則作為法律的內在道德的判斷標準。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