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標反向混淆作為一種新型的商標侵權行為具有其特殊性,與傳統混淆方式相比更易潛存雙方當事人權利對峙現象,誘發多重利益風險。僅依靠傳統商標侵權的救濟模式和賠償標準,已不能滿足利益平衡與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為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維護平穩的市場競爭秩序,對傳統商標侵權救濟模式予以部分限制確有必要。為此,應當綜合考量行為主體的主觀性、社會公共利益的折損情況以及市場競爭秩序的穩定性,區分不同情形予以有效應對,避免一味套用傳統救濟模式所帶來的社會損失。建議以商標許可、轉讓或商標共存等協商方式解決糾紛,以實現利益平衡與效益最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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