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有資產交易,通常需要履行評估、審批、進場交易等法定程序。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變更,同樣需要取得商務部門的批準或備案。當投資協議中的股權回購等對賭條款被觸發時,如果涉及國有資產交易或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變更,是否需要履行新的評估、審批、進場交易或備案等法定程序?作者認為,由對賭條款引發的回購股權、支付補償金、轉讓補償股權等行為,均屬于投資協議的具體履行行為,不構成新的、獨立的交易,不應當被要求實質性地履行新的評估、審批、進場交易或備案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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