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共犯立法體系,我們不必在區分制與單一制之間“選邊站隊”,只需根據形式的客觀說首先區分正犯(即實行犯)與共犯,然后根據作用大小區分主犯與從犯。我國《刑法》第29條第2款是關于教唆未遂的注意性規定。因果共犯論中的混合惹起說具有合理性,根據限制從屬性說和實行行為性原理,教唆、幫助自殺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構成要件。過失共同正犯問題是個假命題,既然能夠肯定共同注意義務的違反,完全可以以過失同時犯處理。根據行為共同說和因果共犯論,應當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承繼共犯否定說是因果共犯論的當然歸結。以“因果關系切斷說”處理共犯的脫離,是因果共犯論的當然結論。因果性只是共犯成立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必要條件。片面對向犯的不處罰根據是缺乏違法性(包括實質的違法性)或者有責性。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規定,通常應否定中立行為的幫助的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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