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公園生態補償對于國家公園建設、管理與保護有著十分重大的影響,而對于國家公園生態補償主體的建構是建立國家公園生態補償制度的重要環節。在分析各種補償理論的基礎上,通過特別犧牲說的擴大解釋對國家公園生態補償的內涵進行探討,并引入利益相關者理論對國家公園生態補償主體進行識別,認為國家公園生態補償的補償主體應當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消費者、受益地區、獲益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者以及其余相關社會主體,受償主體應當包括國家公園(以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為具體對象)、原住民、學術團體以及環保機構或個人、利益受損或者利于國家公園建設的開發利用者;通過對我國現有的關于國家公園生態補償主體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實踐進行分析,指出我國現有的國家公園生態補償主體構建中存在國家公園并未作為單獨的受償主體、社會及市場多元主體難以參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生態補償主體的職責難以劃分、生態補償主體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難以明確以及受益地區橫向生態補償制度難以建立等問題,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路徑與方法,即將國家公園作為單獨的受償主體、促進國家公園生態補償主體及方式的多樣化、厘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生態補償主體的職責、完善自然資源的確權登記和建立國家公園的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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