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前代基礎上,宋代公議、公論二詞使用頻率提高,意義范圍、涉及領域擴大。對于公議的認定標準,宋代士大夫在傳統去私即公的態度選擇基礎上,因黨爭與反變法的需要,著意強調合眾即公的客觀數量標準。而隨著儒學復興浪潮下道學的流行,公出于理的先驗判定思路亦得到提倡,出現了以天理統攝去私、合眾的主張。此外,宋人對公議永恒性、公共性方面論說,促使其作為政治原則的強化。理想政治運作應該采納、體現公議是當時的流行觀念。依照公議行事,自認為有傳達公議的義務,則成為當時士大夫行動倫理的必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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